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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42:56  浏览:8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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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一〔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尾矿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尾矿库是维持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对我国国民经济及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基础作用。尾矿库也是重大危险源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加快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切实落实企业对尾矿库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构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品生产及需求日趋旺盛,尾矿库安全、环保压力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日益关注,对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尾矿库运行安全已经成为影响一些地区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构筑科学发展、安全、环保的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三)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促进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根本好转的迫切要求。近年来,为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措施,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得到了明显改进和加强,尾矿库建设发展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是,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异常,我国极端天气状况频频出现,对尾矿库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加之我国尾矿库数量庞大,存在建设标准偏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尾矿库监督管理各项规章、标准、制度和措施,努力促进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乃至根本好转。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以推动尾矿库企业科学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构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措施,严把尾矿库安全、环保准入关,切实加强尾矿库日常管理、监督、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尾矿综合利用等各项工作,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全国尾矿库安全、环保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扎实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或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建立完善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治理危库、险库,将病库数量控制在已取证尾矿库总量的5%以内,杜绝出现新的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3年底前,生产运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含三级)。加快建设尾矿库管理国家级平台,实现对尾矿库的动态管理,建立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大力推进尾矿库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及研发,积极引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到2013年底三等及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率达到100%。加快尾矿综合利用,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积极推进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

三、加强监管、严格准入,全面提升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持续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尾矿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或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加大对无主管单位尾矿库的整治力度,及时治理危、险库。要进一步督促尾矿库企业切实落实尾矿库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和现场管理,排查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情况。同时,要维护尾矿库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偷盗破坏尾矿库安全监测设施、环保设施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行为。

(二)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严把安全、环保准入关,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占地非法生产的企业。2011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目前继续使用的尾矿库,造成土地毁损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相关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同时,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新建尾矿库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照环评审批要求修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严格安全许可制度,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充填采矿法,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已建成尾矿库的上游、下游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未履行相关手续的,由政府组织拆除违规建设的设施。

(三)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执行严格的环评准入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加强源头治理。对未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以及自2005年2月以后未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尾矿库,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四)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及企业严格执行尾矿库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隐患排查,采取联合执法等有效方式对企业排查隐患情况进行督查。要加强对尾矿库排污申报的登记管理,对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尾矿库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服务质量问题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相关证照。要督促尾矿库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评审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实施清洁生产,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要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开发应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选矿工艺技术,有效减少含有毒有害物尾矿及污染物的排放。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工信部联〔2010〕174号)、《关于印发〈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600号)要求,积极开展尾矿综合利用,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实现尾矿变废为宝,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要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尾矿回采,并加强尾矿回采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严防对尾矿坝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要进一步做好尾矿资源调查,建立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开展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尾矿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政策。要尽快启动并全面实施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六)大力推进尾矿库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及研发。要积极引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力争在2013年底前,三等以上(含三等)及有关重点在用尾矿库全部实现在线监测,逐步建立“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要积极推动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改善尾矿库建设和生产的工艺、技术、装备、设施,鼓励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建设尾矿库。要进一步重视尾矿库安全、环保科研工作,针对极端气候条件和尾矿库安全、环保面临的现实难题,加大自主研发创新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尾矿库安全环境科技保障水平。 

(七)严格闭库程序和闭库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履行尾矿库闭库手续,落实闭库后的管理责任,严把闭库工程安全、环保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已关闭或者停用尾矿库,其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凡不对停用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的尾矿库企业,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新增项目的核准备案,不得批准环保和安全手续。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土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同时,要加强对已闭库尾矿库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全面落实企业尾矿库管理主体责任,夯实尾矿库建设、安全、环保基础

(一)依法合规建设,严格履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手续。尾矿库企业要依法履行土地使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生产运行。尾矿库闭库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闭库设计、闭库评价、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承担复垦义务。闭库后进行尾矿回采综合利用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审批手续。

