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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电科研机构深化改革推动邮电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20:33  浏览:9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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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电科研机构深化改革推动邮电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邮电科研机构深化改革推动邮电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
1996年5月9日,邮电部


部属邮电科研机构是推动邮电科技进步的骨干力量。为加强邮电科研工作,充分发挥邮电科研机构在邮电事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目标,转变观念,充分发挥科研主力军的作用。
部属邮电科研机构是邮电科研工作的主力军,是邮电技术进步的骨干力量。各科研院所要明确目标、转变观念,充分发挥科研主力军的作用,更好地为发展邮电通信服务。
(一)部属邮电科研院所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
1、承担国家和部的重点科技攻关任务,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为通信网建设提供国产化的技术装备。
2、搞好通信网规划,加快技术体制、技术标准的制订,加强对进网通信设备的质量监督,为确保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先进性提供技术保证。
3、提高软科学研究的速度和质量,为邮电通信发展和实现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科学依据。
4、加强网络技术的研究,为提高通信网的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效率提供技术支撑。
(二)各邮电科研院所在科研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下观点:
1、树立市场观点,增强竞争意识。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竞争为动力,开展各项科研活动。
2、树立赶超的观点,增强超前意识。要跟踪国际通信技术的发展,着眼于创新,尽快缩短与世界先进水平的距离。
3、树立改革的观点,增强革新的意识。要继续改革科技体制和科研运行机制,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
4、树立联合的观点,增强合作的意识。要加强科研院所之间以及与邮电工业企业、通信企业、高等院校、社会相关单位之间的合作,还要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科研工作的步伐。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
科技体制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的强大动力。改革的方针是“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改革的重点是调整科技系统结构,分流人才。要按照中央规定的改革方针和改革重点,把邮电科技体制改革继续向前推进。
对于从事通信网络规划、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软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要给予稳住,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给予重点的支持,使其有稳定的经费保证和良好的科研条件,在为邮电通信服务中得到相应的发展。从事技术开发的科研院所要放开搞活,除承担国家和部的重点项目外,主要应面向市场,按照市场需求,运用市场机制来进行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活动,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对于承担国家和部的重点项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稳住,要通过科研项目,在科研经费、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保证他们全身心地从事科研工作。一般来说,这类人员大约占科技人员总数的1/3。对其他人员则要放开,鼓励和支持他们去从事适应市场需要的各种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活动。
各科研院所,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制订出调整科研结构、分流人才的具体方案,认真贯彻实施。
三、对科研院所实行分类管理
邮电科研院所要在机构调整重组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以便更好地强化科研机构的职能和充分发挥他们在通信发展中的作用。
承担通信网规划、技术体制、标准和软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是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确保公用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的主要技术依靠力量。他们的主要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认真搞好通信网发展规划,加快通信技术体制、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加强为决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全方位多层次地作好对通信网的支撑服务工作。对这类科研机构要在科研任务、经费、仪表设备、科研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可采取设立岗位津贴等办法,使其科研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通信企业同类人员的水平。在确保完成国家和部的重点任务的前提下,要分流一部分人员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它经营活动。
开发型科研机构除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和部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及做好对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撑外,主要应面向国内外的通信市场,按照市场的需求,积极为邮电通信和国民经济服务,并通过这种服务扩大经费来源,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技术、经济实力,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但对他们研制生产的设备在推广应用上,要给予支持,在性能价格比相当的情况下,要优先采用。人员待遇可实行“工资包干”和“增收限制比例提取工资”相结合的工资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可以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在京外的科研院所还可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有关政策。
承担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双重任务的综合研究单位,应根据其人员结构和承担的任务,实行相应的政策。
对于某些科研方向不明确、任务不落实、发展比较困难的开发型科研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整和重组,同时要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邮电通信发展的需要,组建新的科研机构。
四、大力促进科研和邮电企业结合
实行科研与邮电企业的结合是推进邮电科技进步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科研院所和邮电企业都要从促进邮电通信的更大发展及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出发,突破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和现行管理体制的局限,实现科研、生产、使用部门的紧密结合。
从事技术开发的科研机构主要应该和工业企业结合,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新产品的开发或科技成果的转化为纽带,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发挥科研和生产两方面的优势,增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种企业集团要逐步向紧密型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从事网络规划、技术体制、技术标准和软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主要应和通信企业结合。要进一步加强与通信企业的联系,既要承担企业在网络运行和建设发展中提出的课题,也要选派科技人员参加企业的科技活动,还要和企业合作共同承担科研课题,吸收企业科技人员参加科研工作,成为通信企业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要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进入工业企业和通信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撑机构。
五、增强对科研的投入
加大对科研的投入力度,是科研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九五”期间科研开发经费要给予充分保证并随着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而稳步增加。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用基金,以无息或低息货款的形式支持科研和生产单位,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要较大幅度地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建设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基础实验室和职工住房,使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得到较大的改善。
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要逐步实行科技经费的有偿使用。
六、完善院所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邮电科研院所要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成为高效的、充满活力的科研基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邮电通信大发展的需要。
在管理机构设置上,要根据“小机关、大科研”的总体考虑,力求高效、精干,实行定岗、定编、定员和考核上岗的制度。
在人事干部管理上,要建立固定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聘任制。对于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确立、技术职称的评聘、行政职务的晋升要通过公平竞争来进行,做到优化组合,人尽其才。
在分配制度上,要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或工作业绩挂钩。
在科研管理上要实行项目合同制,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兑现,并建立起严格的科研程序,加速科研任务的完成,保证科研成果的质量。
在经济管理上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经济核算制度,努力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减少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在管理体制上要正确处理集中管理与分散经营的关系。不适当地划小核算单位,搞经营承包,盲目成立各种公司等做法,不利于发挥科研院所的整体综合优势,应注意防止和纠正。
各科研院所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干部之间的团结,为科研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
七、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提高科技人员待遇
科研院所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培养和造就德才兼备的科技人才,加强科技队伍的建设。
要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充分了解科技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作好政治思想工作。同时还要善于处理科研工作中的各种矛盾,为科技人员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保证科技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要不断调整、改善科技队伍的结构。既要千方百计留住人才,也要允许人员合理流动,还要有计划地补充年轻科技人员,并着力培养一批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放手让他们承担重任,在科研实践中锻炼成长,使科技队伍保持旺盛的活力和强大的战斗力。
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培训。“九五”期间,要重点培养50名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2000名科技骨干,以适应科研工作的需要。要通过多种途径选派科技骨干去国外学习和培训,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要保证科技人员平均每年有1个月的专业培训时间。各科研院所要对科技人员的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根据科研工作的发展,制订出相应的培训规划。
要特别重视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在职称评聘、工资晋级、干部提拔、住房分配、表彰奖励等方面,打破论资排辈的观念,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以实际贡献和能力作为考评的标准,创造一个有利于青年科技人员健康成长,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要认真解决科技人员特别是主要技术骨干在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待遇,使他们安心于邮电科研工作。各科研院所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课题津贴或工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以提高科技人员的收入。“九五”期间,要基本解决科技骨干的住房紧张和收入偏低的问题。要改进和完善奖励制度,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和部科技进步奖的奖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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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疾病分类类目表

