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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给予财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45:05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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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给予财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给予财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山区和新建市发展经济的决定》(粤发〔1990〕28号),依照广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山区和新建市发展经济的决定〉的通知》(穗字〔1991〕8号)的有
关精神,为更有效地鼓励广州市的企业到清远市办企业,加快山区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对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的财税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市、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到清远市(包括其所辖六县两区,下同)联营开办企业分得的利润,头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起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凡开发当地矿产、水力、林业资源或利用“三废”作原料的产品以及生产饲料、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具)的联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所得税,以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凡联营企业开发和生产获得部优、省优和市优称号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减征所得税的照顾。
四、对发展出口产品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工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外向型联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所得税,以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发展股份制企业,开拓资金来源。除了两市企业之间联合外,可以吸收私人投资入股,并享受与联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私人投资入股所得利润在优惠期内免交所得税。
六、联营企业中的广州方企业,凡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其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可在税前抵偿其自有资金的投资部分。
七、广州市企业与清远市企业联营,用于兴办企业或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的银行贷款,允许用联营企业的利润或合作双方各自分得的利润税前还贷。
八、对于市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清远具体帮助联合企业工作的,其差旅费补助可从五元提高到八至十元,每年可按物价指数升降作相应调整。一年中有一半以上时间在清远工作的要给予更多的鼓励,对有贡献人员可浮动工资一至两级。



199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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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会协[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9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方案》)相继出台。医改方案的出台,明确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对医改的总体策略与具体任务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医改方案的实施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涉及方方面面,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鉴证和专业咨询服务提出了迫切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深化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现就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专业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关系亿万人民健康和千家万户幸福的重要民生工程。当前形势下,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对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医改资金的使用监督、多元化卫生投入机制的建立形成,以及公立医院运行机制的规范完善等,都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和相关咨询服务提出巨大需求。及时提供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也为行业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和实现未来长远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条件和市场空间。

  因此,全行业要积极服从和服务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深刻认识行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扎实做好服务医改的各项工作,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行业新的发展。

  二、积极参与医改资金的审计监督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方案》,为了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 2009—2011年各级政府将增加投入8500亿元的巨额资金。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医改资金投入与使用安全、规范、透明和有效的重要机制。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力量,要认真落实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中有关“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的精神,积极参与医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医改资金的使用安全,确保医改投入能够真正转化为有效的医疗服务。

  在医改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的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的核定情况,以及政府核定的差额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政府对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政府购买医疗服务成本的核定情况。

  (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情况。

  三、大力支持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和医药企业收购整合

  《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其中包括,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等。

  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办医体制的逐步形成,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将日益增多,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收购整合也将不断涌现。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利用在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等专项服务中形成的专业优势和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和医药企业收购整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和咨询等服务。

  此外,适应各类投资主体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注册会计师应当积极为医疗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成本费用的控制、管理流程的规范等提供专业服务,并积极承办代编财务信息和税务代理等咨询服务,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

  四、扎实做好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加强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对于严格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医院外部监督约束机制,提升医院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在开展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把握医院的业务特性和流程特点,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大型公立医院运行的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务报表的质量。因而,应对医院信息系统设计的合理性、运行的有效性进行重点测试。

  (二)医院固定资产数量多、管理难度大,应当实施更为有效的实质性程序,对医院固定资产的存在性、价值的准确性、资本化与费用化划分的合理性、资本支出的合规性及真实性等进行重点验证。

  (三)医院收入的项目多、来源广、形式多样,应重点审计医院收入发生的真实性、确认的完整性、截止的正确性,以及药品加成政策的执行情况。同时,关注收费环节可能发生的错报,控制错报风险。

  (四)医院成本费用核算涉及的业务环节较多,应关注成本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归集和分摊的合理性,以及与医疗服务收入的配比情况,确保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的最终形成。

  五、抓紧开展专业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专业服务工作是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新型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抓紧开展与医改服务相关的专业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研究医院审计的新特点,以及医改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新需求及其变化趋势,密切关注和全面把握医药卫生行业会计制度的最新变化,加紧建立和完善医改专业服务的业务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紧密建立与医药卫生等行业专家的专业合作机制,抓紧从事医改专业服务业务的人才引进和人员培训工作,为业务的有效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与人才保障。

  六、密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所提出的各种专业服务需求,早谋划、早安排、早行动,切实增强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方协会要与当地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全面了解本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和最新动向,大力支持和推荐优质事务所提供高品质的专业服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将密切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抓紧制定发布专业指引,为行业开展医改专业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项光荣使命,广大从业人员要始终牢记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根本宗旨,坚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理念, 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高水平的专业服务,为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非法所得”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非法所得”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广东省国土厅:
鄂土办函[1992]33号和粤国土字[1992]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1年4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1991]国土函字第53号文)对“非法所得”曾作过答复,即“非法转让土地,是非法所得的前提条件,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其所得款额都属于非法所得,应按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该答复中所提“所得的款额”,不应扣除转让者原取得土地的代价(如征地费用)及对土地的投入;但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时转让时,应扣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价值部分。如果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时
转让,而转让价格只相当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价格,即不含地价,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处罚予以处理。



199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