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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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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推进区域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实现区域发展、城乡统筹、产业相融互动,结合我市“三个加快”、西部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商务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

(三)《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四)《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五)《绵阳市科技城商业网点规划(2006—2010)》;

(六)《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市场服务体系专项规划》

(七)《绵阳市工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八)《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九)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有关文件。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原则上占地面积不低于50亩、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占地面积在30—50亩之间、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市场包括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市场经营范围涉及消费品、农产品、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等商品及物资。

第四条 规划范围包括:绵阳科技城、江油市、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安县、北川县、平武县。重点是绵阳科技城范围(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

第五条规划期限2010—2012年

第二章指导思想、规划原则

第六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一主三化三加强”发展路径和“一枢纽、四中心、六基地”的总体思路,以建设特色商品市场集群、综合商贸物流基地为支撑,健全基础设施,创新流通方式,增强流通功能,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业态集聚、城乡一体、重点突出、特色鲜明、运转高效、竞争有序、产业互融、与居民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现代商品流通体系。

第七条规划原则

(一)体现产业、特色优势。各地根据区位、交通和产业优势,按照差异化、错位发展的思路,因地制宜,准确定位,突出特色和优势,合理布局辖区内大中型商品交易批发市场,避免经营雷同和重复建设。

(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市场规划布局既要立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现实需求,更要着眼未来发展,着力实现与国家“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战略相结合,与灾后产业布局、产业重建相结合,与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西部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和城市发展相结合,与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突出前瞻性、可操作性。

(三)合理布局,错位发展。市场布局应体现层次化、多元化,促进优势互补,提高各类市场的协同效应,体现特色、树立品牌。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市场布局要充分发挥流通引领生产、扩大消费的功效,构筑连接当地产业、周边商品集聚辐射的流通服务高地,促进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 同时,注重发展传统交易市场与发展虚拟市场、网上购物、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现代交易方式的结合。

第三章规划目标

第八条到2012年,全市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达到3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5%左右;新建(改造)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至少9个、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消费品批发市场至少10个、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至少10个、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再生资源市场9个。

第九条 不断提升市场服务功能,扩大交易规模,完善运行机制,优化结构与布局,建立健全城乡商品市场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市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趋于完善,市场类别齐全,现代流通网络基本健全,流通组织化水平明显提高,形成总量平衡、特色突出、布局合理、结构科学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体系。

第十条 大力发展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现代流通方式、引导发展期货市场、虚拟市场等。到2012年,基本形成高效、灵敏、现代化的全市商品市场流通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市内外衔接、覆盖全省、全国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流通网络体系。

第四章布局重点

第十一条总体布局

市场布局按照交通通达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可持续性、整合与新建相结合及循序渐进等原则进行规划。

绵阳科技城范围、江油市、三台县以布局、培育骨干市场集群、商贸集中发展区、商贸综合物流基地为重点,形成业态集聚、功能完善、交易现代、特色鲜明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网络;其余县突出区位、产业优势,培育发展产地型特色批发市场。

第十二条科技城范围布局

(一)按照绵阳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格局和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趋势,结合西部交通综合枢纽和区域商贸、物流中心建设,抓好对主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的“控制、整合、迁建、提高”,主城区范围不再新建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

(二)对现位于中心城区、影响交通、环境及旧城改造的剑南批发市场、陶瓷批发市场、高水蔬菜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钢材和石材市场、农机配件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旧货市场、报废汽车拆解回收市场等大中型批发市场,引导其迁出主城区,迁至新区适宜地带或一环线以外二环线地带,形成集中、集聚、集群、集约发展的市场群、市场集中发展区或商贸综合物流基地。

(三)以提升功能、错位经营为核心,对已有一定规模的花园批发市场集群、临园路中段、剑南路西段、长虹大道中段区域电子通讯产品市场集群、高新区绵兴东路、普明北路东段、火炬东路、绵兴路西段汽车及配件销售服务区和经开区汽车专业市场要提升功能,提高现代化水平。

(四)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业“集中、集聚、集约、集群”发展原则,城北方向的涪城区龙门镇区域规划布局大中型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或农产品综合物流基地;城西方向的绵安北区域规划布局工业品物流园区、生产资料市场、汽车及零部件销售服务集中发展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城南方向区域规划布局电子信息产品、消费品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生产资料交易集中发展区;城东方向的游仙、仙海、农科区区域规划布局消费品、粮油、农畜禽产品、花卉、会展、文化制品等大中型专业市场。再生资源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特业市场,规划布局在城市河道下游、城市下风口,与生活区和城市重要公共设施边界相距1000M以上,且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城市环境、交通和居民生活。

第十三条区域布局重点

科技城范围外县、市,根据各自城市规划、产业、区位优势、人口分布以及产业恢复重建布局,对现有市场实施调整,对新规划布局市场与毗邻区域实行错位发展,突出特色,加快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流通服务设施,解决买难卖难问题,逐步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商贸流通服务体系。