(二)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要进一步落实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把尾矿库作为一个独立、特殊的生产系统进行运行管理,提高管理层级,健全完善严格的建设、生产、安全、环保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天气下企业领导值班值守制度。要自觉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岗位作业人员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作业,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排水构筑物过流能力等重要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尾矿库回水、尾砂处理等符合环保要求。要加强尾矿库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应至少配备一名熟悉尾矿库业务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尾矿库安全、环保管理档案、工程技术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妥善保存。

(三)加大科技投入,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尾矿库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积极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采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年第14号)和《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联节〔2011〕第139号)中的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按期完成在线监测等建设任务。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设定具体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按照依规设计、依法建设、依标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事件)隐患。在2013年底前,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含三级)。 

五、突出预防为主、强化综合治理,提升尾矿库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能力

(一)突出预防为主,强化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要严格按照《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重点整治危、险、病库,有效减少危、险、病库数量。要组织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支持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及闭库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确保治理效果,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整治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方案。要督促各地区组织专家队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等别不清、安全度不明的尾矿库进行全面彻底的鉴定,为实施科学监管、科学治理提供依据。

(二)强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尾矿库科学监管水平。要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尾矿库监管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引导各级监管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管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重点加强对企业安全、环保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服务。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规审批、疏于监管、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尾矿库企业和有关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尾矿库应急救援工作,有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极端气候对尾矿库安全、环保威胁的严重性,切实强化尾矿库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审查和演练工作,特别是进一步完善地方、企业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要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特别要加强停用库的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实施责任到人和专盯制度,畅通信息,保证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要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应急全过程管理为主线,加强尾矿库应急能力建设和流域防控工程建设,力争“十二五”期间尾矿库应急管理水平有较大提升,有效遏制各类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六、紧密配合,建立完善尾矿库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的尾矿库安全、环保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实施综合治理。对未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吊销的采选矿企业,不得为其尾矿库生产提供用水、用电。推动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督促尾矿库主管单位与周边居民、工厂、市场、学校及其他重要设施单位建立联防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尾矿库安全、环保应急响应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安全、环保意识。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增强公众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意识。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环保社会监督机制,加大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尾矿库监督和隐患治理工作。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尾矿库安全、环保基本知识,提高尾矿库监管人员、企业业主、从业人员和公众的法制意识,增强其防范应对尾矿库安全、环保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政策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要针对我国目前尾矿库数量多、规模小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尾矿库建设规划和整合政策,控制五等尾矿库建设,探索建设独立的尾矿库企业,专门从事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实现尾矿的集中排放、统一管理,有效减少土地占用,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针对尾矿库监督管理方面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相对滞后,尤其是极端气候条件对尾矿库安全、环保构成严重威胁等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尾矿库回采安全规程》、《尾矿库干式排尾安全规程》、《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价技术方法》以及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堆存标准等法规、规程和标准。针对尾矿库下游居民搬迁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针对当前存在的尾矿库闭库难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尾矿库闭库保证金提取制度,以排尾量为基数,在尾矿库生产运行过程中逐年按一定比例提留,并确保专账专款专用。针对我国尾矿库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检验机构,负责尾矿库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检验。

请各地区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尾矿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努力实现尾矿库安全、环保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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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出紧急通知,对当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各单位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真正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到“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指导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局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立即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落实本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及各部门的力量,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领导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性。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查找问题,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基础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各项安全基础工作。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要求,把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1.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局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安全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凡未经国家局正式批准,各省级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撤并安全管理机构、核减安全管理人员。已经撤并安全管理机构的单位,由主要领导负责,立即予以恢复并加强,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要求。
  2.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考核制度,形成有效的安全约束机制。科学制定、详细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责任有据可查,考核有法可依。
  3.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三同时”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装备和使用安全设施、设备,为安全生产提供有效的基础设施保证。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工作,针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督促维修、保养、更新,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发挥应有的技术防范作用。
  4.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和事故查处力度,对各类事故隐患和管理中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必须加强安全监控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并在限期内彻底整改。对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同时,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烟草系统特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立即组织开展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安全大检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省级公司督促检查,国家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在安全大检查过程中,各企业主要领导要直接参加到检查工作的组织与落实中去,并对安全检查工作的实际效果负责;设有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的省级公司,由安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检查工作的布置、落实工作,凡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由省级公司领导直接参与安全大检查的组织、落实;国家局将抽调部分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对部分省级公司和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1.各单位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草系统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状况;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和考核情况。
  2.“两烟”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运行状况;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3.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含已出租的)等人口密集场所贯彻落实《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器具的配置和运行情况;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4.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在历次检查中重复出现的同类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大检查要突出实效,通过安全大检查真正起到督促企业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加强防范的作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检查组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报告书,经受检单位领导确认签字后,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省级公司于3月10日前,将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报国家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04年2月19日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


