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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02:05  浏览:9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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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试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5年4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要求, 切实杜绝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歪风, 进一步加强外经贸部的党风和廉政建设,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 结合外经贸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 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一、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在受理或办理审批进出口经营权、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外商投资项目、设立三资企业, 海外企业和机构在华设立常驻机构、出国举办展览(销)会、招商活动、进出口商品恺额及许可证的分配、政府贷款的分配、授外工程项目招标(议标)资金借贷拨付、基建指标审批、计划指标审批等各项外经贸具体业务工作中, 不准接受申报单位、承办单位以任何名义用公款举办的宴请。
二、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在采购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家具、药品等物资时, 不准接受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宴请。
三、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在招工、聘干、录用公务员、考察干部、选拨出国常驻人员、办理护照或答证、进行专项检查、开展审计活动、查办案件以及分房、调房等项工作和活动中, 不准接受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宴请。
四、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属企业来部办事,不准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部机关工作人部; 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准接受这种宴请。
五、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执行其他公务,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就餐时, 可由下级单位安排工作餐; 到外地出差时, 应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食宿, 个人不准提出超标准接待的要求。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对初犯者, 由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并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
2、对屡教不改者, 按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对违反规定举办宴请的单位的个人, 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
七、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从我做起”, 带头执行本规定、管住自己、管好自己; 并要按分级负责、一级管一级的原则, 从本单位抓起,认真加强对本单位或分管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检查, “管好自己的人”;本单位及分管单位人员违反规定又不严肃处理的, 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 鼓励群众检举揭发违反规定参加宴请的人和事, 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深入开展反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部党组。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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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七三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国对外贸易部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七三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3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七三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三年三月三日在布达佩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匈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张 毓 彬         科德门·费伦茨
        (签字)           (签字)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内务部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内务部

复函
云南省人事局:
一、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但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196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