(一)江油市、三台县布局重点。

——江油市依据区位、交通、产业及旅游资源优势及经济、文化较发达等特点,结合主城区现有市场状况,对主城区大中型市场进行调整、提升、迁建,在新开发区(或城乡结合部)重点规划布局商贸集中发展区、综合商贸物流基地;科学布局农产品(物流配送)、日用消费品、生产资料、建材、畜产品、旅游商品、文化制品、汽车及零部件销售及维修服务、旧货商品、再生资源等综合或专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其农产品批发市场、日用消费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及建材批发市场应兼具应急储备功能,发挥区位和产业优势,对本地及周边区域产生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规模和特色。

——三台县依据产业特色、交通区位、百万人口丘陵大县优势,统筹布局大中型商品批发市场,重点打造综合商贸物流基地、市场集中发展区、产地型特色专业批发市场,满足、扩大当地消费,带动周边发展。加速改造、提升现有大中型批发市场;对新建大中型商贸流通设施,突出现代商贸集中发展区或综合商贸物流基地的规划和建设;重点布局农产品市场或农产品物流基地、消费品市场或配送中心、农业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或配送中心、建材批发市场、旧货商品市场、汽车及零配件销售维修服务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等综合或专业市场。农产品、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批发市场等要发挥区位、产业优势,并兼具应急储备功能,对本地及周边产业发展、商贸流通产生辐射带动作用。

(二)其他布局重点。

盐亭、梓潼、安县、北川、平武等地应根据各自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区位优势、产业特点、人口分布、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错位发展、特色鲜明、满足当地及兼顾周边需求的原则,优先考虑发展具有当地特色和优势的产地型专业市场或综合商贸物流中心,着力发展以产销对接为基础的农产品流通市场网络和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生产资料流通市场网络,带动产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盐亭:以农副、种植、畜牧业养殖为基础和依托,重点规划市场以粮食、特色农业、种植、养殖加工、物流配送为主的综合商贸物流中心、产地型农产品、畜禽产品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等。

——梓潼:依托农业、畜禽产业、旅游文化资源特色,重点规划市场以长林猪肉食品、圣迪乐鸡蛋及禽肉类制品为特色的农畜禽产品、农畜禽加工制品综合商贸物流基地,培育特色旅游商品、消费品、建材、再生资源回收、汽车交易及维修服务、二手商品交易等专业市场或综合市场。

——安县:重点规划布局产地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畜禽产品交易市场、花卉苗木专业市场及综合商贸物流基地、建材市场、消费品市场、农资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等。

——北川、平武:市场规划布局应突出特色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民族特色手工艺品等为支撑的市场流通平台建设,培育特色鲜明、影响力强的综合商贸物流中心,大力发展产地型民族商品集散市场、满足当地需求并兼具应急储备功能的消费品市场、农资生产资料市场、建材产品市场等。

第五章布局导则

第十四条规划布局跨区域商品批发市场、综合商贸物流基地,提升市场竞争力。依托交通枢纽建设、城镇化建设和城市群发展,拓展工业品、农产品进出通道,与全省区域性、次区域性物流中心对接,强化商流、物流和信息流服务,扩大网上销售。

第十五条依托县域产业基地,布局产地特色大中型市场。在发展平原地区粮食、蔬菜、水果等规模化生产基地,丘陵地区粮食、畜牧、水果等种养基地,北川、平武等山区药材、山珍、干果等特色基地的基础上,配套建设一批具有特色和品牌效益的产地型农产品市场。

第十六条新建(迁建)农产品、消费品、建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专业或综合市场(物流中心或基地)、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应设置在城区(县城区)以外的城郊结合部或对外交通节点附近或靠近生产基地,周边场地开阔、运输条件优越,不影响城市环境、交通和居民生活。

第十七条绵阳主城区、江油市、三台县对现有市场格局进行改造、调整、迁建、提高,规划新建商品市场实行“大集中、小分散、突出专业特色”的原则,即大中型市场按经营商品大类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市场群落,以增强积聚、集约特色和辐射功能。

第十八条对水质、空气容易造成污染的市场(配送中心或仓库),选址应在城市(县城)河道下游、城区的下风口,以城郊结合部外为宜,与城区(县城区)居民生活区和城区重要公共设施的边界相距1000M以上,并在辖区消防设施覆盖范围内。相应地,市场经审定设立后,相距1000M以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生活区。

第十九条鼓励设置

(一)鼓励按照“集中、集聚、集群、集约”的原则,突出服务生活、生产的区位、交通等优势,规划设立市场集中发展区、综合商贸物流基地,打造大市场、大流通、大企业。

(二)积极推行现代流通方式,对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与建设,增强市场的检测、冷链保鲜、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现代流通等服务功能,逐步改变市场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

(三)鼓励主城区(县城区)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迁出中心城区,按照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的要求,迁至新规划区域建设。

第二十条 限制设置

(一)主城区(县城区)除符合社区商业发展规划的消费品、生鲜食品综合市场外,不再新建各类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以减轻主(县)城区交通、环境压力。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按照有关政策和本规划有关规定设置。

(三)新申办市场选址与已有同类市场相距不足5公里(绵阳科技城范围)、3公里(县城区),且先建同类市场投运不足3年、门面出租率在70%以下。满足前述条件之一的重复建设市场限制设置。

