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00:12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12月26日 财库[2003]126号发布)

  为规范地方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对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仍然实行收付实现制,仅对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形成的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按规定实行个别事项的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
  二、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各级政府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准确核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
  四、尚未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财政总预算会计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
  五、地方财政核定年终预算结余后,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有关核定结余资金的凭证,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下年度实际支用后,冲抵“暂存款”科目,即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六、各地财政部门对采用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的有关事项,应当在财政决算报表编报说明中作出专题说明。
  七、本规定自2003年度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健康开展,充分发挥其优势,提高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的要求,总结各地贯彻我部颁发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卫科教发〔2000〕474号)的经验,现就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重要意义
现代远程医学教育是我国医学教育体系的新形式和重要手段。现代远程教育主要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提供直播教学、录播教学、现场转播、远程学术讨论咨询、课程高速下载、网上浏览和光盘邮寄等多种方式的教育培训,具有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传播速度快,培训面广的特点,能够为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及时、方便、快捷和相对经济的服务。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我部审批的“好医生”网站和“双卫网”充分利用了网络资源优势,在防治非典培训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当前,我国社会正走向知识化、信息化、现代化,作为知识技术密集型的卫生行业,单一的传统教育模式已无法满足广大卫生技术人员需求,积极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是时代进步、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医学科技迅猛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加快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改革医学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迫切需要。
二、进一步明确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对象和学习内容
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已经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其教学内容主要为知识性、理论性内容,涉及临床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内容可通过远程教育辅助教学。
卫生部已经制定颁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乡村医生培训基本要求》以及各种岗位培训规范,因此,在开展针对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教育、全科医师培训、岗位培训和乡村医生教育过程中,均应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手段,丰富教育资源,增强培训效果。
三、逐步建立现代远程医学教育教学体系
硬件建设是现代远程教育的基础。各地要统筹规划,利用社会资源,抓住机遇,加快网络建设,通过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按照我部与“双卫网”达成的合作意向,“双卫网”可免费为各地卫生机构安装卫星接收设备;设备的维护和网络使用费用由该网站与各地协商确定。建议尚未建立远程教育网络的地区应与“双卫网”主动联系,尽快安装卫星接收设施,为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奠定基础;已经安装远程教育设施的地区应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资源的闲置浪费,提高设备使用的效率和效益。
课件是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重要载体。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积极研发适合各类教学的课件。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研究开发一批优秀的课件。要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课件目录,定期展评,以供教学单位选择。要建立优秀课件评审制度,筛选出技术含量高、教学效果好的课件加以推广应用。
师资队伍建设是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关键。远程医学教育师资必须具有现代教育理念,能熟练运用先进的网络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手段,能组织研发课件和利用远程手段开展教学。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培训和交流,逐步建立起一支结构合理、技术精湛、师德高尚的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师资队伍。
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学员实行注册和考核制度。要研究适合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管理的计算机软件,实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保证培训质量,促进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质量监控,完善管理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卫生部负责对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卫星网络、计算机网站的审核和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网站进行审核。要制定远程教育规划和计划,做好组织管理工作。要为培训提供有利条件,加强对培训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注重对培训质量的评价与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引导,支持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远程教育学习;要采取措施保证远程教育质量,防止替考现象。
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网站要严把教学质量关,使课件制作、播放、考试考核等环节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国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管理仍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目前不宜由网站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或证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学分管理,杜绝滥授学分现象。
现代远程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和手段,但不能完全替代其他教育形式,面对面的教育和交流仍然十分必要。通过远程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比例一般不超过30-40%。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对通过远程教育取得的学分做出相应规定。



二○○四年一月七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市郊各区县的农村外,在本市其他地区经营饮食、娱乐和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服务行业(以下称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是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按权限划分,对辖区内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文化、交通、市容环卫、卫生、市政、商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兴办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应先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和申领营业执照。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审批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经营场所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他超标准排放噪声污染的加工厂(点)。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不散烧原煤,并使烟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设置收集、排放制作食品产生的油烟、异味的装置和专门的烟囱,且烟囱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三)对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污染,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的措施,并缩短夜间经营时间,使界外噪声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不在主要街道旁直接面向行人处或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对设在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采取降噪、隔声措施,使噪声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使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符合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不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将未采取防治措施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
(六)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污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和进行年审;
(七)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所造成的污染。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应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有关证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饮食娱乐服务行业严重污染环境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通知者必须认真按照执行。
第十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停止营业或使用,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根据危害后果,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