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03:50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张家界市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本市其他地区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它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县级以上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教育、卫生、房管、税务、工商、司法、工会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城市街道、社区、乡镇建立流动人口集中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开展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城镇街道、社区要按实有人口比例建立专门的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具体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治安管理、信息采集登记、居住证制作与发放、房屋租赁登记等工作纳入本地公共服务范围统筹安排,并将相应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障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机构、人员、场地、经费、设备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六条 禁止针对流动人口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禁止干涉用人单位合法招用流动人口,禁止针对流动人口就业或者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设置收费项目。



第二章 流动人口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本区域有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登记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鉴定,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鼓励考试、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减免考试、鉴定费用。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教育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流动人口可以为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享受常住人口子女入学就读的待遇,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取消借读费、择校费。市城区流动人口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可直接报考市直高中阶段学校。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

已婚流动人口可以凭相关有效证件向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领生育证。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流动人口妇女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可以享受国家免费提供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对流动人口中新发结核病人进行督导、治疗和管理。全市疾病控制机构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艾滋病自愿血液初筛检查服务和咨询服务。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前来就诊的流动人口提供诊疗服务,对大病及传染病病人提供转诊服务,并为本社区内的流动人口提供健康教育及免费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流动人口落户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流动人口聚集区开设法律服务窗口或者法律援助工作站,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维护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鼓励区县人民政府兴建供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的廉租房。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招用的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保险、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为流动人口提供的饮食、居住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条件。

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对在流出地已办理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依法按规定在流入地办理转移承接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工会活动中,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一)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向入住人出具住所证明;

(二)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就学、培训并在学校、培训机构住宿的,由学校、培训机构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四)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五)其他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负责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为暂住登记责任人,暂住登记责任人应当在登记后3日内将登记情况通过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地住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并将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暂住住所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除旅馆住宿登记外,申报暂住登记的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单位、学校、救助机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开通网络通过湖南省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信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报,并将有关材料存档,以供查验。

对不符合旅馆业申办条件,又以提供计时住宿休息服务等运营形式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租当日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信息通过所在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向公安机关申报,或者通过湖南省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直接申报,并将登记信息存档,以供查验。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服务管理站应当根据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时的拟居住期限,对流动人口离开或者继续居住的情况进行核实。暂住登记责任人对核实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的流动人口由当地公安机关或者由公安机关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发给《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5年。

对属于居住证发放对象的流动人口,发给其本人有效期1年的居住证。

对依法申报了暂住登记,已在暂住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需要继续居住较长时间,并且能够提供长期稳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住所等有关证明的流动人口,按相关规定发给其本人有效期3年、5年的《居住证》。

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湖南省公安厅确定的式样,统一制作。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机关或流动人口较多的派出所设立制证窗口,也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制证点。

办理暂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后,发给或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发给符合发放居住证条件的流动人口居住证领证回执。申报人凭领证回执到当地居住证制证窗口或制证点领取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

流动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到新居住地办理变更登记。暂住信息变更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原居住证可以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满。

第二十六条 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方便流动人口办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事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等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综合信息平台。

公安机关应当拓展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暂住登记申报。

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通过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出租人身份证明;

(四)房屋承租人以及承租人共同居住者身份证复印件。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房屋出租人还应与当地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当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身份证件,填写承租人员信息登记表;共同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出租人应当在3日内告知所在地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

(二)发现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三)保障房屋符合安全条件;

(四)主动申报、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服务管理站对租赁房屋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登记,房屋出租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在居住人员中确定安全责任人,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通过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服务管理站向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及发放居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的;