卫生部


医院疾病分类类目表
卫生部



疾病分类 1973年 国际疾病分类编码 分类编码
1 总计 1 001-999,V01-V22
2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小计 2-30 001-139
3 传染病计 2 *
4 其中:霍乱 001
5 伤寒和副伤寒 8 002
6 细菌性食物中毒 003,005
7 痢疾 7 004,006
8 结核病 010-018
9 内:肺结核 20 011
10 结核性脑膜炎 21 013.0
11 肠结核及结核性腹膜炎 22 014
12 骨和关节结核 23 015
13 淋巴腺结核 24 017.2
14 布氏杆菌病 14 023
15 白喉 4 032
16 百日咳 13 033
17 猩红热 9 034.1
18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0 036.0
19 破伤风 037
20 败血症 038
21 急性脊髓灰质炎 12 045
22 麻疹 11 055
23 流行性乙型脑炎 3 062.0
24 流行性出血热 065,078,6
25 病毒性肝炎 16 070
26 狂犬病 071
27 斑疹伤寒 5 080,081
28 回归热 6 087
29 性病 19 090-099
30 钩端螺旋体病 18 100
31 寄生虫病计 26 ※
32 其中:疟 疾 27 084
33 血吸虫病 28 120
34 丝虫病 29 125
35 钩虫病 30 126
36 肿瘤小计 42 140-239
37 恶性肿瘤计 43 140-208,230-234
38 其中:鼻咽恶性肿瘤 44 147,230.0
39 食管恶性肿瘤 45 150,230.1
40 胃恶性肿瘤 46 151,230.2
41 小肠、十二指肠恶性肿瘤 47 152,230.7
42 结肠恶性肿瘤 47 153,230.3
43 直肠和肛门恶性肿瘤 47 154,230.4-6
44 肝恶性肿瘤 48 155,230.8
45 胰恶性肿瘤 157,230.9
46 喉恶性肿瘤 161,231.0
47 气管、支气管和肺恶性肿瘤 49 162,231.2

48 骨和关节软骨恶性肿瘤 170
49 女性乳房恶性肿瘤 50- 174,233.0
50 子宫颈恶性肿瘤 51 180,233.1
51 绒毛膜上皮癌 52 181
52 卵巢恶性肿瘤 183.0,233.3
53 膀胱恶性肿瘤 188,233.7
54 脑恶性肿瘤 191
55 白血病 53 204-208
56 良性肿瘤计 54 210-229
57 其中:子宫良性肿瘤 218,219
58 脑良性肿瘤 55 225.0-225.2
59 动态未定和性质未特指的肿瘤计 235-239
60 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及免疫疾病小计 56 240-279
61 其中:甲状腺机能亢进 57 242
62 糖尿病 59 250
63 营养缺乏 260-269
64 内:佝偻病 58 268.0,268.1
65 免疫疾病 279
66 血液和造血器官疾病小计 60 280-289
67 其中:贫血 280-285
68 精神病小计 61 290-319
69 其中:老年期和老年前期器质性精神病 290
70 精神分裂症 62 295
71 儿童期精神病 299
72 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疾病小计 63,64 320-389
73 神经系病计 63 320-359
74 其中:脑膜炎 320,322
75 颅内脓肿 324.0
76 帕金森氏病 332
77 癫痫 345
78 急性感染性多发性神经炎 357.0
79 眼及附器疾病计 64 360-379

