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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7:00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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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建委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是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的真实记录,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
凡在南京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均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全市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有城建档案的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第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的主管机构和存储中心。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
二、指导、检查有关档案业务;
三、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
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四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视任务大小,设置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领导的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有关的主管局、公司应有分工管理城建档案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应设置城建档案室,接收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有关技术专业和档案专业的知识。对合格者,应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的专业职称,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形成与归档
第六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把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列为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归档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到纸质优良,图样清晰,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并有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八条 凡属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一份:
一、勘察测量方面:全市和局部地区的地持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综合成果;等级控制、摄影测量、综合管网测量的成果;小于一比五千比例的地形图,各种编绘图籍等。
二、城市规划方面:历史沿革、地名、经济、资源、人口、测绘、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全市和局部地区及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现状图,规划成果和有关资料。
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有关城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建设用地及工程执照的有关资料。
四、市政、水利方面:
干道、广场、沿干道及其它直径五百毫米以上的下水道、污水处理场、大中型桥梁、隧道、水闸、泵站、河湖整治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五、公用事业方面:城市给水净水厂、储水库、增压站,煤制气厂及煤气柜、液化气储灌场站,发电厂、地区变电所,市区和长途有线电信中心枢纽及分支枢纽,无线电信、广播、电视中心及其收发电台(站),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站、整流站,路灯控制中心,区级以上环境卫生设
施,以及上述各专业的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线(给水管道在直径三百毫米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在三十五千伏以上、地下输电电缆在十千伏以上)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六、交通运输方面:三级以上公路(包括沿线大中型桥梁)及市级以上客货运站(场),铁路干、支线及主要站(场),长江及内河港口陆域、水域的主要设施,航空站、场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七、房屋建筑方面:各种建筑群体(包括大中型企业、住宅小区)的总平面布置的有关资料,高度超过二十四米(住宅为十层以上),或面积超过四千平方米的六层以上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公共建筑的竣工图。
八、名胜古迹、园林绿化方面:市级以上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及其它有保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公园绿化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及重要设施的有关资料及竣工图。
九、环境保护方面:属全市或地区性和产生污染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其附近范围的环境质量调查、评价资料,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图。
十、人民防空方面:五级以上人防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十一、经市级以上主管机关正式组织鉴定或研究通过的城建科研成果、创造发明、技术革新资料;有关单位编写的城市建设史、发展史等汇编资料。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上述范围城建档案。

第三章 竣工图的编报
第九条 竣工图是基建工程技术档案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按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单位或其他技术力量在建设过程中认真积累、汇总竣工资料,编制出准确的竣工图。凡竣工资料不完整的工程不能验收,更不
得列为全优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本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属城建档案馆接受档案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员参加。
第十条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写明编制竣工图各自所承担的仅利、义务和编制要求。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图的,建设单位在领取执照时应交纳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三(地上部分百分之一
,地下部分百分之三,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作为编制竣工图的保证金。竣工图报送后,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六个月不报竣工图的,市城建档案馆可将保证金用作该项工程竣工图的编制经费,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 竣工图的形成可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变更原设计的,利用原设计图;变更较小的,凭变更通知在原设计图上用绘图墨水修改;变更较大的,应重新绘制。以上不同形式,均需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图纸上签字,并加盖“竣工图”标志。
第十二条 为保持竣工图与现状相符,凡因扩建、改建和维修而变更或废弃原工程设施的,均应同时变更竣工图。
对无竣工图的重要工程,有关单位应组织力量补测、补绘,特别是重点工程设施的关键部分以及地下管线,应尽快补齐。
以上变更和补编的竣工图,需市城建档案馆保管的,由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在三个月内负责报送。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按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对城建档案确定密级,并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及配置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制定完善的借阅制度,做到既确保档案的安全,又使档案得到有效的利用。
第十四条 根据档案的 要程度和保存价值,按永久、长期、定期三类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按期做好鉴定工作,把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剔除销毁。销毁档案,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并上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 必须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工作,各尖有安全存放城建档案的库房和设备,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湿度、温度,并备有防火、防盗、防晒、防潮、防蛀、防尘等设施。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及时为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服务。
凡获准专利或有偿转让的勘测、设计、科研成果等,原则上由产生单位按照保密及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凡单位撤销、变动或工程停建、缓建,其档案应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接受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县、区档案室及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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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精神,为加快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国有粮食企业要大力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现就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员分流的目标
据统计,全国国有粮食企业1997年底在职职工总数为317万人。从1998年起,要进一步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用3至5年时间,使国有粮食企业在职职工比1997年底减少一半左右。
(一)粮食收储企业现有在职职工180万人,到2002年底前要逐步减少一半左右。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和流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继续减少人员。
(二)粮油加工企业现有在职职工85万人,到2002年底前要逐步减少一半左右。
(三)城镇粮油销售企业现有在职职工52万人,到2002年底前要减少一半以上。
二、减员分流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定编定员制度。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分阶段减员目标和实施办法,以收储量定员;粮油加工企业以销定产,以产定员;城镇粮油销售企业以销定员。所有从业人员实行择优上岗。要清退长年临时工,严格控制季节用工。新办粮
食企业、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
(二)采取切实措施,分离附营业务。粮食收储企业要把粮食加工和多种经营等附营业务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独立法人,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人员分开,逐步减少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
附营业务企业和职工不再列入粮食业务统计。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对一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库点,以及产品不适销对路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要结合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进行资产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进一步向其他行业分流人员。
(四)城镇粮食销售企业要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减少从业人员;也可以扩大经营范围,向综合性企业发展,减少直接从事粮食销售的人员。
(五)实施减员分流的粮食企业涉及企业兼并和破产时,属于试点城市的粮油工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兼并的各项政策。个别符合破产条件的大型粮油工业企业,可按法定程序申请破产,由各地经贸委、有关银行将其纳入地方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指标中,报国家经贸委统一
平衡确定。
(六)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支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受新的人员。
三、妥善安置下岗人员
国有粮食企业在减员分流的同时,要努力做好安置工作,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
(一)粮食部门要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向粮食经营以外的行业分流人员。粮食企业要向粮油转化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发展,通过扩大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范围,推动富余职工的转岗、分流和再就业。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领导。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粮食企业下岗人员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三)粮食企业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期内,按当地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托管费用除企业承担一部分外,也要按当地政府规定从财政和社会
筹集的资金中解决一部分。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四)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四、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确保减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减员分流,不仅是扭亏增盈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做好减员分流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再就
业。
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搞好协调,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为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
创造条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1998年5月19日

