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6 号
《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括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环保、工商、质监、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与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以及日常监测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地热资源鉴定委员会,地热资源鉴定委员会负责地热资源鉴定工作。
第六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的地热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规划,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地热资源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其配套开发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九条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第十条 申请勘查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
(二)井位平面位置图;
(三)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含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六)勘查项目资金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地热资源勘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按照从业范围进行地热资源勘查活动。
第十二条 地热勘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勘查施工,不得破坏地质环境。
地热资源勘查单位需要调整勘查施工方案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勘查施工。
第十三条 地热勘查探矿权人在探矿权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作业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地热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应当取得取水许可。
第十七条 申请开采许可时,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二)勘查评价报告(含水质鉴定报告);
(三)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地热资源开采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作业要求、工作规模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资金。
第十九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计量缴纳,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经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地热资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地热资源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热资源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审查的勘查评价报告;
(三)市地热资源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
(四)地热资源保护措施;
(五)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注册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注册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发生变更或者地热资源的理化指标经检测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流量、温度、压力等指标进行动态检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报送检测资料。
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可以对地热资源地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提交的检测资料包括:
(一)检测报告;
(二)动态监测记录;
(三)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采矿权人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检测结果。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地热资源,不得以地热、温泉或者医疗热矿水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宣传。
第二十六条 地热资源实行限量开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规划、资源赋存和需求量等情况核定开采限量。
采矿权人应当在核定的限量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量开采。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规划以及矿业权设置情况,划定并公布地热资源保护区。
地热资源保护区内不得新钻地热井及从事其他可能破坏热储层或者补给环境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十八条 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保持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防止地热井堵塞或泄露,防止热储层和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安装节能节水设施。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发利用。
地热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温度差异和品质实施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
第三十条 地热井需要维修、关闭或者报废的,矿业权人应当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闭或者报废的地热井可以作为监测井使用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选作监测井使用;不能作为监测井使用的,由矿业权人按规定进行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热资源勘查、开采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钻设、开采地热资源的,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送地热资源动态检测资料的;
(二)未安装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地热资源注册登记或者未按规定张贴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检测结果的;
(四)未经检测或者经监测不合格的地热资源以地热、温泉或者医疗热矿水等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宣传的。
第三十三条 地热资源抽样检测不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暂停开采活动,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水运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4]461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水运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交通报社、中国水运报社,中国船级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党组今年6月份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水运新闻宣传力度,引导、促进水运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部体改法规司与水运司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
水运宣传工作是水运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水运行业新人、新事、新风貌、新经验、新成就的宣传,有利于鼓舞士气、增强行业凝聚力、扩大行业影响、取得社会广泛支持、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水运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水运宣传工作,建立有效宣传机制,整合新闻资源,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促进水运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水运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水运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交党发[2004]18号),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将水运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积极营造有利于水运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准确。水运宣传报道的内容要全面、准确地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我国水运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交通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2、客观公正。要正确把握热点问题的舆论导向,选择有利时机,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水运发展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反映社会对水运的需求。
3、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部党组确定的水运中心工作,大力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贯彻部党组关于实现水运事业快速发展的新思路、新理念、新举措、新典型,宣传行业“三个文明”建设的新成就,特别要宣传水运建设、运输、质量、管理、安全、服务、发展中的先进典型。
4、密切协作。交通行业各媒体要相互支持和配合,围绕共同目标,齐心协力做好水运行业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在开展水运宣传策划、实现水运宣传总体目标方面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全国水运行业中寻找新闻报道点,突出重点和特色,通过密切配合,提高水运宣传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三)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良好的水运宣传机制,畅通水运新闻报道渠道,整合报道力量和新闻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运新闻宣传作用,为水运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水运宣传的有效运行机制
(一)交通部交通新闻宣传协调领导小组将进一步加强对水运宣传工作的指导,部体改法规司归口负责水运宣传工作,水运司等有关司局做好配合。主要工作任务是:确定一定时期内水运宣传的重点和要求,制定年度和特定时期的宣传纲要,指导水运行业宣传工作,为交通系统和中央新闻媒体开展水运宣传提供积极支持,组织行业内外的宣传业务交流。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航运、施工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部门要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水运宣传工作,及时向有关媒体提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进展、工作成就、典型事例等信息,为《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等交通行业主要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和素材,搜集整理宣传信息基础资料。
(三)交通行业各新闻媒体要主动、积极地与水运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发挥自身优势和特点,组织力量及时、准确报道水运行业发展的重点、热点和亮点,为水运行业提供优良宣传服务,为社会提供优质水运新闻。
三、整合水运宣传报道资源,形成水运宣传合力
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中国水运、中国港口、中国远洋、海运报、中国船检、水运管理、航运交易公报、长江航运研究等水运报刊杂志是水运行业内部对外宣传的主渠道。各媒体间要加强信息和业务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更好地为水运事业发展服务。
四、加强水运宣传硬件设施建设
各单位要提高对新闻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保证宣传资金投入,配备宣传设备,改善宣传环境。要注重积累基础资料,建立有效的宣传信息资源库。
五、加强宣传信息网络建设
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传播渠道、方法和机制,要及时、准确地向水运主管部门通报信息(包括内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港航企业、协会等部门要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扩大宣传。
六、推进建立宣传工作激励机制
部每年将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评选交通新闻宣传优秀稿件和优秀单位,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及时提供信息、资料,特别是报道失实、造成负面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