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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39:11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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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保障上海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上海世博会组委会的要求,现就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密切关注上海世博会信息。各级旅游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旅行社在组织、接待赴上海旅游团队时,密切关注世博会发布的有关信息,特别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www.expo2010.cn)和“上海世博交通网” (www.jtcx.sh.cn)等网络或新闻媒体发布的有关世博会活动的动态信息以及上海气候、交通疏导等信息,及时妥善安排和调整好旅游团队的行程,保障旅游团队行程畅通。

  二、加强合同管理和特别约定。由于参观世博会的人数较多,组团前往世博园区游览的旅行社,应向报名者介绍和说明赴世博会旅游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情况,并在签订合同时进行特别约定,防止因交通堵塞、排队时间过长或世博园区游览延期、取消等原因,造成的游览线路调整和项目减少而引发的各种旅游纠纷。

  三、做好旅游团队提示提醒服务。组织、接待世博旅游团队的旅行社,要做好报名参团人员的审核,掌握游客基本情况;要召开“世博游览行前说明会”,提示游客在世博园游览的注意事项,告诫游客不要携带禁止带入园内的物品入园;在游览中要听从世博园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指挥和安排,主动服从、配合安检工作,保障游览的秩序和安全;导游领队要提醒游客注意文明旅游、礼貌谦让,在排队等候时不要喧哗和拥挤,避免发生踩踏和扰乱世博会秩序等事件;当旅游团队在遇到交通管制时,要积极配合,服从交通指挥和管理。

  四、加强旅游团队服务和质量。各级旅游部门和各旅行社,要加强旅游团队服务和质量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各项活动安排,切实做好世博会旅游团队服务,切实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各级旅游部门和旅行社要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旅游服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把在世博会期间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旅游行业提升服务质量的一次大练兵,努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旅行社的社会声誉。

  五、加强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世博会期间,各级旅游部门和各旅行社都要加强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做好导游、司机等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协调管理;要加强对游客和工作人员旅游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交通、踩踏、食品卫生等意外事故;通过制定和细化紧急突发事件预案,强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遇到旅游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省级旅游部门,省级旅游部门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国家旅游局。

  六、做好旅游团队台帐信息工作。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安徽、江西等一市五省的旅游部门和旅行社要认真落实国家旅游局有关建立“上海世博会入境旅游团队台帐统计系统”的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填报、审核团队信息。旅行社要如实全面按时填报相关数据,旅游部门要做好对旅行社填报信息的监督和核实工作。

  请各级旅游部门将上述要求尽快通知到本地区的旅行社,抓好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组织、接待世博会旅游团队服务、质量、安全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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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54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6个全资企业、41个内部核算单位、53个控股企业和19个参股企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主要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业务。集团公司暂按人民币120亿元注册资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组织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

  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改革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贯彻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粮食、棉花、化肥等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做出了贡献。针对今年农业生产的实际情
况,4月2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粮棉购销和化肥供应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近期发出的《通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购销
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促进粮食市场有序流通。
1.继续贯彻落实我局与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对粮食批发企业的管理。认真搞好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清理和重新登记工作,没有搞完的要抓紧搞完。严禁未经重新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从事粮食批发业
务。
2.继续开放粮食市场,同时加强监管力度。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出省采购粮食,只能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不准直接到产区农村抬价抢购。农村贸工农一体化组织、饲养业等用粮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在本地农村收购粮食,但仅限于自用,不得转手倒卖。承担收购任务的
国有粮食企业以及经批准的粮食批发单位在本地农村收购的定购以外的粮食,批量销售部分必须进入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成交,禁止场外交易。
3.依法制止地区封锁,维护市场流通秩序。为保证省际间粮食调剂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严禁私设关卡,阻碍正常渠道的粮食运销。要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各种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强化棉花市场监督管理力度,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证棉花调拨工作顺利进行。
1.强化对棉花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棉花经营单位计划外高价出售棉花,把棉花卖给非经营单位、个人或国家计划外用棉单位;棉花出口单位擅自收购、内销棉花以及棉花经营单位改换包头、虚高等级、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2.继续严格执行有关棉花政策。尽管目前已过棉花播种季节,但据了解,有些地方群众仍有存棉。因此,对棉花管理仍坚持不放开市场、不放开经营、不放开价格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防止非法个体棉贩私自下乡收购棉花。要采取措施,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的棉花收购
、加工、经营单位及棉花黑市交易,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套购及倒卖棉花的非法活动。
3.加强合同监督管理,严格查处大案要案。对棉花经营单位不遵守协议跨区收购和抬价抢购棉花的,要坚决制止。严禁纺织企业到产区收购棉花或通过非棉花经营单位购买棉花,一经发现,立即查封货物,立案查处。对破坏棉花收购调拨秩序的重大案件,要严格查办。
三、切实加强化肥市场监管,维护化肥正常流通秩序。
1.认真把好化肥经营主体关。化肥经营要坚持“一主两辅”的渠道,严格控制在农资公司和供销社,农业三站(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化肥生产企业自销范围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本地化肥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开展对化肥经营单位的清理,不得批准不符
合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性经营或其他形式的变向经营。对非法经营化肥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取缔。加强执法力度,对一些地方形成的化肥一条街,要坚决予以关闭。
2.加强执法力度,严格规范化肥经营行为。化肥生产企业自销化肥总量不得超过生产量的10%,且只能卖给有经营权的单位。对供销社主渠道经营化肥也要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在化肥经营中在供销社系统内互相倒卖或转为个人承包经营。各地工商部门要配合物价等有关部门监督生
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的化肥价格政策,对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少数农民多买化肥然后私自在市场抬价出售的,可按无证经营没收非法所得。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制定落实我局工商明电〔1995〕7号和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并密切注意、掌握市场动态,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各地要将执行情况及时
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