(二)违反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注销手续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暂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烟科[2003]630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的方向与任务,推进中国烟草科技进步与创新,增强烟草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实现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国家局制定了《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即将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国烟草面临愈来愈严峻的竞争压力和社会压力。新形势下,明确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的方向与任务,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增强烟草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是实现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为此,特制定本纲要。
  一、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1)全行业近年来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烟战略,整体科研水平和科技实力有了明显的增强,科技进步对烟草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步提高。
  围绕卷烟产品这一核心,在坚持自主开发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引进、国际合作,在卷烟配方、制丝工艺、香精香料、造纸法再造烟叶、膨胀烟丝、卷烟材料、烟草化学、降焦减害以及优质烟叶生产、品种选育、病虫害防治、烘烤调制等关键技术领域已取得了较大进展。卷烟产品质量有了显著提高,形成了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名优品牌卷烟产品。
  卷烟的安全性问题得到行业内外关注。卷烟焦油量逐年明显下降,2002年全国的平均值下降到14.7毫克/支;成功开发了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低焦油卷烟产品,全国低焦油卷烟年产量已达到500多亿支;成功开发了一批减少卷烟烟气中自由基、一氧化碳、稠环芳烃和特有亚硝胺等有害成分的低危害卷烟产品,并逐步得到消费者认可。
  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初具规模。初步建立了以郑州烟草研究院为龙头,科研院所、重点卷烟企业技术中心、育种中心和区域性烟草农业实验站为骨干,各类技术推广机构为基础的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趋势日渐明显,中国烟草直面几大跨国烟草公司强大竞争,面对新的市场压力和技术竞争,我国烟草科技水平和总体竞争力尚不能与之相适应。
  卷烟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尚未形成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实力的品牌。焦油量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低焦油卷烟产品比例很小;卷烟产品内在品质指标稳定性不高,控制能力较弱;卷烟设计技术含量较低,制造成本较高,高等级原料、高价位配方、高价格包装问题比较突出。
  基础性研究薄弱,配套技术研究不够,技术储备少,成果转化率低。烟叶品质与卷烟工业的需要不相匹配,风格特征不明显,不能完全满足卷烟产品发展的要求,对卷烟工业的支撑能力需要巩固和加强。对卷烟产品的设计、配方、制造工艺、品控技术的研究不够深入,对烟草和烟气化学、香精香料、辅助材料缺乏系统研究。
  科技资源配置还不够合理,整体研发能力不强,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没有形成合力,难以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行业关键技术问题。郑州烟草研究院和云南烟草研究院作为行业科技骨干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各类科研所、站、中心研究力量比较分散,课题研究的层次分工不太合理;相互交流少,信息不能充分共享,重复研究和资源浪费现象还较严重。
  行业科技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缺少有较高威望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拔尖人才,缺乏强有力的培养、吸引、使用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
  二、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3)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是:以市场为导向,保持和发展中国卷烟的特色,大力发展中式卷烟,巩固发展国内市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中国卷烟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中国烟草核心竞争力,保持中国烟草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式卷烟是指能够满足中国广大卷烟消费者需求、具有独特香气风格和口味特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卷烟。
  中式卷烟具有五大特征:
  第一,能够持续满足卷烟消费者需求。中式卷烟对中国广大卷烟消费者消费需求的满足是上百年来历史传统、风物习俗、人文环境、对品牌的风格特征的依赖等综合因素积淀的结果。同时,中式卷烟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能够不断适应动态的买方市场、国际化市场竞争的变化,与时俱进,持续满足消费者的显在和潜在需求。
