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10:38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水利部


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提高水利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水平,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了《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4年3月1日


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以下简称文明单位)在全国水利系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建设的水平,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指全国水利系统所属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认可,经各级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推荐,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由水利部命名和表彰的先进单位,是全国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全国水利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主动服务,把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供可靠水资源支撑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基层单位建设,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争创文明行业,推动水利系统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对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全面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造福社会为宗旨,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水利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系统、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班子团结务实,勇于开拓创新。
  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宗旨,执政为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发扬民主,联系群众,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勤政廉洁,艰苦奋斗,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二)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领导班子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队伍、经费、档案资料四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干部职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并能积极参加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 坚持改革发展,工作实绩显著。
  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的治水方针,积极实践新的治水思路,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在水利工作中做出显著的成绩。水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群众满意率高;事业单位工作规范、优质高效;服务性单位周到细致,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同行业前列。
  (四)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大力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水利行业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干部职工工作态度端正,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能发扬团结互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积极提倡和发扬尊老爱幼、拾金不昧、言行文明、无私奉献的社会新风。
  (五) 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
  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崇尚科学,坚决反对各种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优生、优育,实行计划生育,做到生育率、晚婚率、节育率和独生子女率全部达标。充分发挥工、青、妇群众组织的积极性,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六)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
  坚持执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内部管理民主、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赃、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七) 严格遵纪守法,内部秩序安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案件,单位无责任事故,无群体性事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建设


  第八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向职工广泛宣传,使之成为全体干部职工共同的任务。
  第九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从基层抓起,打好基础。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积极参加水利行业组织开展的文明工地、文明灌区、文明测站、农村水电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等创建活动,并在本单位内部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小区、文明家庭和文明职工等活动,使创建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十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创建活动资料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创建活动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妥善保存管理。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二条 水利系统的各级机关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已经获得司(局)、厅、地(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两年以上,都有资格申报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第十二条申报资格的单位,都可按程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申报单位逐级向上申报,申报材料经各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以下简称各厅局)对提出申报的单位(含部直属单位机关和各厅局机关)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拟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申报)的名单。
  (三)提前公示。部直属单位和各厅局须将拟推荐(申报)的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或申报。
  (四)择优评选。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部直属单位和各厅局推荐(申报)的单位进行初审考核,提出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的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文明单位,在中国水利报和水利网站进行两周的公示。
  第十四条 被评为文明单位,由水利部发文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其中,部直属单位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它单位谁推荐谁负责,分别由部直属单位、各厅局负责。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第十六条 对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两年届期满后,应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参加复审的报告。其中,部直属单位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其组织复审;其它单位分别由部直属单位、各厅局对其组织复审。组织复审的单位要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交复审报告,提出是否保留文明单位称号的建议。经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水利部发文予以确认后,被复审的单位继续享有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届时不提出复审报告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复审申请,其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部直属单位和各厅局要建立文明单位的档案,主要内容是:文明单位申报表、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第十八条 被评为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水利部发文立即撤消其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严重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职工中有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大幅滑坡;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财务、价格政策或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3、干部职工中有传看黄色书籍和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受到治安处罚的。
  4、干部职工中有搞封建迷信和反科学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行业职业道德建设薄弱,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自律意识差,形象不好的。
  6、发生责任事故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的。
  7、对存在的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九条 被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评选;确已认真整改,又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再下一届的评选。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消、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的称号自行终止。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物质奖励,可参照所在地省一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执行。凡被撤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停止享受奖励待遇。因弄虚作假被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要追究其领导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追回已享受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驻马店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破产后进行药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药监局


关于对驻马店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破产后进行药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复函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药政局豫卫函药字(1998)第253号文转来河南省驻马店卫生局“关于对驻马店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破产后进行药品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处理药品经营企业破产案件,应按照《破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企业依法宣布破产后,破产企业所存药品属企业的财产,可依有关法律的规定拍卖偿还企业债务。
三、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在拍卖过程中,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
(一)企业经法定程序宣布破产后,对依法准备用来偿还债务的药品,要由药品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如果债权人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可以用已经检验合格的药品直接偿还债务。
(二)所有准备拍卖偿还企业债务的药品,包括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的和检验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拍卖。
(三)参加药品竟拍的必须是具有合法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医疗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
(四)药品拍卖所得用来偿还破产企业债务。
(五)严禁用未经检验的药品和检验不合格药品偿还债务。用来直接偿还债务的药品和准备通过拍卖来偿还债务的药品,在直接偿还债务时或拍卖前,必须出具药品检验部门的药品检验合格报告书。



