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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1:21  浏览:8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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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第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在全国“打黄”、“打非”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打着“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的招牌,利用信息咨询和会员制的方式吸纳订户,编辑、印发非法出版物,严重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企业名称中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责令企业十五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二、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字样,不属于企业经营行为的用语。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准“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示汇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清理结果于8月3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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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收费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收费管理办法
1993年2月19日,化工部

为提高基建项目的经济效益,推动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采用新技术,促进新技术和设计专有技术的开发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设计专有技术是指运作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在工程设计中能提高生产力,简化制造工艺,缩短生产周期,节约原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增加安全程度,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比原有技术或国内平均技术水平有所提高的非专利设计技术。
设计专有技术可以是设计单位自行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也可以是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移植创新的成果。
设计专有技术应是已经在工程实践证明或经充分论证确保可直接应用于工程设计的技术。
二、设计专有技术的提供形式为基础设计或工程设计图纸或计算机软件等。
三、设计专有技术应由开发、移植的设计单位(具备甲、乙级设计资格,含部技术中心站)向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收费。
部组织审定核准后的设计专有技术,由部通知各省(市)化工厅(局)和有关化工设计单位
设计专有技术每年组织审定一次,有效期为七年(以部颁发之日起计),对于到期后仍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经申请后可延长收费期。
四、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专有技术时,按照技术转让暂行规定,应收取新技术使用费。
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列入工程设计概算。
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部核定。
收费标准如下:
1.按新增效益提成,一般为新增效益(以可行性研究的数据为准)三年总和之1/3计算;
2.按节约投资效益的1/3计算。
3.按投资百分比(设计概算的3~5)计算。
五、设计专有技术可以由持有单位转让给其他设计单位使用,使用单位在工程设计中使用时,同样可收取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拟多次使用的专有设计技术转让费可由持有单位和设计使用单位商定。
六、设计专有技术使用单位应保证所设计的工程在开车后达到设计的技术指标,由于专有技术本身的原因达不到设计技术指标时(按考核数据),使用单位应负责达标,在二次处理后仍不能达标时应赔偿建设单位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应以保证指标与实际指标之差值计算,根据实际指标情况各项赔偿金额总值应为专有技术使用费的50%~100%,情节严重的,部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设计专有技术收费资格。
七、各单位的专有技术应以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原则。
八、化工设计专用技术申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并交纳申报费。 (1)化工部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见附表); (2)设计专有技术内容简介(主要叙述:技术内容;主要特点;经济效益;国内、外技术水平比较); (3)合作开发的专有技术,应附有关单位间的合作协议; (4)用户评价证明或中试鉴定证明或部技术委员会论证可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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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 ┃
┃ │编号 ────────┃
┃ │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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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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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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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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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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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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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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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部门: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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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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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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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密│建议│ │编│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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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级│核定│ │号│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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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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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持有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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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合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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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途及允许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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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 ┠
┃ │ ┃
┃ 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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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2. 主在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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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 │ ┃
┃ │ ┃
┃ 简 │ ┃
┃ │ ┃
┃ 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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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效果或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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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推广应用实例 ┃
┃ 技 ┟───────────────────────┨
┃ 术 │ ┃
┃ 内 │ ┃
┃ 容 │ ┃
┃ 简 ├───────────────────────┨
┃ 要 │5.附件资料目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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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申报单位意见 │ 合作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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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 │ ┃
┃ │ │ ┃
┃ 意 │ │ ┃
┃ │ │ ┃
┃ 见 │ (盖章) │ (盖章) ┃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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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 │ ┃
┃ 部门 │ ┃
┃ 评审 │ ┃
┃ 批准 │ ┃
┃ 意见 │ ┃
┃ │ (盖章)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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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此表由填报单位按规定尺寸和格式自行翻印。
2.表中除“编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核定密级”,“主管部门评审批准意见”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逐一填写。
3.本表要求打字,但填报单位负责人等签字盖章不得以打字代替。
4.申报单位是指具备甲、乙级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
5.技术持有单位如与填报单位不一致,应附双方有关协议。
6.“允许使用范围”应注明是否可以在涉外工程中使用。
7.资料目录应填注成果所包括的全部技术资料名称。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厅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乐府办[2005]168号

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

县监察局 县政府法制办
(2005年9月21日)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根据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将我县开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防范和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情况
1、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是否依法进行了清理。
2、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存在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和程序。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资格情况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无依据,是否依法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情况
侧重检查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制度。如办事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几类许可程序(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的特别规定执行情况,其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执行到位,是否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程序运作。具体为:
1、实施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并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举行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4、是否确定内设的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
6、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是否全部立卷归档。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
1、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
2、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是否公布;依法收取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费用是否按照我省“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是否存在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的情况。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责。
2、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是否依法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
3、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
(六)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的情况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是否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是否已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工作的方法和时间
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县监察局会同县法制办公室组成专门检查组,对全县进行重点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询问被许可人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暗访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分两个步聚进行:
(一)自查自纠(9月21日至10月10日)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列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法定资格、程序、收费情况和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对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等情况形成书面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10月10日前分别报县监察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重点抽查(10月11日至10月20日)
县监察局将会同县法制办公室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国土环境资源局、农业局、建设局、海洋渔业局、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等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领导主抓,建立工作机构,狠抓落实。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制度规范。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行为,全面推行行政许可的公示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不予受理说明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要建立行政投诉制度。明确投诉机构,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设置举报信箱。
(三)各单位应把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努力做好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依法行政,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乐东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