  第二,具有独特的香气风格和口味特征。中式卷烟以国内烟叶为主体原料,具有明显的中国烤烟烟叶香气特征,在香气风格和口味特征上与英式、美式、日式等卷烟不同,具有明显的浓郁的中国烟叶烟气风格,能使卷烟消费者在吸食的第一反应中分辨出来。
  第三,拥有自主核心技术。自主核心技术包括烟叶原料的生产和选用、卷烟配方和加工工艺的特色、中草药及其提取液的添加、降焦减害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中式卷烟包括中式烤烟型卷烟和中式混合型卷烟。其中,中式烤烟型卷烟占主导地位。中式烤烟型卷烟是以中国烤烟烟叶为主体原料,其香气风格和吸味特征明显不同于英式烤烟型卷烟,具有适应中国广大消费者吸食需求习惯的烤烟型卷烟。中式混合型卷烟是以国内烤烟及白肋烟、香料烟等晾晒烟叶为主体配方原料,其香气风格和吸味特征有别于美式和日式等混合型卷烟,具有适应中国部分消费者需求习惯的混合型卷烟。
  第五,中式卷烟是一个抽象概念,是一个宽泛的范畴,是所有中国卷烟的统称。中式卷烟的品牌创意即充分蕴含了深厚中国民族文化的精髓,又能融合和吸纳世界优秀文化的精华。中式卷烟既产生于中国烟草的几百年历史,又完善于中国烟草的发展未来。
  三、中国卷烟科技发展应遵循的原则
  (4)发展中式卷烟要引导并强化以中式烤烟型卷烟为主的发展方向,巩固和发展中式烤烟型卷烟在国内市场的主导地位。
  中式烤烟型卷烟的总体风格与英式烤烟型相比有较大的差异,与美式混合型相比差异更大。这种本质特点上的区别导致这三种卷烟的相互替代具有一定的难度。从卷烟安全性的角度看,中式烤烟型卷烟也有自己的优势和发展空间。随着降焦减害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国内近年来在卷烟安全性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通过对烤烟型卷烟与混合型卷烟烟气中主要有害成分测试比较,混合型卷烟烟气中烟草特有亚硝胺含量要比烤烟型卷烟烟气中高出数倍;通过对白肋烟、晒烟、烤烟和香料烟的初步Ames(细菌突变实验)试验发现,白肋烟的致突变性要高于烤烟。这些研究结果表明烤烟型卷烟的危害性在某些方面一定程度上要低于混合型卷烟。而且,目前我们已初步掌握了烤烟型卷烟的多项降焦减害技术,为烤烟型卷烟的降焦减害工作奠定了技术基础。
  因此,确立中式烤烟型卷烟在国内市场的主导地位,以市场为导向,扬长避短,发挥特色,继承与创新地坚持和发展中式烤烟型卷烟是客观的,是符合中国卷烟市场需要的,也是可行的。
  发展中式烤烟型卷烟,应在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上下功夫,发扬和巩固已形成的产品风格优势,吸纳其它类型卷烟的技术优势,开拓创新,完善和提高中式卷烟的质量,巩固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
  (5)发展中式卷烟要积极研究并稳步发展中式混合型卷烟,充分发挥中式混合型卷烟在国内卷烟市场的补充作用,积极应对国外混合型卷烟的冲击。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卷烟必然挤占我国一定的市场份额。针对中国部分消费者不同程度地接受混合型风格的现实,要积极研究并稳步发展中式混合型卷烟,应对美式、日式混合型卷烟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同时,发展中式混合型卷烟也是中式卷烟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发展中式混合型卷烟,应在产品特色上下功夫。对国际混合型卷烟品牌生产技术进行针对性研究,消化、吸收有利的技术,借鉴国外发展混合型卷烟的经验,坚持“以我为主、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攻守结合”的原则,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中式混合型卷烟。发展中式混合型卷烟,不宜遍地开花,应该鼓励并选择有优势条件的企业,依托现有强势品牌,挖掘潜力,提升技术,培育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市场。
  (6)发展中式卷烟应实施积极而稳妥的降焦策略,尤其是中式烤烟型卷烟要在保持和发扬固有风格特征的基础上实现降焦减害。
  发展中式烤烟型卷烟要注意把握“高香气、低焦油、低危害”的产品开发原则,实施积极而稳妥的降焦策略。降焦的方向不能动摇,降焦的力度不可减弱,但降焦的进度可以调节,在保证卷烟香气和风格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实施稳中求降。要加强选择性降低卷烟烟气中有害成分的技术研究,使卷烟烟气中的有害成分较大幅度降低而卷烟烟气香味成分又能够较小程度损失,既保持烤烟型卷烟原有的香吃味,又创新地发展中式卷烟的口味特征,形成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卷烟。要充分发挥中式卷烟的优势,合理利用世贸规则,积极制定科学的技术标准,把选择性降低卷烟烟气有害成分与建立中式卷烟技术壁垒的工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7)发展中式卷烟要重视烟叶的基础性地位,烟叶的发展要以卷烟工业需求为导向,为卷烟产品的发展服务。
  中国的烟叶生产要立足适应和满足中式卷烟生产的需求。 要充分发挥中国烟叶生产地区生态环境差异大、烟叶产品风格多样化的优势,积极开发适合中式卷烟需求的优质烟叶,打造中国烟叶生产的核心技术,大力发展中式卷烟需求的中国优质烟叶。要充分发挥地区特色优势,构建中国烟叶原料体系,从质量和数量上确立中国烟叶尤其是烤烟烟叶的优势地位并主导供求关系。
  卷烟工业企业要认真关注优质烟叶的生产,重视原料生产是第一车间的基础作用。鼓励卷烟工业企业根据配方需要和消费市场的变化趋势,采取定性与定量、外观与内在相结合的方式,对烟叶质量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为烟叶生产部门提供市场导向。积极参与制订优质烟叶生产方案,通过烟叶质量评价和工业验证不断提供需求信息,从而准确有效地提高烟叶的香气质、香气量和工业可用性。
鼓励卷烟工业企业和烟叶产区形成伙伴关系,共建优质烟叶生产基地,建立原料供应体系。卷烟工业企业对生产基地应进行必要的扶持,改善烟田基础设施,恢复烟田生态环境,提高烟农技术素质,攻克影响烟叶香气质和香气量的关键技术。卷烟工业企业应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对烟叶的复烤加工提供技术要求。
  四、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的主要任务