1998年9月3日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与非洲部分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简称“受惠国”,名单见附件1)间的经贸往来,正确确定受惠国向我国出口享受特别优惠关税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受惠国进口的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但加工贸易货物除外。

  第三条 直接从一个受惠国进口的属于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清单中的产品,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一)完全在一个受惠国获得的产品,其原产地为该产品获得的国家。

  (二)非完全在一个受惠国获得的产品,其原产地为对其进行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一个受惠国获得的产品”,即完全获得标准,是指:

  (一)在该国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

  (二)在该国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

  (三)在该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在该国从本条第(三)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在该国注册或者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该国注册或者悬挂该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列产品获得的产品;

  (八)在该国收集的该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该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在该国加工所得的产品。

  第五条 下列加工或者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目的的,即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产品是否完全获得时应当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者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为“税号改变”标准或者“从价百分比”标准。

  (一)“税号改变”标准是指非一个受惠国原产的材料在该受惠国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者制造,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二)“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非一个受惠国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小于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离岸价格(FOB)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受惠国境内完成的,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其计算公式如下:

 

 

受惠国境外
的材料价值
+
不明原产地的
材料价值
×100%<60%

--------------------------------------------------------------------------------

离岸价格(FOB)


  1.受惠国境外的材料价值是指该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CIF);

  2.不明原产地的材料价值是指最早确定的在进行制造或者加工的一个受惠国境内为不明原产地材料支付的价格;

  上述“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第七条 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者装饰不应当视为实质性加工;企业生产或者定价措施的目的在于规避本规定条款的,也不应当视为实质性加工。

  第八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应当考虑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和工具的产地;也不应当考虑虽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但不构成货物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

  第九条 下列情况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当忽略不计:

  (一)随所装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

  第十条 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应当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直接运输是指:

  (一)货物直接从一个受惠国运输至中国关境口岸;

  (二)货物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但:

  1.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未进入该第三国(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3.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该第三国(地区)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三)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的进口货物,应当向申报地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在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2.出口国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3.货物的原厂商发票;

  4.符合本条第(二)项所列三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申报时应当提交由出口国指定的政府机构(见附件2)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各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80天。原产地证书用A4纸印制,正面所用文字为英语文字;原产地证书应当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和三份复写本组成:正本为米黄色,副本为浅绿色。

  第十三条 货物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及第二副本,第二副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认为必要时核查之用,第三副本应当由出口国发证机构留存,第四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第十四条 在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出口时,出口国海关在确认单货相符后,在其原产地证书上签署并加盖海关印章;货物在进口报关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经出口国海关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进境地海关验凭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准予进口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第十五条 在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可以通过中国驻相关受惠国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向受惠国海关或者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提出核查要求,要求其在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的90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受惠国海关或者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未能在90天内给予答复,则此货物不能享受特别优惠关税优惠。必要时,经对方国家同意,中国海关可以派员进行实地考察。

  在等待一个受惠国原产地证书核查结果期间,应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进境地海关可以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征收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先予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待出口国海关或者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核查完毕后,进境地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相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应当包括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产品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产品生产过程的产物。

  “生产”是指获得产品的方法,包括产品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者装配。

  “中国关境口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适用区域范围内的口岸。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非洲受惠国家名单

2. “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

3. 原产地证书格式(略)

附件1

非洲受惠国家名单

“受惠国”是指与中国完成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换文手续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包括:

  贝宁、布隆迪、佛得角、中非、科摩罗、刚果(金)、吉布提、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尼日尔、卢旺达、塞拉里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

附件2

“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

序号 国家 签证机构
1 贝宁 待定
2 布隆迪 商业和工业部、财政部
3 佛得角 海关
4 中非 计划、经济和国际合作部
5 科摩罗 待定
6 刚果(金) 待定
7 吉布提 经济、财政、计划和私有化部的间接税务局副局长办公室
8 厄立特里亚 贸易工业部外贸司
9 埃塞俄比亚 海关
10 几内亚 工商中小企业部、出口手续办理中心
11 几内亚比绍 待定
12 莱索托 税务总局
13 利比里亚 商业和工业部
14 马达加斯加 工贸部
15 马里 待定
16 毛里塔尼亚 待定
17 莫桑比克 海关
18 尼日尔 商会
19 卢旺达 税务局
20 塞拉里昂 国家税务局(包括下属海关)、商会
21 苏丹 商会、外贸部
22 坦桑尼亚 税务局(所属海关)、商会
23 多哥 工商、运输与保税区发展部
24 乌干达 贸促会
25 赞比亚 税务局(包括下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