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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2:10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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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发布 根据2009年2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

(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

(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

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

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第十二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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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司法部


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998年3月2日 司法部令第5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部计财司具体负责司法部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拟定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部直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产权纠纷调处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规定范围内资产评估立项、评估确认申报;
  (六)负责部直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保值增值考核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部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专业骨干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开展专题调查,总结推广经验;
  (八)向司法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工作,应当配备精干的专业人员,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处置资产的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报表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购置的计划、论证、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出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资产评估立项、评估确认的报批;
  (八)向本单位并司法部计财司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分工负责的要求,单位有财务、国有资产、基建、房管、总务、三产等机构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各尽其职,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管好用好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五条 对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本单位或司法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国有资产分类





  第六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单价执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视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化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宿舍、生活福利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专用设备,是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科研仪器、医疗器械等。在事业产权登记时,参照国家有资产管理局编制的《专用仪器设备目录》填报。
  一般设备,是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电器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厨房设备等。
  文化和陈列品,是指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文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图书,是指单位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包括单位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种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等。


  第十一条 其他资产是指第七、八、九条规定以外的资产。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凡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都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规定填报,经司法部计财司审查、汇总后,统一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国家国有资产局授权的情况下,司法部计财司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审核手续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


  第十四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十五日内,向司法部计财司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固有资产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十五日内,向司法部计财司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各单位应当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报年检登记证,于每年三月三十日前向司法部计财司报送,并附本单位财务年度决算、主要资产情况、经营性资产情况、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机构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保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将产权登记有关的帐册、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账。 
  (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三)应当重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或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单位集体领导下的主管领导下的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制,并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各具体使用部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程序报批,不得随意处置。
  登记制度,是指对各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对实物形态的资产要分类编号、设专门账、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要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   
  保管制度,是指对各类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交还等制度,妥善管理。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九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严格建立申报审批手续。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5万至10万元的,由单位申报,司法部计财司批准。10万至100万元的,由单位申报,司法部计财司审核,主管部领导批准,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审定。一次性转作经营性资产价值为1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申报,司法部计财局司审核,经部长办公会核准,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条 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监管,应当把好资产来源关,理顺产权关系关,资产评估关,有偿使用关,保值增值关。应当明确投资单位与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及其各自的监管、经营、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由司法部计财司代收5%至10%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具体征收工作由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的占用费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或企业的优化结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经营效益报告制度。司法部计财司及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转作经营性的资产的经营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占有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或部门,每年终了应当向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司法部计财司提交经营性资产经营效益情况报告。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三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审批权限严格报批。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的处置,由单位申报,司法部计财司审核并报主管部领导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单价在10万至20万元的资产,由单位申报,司法部计财司审核,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单价在5万至10万元的资产,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司法部计财司批准。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司法部计财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在申报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包括资产价值的凭证(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报损资产的有关清单、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文件、国有资产产权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司法部计财司负责部直属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关调处意见报司法部主管部领导决定。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在每年年终对资产盘点、会计决算后,于3月20日前向司法部计财司报送所填报的占有、使用或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有关数据和情况分析报告。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总量、结构及变化情况;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
  (三)本单位应反映的资产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做到按时上报,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文字精练。


  第二十八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有关数据资料的布置、收集、整理、录入、汇总、分析报告、归档立卷等工作,并建立国有资产数据信息库。

