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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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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康办〔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并制定了2010年的分阶段目标。据此,《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城市和发达地区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农村70%以上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根本保障。

“十五”期间,全国621个市辖区、1086个县(市)开展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重点为社区内的脑瘫、智障、肢体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在覆盖4亿人口的地区开展了精神病防治康复,并进行了成人智障和盲人定向行走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社区康复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实了社区康复的内涵、扩大了服务的覆盖面。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社区康复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实施面不够广,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贫困地区社区康复工作没有开展,残疾人得不到有效服务;工作内容偏重于肢体训练,未能有效涵盖智力残疾康复、精神残疾康复、视力残疾康复、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等;社区康复服务水平与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了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在总结“十五”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基础上,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出发,适应社区建设、社区卫生快速发展的形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1、全国80%的市辖区和70%的县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2、依托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社区和家庭,为2000万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社会化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社区康复工作需要建立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依靠社会化的工作体系组织实施。
1、明确部门职责、实行目标管理

(1)卫生部门

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的康复服务设施,为残疾人直接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培训人员,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康复知识和技能水平;普及康复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内的康复服务及残疾人开展自我康复训练;做好残疾预防工作。

(2)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服务工作计划;提供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场所;制定优惠政策,对贫困残疾人进行救助。

(3)教育部门

指导教育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发挥特殊教育机构作用,对社区进行技术指导。

(4)残联

组织制定并协调实施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建立技术指导组,督导检查,统计汇总,推广经验,管理经费;组织康复需求调查;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档案;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队伍;提供直接服务或转介服务;指导残联康复机构建设;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5)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2、成立技术指导机构,完善技术指导网络

成立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技术标准,统编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技术骨干,深入地方指导,推广实用技术,参加检查评估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市、区)建立健全残疾人社区康复指导组,依托当地的专业技术机构分别成立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按照“十一五”残疾人辅助器具工作的要求建立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面向基层培训人员,传授训练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服务,进行督导检查等。

3、完善服务网络,提供康复服务

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学校、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福利企事业单位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康复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在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康复科、室,在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内开办工疗、娱疗、日间照料等康复站、点。

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社区康复协调员可以由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提供,也可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基层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残疾人及其家属兼任。负责组织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摸底调查,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协调组织社区内有关机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的支持。

(二)制定工作计划

地方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应以《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主要措施、实施进度、统计检查及经费保障等。为确保五年工作计划的落实,还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检查工作进度,发现解决问题,为下一年工作打好基础。

在制定社区康复工作计划的过程中,应加强与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的沟通,听取各方意见,认真研究问题,反复修改文稿,形成共识,推动工作开展。

(三)培训人员

培养和建立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志愿工作者、残疾人及其家属组成的社区康复工作队伍,是做好康复服务,提高质量的关键。培训要遵循实用性原则,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进行。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应依据《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及其实施细则,使用全国统一的教材。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举办示范性培训班,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培养师资和业务骨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要将社区康复的培训工作纳入卫生、民政、计划生育、妇联和残联等部门的人员培训计划中,如全科医学教育、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民政干部培训、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妇女干部和残疾人工作者培训等,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各类培训班,为本地培养骨干人员。

各县(市、区)要围绕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以社区康复为重点培训内容,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的机构至少培训一名胜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建立服务档案

县(市、区)残联牵头,协调卫生、民政、教育、统计、妇联、计生等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工作,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入户调查内容、表格填写和统计汇总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街道、乡镇残联指导所辖社区组织医务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志愿者、残疾人工作者、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人员,深入残疾人家庭进行康复需求调查,掌握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和康复需求等情况,填写《“十一五”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中“康复需求调查表”,并由社区康复协调员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除集中进行的需求调查外,社区康复协调员应密切联系社区的残疾人,随时了解社区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变化情况,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及时向上级康复机构或卫生医疗部门转介,或在社区内提供力所能及的康复服务。

(五)组织开展康复服务

社区康复服务涵盖各类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内容,应根据康复服务的内容性质,由不同的机构人员负责实施:

