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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身边人是官员的政治责任/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44:04  浏览:8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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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身边人是官员的政治责任

   杨涛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将在近期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审议。这一《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官员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南方都市报》8月3日)
 从以往的反腐败的实践来看,无论是程维高、刘方仁还是最近查处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腐败官员背后往往伴随着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而且许多官员正是受了这些身边人的影响,从默许、纵容到亲自投身于腐败。身边人的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了诱发官员腐败重要因素。
  而且,官员身边的人违法犯罪,即使没有诱发官员腐败,然而,这些官员身边的人的违法乱纪的行为往往打着官员的旗号,利用着官员的影响和关系,甚至直接就利用了官员的手中的权力。这些行为引起群众愤慨和不满,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损于官员本人的形象,进而也损害党和政府和权威和公信力
  因而,如何管好官员身边的人,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维护党和政府和权威和形象,预防官员腐化堕落,是新时期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一个重大课题。
   我们需要采取的措施当然是要多管齐下,但是依靠官员的自律和在制度上要求官员对身边的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防范是必不可少的。因而,笔者认为,深圳市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规定官员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是可行和合理的。首先,官员与其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距离最近,对他们的情况也是最为了解。并且,官员身边的人要干违法乱纪的事情,少不了要打着官员的旗号,利用其的影响、关系和权力,即使他们没有告诉官员在做什么,官员也能因为身边的人利用了其的一些权力资源能有其他渠道知晓。其次,官员对身边的人干违法乱纪的事情也能较易制止,这不仅仅是其有着家长、上司的身份,更重要是身边的人要利用了其的一些权力资源才能有所作为,官员完全可以用截断身边的人与其权力资源的联系的手段达到制止身边的人违法犯罪的目的,比如自身严守法律和纪律、依法办事,要求下属和其他人也不要给其身边的人提供违背法律、政策的方便。
  也许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要求其身边的人严重违法知情要管只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那么,在法律提出官员对其身边的人严重违法知情不管要引咎辞职,这种严格的要求是否是在推行封建社会的“株连”呢?其实不然,因为官员本身行使的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仅要求官员有较高的工作水平与较强的工作能力,而且要求对官员在道德上也要有较高的要求。权力是易受腐蚀的,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如果官员不能管好其身边的人,让身边的人滥用人民了赋予其的权力,那就是官员的无能也是其为官上的失败,要求其引咎辞职当然就合情合理了。
因而,官员们再也不能用“身边的人违法犯罪是他们的事,与我无关”的堂而皇之的理由推卸责任,继续当其的太平官了。官员要始终牢记管好身边人是自己的政治责任,放纵身边人违法犯罪就是为官无能与失败,就应该下台!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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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4]2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用好国债资金,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进度。2003年项目尚未确定系统集成商的,要于今年年底前确定,明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建设;年底前如仍不能确定的,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意见,与2004年项目合并管理。2004年119家市场,要在2005年3月底前确定集成商,4月底报我委审查技术方案,5月底完成设备采购,6月底完成项目建设。

二、做好集成商招标工作。各项目单位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认真分析市场的实际需求,做好信息系统初步设计,参照我委组织专家编写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集成商招标文件,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在14家入围单位中确定系统集成商。14家入围单位名单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商入围单位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1471号)。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要经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报我委审查。招标结果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报我委备案,我委不再审查。

三、做好技术方案设计工作。项目单位与中标的集成商签订合同后,集成商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信息系统详细技术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计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当超前的原则,既要满足当前的需要,也要考虑未来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其中数据传输接口和商品编码要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4]1629号)的有关规定。如不能按《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请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报我委专题研究。技术方案(含主要设备清单)设计完成后,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我委,我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再进行软件开发和设备采购。

为加快审查进度,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已完成的技术方案(含主要设备清单)上报我委,我委组织专家分期分批集中审查。

四、做好设备采购和系统集成工作。我委批准技术方案(含主要设备清单)后,各项目单位或集成商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主要设备(软件)统一招标结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4]1864号)中规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价格及售后服务等内容,按照我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的供货合同范本,与设备供货厂商签订供货协议。凡使用与我委统一招标设备相通的设备,各项目单位或集成商必须统一购买统一招标的设备,不得自行采购。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我委核准。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对中标设备的技术参数做适当调整,供需双方可以以中标价格为基础,通过谈判确定最终供货价格。设备到货后,供货商要配合集成商做好安装调试及系统集成工作。

五、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标准后下发。系统集成完成和试运行后,先由项目单位审查验收,然后报请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整体验收。我委将对部分重点项目组织抽验。

六、集成商和供货商要按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集成商不得向供货商提出合同以外的压价、回扣等附加条件。若有举报并证据确凿,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各供货商也要切实履行投标承诺,提供合格产品和售后服务。对弄虚作假、没有切实履行承诺的供货商,将给予没收履约保证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加强资金管理。国债资金必须主要用于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两大系统按《技术方案》等相关标准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实际投资在250万元以下、节省投资申请用于市场内的场地道路、地面硬化等其它设施建设的,要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报我委审批;实际投资在250万元以上的,节省的资金可以报请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批准调整用于市场内的场地道路、地面硬化等其它设施建设,并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抄报我委备案。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监督市场按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两大系统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委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没有遵守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有关要求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进度慢、质量差、不能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省(区、市),在今后的项目安排时将减少安排其项目或不安排项目。

八、做好检验检测设备采购工作。我委检验检测设备招标结果公布后,2003年的81家市场要按上报的数量与各检测设备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2004年的119家市场要按《技术方案》,尽快提出需统一采购的检验检测设备清单,由我委统一招标。

九、建立月报告制度。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省(区、市)项目进展情况上报我委,包括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存在的问题以及信息系统进展情况等,具体要求见附表。

附表: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四年十一月 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绍兴市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计划项目是指使用中央投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建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分口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领导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投资计划编制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检查。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中央投资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对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基建财务的指导和管理。
  市、县(市、区)监察部门对各职能部门执行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市、县(市、区)审计部门对中央投资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县(市、区)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境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央投资计划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批准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全力组织实施。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应按照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六条 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订工作。其中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市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控制作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由相关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项目建设财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由县(市、区)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中央投资计划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将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