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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02:52  浏览:8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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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部正在对1993年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进行修改,并将于近期颁布执行。现将近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元月1日起,暂停对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一级企业的申报、审批工作,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后,按新的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颁布后,建设部将安排对全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审查,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具体的换证安排另行通知。
三、新的资质证书、资质申报表、资质年检表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颁布后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四、各地可将年检工作与此次换证工作结合起来,对现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清理,对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长期持证没有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19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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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国内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股业务行为,加强对国内B股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机构分业管理的原则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现就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的经营权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发行或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经营权后,方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开办B股业务。未经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金融机构不得开办B股业务。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视证券经营机构是否拥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发行或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的经营权,作为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股代理买卖及承销业务审查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迄今,共有90家中央及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发行或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的经营权,其中85家为证券经营机构(名单见附件),要求你所立即停止名单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B股交易业务。
四、请你们接到此文后即开始对你所经营B股交易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理,并于9月20日前将在你所经营B股交易的金融机构名单及按本文要求已终止经营B股交易的金融机构名单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一:具有“发行或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名录
中央单位17家:
1.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
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3.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4.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5.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6.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7.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8.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9.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10.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1.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2.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3.中国旅游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4.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15.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16.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17.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地方性机构60家
1.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
3.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
4.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
6.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
7.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8.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9.大连信托投资公司
10.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1.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2.江苏省证券公司
13.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5.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信托投资公司
17.珠海证券有限公司
18.广东证券公司
19.重庆有价证券公司
20.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21.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22.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3.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4.广州经济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25.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6.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7.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8.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9.湛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30.中国银行吉林信托投资公司
31.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32.中国银行河北省信托咨询公司
33.河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34.中原信托投资公司
35.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36.成都市信托投资公司
37.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38.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39.安徽省证券公司
40.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1.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2.武汉证券公司
43.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公司
44.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信托投资公司
45.云南省证券公司
46.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7.甘肃省信托投资公司
48.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
49.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51.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52.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53.广东广发证券公司
54.河南省证券公司
55.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56.上海申银证券公司
57.天津市证券公司
58.上海海通证券公司
59.湖北证券公司
60.三峡证券公司

附件二:具有“发行或代理发行集团内部企业外币有价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名录
中央单位5家:
1.宝钢集团财务公司
2.中远集团财务公司
3.吉林化工集团财务公司
4.武钢集团财务公司
5.仪征化纤集团财务公司
地方性机构2家
1.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财务公司
2.深圳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



1995年6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