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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关于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19:36:19  浏览:8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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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关于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地矿部关于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的通知
 
地发〔1988〕221号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工作期限和计划项目类别,在换领勘查许可证的同时,将原勘查许可证注销。


  二、勘查单位因故要求撤销项目或者已经完成勘查项目,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项目撤销报告或者项目完成报告的同时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勘查项目的许可证注销手续,原则上应在原勘查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在勘查许可证上加盖“注销”印章,注明注销机关和日期。为方便勘查单位,一、二类勘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亦可在省(区、市)地矿局矿管处办理,省(区、市)地矿局矿管处要及时将注销的项目名称和许可证编号报地矿部矿管局。


  四、已“注销”的勘查许可证,从注销之日起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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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2000年5月2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经营者以组织团队或者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或者多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日游实行行业管理;交通、公安、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统一标志、车况性能良好,车箱内应当悬挂(张贴)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图、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线路价目表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客运驾驶员条件;导游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导游证件。驾驶员、导游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配戴相关证件和胸卡标志,规范服务。

  第七条 一日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 一日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者减少旅游区(点);

  (二)途中售票上下旅客或者以旅游客车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三)擅自加价、提价;

  (四)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五)带领或者强迫旅游者到非旅游定点单位就餐、购物、娱乐;

  (六)以任何方式或者理由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包括券证、实物或者其他报酬);

  (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候客和强行拉客。

  第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一)、(二)、(四)、(五)、(七)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六)项规定的,责令退还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26号 印发时间:2005-4-8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五日

淄博市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

  一、总则
  1、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政许可行为,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所称行政许可窗口,是指依法具有行使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含初审、年检)业务,兼具受理来电来访、咨询、投诉等职能的对外办公平台。
  3、行政许可窗口的建设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行政许可窗口的建设,要向行政许可窗口充分授权,做到既受又理。4、市及区县、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要切实发挥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进驻中心部门窗口工作的监督和考核。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和优质高效服务。
  5、市法制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本标准负责对区县、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和协调,并对区县、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及行政许可窗口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6、行政许可窗口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运作,同时具备咨询台、工作流程台、监督台的功能。
  二、咨询台功能标准
  7、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窗口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搞好政务公开,提高办事公开透明度,达到公开服务的要求。
  8、公示事项应包括:
  (1)本部门和窗口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2)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和岗位责任;(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4)工作流程和办结时限;(5)行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6)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7)窗口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纠正、处罚办法等。
  9、行政许可窗口要设置公告栏,张贴、悬挂窗口业务接办事项一览表等;按事项分类别印制办事指南,分门别类摆放,以便前来办事人员取阅。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多媒体触摸屏或者大屏幕电子屏,提供办理情况查询和办理指南。
  10、推行电子政务。行政许可窗口要在所在行政服务中心及本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要与部门和区县、高新区审批中心联网,尽快实现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等远程审批,切实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11、申请人要求行政许可窗口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窗口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窗口工作人员要统一佩戴贴有照片的胸牌,并标明工号、职务。工作中用语要文明,衣着要整洁,举止要大方,态度要和蔼,维护窗口和部门的良好形象,达到文明服务的要求。
  13、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接待申请人的第一人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立即接办。当时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按程序报告,争取尽快答复。对属于其他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帮助申请人联系相关承办人。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4、实行一次告知制。受理人员在接待申请人咨询、登记及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要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办理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及需要的全部文件、证件等资料或者需要补充、完善的文件、证件等资料。
  三、工作流程台功能标准
  15、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用于行政审批的专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同时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用于行政审批的专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窗口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通知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许可收费事项,要按照集中统一收费的原则,在服务中心收费窗口集中缴纳相关费用,严禁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16、行政许可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办文编号、来文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来文材料等,同时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用于行政审批的专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收文凭证。
  1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窗口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8、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19、行政许可窗口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窗口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0、行政许可窗口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窗口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2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许可的事项,由指定的牵头部门或所在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窗口实施联合办理,联办部门窗口要积极配合,如出现推诿扯皮,不能依法及时办结情况的,将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23、行政许可窗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用于行政审批的专门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件。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4、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发送。申请人凭书面收文凭证在行政许可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25、行政许可窗口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6、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变更、延续和办理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台功能标准
  27、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反馈和投诉制度。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放置服务质量反馈卡,接受社会监督。服务质量反馈卡要由所在行政服务中心定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定期汇总,作为评定行政许可窗口工作成效的依据之一,并对服务质量反馈卡中反映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28、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所在行政服务中心要对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情况进行督察和督办,及时掌握办理进度,定期公布办理及督办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