  中国卷烟科技发展必须以提高中式卷烟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实力为主要任务。要强化对中式卷烟尤其是中式烤烟型卷烟的理论研究,揭示其本质特征和具体的技术特点,扬长避短,开拓创新,走出具有中国卷烟特色的道路,培育中式卷烟的核心技术,并加速技术的集成推广。
  (8)开展卷烟烟气技术研究,建立指导卷烟配方、工艺、品控的卷烟烟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检测体系和控制体系。
  烟草化学和烟气化学成分的研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也是构筑中式卷烟核心技术的关键之一。卷烟烟气是卷烟产品面向消费者的最主要表征,是体现卷烟质量水平和风格特征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卷烟产品及其生产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包括烟叶生产、配方工艺、加香加料、辅助材料、加工装备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都应该围绕着卷烟烟气成分来开展。开展卷烟烟气的致香、致害成分分析及机理研究,建立适应中式烤烟型卷烟和中式混合型卷烟的烟叶原料体系;开展烟气化学成分的组成与抽吸品质、质量特征之间规律的分析与研究,逐步构建一套较为完善的可作为配方设计和品质控制的卷烟烟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检测体系和控制体系;开展卷烟烟气中主要有害成分分析方法的研究,建立卷烟烟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体系;将卷烟烟气成分的技术研究作为卷烟配方和品质控制的中心环节,以稳定与提高烟气质量作为目标要求,积极带动并提升相关配套领域的技术研究。
  (9)开展优质烟叶生产技术研究,努力提高对中式卷烟需求的品质满足程度。
  开展提高烟叶工业可用性研究,重点解决改善烟叶香气质量、协调烟叶化学成分、提高烟叶配伍性等技术难题。开展烤烟质量评价体系研究。从感官评吸质量、主要化学成分(常规化学成分、吸味指标、燃烧性指标和致香成分等)的含量、均匀性和协调性、物理参数和安全性指标等方面对烟叶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开展烟叶等级之间质量差距产生原因的分析研究,逐步缩小烟叶等级之间质量差距。开展烟叶降焦减害技术研究和“无公害”生产技术研究,以提高烟叶品质的安全性。
  开展烟草遗传多样性研究及其利用,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烟草种质资源库。根据不同烟叶品质特征类型区划,加强烟草新品种选育及配套栽培技术研究,开展烟草营养代谢机理研究,加强烟草连作障碍因子分析及解决措施的研究,深化烘烤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具有不同烟叶品质特征和适应不同生态环境的优质烟叶,以适应卷烟发展的需要。要积极开展烟草病虫害预测预报研究,以进一步提高烟草病虫害综合防治能力。
  (10)开展卷烟系统工艺及装备技术研究,构建中式卷烟的特色工艺路线。
卷烟加工工艺技术是实现卷烟配方设计思想的基本要素。加强工艺上下游之间联动研究,推进卷烟企业制丝工艺技术研究向打叶复烤的纵向延伸,利用烟叶原料和加工工艺的不同组合方式进行加工处理,深入开展对不同等级烟叶原料(叶组)物理化学特性的分析,积极推动分组加工和柔性加工的工艺技术的推广工作,进一步提高卷烟加工各个环节的技术水平。
  卷烟加工工艺应在继续提高控制卷烟外在质量(如可加工性、单耗、水分、填充能力等)的基础上,着重加强研究卷烟内在质量(如焦油、烟碱、致香成分、致害成分等)水平的提高和降焦减害控制水平的提高。加强打叶复烤、膨胀烟丝和制丝线的设备运行参数与烟叶内在质量相关性研究,建立相应的运行参数模型和工艺过程品质数据库,保证烟草加工过程中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有效控制。同时,指导烟草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根据卷烟产品设计的需求,研究开发和改进烟草机械设备,从而提升我国为生产中式卷烟所需技术装备的工艺技术水平。
  (11)开展卷烟配方技术研究,强化中式卷烟的风格特征。
  重点研究中式烤烟型卷烟的配方技术,针对不同的烟叶原料和不同的卷烟产品需求,加强小叶组配方技术和小配方打叶复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加强膨胀烟丝、膨胀梗丝、造纸法再造烟叶等技术和应用的研究;开展计算机辅助卷烟产品设计研究,建立相关数据库,把卷烟配方技术从单纯的烟叶等级质量搭配深化到化学成分和各项品质因素的配比,提高配方设计的技术含量;把卷烟质量稳定、成本控制、烟叶资源的平衡等问题与卷烟配方技术综合考虑,系统研究。
  (12)开展香精香料的应用基础研究,提高加香加料技术的针对性和可控性水平。
  随着对卷烟降焦减害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对烟气质量控制精度的不断提升,作为卷烟制造核心技术之一的香精香料研究应该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技术层面。要注意把握消费者对中式卷烟香气和吃味特征的要求和偏好,提高加香加料的针对性和可控性水平,做好加香加料与原料、工艺、产品内在质量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其在构成产品特定内在质量和体现风格的特殊作用。加强低焦油卷烟的香气补偿技术研究,加强香精香料与卷烟烟气之间相关性的技术研究,把对香精香料的控制要求从物理指标水平提升到化学指标水平上来。提高卷烟企业的调香水平,提高香精香料的自我调制和自控供应的能力。
  (13)开展卷烟辅助材料的研究,提高卷烟提质降焦减害的系统配套材料的技术水平。
  卷烟材料的使用直接影响烟气的化学组成,进而影响到吸食品质,而且,对烟气中有害成份量的高低也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应从影响烟气质量的角度研究和分析三纸一棒(卷烟纸、接装纸、成型纸和滤棒)的作用、功能和影响程度。应从卫生、环保、成本三个角度研究和分析卷烟材料使用价值。同时,加强新型卷烟材料的降焦减害技术研究,研究不同滤嘴添加材料对烟气有害成分的抑制、截留和转化技术,使新型滤嘴能够在选择性吸附烟气中有害成分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持卷烟吸食品质的稳定性。
  五、技术支撑体系和保障措施