第六章主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加强引导和管理

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规范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现代流通体系。

(一)坚持市场规划建设与城市改造建设同步进行。各级政府部门对市场建设要给予充分的支持,要将商品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使市场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防止形成马路市场而影响环境和交通。

(二)重点抓好现有市场改造和提升。对新建大中型批发市场在数量和布点上必须有所控制,着重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和提高大力发展现代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网上交易等现代流通方式,引导市场向多功能、高档次、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三)注重研究并尊重客观需要。商品市场的形成有其客观需要和经济规律,一般先有市后有场。市场建设既要考虑商品资源状况、商品流通特性,也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相一致,切忌盲目发展,避免造成重复建设和有场无市。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有关部门要对市场实行严格管理,对投资者进行约束性引导,以保护国家和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防止垄断和操纵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五)实行听证制。在本规划范围未涉及的市场或要改变规划布局的大中型商品市场,在规划建设前应执行听证程序,以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六)实行投资导向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和商品市场建设信息,对投资者进行引导;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市场建设,同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功能。

(七)发展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有形批发市场要注重改变现有的招商、摆摊和赶集等传统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商品大批量集散、配送、加工、信息和数据处理功能。对中远期合同交易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发展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建设并重,逐步完善经纪人制度,加强产销中介组织建设,积极推行代理制,建立社会化的购、销、运服务体系。

(八)建立市场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建立权威的商品批发市场信息发布中心,适时发布市场信息,合理引导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有效衔接产需,优化资源配置。

(九)强化审批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商品市场审批,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促使商品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扶持政策

(一)加大市场建设(改造)资金投入。各地应将市场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专项安排重点市场建设(改造)资金,完善商品市场体系。

(二)建立实物储备制度。粮食、基本生活消费品、建材等生活生产战略物资储备应有一部分用于调控市场,以通过市场有效地调节供求。

第二十三条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广泛开展“双百市场工程”、“农超对接”、“双示范工程”,大力培育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和市场协会组织,引导发展新型交易和现代流通模式,扩大规模,努力形成全省、全国有影响力、带动力的区域特色市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而对本规划进行相应调整时,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市商务局、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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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7〕15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合理分配干部住房,对于进一步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同德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切实纠正在住房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广大干部群众的正当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省城市住宅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
成绩,但住房仍然很紧张。为了妥善而合理地做好干部住房分配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分配控制标准:
1、县级以下干部(不含县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四十至六十五平方米。
2、县级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每户建筑面积六十至七十五平方米。这个标准大体上也适用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当于这些职称的其他知识分子。
3、地、市和省直厅、局级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每户建筑面积七十至九十五平方米。这个标准大体上也适用于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和相当于这些职称的其他知识分子。
对于有突出成就的学者、专家、作家、艺术家,以及国内外有影响的统战对象,需要特殊照顾的,可按具体情况,经省政府批准,适当放宽。
二、本标准是根据全省干部住房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只作为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分配时应结合家庭人口构成考虑。标准的上限主要是用于多口户(五人以上)。分房人口按户口簿常住人口(包括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在校读书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计算。为鼓励计划生育,凡领取
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缺房户,按两个子女给予照顾。住房分配面积按家庭中职务最高的成员确定。单身干部原则上要住集体宿舍。
由于当前住房紧张,现有住房超出上述标准部分,原则上应让出。不愿让出者,对超过一间的部分,每平方米收月租金两至三角,由单位财务从工资中代扣,单位不准补贴。现有住房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只能从实际出发,逐步解决。
三、住房分配要首先解决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几代同室或大几大女同住—室的不方便户。在此范围内,根据本单位拥有住房的情况和家庭人口构成,按先后顺序把房子分配给最困难户。对离休、退休的老干部,按省委[1981]97号文件办理。
四、一个家庭只能有一处住房。在住房标准范围内,也允许两处住宿。男女双方具有申请住房的同等权利,但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只能向其中一个单位申请住房。分到新房后,原住房必须退交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不得私自转让。单位之间对新房分配、老
房调整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五、干部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住房交出,家属子女不能随迁的,住房应由其工作单位安排。
已工作的子女的住房,应由子女所在单位解决。如愿意与父母同住的,可以同住,但不得增加分房面积。
六、县以上领导干部夫妇一方逝世,另一方可以住原房.双方均逝世后,原住房在一、两年内收回。原与其同住的子女的住房,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无工作单位的,由原住房管理单位另作适当安排。
七、不论单位自筹或统建住房,一律不准建小庭院和单户住房。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提高建筑标准。如有违反, 银行不予拨款,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
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住房问题和住宅建设、分配等问题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政策的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
九、住房分配工作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由群众推选代表成立分房小组,采取个人申请,群众评议,张镑公布,领导集体审定的方法进行,不准由少数人包办或个人批条子。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带头执行本规定,不搞特殊化。房管工作人员要大公无私、坚持原则
,履行职责。对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决不能迁就纵容。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省直机关和各地、市、县的干部住房标准,应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备案。
上述暂行规定,如同省房管部门规定有矛盾,应以本规定为准。



198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