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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8:01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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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积极提高苏南、加快发展苏北,适当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城镇街道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地方建设基金。
第三条 地方建设基金按上述企业当年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规定不交纳所得税或享受免税照顾的企业,则为当年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五计征。
第四条 地方建设基金委托税务部门代征,财政、银行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地方建设基金采取按季预交,年终结算的办法。各交款单位应在季度终了预交所得税的同时,填写交款书,交入市、县财政在银行的预算外存款户,一次交清。
第六条 各市、县征集的地方建设基金,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四十;市、县、乡镇共留百分之六十,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授权省财政厅解释。



198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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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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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划入卫生部门承担的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
  (三)增加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依法行使食品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四)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五)综合协调食品安全和指导实施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六)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组织制订审核药品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药物滥用的监测及药品再评价、淘汰工作;指导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建设;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七)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八)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和中药材种植、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认证工作;依法核发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九)监督检验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监督管理中药材集贸市场。
  (十)依法核准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二)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十三)领导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直属技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文电、机要、档案、信息、宣传、统计、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报告和文件;承担综合性调研工作,并协调全局调研工作。
  (二)财务装备处
 拟订本系统基建、装备规划和财务计划;组织编制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划拨;监督、指导市、县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和本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规费。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和发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的组织工作,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综合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五)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国家保健品、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承担保健品、化妆品行业标准的有关工作;审核保健品、化妆品的注册;指导实施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六)药品注册处
 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审核新药、中药保护品种的注册;核准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注册;审核(核准)药包材产品注册;负责部分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核,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医疗器械处
 依法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监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标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核准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指导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物滥用的监测制度,负责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参与药品再评价及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并核发许可证;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负责药品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监管特殊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并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九)药品流通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工作;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组织实施《许可证》年检工作;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核准药品广告;负责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负责本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保卫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有关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制定、实施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承办出访报批工作。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稽查处(挂稽查分局牌子)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的稽查工作,监督抽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并定期发布质量公报,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行为,处罚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负责对举报投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质量案件或上级布置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检查、督促、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稽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执法专项编制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 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根据职能调整,从省卫生厅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1名用于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收回省卫生监督所用于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的5名事业编制,相应增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5名执法专项编制(包含在局机关48名执法专项编制内),人员随同划转。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 56 号


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

  (一)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各地派出机构审核或检查后,应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协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解决违规资金占用、关联担保问题,要求有关控股股东尊重、维护上市公司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四)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3、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5、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四、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一)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

  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本《通知》所称“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