建住房[2002]6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十五”期间统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编制2001年年报起执行。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主要包括房屋、房屋用地、房屋及居住状况、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房屋权属、物业管理及房屋修缮、房屋拆迁、房地产行业学会协会、住房制度改革共十一个部分。各地在组织2001年年报和2002年定期报表的上报工作时,应将《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与《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同时布置。

  附件:《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房屋 3
一、房屋分类 3
二、房屋面积 8
第三章 房屋用地 10
一、房屋用地面积 10
二、房屋用地按用途分类 11
三、土地管理 12
第四章、房屋及居住状况 13
一、房屋状况 13
二、房屋建设状况 13
三、居住状况 14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 15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 15
二、基本情况指标 15
三、房地产投资完成情况 16
四、资金来源 18
五、土地购置和开发情况 20
六、房屋面积及价值指标 21
七、商品房屋销售与出租情况 21
八、开发经营情况 22
九、其他指标 24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 25
一、房地产交易 25
二、房地产交易税费 26
第七章 房地产中介 27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 27
二、房地产咨询 28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 28
四、房地产经纪 28
五、住房置业担保 29
第八章 房屋权属 32
一、房屋权属登记 32
二、房屋权属登记分类 32
三、房屋权属证书 33
二、房地产权属档案 33
第九章 物业管理及房屋修缮 34
一、物业管理 34
二、房屋修缮 35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36
第十章 房屋拆迁 37
第十一章 房地产行业学会、协会 37
第十二章 住房制度改革 38
一、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38
二、住房公积金 40


