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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54:58  浏览:9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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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信部电函[2006]565号

  
  为了配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改革,逐步调整公用电信网间结算关系,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

展。现将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 
 
  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地网范围内,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当主、被叫用户不在同一营业区内且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向被叫方支付结算费0.15元/分钟  。

  二、在本地网范围内, 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时,每次通话以分钟为单位进行结算,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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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发〔2001〕3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六日





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淮安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淮安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淮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

第五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高的销售额或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近3年内未发生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淮安市区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九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征询意见,并在2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淮安市知名商标的,由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淮安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淮安市知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冠“淮安市”字样或将自己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

第十五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免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知名商标;

(四)知名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将及时严肃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该知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为淮安市知名商标的,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八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淮安市知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淮安市知名商标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依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备案手续,并同时报送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

(六)以淮安市知名商标作价投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商标评估,并报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该淮安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淮安市知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不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淮安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条 对侵犯淮安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按照罚缴分离的程序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淮安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报:江苏省人民政府。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淮阴军分区。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3月6日印发


2012年4月11日凌晨,美国洛杉矶南郊的南加州大学校园附近发生一起枪击案,一男一女两名中国留学生被枪杀。这是继4月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市奥依克斯大学发生校园枪击案以来的第二次枪击事件。美国社会频繁发生的枪击事件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思考。

  美国社会为何频发枪击案件

  据美国联邦调查局估计,美国目前大约有2.5亿支枪在私人手里,另外每年还有500万支新枪被私人购买。美国民众这样庞大的持枪基数,几乎达到人手一枪的地步,这也从数量上证明了民众对枪支的接受和需要。

  美国社会私人枪支的数量如此之多,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公民对枪支的特殊态度。很多时候民众是把枪当做一件普通物品而不是武器,人们购买的枪支寄到家中时,邮递员往往会直接将包裹扔在空无一人的住宅门口。

  当今美国,公民持枪的历史原因已不复存在,但公民个人持有枪支的传统一代一代传承下来,形成了美国独有的枪支文化。而且民众普遍认可这样一种观点:人民持有武器是为了防止政府走向专制和独裁,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使枪击案件发生之后,许多美国民众也认为,“造成犯罪的是人,而不是枪械本身。”这一论调表明,美国民众认可持枪的自由,对于因持枪自由而引发的枪击惨案,则是“自由必须付出的代价”。

  除此之外,美国社会利益集团的影响也是私人枪支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美国步枪协会就是支持和鼓励公民持枪的典型代表之一。这个组织有超过300万的付费会员,再加上大量的广告收入,协会有雄厚的资金游说国会、法庭以及官僚。该组织的口号之一就是“枪不杀人,人杀人。”该组织不但具有强大的游说能力,而且还进行有关研究和调研。该组织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在严格控制枪支的州的犯罪率几乎和没有严格法律的州的犯罪率一样高。这也从一个方面支持了美国公民持枪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公民的响应和认同。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社会枪击案件频繁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民众持枪的法律基础

  每一次恶性枪击案件发生后,都会引起美国国内关于禁枪问题的讨论热潮。但基本上都是雷声大,雨点小,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奠定了美国民众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法律基础。众所周知,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对公民持枪权利这样规定:“训练有素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可见,在美国,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被认为是一种天赋人权,并且在宪法中规定这种权利不可侵犯,这就奠定了美国民众持有枪支合法化的法律基础。

  宪法修正案之所以如此规定,与美国携带枪支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而且枪支在北美先民开发美洲大陆、建立美利坚合众国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美国政府如果想要禁枪,就有违宪的可能,如果想通过修改宪法来彻底禁枪,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先不论修宪的程序和条件十分严格,但就结果而言,“在美国历史上,尽管提出过上万个修宪的提案,但最后形成修正案的,只有寥寥27条。”

  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

  事实上,对于第二修正案有关美国民众持枪的规定,一直都存在争议。修正案中的前后两句话,究竟是并列关系、因果关系还是条件关系,利益各方从不同的立场进行了不同的解读,并一直争论不休。

  简单来说,支持“禁枪派”的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的持枪权利,其主体是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且训练有素之民兵,是一种集体权利,而非指公民个人拥有的持枪权利。而支持“持枪派”的则认为,修正案规定的是个人权利,即公民个人拥有持枪的权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 (McDonald v. Chicago)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终止了这一争论,做出了具有深远影响的裁决。

  此案中,奥蒂斯·麦克唐纳是芝加哥一名普通市民,在申请购枪时遭芝加哥市政府拒绝。因为在此之前,芝加哥已执行了28年禁购手枪的规定。对此,麦克唐纳选择诉诸法律,最终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2010年6月2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5比4的投票结果,裁定扩大保障公民持枪自由的宪法条款适用范围,州、市政府限制人民拥有手枪的法律违宪。判决书称,美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拥有武器的权利,不仅是美国联邦政府,各州和各地方政府也必须尊重这项法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影响巨大,被认为是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细化和解释。最高法院的这次裁决,明确了宪法赋予的每个公民的持枪权利,不管是在美国联邦政府层面,还是各州政府层面,都必须对此予以尊重。这也为修正案中,“人民”究竟是指普通的美国民众,还是指“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的民兵”,也就是持枪究竟是一种个人权利,还是一种集体权利的争论暂时划上了休止符。

  枪击案件对美国社会持枪合法化的影响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次裁决被认为是“持枪派”的一次胜利,但5比4的投票结果,表明了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大法官们在对“持枪”还是“禁枪”这一问题理念上的分歧,反映了双方力量对比的接近性,也是美国社会在“持枪”和“禁枪”问题上激烈斗争的一个缩影。

  投下反对票的大法官史蒂文斯认为,这一裁定将对美国社会和宪法体系产生“破坏性”影响。这一裁定也遭到了芝加哥市市长的反对,其表示:“我们永远不会向那些持枪伤害他人的人屈服。”

  最高法院的这次裁决,从结果上看,是“持枪派”的胜利,但裁决也同时指出,一些长期以来实施的枪支管理法令,如禁止罪犯或精神病患者持有武器,禁止在学校、政府机构等敏感场所携带武器等,不应受到置疑。裁决支持了美国公民持枪的权利,但在肯定这项权利的前提下,最高法院也明确指出,保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应受到必要管制。

  总之,在目前的情况下,美国社会想要实现彻底禁枪的目标,实属不能。不管是“持枪派”还是“禁枪派”,都应该将注意力转移到对枪支的控制和限制上来。联邦政府以及各州和地方政府,应该完善能够有效预防滥用枪支带来负面影响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防止枪击案件再次发生的预警机制。也就是说,在保护公民持枪权利的同时,出台更完善的关于枪支的买卖和使用等方面的限制和约束性的法律规定,将个人持枪可能对社会或他人带来的危害降至最低,则是美国枪支改革的主要方向和目标。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