80 其中:视网膜脱离和缺损 361
81 青光眼 66 365
82 白内障 67 366
83 角膜疾病 65 370,371
84 耳和乳突疾病计 68- 380-389
85 其中:中耳炎和乳突炎 381-38
86 循环系统疾病小计 69 390-459
87 其中:急性风湿热 390-39
88 内:急性风湿性关节炎 390
89 心脏病计 70 *
90 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 71- 395-398
91 高血压性心脏病 73 402,404
92 急性心肌梗塞 72- 410
93 其他冠心病 72- 411-414
94 肺源性心脏病 75 415,416
95 克山病 74 425.4
96 其他心脏病 77 420-429
97 其他高血压病 78 401,403,405
98 脑血管病 79 430-438
99 内:脑出血 430-432
100 下肢静脉曲张 454
101 呼吸系统疾病小计 80 460-519
102 其中:慢性扁桃体和腺样体病 474
103 肺炎 84 480-486
104 慢性支气管炎 81 491
105 肺气肿 83 492
106 哮喘 82+ 493
107 尘肺 85- 500-505
108 消化系统疾病小计 86 520-579

109 其中:口腔、唾液腺及颌疾病 520-529
110 消化性溃疡 88 530.2,53
111 阑尾炎 89 540-543
112 腹腔疝 90 550-553
113 肠梗阻 91 560
114 慢性肝病和肝硬变 92+ 571
115 胆结石症和胆囊炎 93 574-575
116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小计 94- 580-629
117 泌尿系统疾病计 94 580-599
118 其中:肾炎和肾变病 95+ 580-589
119 肾盂炎 96 590
120 泌尿系统结石 97 592,594
121 男性生殖器官疾病计 98 600-608
122 其中:前列腺增生 600
123 乳房疾病计 610-611
124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计 99 614-629
125 其中:输卵管炎和卵巢炎 614.0-614.2
126 子宫阴道脱垂 618
127 妊娠、分娩和产褥期并发症小计 100 630-676
128 其中:自然流产 634
129 人工流产 635
130 妊娠和分娩出血 640,641,665
131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642.4-643
132 妊娠期泌尿生殖道感染 646.6
133 正常分娩 650
134 梗阻性分娩 660
135 产褥期并发症 670-676
136 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小计 101 680-709
137 其中:痈和疖 102 680
138 皮炎 103 *
139 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小计 104+ 710-739
140 其中:类风湿性关节炎 105 714
141 大骨节病 107 716.0
142 椎间盘疾病 722

143 骨髓炎 106 730.0-730.2
144 先天异常小计 108+ 740-759
145 其中:先天性心脏病 76 745-74
146 起源于围产期的情况小计 109+ 760-77
147 其中:早产儿和未成熟儿 111 764-76-
148 产伤 767
149 胎儿及新生儿窒息 768-770
150 新生儿破伤风 110 771.3
151 胎儿及新生儿溶血症 773
152 新生儿硬肿症 778.1
153 体征、症状和不明确情况小计 112 780-799
154 损伤和中毒小计 31-41 800-999
155 其中:骨折 800-829
156 脱位、扭伤和劳损 830-848
157 颅内和体内损伤(包括神经) 850-869,950-951
158 开放性创伤和血管损伤 870-904
159 经口腔进入的异物 930-939
160 烧伤 940-949
161 中毒和毒性效应 960-989
162 与医疗有关的并发症 996-999
163 其他小计 V01-V82
164 其中:妊娠监护 V22-V23
165 绝育 V25.2
166 为特殊治疗住院 V50-V59
167 个人和人群的检查 V70-V82

E1 损伤和中毒外部原因小计 E800-E997
E2 其中:机动车辆交通事故 E810-E819
E3 机动车以外的运输事故 E800-E807,E826-E84
E4 意外中毒 E850-E869
E5 医疗事故,异常反应和晚期并发症 E870-E879
E6 意外跌伤 E880-E888
E7 火灾 E890-E899
E8 由自然和环境因素所致意外事故 E900-E909
E9 意外淹没和沉没 E910
E10 意外的机械性窒息 E913
E11 坠落物体的意外撞击 E916
E12 由机器切割和穿刺工具所致意外事故 E919,E920
E13 触电 E925
E14 药物药剂治疗中引起的有害效应 E930-E949
E15 自杀和自伤 E950-E959
E16 他杀和他伤 E960-E969
注:1)国际疾病分类编号系指ICD-9版的类目编码
2)根据卫生部文件(86)卫计字第184号的要求,医院疾病分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选择
少部分有条件的医院在1987年先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1986年10月14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税务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条 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大修停用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市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产的建制镇 (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所属的村。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件,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