第一章 房屋
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根据某些地方的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存量房】 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再上市房】 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一、房屋分类
(一)按房屋用途分类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一栋住宅楼的地下室不住人,一层为商店,其余为家属住宅,则应将地下室面积计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积计入商业营业用房,其余面积计入住宅,如一座厂房带有生活间、办公室,可都计入厂房面积。
1、住宅
【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住宅按套统计。两户合用一套的住宅,按一套统计;一户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按实际套数统计。
【非成套住宅】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集体宿舍】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
2、工业、交通、仓储用房
【工业用房】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公用设施用房】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铁路用房】是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民航用房】是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航运用房】是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公交运输用房】是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御、搬运的房屋。
【仓储用房】是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3、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旅游用房】是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金融保险用房】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电讯信息用房】是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4、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教育用房】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医疗卫生用房】是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检(防)疫站、保健院(站)、疗养院、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科研用房】是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5、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
【文化用房】是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新闻用房】是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版所用的房屋。
【娱乐用房】是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园林绿化用房】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
【体育用房】是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6、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机关事业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7、军事用房
【军事用房】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等所用的房屋。
8、其他用房
【涉外用房】是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宗教用房】是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
【监狱用房】是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用的房屋。
(二)按房屋产别分类
【国有房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直管产】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自管产】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军产】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私有(自有)房产】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其中部分产权: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联营企业房产】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港、澳、台投资房产】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涉外房产】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其他房产】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三)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钢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混合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砖木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其他结构】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四)按房屋建筑楼层分类
【房屋层数】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
【假层】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搁楼(暗楼)】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五)按房屋建筑年代分类
房屋建成年份是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份计算,拆除翻建的,按翻建竣工的年份计算;扩建的房屋,面积超原房屋面积的,按扩建竣工年份计算,未超过的按原房屋竣年份填写。
【1949年以前的房屋】 指1949年(含1949年)以前建成的房屋。
【五十年代的房屋】 指1950年至195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六十年代的房屋】 指1960年至196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七十年代的房屋】 指1970年至197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八十年代的房屋】 指1980年至198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九十年代的房屋】 指1990年至199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六)按房屋建筑质量分类
【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基本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 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房屋面积
(一)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供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企事业、机关、团体等的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
【危险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减少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由于拆除、倒塌和因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三)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住宅使用面积】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线计算。
第二章 房屋用地
【房屋用地】 是指房屋以及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房屋占用的土地和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占用的土地。
一、房屋用地面积
【房屋用地面积】房屋用地面积是以丘(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为单位进行测算。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1)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2)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3)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4)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二、房屋用地按用途分类
1.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是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2、工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仓储用地】 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3.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 是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腾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旅游业用地】 是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4.市政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是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站、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
【绿化用地】是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5.公共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是指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其中:
【文、体、娱用地】 是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
【机关、宣传用地】 是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是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科研、设计用地。
【教育用地】 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医卫用地】 是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站、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6.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是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他交通用地。其中:
【铁路用地】 是指铁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是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是指专供客、货运船停靠的场所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 是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的道路等用地。
7.其他用地
包括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类特殊用地、水域用地、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类农用地和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三、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 是指国家用于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改造等方面的政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的实质是政府处理土地事务、协调土地关系的活动,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
【地籍】 是指反映土地的位置(地界、地号)、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簿籍(或清册),也称土地的户籍。
【地籍管理】 是指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地籍调查(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措施
【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章、房屋及居住状况
一、房屋状况
【实有房屋】是指已建成并达到入住或使用条件的、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
【实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达到入住及使用条件的、含自有(私有)住宅在内的住宅。
【住宅套数】是指按照设计要求已建成并达到入住、使用条件的成套住宅的套数。
【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
二、房屋建设状况
【房屋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发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创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房屋竣工面积】是指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竣工房屋价值】是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暖、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及生活用品等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以及城市建设配套的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三、居住状况
【居住人口】是指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居住人口。以公安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居住户数】是指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户数。"户"以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簿即一户。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人均住宅使用面积】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使用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住宅使用面积(平方米/人)=住宅使用面积/居住人口