第八章 资产清算





  第二十九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清算工作在司法部主管部领导下,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划转撤并的资产清算后,由司法部计财司审核,经主管部领导同意,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部计财司负责调查,报司法部领导决定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司法部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或直接人员的行政或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在产权登记、资产统计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抗报的;
  (三)擅自转让资产、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对划转撤并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或不按权限审批,擅自处理资产或化公为私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不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不认真进行监管,不履行出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三条 司法部计财司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的部直属事业单位,报经司法部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三十四条 司法部计财司及部各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赔偿制度,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制,并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损失和浪费的,应当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区别情况作出严肃处理,属于个人责任造成的,应当由本人予以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司法部计财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计财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区检察技术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技术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没有先进物证技术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完善和运用,检察机关就不可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不可能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发挥保驾护航作用,确保国家政治稳定。因此,当前如何增强时代紧迫感,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加强检察技术工作,促进山区检察工作纵深发展,是摆在山区特别是贫困山区检察机关面前亟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山区检察院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近年来,山区检察机关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取措施,把加强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作为一项重工作来抓,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应用,努力加快科技强检步伐,检察技术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山区检察技术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实施科技强检,关键在于观念的更新。当前山区检察检察机关对技术工作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一是认为技术工作无关紧要、可有可无。有些山区检察院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式,观念保守,没有把科技强检当作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二是满足现状。不敢大胆接受新事物,不学习必要的科技知识或者缺少科技意识,认为一张嘴、一支笔、两条腿照样办案;三是存在“两难”思想。认为科技强检投资比较大,而山区检察机关的经费主要来自当地财政拨款,资金有限。如果将资金较多投入科技强检上,干警福利就会受影响,干警的一些实际问题就无法解决。如果加大干警福利投入比例,就会出现技术装备经费不足,科技强检难以尽快实现的问题。鉴于山区检察机关经费比较困难,干警福利待遇本身就不高,对经费的投入,往往会选择后者,即加大干警福利待遇。
2、地方财政的困难制约了山区检察技术的发展。山区检察机关的经费靠当地财政拨款,由于山区财政普遍困难,检察机关缺乏应有的资金支持,一些单位甚至连工资发放都有困难,检察科技经费投入更是捉襟见肘,对检察科技的投入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山区检察机关搞技术装备建设,首先面临的困难就是资金短缺的问题。由于资金短缺,检察机关无米下锅,造成了检察技术工作高科技含量小,技术设备落后。当前,山区检察院普遍存在的科技薄弱环节是:在日常办公方面,实用、先进的计算机局域网络没有全面建立起来,单位内部公文的流转处理、综合管理事务等还靠单纯人工运作;举报电话受理系统未实现电脑自动化;在自侦案件侦查中没有实现同步录像和全程录像,测谎仪等先进设备更无从谈起;检察技术用房和专业用房不达标甚至没有。等等。
3、技术人才缺乏,专业技术培训滞后。科技以人为本。发挥科技第一战斗力作用的关键是人才,科技强检战略的实施要靠人才。当前山区检察技术工作中普遍面临的尴尬局面是专业人才缺乏,从专业学校毕业的技术人员不多,甚至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技术装备本领的人也是少数,致使一些经过认真争取、花大价钱买来的设备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另外,山区检察干警科技知识的普及面不广,也是造成山区检察技术工作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当前有些山区检察院重点科室均配备了电脑,但真正能应用的不是很多,普遍还停留于使用电脑打字的低水平。由于多方因素的制约,技术培训工作也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受培训的机会少,而且教育培训仅局限在一般性的知识学习上,没有突出重点难点,抓住薄弱环节,在高、精、深字上下功夫。
4、山区检察院之间技术交流、取长补短的机会不多。当前山区检察技术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方面检察技术经费十分紧张,另一方面检察技术经费使用浪费现象严重,山区检察院之间没有很好的统筹协调,重复购置科技设备,或者盲目攀比,购置一些使用率不高的贵重设备。各行其是,各自为政,造成地区分割和学科分散的掣肘局面,无法形成整体合力,其结果是科技资源分散,系统运行效率低下,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二、加强山区检察技术工作的对策
当前在实施科技强检战略中,山区检察院取得了一定成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还远远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科技强检任重道远,山区检察机关要振奋精神,积极进取,谋思路,抓素质,努力开创科技强检的新局面。
