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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34:39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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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开展报刊审读工作,现将《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应列入审读范围。
  第四条 报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报刊审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努力保障审读结论客观、公正。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刊审读工作,承担协调、指导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审读工作;负责研究、汇总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研究处理审读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审读工作的意见;负责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审读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调阅报刊出版单位阅评报告;整理编发报刊审读有关通报材料。
  第六条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审读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对报刊进行审读;研究、汇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研究处理审读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根据需要调阅当地报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整理和编发报刊审读的有关简报材料。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审读报告应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刊组织开展审读的基本情况,审读动态和舆情分析,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报刊进行审读,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地方报刊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报刊进行审读,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应包括:对其主管的报刊组织开展审读工作的基本情况,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的情况。
  第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在实施三审制度的同时,建立并实行报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指导本单位出版工作,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调阅和检查。阅评报告的形式由报刊出版单位自行决定。
  第九条 报刊审读包括以下各项:
  (一) 是否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二) 新闻报道是否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否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 刊载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 报道涉及灾情疫情、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和突发事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是否刊载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的文章,是否含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愚昧等有害内容;
  (六) 转载、摘编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是否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七) 刊登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刊载虚假违法、内容低俗的广告;报纸刊登广告是否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是否违反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刊登广告;
  (八) 报刊标示的版本记录是否符合规定,专版、专刊、增刊的内容是否与报刊宗旨、业务范围一致;
  (九) 出版质量是否符合报刊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出版形式是否符合报刊出版形式规范的有关要求;
  (十) 出版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语言文字是否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十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审读机构,安排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熟悉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报刊编辑出版业务的专职、兼职及聘用人员承担报刊审读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报刊审读经费。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审读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职责,组织对审读人员的培训,指导审读人员的工作,增强审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审读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读工作,可以采取一般审读、重点审读、全面审读、专题审读、抽查审读、书面审读、跟踪审读和谈话交流等形式进行。审读工作应与年度核验、专项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
  第十四条 报刊审读工作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逐步建立报刊审读网络系统,完善审读信息的编发、审核、传递、发布、记录、存储等办法。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编发各种形式的报刊审读简报材料,及时向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通报,必要时可要求报刊出版单位反馈核查、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审读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审读中发现的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内容问题,各地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要立即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坚持开展审读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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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96)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1996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二年,根据《意见》的要求,为使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工作质量上一新台阶,并逐步按国际准则进行规范管理,尽快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我局在吸收了一些地方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整顿验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建议对实验室的要求,提出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见附件),请你们以此为依据开展考核工作。我局拟定于1996年第4季度(或1997年初)有计划地对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具体要求是:

1.1996年6~9月,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2.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在1996年10月中旬前完成对本地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将汇总材料报送我局。

3.我局将组织6个考核小组按统一要求进行交叉考核,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由我局颁发《计量授权证书》。考核小组还要抽查部分地(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4.考核小组工作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6月4日

附件: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要求

一、考评范围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二、考评的目的

1.依法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实验室的内部建设和管理,提高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的工作质量,为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量值。

2.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行为,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3.使我国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逐步按国际准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尽快纳入国家实验室认可体系并与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实现相互认可奠定基础。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必须有固定的场所和与承检能力相适应的设备。

2.实验室人员要求

(1)有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要求的管理人员,他们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力;

(2)有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不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保证出具数据的公正性;

(3)有明文规定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及彼此关系,各司其职,以确保量值传递工作有序的进行;

(4)有一名技术领导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技术工作,负责量值传递体系、质量保证、强制检定的实施和承办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5)实验室应有齐全的供有关人员使用、执行的质量文件,质量领导人应负责保证质量手册的有效实施。

3.有保证量值传递工作质量的实验室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质量手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实验室领导确认的质量方针,包括目标和承诺;

(2)实验室的组织管理机构,隶属关系和组织系统图;

(3)实验室开展量值传递、检定、校准、比对的项目和范围;

(4)计量标准必须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G1033 92)表1的要求。

(5)与实验室开展工作有关的设备和相应的检定规程、操作方法和参考数据都应保证是适时的,并随时提供有关人员使用。

(6)实验室应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审核,评价其是否始终按质量手册的要求正常运转。每隔两年应对质量手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使其质量手册持续有效。

(7)实验室所有在用设备应在正常的受控状态,每个设备的名称、型号、编号、生产厂、保管人以及调修和损坏均应记录在案。

(8)实验室应有处理和申诉程序的规定,以利于用户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申诉,所有的申诉采取的措施应记录并保存。

四、证书和报告

1.实验室应根据检定规程的要求和用户的需要,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检定证书或报告。

2.如果用《检定/校准证书》应按技监局量发(1996)07号《关于正式使用“检定/校准证书”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五、考核验收

1.根据通知第3条的要求,对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整改,暂不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待整改验收合格后补发证书。

2.在量值传递或有关的服务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将部分或全部工作停止,进行整改,并收回《计量授权证书》。

3.各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以加强对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信部通函[2010]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的要求,部决定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通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强化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
  
  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今年以来发生的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重点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法定建设手续,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设活动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管理的;
  (四)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以及重点隐患隐瞒不报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改的;
  (六)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代管、挂靠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七)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证书,非法从事建设活动的;
  (八)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九)施工单位违反操作规范,未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要求操作,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造成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时间要求
  
  从8月初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简称“各管局”)于11月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等)报部(通信发展司)。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将总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部(通信发展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作为全面加强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调,全面推进。专项行动要与国务院相关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及地方政府有关要求有机结合,做到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全面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严厉查处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涉及通信铁塔、杆路及管道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各单位要通过专项行动,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务求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加强沟通、强化监督。各管局要在地方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部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