【户均住宅套数】(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户数计算的平均每户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公式:
户均住宅套数(套/户)=住宅套数/居住户数
【住宅成套率】(新增指标)是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
住宅成套率(%)=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住宅自有(私有)率】(新增指标)是指自有(私人所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
住宅自有率(%)= 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住房困难户数】(新增指标)是指报告期末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户数。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基础设施建设】是指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和道路等设施建设和土地的平整。
【房屋建设】是指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用房屋。
二、基本情况指标
【单位名称】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要填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企业(单位)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标识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上,并按《单位代码证书》的代码填写。 暂无法人代码的,从临时码段中提取代码。
【详细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行政区划代码指企业(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1999)填写,其中代码的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省辖市、州、盟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第五、六位表示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
【通讯号码】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挂号、传真号码。在填写时,从右向左填写方框,空位划“×”。“-”后方框内填写分机号码,没有分机号码的划“×”,分机超过4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报挂号超过4位时,也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隶属关系】指企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按房地产企业(单位)主管上级机关确定。隶属关系分为:
【中央】指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以及直属机构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地区(州、盟、省辖市)】指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县(旗、县级市)】指县、区、自治旗、县级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乡镇】指乡、镇政府及乡镇企业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资质等级】 企业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填写。
【企业营业状况】)指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
【营业】指正常开业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
【停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待条件改变后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业”不包括临时性停业、季节性停业。
【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工,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
【当年撤销】指当年关闭、撤销的企业。
【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房地产投资完成情况
【本年完成投资】 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商品房建设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工程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含拆迁、回迁还建用房)。
【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土地开发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
【国有单位投资】 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中的国有(国有企业)、联营中的国有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集体、私营个体投资】 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中集体、集体联营、股份合作、私营、个体经营企业的投资。
【建筑工程】 是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安装工程】 是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设备、工器具购置】 是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其他费用】 是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几项以外的各种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不是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它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等。
【土地购置费】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发生数计入投资,如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可分期计入投资;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包括:①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
【旧建筑物购置费】 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投资额按房屋工程用途分组】 指投资额中用于各类房屋建设的投资。
【住宅】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
【经济适用房】 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办公楼】 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商业营业用房】 是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其他】 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四、资金来源
【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上年末结余资金】是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国内贷款】 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 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是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债券】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利用外资】 是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外商直接投资】 是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对外借款】 是指通过中国政府(包括中央、各个部门、地方政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引进,最终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外国资金(含设备、技术、专利等折算款)。 其中: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是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自筹资金】 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自有资金】 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其他资金来源】 是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集资】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单位内部或向社会筹集的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各种资金。
【定金及预收款】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预收的购买者用于买房的定金及预收款。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
【本年各项应付投资款】 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利用外资按国家或地区分】 指资金来源的利用外资中,外资来自的国家或地区的划分。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用外资相加应等于利用外资总计。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万元”计算。
五、土地购置和开发情况
【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已完成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正在开发的土地面积】 是指已开始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但尚未完工,不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待开发土地面积】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面积。
【本年购置土地面积】 是指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六、房屋面积及价值指标
【房屋施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竣工房屋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竣工房屋价值】 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的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七、商品房屋销售与出租情况
【实际销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
【外销(租)】 经有关部门批准,销售(或出租)给境外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商品房屋面积。
【销售给个人】 是指实际销售给国内私人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外销中销售给个人的部分。
【预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仍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报告期预售又在报告期转正式或协议销售的商品房屋的面积应列入实际销售面积,同时统计为销售收入。
【空置面积】 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出租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出租给个人】 指实际出租给国内个人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外租部分。
【实际销售额】 指报告期内出售房屋的总收入 (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实际销售面积同口径,包括正式交付的商品房屋在建设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的款项及结算尾款和拖欠款。不包括未交付的商品房所预收的款项。收取的外汇按当时外汇调节市场价折算在其中。如果商品房是跨年完成的,应包括以前年度所收的定金及预收款。
八、开发经营情况
1、实收资本情况
【实收资本】 是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所有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以实物形式、货币形式、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形式投入企业的资本。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国家资本】 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该指标根据会计“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填列。
2、资产负债情况
【资产】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总计】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各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该指标按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期末数填列。
【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该指标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负债总计】 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其偿还形式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偿还。负债一般按其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 指企业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付货款及贷款应付未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等。
【长期负债】 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其中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务、长期应付款项等。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最初投入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对股份制企业,所有者权益即为股东权益。该指标允许小于零,当数额小于零时用“-”号表示,其资料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损益情况】根据会计“损益表”中相对应的科目填报。
【经营收入总计】 是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具体包括:
【土地转让收入】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国家规定转让经开发的土地和未经开发的土地所得到的收入。
