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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58:31  浏览:8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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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对外开放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1983〕13号、国发〔1986〕25号和国发〔1986〕83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联合对外的方针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加强协调的原则,对我省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作如
下规定:
一、进口用汇管理
(一)全省进口用汇计划由省计委在国家下达的用汇控制指标内进行编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每年九月底前编制好下一年度进口用汇计划建议,报省计委综合平衡。省计委切块下达给各地区零星专项用汇指标控制数,由各地、州(市)在控制指标内编报本地区零星进口用汇计划,不
得突破。地区进口限额以上的用汇和由省平衡外汇和用汇指标的用汇,由地区编制进口用汇计划建议,报送省计委;对省属单位进口用汇,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计委提出。省计委在综合平衡基础上,编制全省进口用汇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二)省进口用汇计划下达后,有关用汇单位可据此委托外贸企业开展对外谈判签约等事宜;未列入省进口用汇计划的临时性零星进口用汇,要报经省计委批准并下达“审批进口物资通知单”后才能对外谈判签约。凡未经省批准同意的,不得办理进口谈判签约等事宜;当年虽经批准进
口,但年终尚未签约的用汇,跨年度即自动作废。如需继续进口的,要在下年按程序重新报批。
各地区、各部门在上报进口用汇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国内配套资金计划,分别送有关部门审批。
(三)各有关进口公司要严格按计划组织进口。凡需串换品种规格、变更数量和外汇种类,或突破用汇指标的,必须向省计委提出报告,经过批准后才能办理进口谈判签约等事宜。对未经批准擅自签约的,省计委不安排用汇指标,不办理进口用汇手续。
(四)对机电仪器仪表的进口,应按照国家改革一般机电单机审批办法,先在国内招标;国内确实解决不了的,经省有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再从国外进口;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品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批准后,才能办理立项手续和对外谈判签约。
(五)随着国务院有关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政策的贯彻,留成外汇今后大部分集中在出口创汇企业和供货部门,由省直接掌握的外汇不多,只能用于省重点进口项目和行政、事业单位必需的用汇;其他经批准的进口项目用汇,原则上用地区、部门和企业的留成外汇或调剂
外汇解决。
(六)对确定我省出口商品留成外汇的分配比例和专项用汇指标的安排等重大问题,由省计委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七)凡属用省自有外汇办理的进口业务,原则上按现行经营分工范围由省内拥有进口权的外贸企业承担,用户可根据省内外贸企业的专业性质、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自行委托。属国家规定行业归口、统一对外的品种,由省内拥有进口权的外贸企业单独或与用汇单位共同向中央归口的
外贸总公司办理委托进口业务。在选择结算货币时,一般采用软币,尽量避免汇率变化造成的损失。
二、利用外资的管理
利用外资要加强管理,统一计划。省计委应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外资的规模和使用方向,并组织有关部门及地区作好重大项目的选择及方案的论证。要从宏观上把利用外资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统一计划之内,合理安排外
资投向。
所有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事先都要由项目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经审批后才能正式对外开展工作,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约。具体的审批权限和分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直接吸收外商投资的项目
1.国家规定限额以上项目(按国务院国发〔1984〕138号文件的规定划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2.国家规定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凡需要由省出具担保或平衡外汇和用汇指标的,不论项目大小,统一由省计委(技术改造项目会同省经委)审批。
3.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对外谈判、签约及有关的协调工作,由省经贸厅负责归口管理。如谈判结果与原批准文件有重大出入,应报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后再对外签约。
4.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经贸部或省经贸厅审批。对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发放批准证书,合同由哪一级经贸部门审批,即由那一级发放(经贸部发放的盖经贸部印章,省发放的盖省人民政府印章。)
5.外商独资建设经营的项目,不论投资大小,均由各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批,统一由经贸部发放批准证书。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
1.国家规定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程序,与直接吸收外商投资同。
2.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有关行业归口部门备案。其中属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在审批后尚需报经贸部,获同意列入备选项目后,才能对外开展工作。
3.按国家现行规定,我省目前尚无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发行外币债券的权力。省内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未经省政府同意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前,不得对外联系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或发行外币债券。
4.利用国外贷款,必须在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即审批权限经过批准后方可借款。对外正式签约生效后,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部门或地、州(市)按计划规定的建设进度,负责建设和生产管理。
5.除经国家批准统借统还的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外,所有由地方偿还的项目,在审批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其偿还能力进行认真评估,并明确偿还单位,确保按时还本付息。凡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对外借款。
6.我省有关国外借款的外汇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负责。
(三)属于来图(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项目,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凡涉及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分别由省计委或省经委会同省经贸厅审批或报批;不涉及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革的,由省经贸厅审批。
(四)对外债务的管理和督促
1.省外汇管理分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我省利用外资计划,统一管理全省对外债务的有关事项。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省外汇、外债信息,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计委等有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为省进行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各地、州(市)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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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财政厅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和健全全省统一的利用外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全省借用国外贷款的预决算。
3.省统计局、省外汇管理分局、省经贸厅、中国银行贵阳分行要根据国家制定的进出口贸易统计制度和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国家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并抄送省计委等有关部门。
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联系,互通情报,积极配合。过去有关规定同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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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特大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关于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进行批复等规定,今后凡发生特大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组织调查工作,调查报告在呈报国务院的同时抄送劳动部,以便该部及时
批复结案。劳动部批复时,可根据需要对事故进行再调查,重大问题应请示国务院决定。
二、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呈报和批复时限: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90日内向国务院及劳动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0日;劳动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在30日内批复结案报告国务院备案,特殊情况
不得超过60日。由劳动部组织调查的特大事故,亦应按上述时限办理。
三、做好对特大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1996年9月14日