关于市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

绍政办发〔2004〕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市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市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

  为规范对市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住宅转让交易的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现就市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如下:
  一、市区房改房及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在转让交易时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住宅分摊土地面积×年期修正系数。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为该住宅转让时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0%。住宅分摊土地面积由市国土局根据标准核定。对土地出让年限不到66年(含66年)的应按年期修正系数(见附表)进行修正。房改房属于出让土地的,则为补缴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该类住宅在办理转让交易手续时,由买房者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全额上缴财政。但对出让土地上的房改房收缴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原产权属于事业单位的,在扣除规费后50%上缴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原产权属于企业的,扣除规费后全额返还原企业;原单位已转制或不存在的则全额上缴财政。
  二、政府限定销售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转让交易时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土地收益。应缴纳的土地收益=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住宅分摊土地面积×年期修正系数。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为该住宅转让时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准地价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后的差额,土地取得成本按每平方米150元计算。住宅分摊土地面积由市国土局根据标准核定。对土地出让年限不到66年(含66年)的应按年期修正系数(见附表)进行修正。
  该类住宅在办理转让交易手续时,由卖房者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收益。
  对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销售的部分住宅(包括同一套住宅中按市场价购买超面积标准部分的住宅),其土地收益缴纳标准按该住宅转让时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0%执行。
  三、其它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的住宅在转让交易时允许住户选择,既可以按本规定第一条的原则与标准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也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不变,并仍按原市城建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征收房地产交易中土地收益金的通知》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四、凡是2001年1月1日起竣工并规划验收合格的住宅,土地出让年期的起始时间均从实际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按70年计算。2001年1月1日前竣工的,凡是钢混结构的住宅,土地出让年期的终止时间均为2070年12月31日;凡是砖混结构的住宅,土地出让年期的终止时间均为2050年12月31日;凡是砖木结构的住宅,土地出让年期的终止时间均为2030年12月31日。
  五、买房者或卖房者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土地收益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商品住宅办理土地登记。此文发布后,“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允许上市交易。
  六、为规范交易行为,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对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三条所述住宅,在办理房地产转让交易手续时,应先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告知交易双方有关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经济适用房住房,在办理房地产转让交易手续时,应先到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取得土地有偿使用凭证,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凭土地有偿使用凭证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上述住宅转让交易中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市城建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征收房地产交易中土地收益金的通知》不再执行。
  八、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年期修正系数

出让年期 70—66 65—61 60—56 55—51 50—46 45—41
修正系数 1.00 0.95 0.90 0.85 0.80 0.75
出让年期 40—36 35—31 30—26 25—21 20以下
修正系数 0.70 0.65 0.60 0.55 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