【商品房屋销售收入】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售出商品房屋的收入,一次收清的,一次全部计入销售收入,按合同规定分期收款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次计入收入。
【房屋出租收入】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在不改变现有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条件下,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得到的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除以上收入外的收入,包括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等。
【经营成本】 指企业从事主要业务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包括: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代建工程结算成本、出租产品经营成本等。
【销售费用】 指企业在从事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包括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
【经营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其他业务利润】 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净收入。
【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各种税金、劳动待业保险费等以及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为进行资金筹集等财务活动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入】 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股利、利息收入和利润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以及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
【营业外支出】指企业经营业务外的支出。
【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反映企业最终的财务成果。根据会计“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九、其他指标
【竣工房屋住宅套数】 指报告期内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拆迁还建房屋竣工面积】 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
【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 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房屋竣工面积。
【公益性建筑竣工面积】 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公司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年平均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计算方法为: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从业人员数=
12
或:
年初人数+年末人数
年平均从业人员数=
2
【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包括在岗职工、离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
【全年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年实际支付给本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支付给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
一、房地产交易
【房地产交易】 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等市场行为。
(一)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转让】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新建商品房登记备案
【交易过户套数】 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商品房屋总套数。
【交易过户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
【交易过户金额】 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商品房屋交易总金额。
【可预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经批准预售仍未竣工的商品房面积连同上期结转的可预售总建筑面积之和。
【合同备案套数】 是指报告期内,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总套数。
【合同备案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
【合同金额】 是指报告期内,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总交易总金额。
2、存量房买卖
【成交套数】 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存量房屋总套数。
【成交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存量房屋总建筑面积。
【成交金额】 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存量房屋的交易总金额。
(二)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现房抵押】是指抵押人以自有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购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金融机构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该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金额】是指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三)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面积】 是指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
【租赁金额】 是指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各类房屋的租金金额。
二、房地产交易税费
(一)税费类别
【契税】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营业税】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附加】是指对交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指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赋。
【个人所得税】指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转让、出租或其他活动并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赋。
【保证金】指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转让时,就其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是指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权属登记费】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按照国家政策收取的费用。
【其他】指不属于以上类别的其他税费,如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等。
(二)税费征收
【应征】是指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各单位及个人应该交纳的税费金额。
【实征】指由有关部门收取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实际收到的税费金额。
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包括: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等机构。
【从业人员】 是指报告期末,在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等领域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
【执业资格人员】 是指报告期末,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人员。
【从业资格人员】 是指报告期末,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的人员。
【业务量】 是指报告期内,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等业务所涉及的估价额、交易额等。
二、房地产咨询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总收入】是指房地产专业估价机构从事土地、房产价格等评估业务所得的评估费收入。
【评估标底物总价值】是指房地产专业估价机构从事土地、房产价格评估的各类标底物的价值合计。具体包括土地、居住房地产、商业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其他用途房地产等。
【利润】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
四、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经纪】 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经纪总收入】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经纪业务活动所得的中介服务费收入。
【新建房经纪收入】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商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策划、包装、销售、招租等经纪业务,并按一定比例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总计。
【存量房经纪收入】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存量房销售、招租等经纪业务,并按一定比例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总计。
【代理交易总面积】 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各类房屋交易的面积合计。
【新建房代理销售面积】 是指各类新建房代理销售面积的合计,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及其他房屋的销售面积。
【新建房代理租赁面积】 是指各类新建房代理租赁面积的合计,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及其他房屋的租赁面积。
【存量房代理销售面积】 是指各类存量房代理销售面积的合计,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及其他房屋的销售面积。
【存量房代理租赁面积】 是指各类存量房代理租赁面积的合计,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及其他房屋的租赁面积。
【其他代理交易面积】 是指除以上四项代理交易面积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代理交易面积,包括赠与和继承等的成交面积。
【代理销售成交合同金额】 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产进行代理销售并签销售合同的成交金额。
【新建房代理销售成交合同金额】 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商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代理销售,并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金额,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及其他房屋的销售成交金额。
【存量房代理销售成交合同金额】 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存量房市场代理销售,并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金额,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及其他房屋的销售成交金额。
五、住房置业担保
1.单位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立或当地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日期。
【单位人数】 是指统计期末,在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所属类型的代码,如国有企业代码为11,代码:( )填11。
2.注册资本金
【注册资本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包括实物资本和货币资本。
【政府预算资助】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中,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投入的部分。
【资产划拨】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中,来源于政府或政府部门以实物资产投入的部分。
【企业入股】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中,来源于企业以资金或实物资产投入的部分。
【其他】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中,来源于除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和企业入股以外的其他资金或实物资产投入的部分。
3.经营情况
【本期担保户数】 是指统计期内,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户数。
【累计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统计期末,提供担保服务的累计户数。
【本期担保面积】 是指统计期内,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所购住房的面积总和。
【累计担保面积】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统计期末,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所购住房的总面积。
【本期担保金额】 是指统计期内,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金额。
【累计担保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统计期末,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金额的累计值。
【担保余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统计期末,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余额。
4.担保业务构成
【住房置业担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公积金贷款】 是指统计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中,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占的比例。
【商业贷款】 是指统计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中,为商业贷款提供担保所占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