1、领导重视,强化科技意识。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尤其是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瞬息万变,对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山区检察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传统的机关管理手段和过时的工作方式己难以适应山区检察业务的发展,科学技术对推进山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此,山区检察院第一把手要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科技强检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头戏,一是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明确责任,把科技强检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单位第一把手要认真抓好设备建设、人员培训、科技运用,切实加强对检察技术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逐步把科技强检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健全机构,稳定队伍。要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检察技术部门,配备精干人员,把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在技术部门,并保持足够的力量和队伍的稳定,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科技强检中的作用。三是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山区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检察工作实际,结合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的一致性和科技发展的先进性、实用性,改变过去零敲碎打、各行其是的做法,本着“先进性、实用性、先急后缓、逐项解决”的原则,制订科技强检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并通过办公自动化带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各项检察业务科技化,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2、争取各方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山区检察机关经费一向十分紧张,筹集资金是山区检察院改善技术装备,提高科技含量,实现科技强检面临的最大问题。面对建设资金和技术力量不足等实际困难,不能依赖和等待,要明确思路,开源节流,想方设法增强科技投入,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行动上而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一是要以良好的执法形象、良好的工作业绩赢得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开展工作中,检察机关要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等主要领导请示工作、汇报情况,并注意抓住机遇,利用这些机会,摆实际困难。这样,既使党委政府等对山区检察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认识到检察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又使他们认识到由于检察技术落后,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发展,检察工作在服务党委和政府工作中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从而赢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对科技强检给予政策倾斜,增拨专项经费。同时,要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在配置和安装使用技术设备方面,减少和防止走弯路。二是合理利用资金,开源节流,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山区检察机关要注意紧缩内部其他开支,计划用好每一分钱,把钱用在刀刃上 ,从每年财政下拨的办案业务费中有计划地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购置技术装备。
3、充分运用现有技术装备服务检察业务工作。山区检察院要注意抓好检察技术手段的运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才,努力服务于检察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从而带动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一是加快信息化基础建设的步伐,以运用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初步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是山区检察机关实施科技强检战略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运用现有现代办公设备,发挥其效率高、质量好的优势,如传真、复印、打印等设备的应用,改变过去工作效率低的状况,加速办公流程,减轻工作量。山区检察院要注意开发电脑功能的运用,加快办公自动化的进程,使用各类电脑软件,促进各类案件、举报线索、工资、档案、检察羁押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二是运用检察技术服务办案。离开办案,检察技术就没有用武之地。检察技术要为自侦部门查办大要案收集、固定和甄别证据服务,如广泛使用视听器材,将案件涉及的主要物证、书证用录像、摄影形式固定下来,便于搜集完备、固定的证据;采取录像形式将审讯过程全程拍摄,防止嫌疑人翻供、串供。同时,山区检察机关要把现有的科技设备与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等技术鉴定紧密结合运用,发挥科技强检的威力。只要充分运用现有检察技术装备服务检察业务工作,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检察技术工作自身也就会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而得到发展。
4、以人为本,加强科技培训和科技交流工作。山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配备现代化的科技装备只是前提,更主要的是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技术精兵。一是要严格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办案人员运用检察技术的能力和办案水平。同时抓好技术人才的吸收和配置工作,招收干警应要求应聘者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将一些具备较高技术操作水平的人员配置到技术装备部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二是抓好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是科技强检的关键。山区检察机关要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全体检察干警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使每个干警都有受培训的机会,人人学科学、用技术,形成制度、形成风气。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还要定期走出去,通过学习和交流,取长补短,更新知识,不断充实自己,提高专业水平。三是抓好检察技术交流工作。要创造条件,广泛建立检察技术门类,深入了解和探讨新形势下的侦查手段,促进技术课题的开发,多渠道进行技术交流,加强与邮电、公安等部门的技术交流,取长补短。同时,在条件许可时组织技术人员赴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参观学习,全方位接触和掌握高新技术的发展动向,开拓视野。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交流和借鉴,不断提高山区检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时俱进,切实把山区检察机关战斗力的提高转到靠科技进步上来,进一步推动科技强检战略。

广东省五华县检察院 蔡仕强
二00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