第六轮六方会谈团长会新闻公报

中国 朝鲜 日本等


第六轮六方会谈团长会新闻公报

(2007年7月20日,北京)


  一、2007年7月18日至20日,第六轮六方会谈团长会在北京举行。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朝鲜外务省副相金桂冠、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局长佐佐江贤一郎、韩国外交通商部朝鲜半岛和平交涉本部长千英宇、美国国务院东亚和太平洋事务助理国务卿希尔、俄罗斯外交部大使罗满宁分别率团与会。武大伟副部长主持会议。

  二、会议回顾了第六轮六方会谈第一阶段会议以来的工作和进展,对各方为推进六方会谈进程所作出建设性努力表示满意,对各方就增进相互信任和改善相互关系进行富有成效的双边磋商和协调表示欢迎。

  三、各方为实现半岛无核化,实现有关国家关系正常化,实现东北亚地区持久和平与稳定,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气氛中,就六方会谈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坦诚务实的讨论,达成框架共识:

  (一)各方重申将认真履行在9·19共同声明和2·13共同文件中作出的承诺。

  (二)朝方重申将认真履行有关全面申报核计划和现有核设施去功能化的承诺。

  (三)相当于95万吨重油的经济、能源及人道主义援助将向朝方提供。

  (四)各方承诺将根据“行动对行动”原则履行各自在9·19共同声明和2·13共同文件中承担的义务。

  四、为落实上述框架共识,会议决定采取以下步骤:

  (一)8月底以前,分别召开朝鲜无核化工作组、朝美关系正常化工作组、朝日关系正常化工作组、经济与能源合作工作组和东北亚和平与安全机制工作组会议,讨论落实框架共识的实施方案。

  (二)9月上旬在北京召开第六轮六方会谈第二阶段会议,听取各工作组汇报,制定落实框架共识的路线图。

  (三)在第六轮六方会谈第二阶段会议后尽快在北京召开六方外长会议,确认履行9·19共同声明,推动落实2·13共同文件和框架共识,探讨加强东北亚安全合作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