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议被告人的上诉权的保护/郭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00:06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议被告人的上诉权的保护

郭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上诉权利采取的是上诉自由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既是对被告人诉讼权益的保护,也是二审程序启动的重要途径,通过二审程序的审理更有利于监督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制的统一。某中级法院就曾经发生的真实案例可窥见对被告人上诉权保护的缺失。被告人李某为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因急性躁狂发作,无故杀死了一名小孩。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李某不服,以量刑太轻,要求判处死刑为由提起上诉。对李某的上诉,一审法院却认为被告人违反正常的思维逻辑、不合乎情理,上诉理由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且李某的上诉不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浪费司法资源。认定被告人上诉无效,引起当时很大的轰动,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笔者认为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存在有效与无效的问题,只要行使了上诉权就应全面而且无条件的予以保护。
  一、被告人上诉权不能得到保护的几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审判决宣判时,被告人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形:宣判当时表示不上诉,在上诉期内又提出上诉的情形,另一种情形,被告人自己表示不上诉,而近亲属和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上诉的;被告人上诉仅是口头上诉,不能提交书面上诉状的;被告人上诉理由违反正常逻辑的。
  二、保护被告人上诉权的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上诉权所奉行的原则是不加任何限制,无需任何理由,对上诉的方式也无限制,可以任意用书状或口头形式提起上诉,而且既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针对以上情形,一审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充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对于被告人宣判当时表示不上诉,在上诉期内又提出上诉的情形,必须充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及时将案件报送上级法院。针对被告人自己表示不上诉,而近亲属和辩护人要求上诉的;并且一定要将被告人近亲属或辩护人上诉意愿转达给被告人,征询被告人是否同意和授权。并将被告人的真实意愿记录在案转达给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辩护人。针对被告人上诉仅是口头上诉,不能提交书面上诉状的;法院一定要为被告人提供书面上诉条件,若被告人书面上诉困难或不能完成书面上诉的口头上诉也不影响上诉有效性。。若被告人上诉理由违反正常逻辑的,上诉理由不充分,违背事实或违反法律规定都丝毫不能影响上诉的效力,不能仅凭上诉的内容是否有意义,而侵害被告人的上诉权。
  三保护被告人上诉权的意义
  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保证两审终审制度贯彻执行的重要前提。
  司法实践表明,第二审案件绝大多数是由于被告人提起上诉引起的,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占有比例较小。只有通过二审的审理才能确定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和裁判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方能实现对一审法院监督的监督作用。虽然经过二审,不存在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可能性,但不排除二审对被告人降低刑罚的可能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是对一审判决内容的全面审查,如共同犯罪中的某些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但只要有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就要对全案进行审查,也就存在着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降低刑罚的可能性。上诉不加刑”只对司法机关有约束力,而不对被告人产生拘束力。“上诉不加刑”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它是在确保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的情况下,对司法机关在处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时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所以,我们要坚决杜绝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而认为其上诉无效。
  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首先上诉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我国法律对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全面加以保护的。从性质上看,上诉权属于程序性的权利,它具有绝对性,不能因为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存在某种瑕疵就否定其上诉权。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受实体法的影响,我们不能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目的和动机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诉讼权利,法院都应给予充分保障。只要被告人是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不论其上诉内容为何,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上诉权。广东许霆“恶意取款案”就是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正是许霆的上诉,被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挥重审后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成为一件具有标志性的法治事件,这一案例又会减少很多类似许霆的被告人避免了一审雷同的刑罚。
  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有利于促使法院、检察院加强责任心。第一审法院如果对被告人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错误就会因被告人的上诉,被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公诉机关若提起公诉的案件质量不高,即使得到了第一审法院的审理予以采信和认定了指控犯罪事实,也可能会因为被告人的上诉,导致二审法院的重审或改判。因此也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北安法院 郭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波兰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波兰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4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波兰电台和电视台”(以下简称双方),为在平等互利互惠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定期交换或应对方要求尽可能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和有关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录音、录像报道和电视影片。
  二、为帮助对方了解自己的广播、电视节目情况,双方将相互提供节目目录和节目简介。