1.残疾筛查、诊断:社区康复协调员会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社区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2.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社区康复协调员或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为社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3.康复治疗、训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者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在社区服务卫生机构和上级康复机构指导下,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开展工疗、娱疗和其它康复活动;协助聋儿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组织社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4.康复知识普及: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5.转介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内难以诊断治疗的患者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社区康复协调员根据残疾人在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无障碍环境改造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的转介服务。

要注意坚持社区康复的基本原则,注意多个部门协调,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尤其是卫生、民政等部门资源,发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的作用,在制定计划、实施康复服务的过程中征求他们的意见。

(六)培育典型,稳步推进

2005年11月,卫生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这是为进一步深化、规范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而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各地要按照《通知》的工作要求,加强社区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领导,做好日常检查、指导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步验收等工作,同时发挥示范区的样板作用,形成各具特色的、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模式,组织其它开展社区康复的县(市、区)参观学习,做好培训,争取各任务县(市、区)分期分批逐步达到示范区的标准。

三、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对社区康复工作给予补贴,其中,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150万元、盲人定向行走750万元、培训聋儿家长400万元、肢体残疾社区康复训练1000万元、培训智力残疾儿童家长250万元、精神病防治康复按覆盖人口补贴015元、配发残疾人辅助器具样品1150万元(详见各方案实施办法)。

地方财政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投入相应配套经费。

四、登记统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康复需求调查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填写《“十一五”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中的“康复需求调查表”,保存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委托的社区康复站。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人员每次服务后如实填写《“十一五”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中的“康复服务记录”,并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康复服务评估,填写“康复服务评估”中的相应内容。

市辖区、县(市)残联负责填写《“十一五”社区康复统计汇总表(表一)》,并上报至地(市、州)残联。地(市、州)残联汇总后填写《“十一五”社区康复统计汇总表(表二)》,并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后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五、检查评估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按照《残疾人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2008年进行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中期检查,2010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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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安部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2年9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
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 防 火 检 查
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 建 筑 防 火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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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七包。
第二十一条 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
2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米 ,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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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米 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 的
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第五章 电 源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十四条 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五条 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
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二十六条 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
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九条 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 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第六章 火 源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
燃烧材料。
第三十六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
第三十七条 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汽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
第三十八条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三十九条 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条 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一条 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四十二条 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四十三条 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四条 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
(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
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
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2006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和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的规定,以及省公安厅2005年年底统计的户籍人口数字,决定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如下:

  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哈尔滨市:630名齐齐哈尔市:464名牡丹江市:348名佳木斯市:336名大庆市:347名鸡西市:319名双鸭山市:300名伊春市:293名七台河市:275名鹤岗市:285名黑河市:309名绥化市:455名

  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哈尔滨市道里区:252名南岗区:305名道外区:244名香坊区:185名动力区:190名平房区:151名松北区:159名呼兰区:244名阿城市:251名双城市:285名尚志市:243名五常市:310名方正县:165名木兰县:172名宾县:241名依兰县:196名巴彦县:257名通河县:165名延寿县:171名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180名昂昂溪区:138名碾子山区:137名梅里斯达斡尔族区:154名铁锋区:181名建华区:164名富拉尔基区:175名讷河市:266名龙江县:240名甘南县:195名拜泉县:233名克东县:176名依安县:218名富裕县:180名克山县:219名泰来县:185名

  牡丹江市东安区:158名西安区:164名爱民区:169名阳明区:153名海林市:209名宁安市:208名绥芬河市:133名穆棱市:183名东宁县:161名林口县:208名

  佳木斯市永红区:139名东风区:151名前进区:153名向阳区:166名郊区:157名富锦市:206名同江市:152名桦南县:206名汤原县:174名桦川县:163名抚远县:135名

  大庆市萨尔图区:178名龙凤区:152名让胡路区:191名红岗区:148名大同区:169名肇州县:206名肇源县:208名林甸县:174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170名

  鸡西市鸡冠区:186名恒山区:157名滴道区:145名梨树区:139名城子河区:150名麻山区:127名密山市:208名虎林市:180名鸡东县:18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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