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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6:50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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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检察院


批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研)发(1987)6号文件(以下简称6号文件)下发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挪用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该文件明确规定:“在本文件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文件的精神处理。”据此,对于上述案件,尚未处理的,不应追究刑事
责任;正在处理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二、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金融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确认,此类行为即属贪污行为,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数额起点的,应按贪污罪来认定和处罚,因此,该文件未将此行为列入。
三、关于6号文件与原“两高解答”第一条第(四)项“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问题”的关系问题,该文件是对原“两高解答”第一条第(四)项的修改补充,因此,该文件下发后,原解答中第一条第(四)项条款即行作废。



198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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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木帆船海事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木帆船海事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55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转来你院1955年2月5日第208号请示收悉。关于木帆船海事赔偿责任的问题,经与交通部联系后,现答复如下:
(一)木帆船主原系船舶所有人具以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如遇海事发生时,亦应依“海事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船工过失所引起的海事赔偿,可否责令该船工与船主共同负担赔偿问题,“海事处理暂行办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以木帆船主绝大部分为个体劳动者,既亲自参加船上劳动,担任前驾长或后驾长,为切合此一具体情况并使犯有过失的船工受到教育起见,可以参照前政务院于1954年7月14日所颁“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规定的精神责令其担负部分赔偿责任,此与“海事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条文规定的精神并无抵触之处。
(三)船工因故意行为所发生的海事,其情形自较过失行为更为严重,除斟酌具体情况令其负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外,并须负刑事责任,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关于加强婴幼儿奶粉安全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婴幼儿奶粉安全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目前,卫生部已经组织农业、公安、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赴河北等地联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立即行动起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婴幼儿奶粉安全专项检查。一是组织开展市售婴幼儿奶粉的专项检查,一旦发现2008年8月6日前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立即登记封存,停止销售,追查其来源和去向,并监督企业尽快召回全部污染奶粉;二是组织开展辖区内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特别要对加工原料和成品进行三聚氰胺污染物专项检测;三是加强原料乳生产和售奶站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督力量和监控手段,确保奶源质量,严厉打击原料乳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四是及时诊断和治疗因食用受污染婴幼儿配方奶粉患病的婴幼儿,妥善做好善后工作;五是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每天下午5:00前上报工作情况,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处置并迅速上报。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