  第二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时,可互寄有关的广播、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

  第三条 双方交换古典音乐、轻音乐和民间音乐作品的录音带、盒式录音带、唱片、录相带以及其他简短文艺资料。

  第四条
  一、双方在预先商定的基础上,可互派广播和电视工作人员、记者和报道组,互相交流工作经验和进行采访。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对来访的记者和报道组的采访活动予以协助。
  二、上述人员到接待方首都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承担,逗留期间所需食宿、国内交通全部费用,以及必要时的医疗费由接待方承担。
  三、上述互访人员的人数、逗留日期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电视服务项目的范围和服务费的结算方式需每次单独商定。

  第五条
  一、双方所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须附文字稿或解说词。
  二、广播电视节目可使用寄送国语言,文字稿或解说词等有关资料须使用汉语、波语、英语或俄语。

  第六条
  一、交换的节目归接受方所有。接受方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的节目,并在不改变节目原意的前提下对节目进行删节。任何一方在未获得对方书面许可之前,不得将接受的节目转给第三方。
  二、交换的节目,原则上由寄送方免费提供,在版权方面如有特殊要求,寄送方应事先通知对方。

  第七条 双方将在联合制作电视节目方面进行合作。联合制作节目的题材及有关条件另行商定。

  第八条 为促进和加强合作关系,双方代表保持每年接触,以拟定合作计划的具体规定和相互提供的组织、技术服务项目,并就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交换意见。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商定。

  第十条 本协定签订后,一九五九年四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委员会广播和电视合作协定》即行废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
  广播电影电视部         “波兰电台和电视台”
   代  表             代  表
    艾知生             罗什科夫斯基
   (签字)             (签字)

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配合城市社区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经征求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意见,我部研究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并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附件)

第一条 社区卫生诊断
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了解社区居民健康状况,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
第二条 健康教育
1、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明确社区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及适宜方式。
2、开展面向群体和个人的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3、配合开展免疫接种、预防性病艾滋病、无偿献血、生殖健康、禁毒及控烟等宣传、教育。
第三条 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
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及寄生虫病的社区防治。
2、执行法定传染病登记与报告制度,并协助开展漏报调查。
3、配合有关部门对传染源予以隔离以及对疫源地进行消毒。
4、指导恢复期病人定期复查并随访。
5、开展计划免疫等免疫接种工作。
第四条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1、开展健康指导、行为干预。
2、开展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监测。
3、对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实施规范化管理。
4、对恢复期病人进行随访。
第五条 精神卫生
1、开展精神卫生咨询、宣传与教育。
2、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
3、配合开展康复期精神疾患的监护和社区康复。
第六条 妇女保健
1、围婚期保健:开展婚前卫生咨询与指导;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开展婚后卫生指导与生育咨询。
2、产前保健:了解孕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和生育状况;早孕初查并建册;开展孕妇及其家庭的保健指导。
3、产后保健:开展产后家庭访视,提供产后恢复、产后避孕、家庭生活调整等方面的指导。
4、更年期保健:提供有关生理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更年期妇女合理就医、饮食、锻炼和用药。
5、配合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科疾病的筛查。
第七条 儿童保健
1、新生儿期保健:新生儿访视及护理指导;母乳喂养咨询及指导。
2、婴幼儿期保健:早期教育;辅食添加及营养指导;生长发育评价。
3、学龄前期保健:心理发育指导及咨询;生长发育监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指导。
4、学龄期保健:与家长配合开展性启蒙教育和性心理咨询等。
5、儿童各期常见病、多发病及意外伤害的预防指导。
第八条 老年保健
1、了解社区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
2、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
3、指导意外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
第九条 社区医疗
1、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
2、疑难病症的转诊。
3、急危重症的现场紧急救护及转诊。
4、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第十条 社区康复
1、了解社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和医疗康复需求。
2、以躯体运动功能、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及心理适应能力为重点,提供康复治疗和咨询。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在夫妻双方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指导夫妻双方避孕、节育。
2、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咨询。
第十二条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居民需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条件,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和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