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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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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3月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薄熙来
                       2002年3月18日

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产品更新换代,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强新产品开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新设计研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并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分为国家、省、市级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并生产的新产品为国家级新产品;在省、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并生产的新产品为省、市级新产品。
第五条 新产品开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具有先进性、适用性、适销对路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符合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和国家的技术政策;
(三)设计标准化。
第六条 省、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负责编制省、市级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企业应当依据国内外市场需求以及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进行新产品开发。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产品,应当优先纳入省、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
(一)可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防治环境污染的;
(二)符合国内外市场急需、应用量大的;
(三)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研究成果产业化的;
(四)符合省、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八条 申请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所在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机制,吸引高科技人才,提高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一条 新产品开发应当采取企业自主研究开发和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开发的方式,引进和采用国外先进技术,加速技术的转化。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新产品开发资金。
政府鼓励企业增加新产品开发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实际发生的新产品开发资金可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凡列入省、市重点开发计划的新产品,在新产品试制完成后,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新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新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具备新功能,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检测手段;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新产品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六条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以及生产或者推广应用的要求,选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合同鉴定中的一种方式进行鉴定。具体鉴定方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产品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已投产销售(包括小批量试产、试销)的新产品,应纳入省统计指标体系,由省、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新产品按照年度分别统计。
第十九条 省设立优秀新产品奖,每两年评比一次。对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和在新产品开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在新产品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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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同意辽宁省试办丹东至新义州自费旅游事

国家旅游局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拟同意辽宁省试办丹东至新义州自费旅游事
国家旅游局、对外经贸部


(1987年11月4日 国家旅游局 对外经贸部)


考虑到继续开展丹东与新义州两方互派(免费)友好参观团,朝方表示有实际困难,为进一步增进中朝两国边境地区人民之间的友谊,经研究同意辽宁省丹东市和朝鲜新义州市将过去双方互派友好参观团活动(即一日游)改为试办丹东至新义州自费旅游。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组织领导,由辽宁省旅游局委托丹东市旅游局负责此项业务的组织领导工作,丹东至新义州自费一日游的业务统一归口,由中国国际旅行社丹东支社承办经营。旅游路线,目前只试办自丹东至新义州的当日往返一日游,不再延伸。出国前,要注意对出国自费旅游者进行对朝友
好及外事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二、关于出国自费旅游的人数及对象。鉴于此项业务仍处于暂时试办阶段,缺乏经验,因此开展丹东至新义州自费一日游的人数开始两年要控制在每年七批,每批三十人,全年总共为210人。
参加自费一日游的对象,应优先照顾曾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干部以及先进工作者。
三、关于费用,中国国际旅行社丹东支社经营此项业务时,应进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按章收费,提供优质服务,讲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争取略有盈余,切不可办成变相的公费旅游。
四、关于组织商品出口和结算问题。组织丹东至新义州一日游全年210人所需的费用,原则上同意朝方提出的用我边贸公司出口商品偿付的意见。由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辽宁省边贸公司负责办理有关商品出口和结算手续。在边贸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只能用你省地方自产的
轻、纺工业品及其它小商品偿付朝方的费用,而不能用国家调拨物资(如粮食、油料、棉花等重要物资)偿付。
五、关于入出境通行证件,由中朝双方边境公安部门商定办理。
六、要经常检查业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1987年11月4日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会[1993]83号

199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

一、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帐务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的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会计处理办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也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其会计处理方法仍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7.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8.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9.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缴已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0.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的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1.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2.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13.企业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效税金)”(小规模纳税企业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未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15.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按上述规定设置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帐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帐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仍可沿用三栏式帐户,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及多缴或欠缴的增值税。

二、会计报表
企业应增设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本表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年--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1.年初未交数 |1 | × |
(多交或未抵扣数用负号填列) | | |
2.销项税额 |2 | |
出口退税 |3 | |
进项税额转出数 |4 | |
|5 | |
3.进项税额 |6 | |
已交税金 |7 | |
|8 | |
4.期末未交数 |9 | |
(多交或未抵扣数用负号填列) | | × |
------------------------------------------------------------
本表各项目间的相互关系如下:
本年累计数栏第9行=1行+2行+3行+4行--6行--7行。
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示范格式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 | 借 方 |
|略 |--------------------------------------------|
| |合计| 进项税额 | 已交税金 | |
|------|----|--------------|--------------|------|
| | | | | |
|------|----|--------------|--------------|------|
| | | | |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 贷 方 | 借 | 余 |
|--------------------------------------------| 或 | |
|合计|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 贷 | 额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