  (14)建立健全以郑州烟草研究院为龙头,科研院所、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和区域性的农业烟草试验站(中心)为骨干,各种类型的技术推广机构为基础的科技创新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加强郑州烟草研究院建设。要重点投资,重点装备,重点归聚科研人才,尽快把郑州烟草研究院建成烟草行业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基地、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其工作任务主要是应用基础研究和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技术研究。要积极推进重点学科实验室和开放性综合实验室的建设,为开展创新性研究和面向行业内外合作研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要加强云南烟草研究院和专业性研究基地的建设,形成与郑州烟草研究院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烟草行业主体科研力量。
  重点扶持并加强重点骨干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逐步形成以国家级、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的烟草行业技术开发体系。企业技术中心应针对卷烟产品侧重于开展具有较强实用性技术的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各企业技术中心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有所侧重,有所突破,加强协作,积极地开展工作,努力培育企业的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
  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的烟草农业试验站和专业性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要负责烟草农业研究成果的技术普及与推广工作。同时加强烟草农业试验站与企业技术中心紧密合作,不但要使烟叶生产真正成为卷烟工业的“第一车间”,而且要使烟草农业试验站、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成为卷烟工业技术中心和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5)积极推动建立以重点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模式。
  加强对重点骨干企业技术中心的支持和指导,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人力、物力的投入,加速形成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主攻方向,面向市场、充分调动内部资源、广泛利用外部资源的开放式运行机制。国家局和省级局要在人才培养、重大科研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强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尽快形成开发、生产、销售一体化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引导行业内外多学科、多部门科技力量积极开展协作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与行业内外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密切合作,积极开展产学研联合开发新技术获取核心技术,并集成推广。强化产学研联合开发的示范引导作用,研究产学研联合的新特点和新模式,在共同开发关键技术平台、联合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等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
  建立完善技术创新统计指标体系,积极开展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技术中心的诊断、评估、评价工作,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16)加强烟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试验研究、技术普及与科技成果推广作用。
建立以烟叶主产地区、县为主体,依托大专院校、农业科研单位和烟草农业试验站等科技力量,发挥区域优势,示范试验先进技术,集成推广适用技术,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的烟草农业推广体系和烟叶发展模式,促进传统农业的改造和技术升级,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烟叶生产科技型企业。
  在全国不同生态区域建设一批优质烟叶生产科技示范基地和优质烟叶标准化示范县。优质烟叶生产科技示范基地主要是“产学研”相结合,以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以开发、示范和推广为主要模式,边试验研究,边示范推广,加速烟叶生产技术成果的转化,提高烟叶产区的烟叶质量水平。标准化示范县主要是把科技成果以技术法规形式集成推广,通过层层指导和培训把技术规范和技术成果推广到每户烟农,以确保技术推广工作的准确到位和稳定有效。
  10万亩以上的烟叶产区要建立烟叶技术推广站,同时对现有的地区级烟草科研所进行整合,充分发挥技术推广的功能,技术指导的饿功能和人才培训功能。有条件的技术推广站要建立烟农培训机构,以加强对烟农的技术培训。
  (17)改革科技管理制度,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强工农合作,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加大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力度。科技项目立项引入竞争机制。对行业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的关键及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实行面向社会招标制度,保证立项的科学性和竞标的公开、公正性。完善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机制。积极推进科研项目课题制。根据课题制管理的要求,鼓励打破单位界限、所有制界限,形成优势组合,发挥科技资源的最大效能。
