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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52:12  浏览:8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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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冀政函【1997】83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冀政函[1997]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级差收益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对我省现行城镇土
地使用税税额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调整如下:
  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市为1元至5元;
  张家口、邢台、秦皇岛、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为1元至4元;
  县城(包括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为0.5元至2元。
  二、凡是因经济发展和城镇开发建设,原地段等级划分已不太合理的,要进
行重新调整划分。具体批准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为了照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凡是对土地使用税税额已进行过调整
但调整不到位的县(市),也可推迟一年再调高到适当水平。
  四、调整税额和重新划分地段等级后,各市、县纳税平均调增额不得超过原
纳税额的1.5倍。
  五、本调整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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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对申请企业的监督,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决定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企业的全部材料并审定合格后,将在商务部网站合作指南的网上政务栏目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格式见附件),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内,如社会公众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提出质疑,商务部将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无质疑,商务部将按程序对企业的申请予以核准。

  附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格式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附件: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格式



关于拟核准       公司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通知




  经审核,商务部拟核准        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现将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质疑,请在上述时间内传真至我部对外经济合作司(010-65197992)。

  特此通知

  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商务部
                          二OO  年 月 日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财清办字(2000)47号



一、转制的科研机构如何开展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号)和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转制的科研机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按各单位实际情况,分以下两类开展有关具体工作:
(一)1999年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已开展完清产核资工作的科研单位,不再重复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资产清查等基础性工作,但要做好基本情况和经费收支状况的清理,做好清产核资报表数据的衔接工作,即: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已下达的资金核实批复调整后的2000年1月1日账务以及人员、收入和支出等清理结果填报“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资金核实结果未申报的单位仍依据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办理,并应于2000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二)1999年未进行或以199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正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转制科研单位,应以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1号)等文件的统一要求进行资产清查,以2000年1月1日转制调账后的账务填报“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资金核实工作依据《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和《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等文件办理,并填报附表《资金核实申报表》和《损失挂账情况表》进行资金核实申报。
二、中央企业集团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什么?
凡是已有文件明确于2000年3月31日前下放地方,并与中央财政无经费领拨关系的预算单位,不再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今后随地方进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但其他预算单位,如军工科研和企业集团内的出版、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应以《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1号)等文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全面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
三、下列几种情况的单位是否属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
(一)对实行“先上缴后返还”财政管理体制的事业单位,由于其收入先上交财政,再由财政返还用于满足日常经费的需要,应视同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因此,需纳入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二)凡是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指标,实行收入留成制度或从收入中提取管理费用的单位,应视同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应纳入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三)在国家批准的行政性收费中按标准提取用于日常经费需要的单位,应纳入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四)对于只有财政部门拨给职工副食补贴和公费医疗经费,不存在其他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不属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四、由于地勘单位没有事业基金,对清产核资损失和盘盈资产的处理,是否可以冲减(增加)“国家基金”或“地勘发展基金”?
地勘单位对清产核资损失和盘盈资产的处理,根据资金核实后的批复,按顺序依次冲减(增加)“地勘发展基金”和“国家基金”。
五、在资金核实中,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由单位自行处理。如果成批量的处置,是否应有限额规定?
资金核实中成批量处置固定资产时,根据《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财清办字〔2000〕27号)的规定,按代码编至第三位的类别,分类别比照单项固定资产的处置标准执行。
六、科学事业单位等行业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其账面值如何在“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简表”中反映?
对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有“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的,其账面值统一规定在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简表(财清预01—2表)的“清产核资待处理”账面值栏内填列反映,如为净盘盈以“-”号表示。
七、“人员及工资支出情况表”第10行行政人员和17行事业人员及其明细项,如何填列?
表中“行政人员”和“事业人员”应严格按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划分进行填列,两者不能交叉重复统计。对事业单位既有行政职务又有技术(专业)职称的,应首先按技术(专业)职称对应填列“事业人员”项下的各明细项,对少数仅有行政职务无技术(专业)职称的事业人员,按有关部门规定比照对应填列。
八、主管单位当年应拨未拨给下属单位的经费,如何在“收入支出总表”中反映?
主管单位当年应拨未拨给下属单位的经费,在此次清产核资中暂作为主管单位的结存资金处理,在“收入支出总表”的“上年结余”栏中反映,同时该经费在“财政拨款收支明细表”中也需同口径反映。
九、对一个单位的“大财务”和“小财务”,此次报表是作为一户还是两户来填报?
为全面、完整反映单位的资产财务等状况,为便于报表软件的正确运用,对一个单位的“大财务”和“小财务”,在此次报表填报中要求先进行技术合并,然后作为一户来填报报表和数据录入。
十、“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是反映“事业支出”的明细,还是“事业支出”及“经营支出”的明细?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填报此表?
“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主要反映单位支出总体水平和情况,单位人员、公用等经费只要实际支出了,不论其收入的来源是何种渠道(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都要依据表中有关项目和费用科目的规定要求,根据支出的有关原始凭证、明细账簿等登记的实际发生数分析归并反映。为全面了解掌握行政事业支出总体水平,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根据此表的规定要求,对应填列表中项目。
十一、地勘单位“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中92行的“地质勘探费”如何填列?
“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中92行的“地质勘探费”,是指按财基字〔1999〕852号文规定的地勘单位发生的地质项目经费中,扣除人员经费后的作为业务费支出的部分。其人员经费按报表填报要求在表中“人员经费”项目下单独明细反映。
十二、单位本身不是教育机构,但也有很多在读的研究生、博士生等,是否填报“人员及工资支出情况表”的补充资料?
对本身不是教育机构的一些科研院所招收的在读的研究生、博士生等,根据报表填报要求也应填报“人员及工资支出情况表”的补充资料,但在职带薪读研(博士生等)人员除外。
十三、单位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渠道已弥补的医药费超支部分是否还要在“医药费超支”项目中反映?
表中“医药费超支”是反映单位医药费实际累计超支数额,对单位已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渠道弥补的医药费超支部分不再反映。
十四、“副食补贴”是否作为财政拨款?
通过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拨付的“副食补贴”,此次清产核资视作财政拨款,并要求作为中央经费在“财政拨款收支明细表”和“收入支出总表”中填列反映。
十五、“人员及工资支出情况表”中的“工资”应如何填列?
“人员及工资支出情况表”中的“工资”是指全年应发给个人的应发工资数,对部分全年发13个月工资的单位,此“工资”口径含第13个月的工资数,即全年应发的工资总额。


200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