  积极推进跨学科领域的合作。以国家和行业科技攻关和研究开发目标为牵引,将重大项目与领域前沿相衔接,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科研与推广相结合。国家局在重大科研问题与项目设计上强调学科、领域间的交叉与融合,促进跨部门科研院所、大学的合作,促进跨学科领域的农学、工学、医学合作研究,加大跨学科领域、合作研究的投入。创造一个崇尚创新、学术自由、客观公正的学术氛围。
积极支持工农业结合,加大力度创建优质烟叶科技示范基地和优质烟叶生产基地。这种做法有利于卷烟工业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也有利于实现烟叶品质目标市场化,使烟叶生产能依据卷烟工业的要求不断提高烟叶质量。各级烟草部门要关心和重视基地建设,从人力、财力和科研任务等方面给以支持和保障。
  加强国内外、行业内外,科技界、产业界等多种形式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的科技力量积极参与国际共同研究,紧密跟踪国际烟草科技发展的动态和趋势,探索培育我国卷烟核心技术的有效途径,缩短与国际烟草先进科技水平的差距。
  (18)加强研究开发与创新的公共基础平台建设。
  加快烟草科技基础数据库的平台建设。依托国内外高水平的科研单位,充分发挥以重点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郑州烟草研究院等科研单位为骨干的行业科技创新力量,有计划地组织建立行业公共的烟草及烟气全成分、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卷烟产品品质等基础数据库。
  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依靠信息化手段,采取共建、共享机制,积极推进科技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科学数据库的最大作用。
  组建开放性的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要有计划、有重点地依托行业内外优秀科研机构,集中配置先进仪器设备,有规划、按学科建立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为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基地的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学科带头人,提高烟草行业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技术保障。
  (19)积极推进人才强国和科教兴烟战略,把烟草科技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重点培养、重点支持科研技术骨干成长,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系统化的人才培养格局,建成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的、人才梯状结构合理的科技专业队伍。
  加强行业学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专家的培养和引进。采取委托主持行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选送到国内外的有关大学和科研院所进行研究学习、参与国内外的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速造就一批行业学术学科带头人和高级技术专门人才。
  加强对卷烟工艺技术人员、配方设计人员进行复合型培训,积极开展烟草行业调香师、评吸员的培训工作,为卷烟企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拔尖人才、复合型人才。
  加强对高级技术工人和基层科技服务与推广人员的培养。重点是继续开展对卷烟企业高级技工以上人员、销售经营人员、烟站站长与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等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20)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创新氛围,建立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激励机制,促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速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建立健全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分配制度,探索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和方法。把按劳分配与技术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激发科技人员开拓创新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建立健全有利于吸引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用人机制。建立起吸引行业内外、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行业科研单位和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激励机制,不断壮大行业科技人才队伍。
  鼓励烟草科技工作者到生产第一线,到艰苦的地方去工作,改进完善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切实保障和提高科技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设立优秀科技工作者奖,每年奖励若干名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日,


江苏、广东、海南、上海、深圳、厦门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上海、南京、九龙、拱北、汕头、厦门、海口海关,财政部驻江苏、广东、海南、上海、深圳、厦门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实行后续监督管理,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5〕34号及国函〔1995〕135号文件指示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征管,完善、规范和统一进口税收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进口税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特定区域有关部门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紧密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现将《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5〕34号、国函〔1995〕135号文件指示精神,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五部门联合发布的《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财预字〔1996〕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特制定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厦门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享受进口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适用于《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范围”的规定。
三、特定区域海关要在每月终了2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家税务局提供分经营单位进口自用物资实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汇总统计数据(格式见《管理办法》附件二)。
四、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征税机关对盖有“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五、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海关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监督自用物资的使用。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牵头负责本地区进口自用物资的后续监管工作。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的部门,应加强力量,指定专人负责,主动与特定区域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所在地海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积极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六、特定区域各有关单位每年度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书面报告本单位自用物资的进口、储存、使用情况,同时抄送所在地海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或者会同海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期限内,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并核对相关帐册和实物。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七、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监管期限为5年。
八、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海关,对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要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
九、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仅限于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建设自用。
对违反本规定者,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退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按税收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取消其进口自用物资的资格。
对涉嫌违反规定者,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可通知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未核实之前暂不返还已征税款;已退还的,可采取保全措施。
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特定区域的国家税务局要会同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海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备案。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