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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2:15:40  浏览:9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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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2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加强在文化和教育领域的合作,就一九八七至一九八九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教育和科学
  1.中方每年向丹方提供十五个奖学金(一百五十个月)。每位丹麦本科生一般享受十个月的奖学金。
  其中部分奖学金可转为为丹麦大学毕业生和研究人员提供的短期奖学金(即三至六个月)。短期奖学金获得者应被中方作为博士生和硕士生接受并享受每月最高奖学金。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协助奖学金生接触必要的研究资料及有关研究所、档案馆及图书馆。国家教委表示愿意为奖学金生接触由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的有关研究院、档案馆和图书馆提供协助。
  2.丹方每年向中方大学毕业生和研究人员提供一百一十个月的奖学金(不包括国际组织提供的在丹麦学习的奖学金)。双方同意这类奖学金的学期为十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丹麦政府的代表国际开发署签订的专门协议还将进一步提供有关两国开发合作的奖学金(参照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丹麦国际开发署至北京教育部函)。
  3.双方同意为对方一定数量的学者、专家自费到本国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习和考察提供方便。
  派出方应提前四个月,最好于每年四月底前,向接待方提供有关学者、专家的材料。
  一旦经外交途径正式批准,这些专家、学者将有权享受具体的协助,如要求被介绍到有关研究所、档案馆及图书馆以及接触必要的研究资料。
  4.双方每年互派三名教授或学者到对方国家的高等院校或其所属研究机构进行为期不超过四周的讲学和学术考察活动。如需延长,由双方另行商定。参加讲学和考察的教授或学者的人选应先由接待方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名,经商派出方确认后,再由接待方发出正式邀请。
  5.双方鼓励两国对口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所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与合作。
  6.双方将鼓励本国的教授、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类活动提供方便。
  7.丹方鼓励奥胡斯大学东亚学院继续聘请一名汉语教师。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为此提供方便。
  8.为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换一至两个由三至四名教育家组成的代表团,时间一周,具体细节另商。
  9.双方将参照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丹麦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长会议的意向书尽力发展两国在职教育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10.中方邀请丹方派一个三至四人的代表团访华了解中国职业培训及技术教育情况以考虑双方在这一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包括派教师及辅导员访问丹麦的可能性。

 二、文化艺术
  11.为促进双方文化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合作,双方将以逐项商定的方式,在有关文化领域内互派人员进行访问。中方希望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派文化界人士代表团互访。访问的日期、人数、天数及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2.双方将鼓励艺术团体进行交流。中方希望派一民乐团(约十五人)或一京剧团于一九八八年访问丹麦。
  丹方希望派一小型皇家歌剧团于一九八九年访华演出丹麦作曲家的室内歌剧。
  丹方将邀请中方一个小型舞蹈家小组到丹麦皇家芭蕾舞团进行考察。中方将邀请一位教学方面的专家带二至三名可作交流表演的演员来华排几个布农维勒式的小节目。
  1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双方将尽力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或文献展览。举办展览的具体设想应由派出方提前一年(大型展览提前一年半)提出,并征得接待方同意。
  中方建议一九八七年派一漆画漆器展,一九八八年派一中国书画展览去丹麦展出。
  中方注意到丹麦装饰艺术博物馆将于一九九0年庆祝一百周年纪念以及希望届时接待一个由一百件展品组成的元、明、清青花瓷展的愿望。此项目将由中方有关单位与丹麦装饰艺术博物馆协商。
  丹方将于一九八八年派一由约三十五幅重要绘画作品组成的绘画展到中国展出。这些作品反映了一七八0年至一九八0年丹麦文化艺术发展的历史。
  14.双方将鼓励两国图书馆,特别是哥本哈根皇家图书馆和奥胡斯大学国立图书馆与中国主要研究性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中方希望派一安徒生童话研究人员赴丹麦考察两周,具体日期待定。
  15.双方将尽力互派一个少年儿童书籍展。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16.双方将鼓励中、丹作家间的直接合作。
  17.双方将鼓励翻译对方国家的文学戏剧作品。
  18.双方将鼓励发行和交换介绍本国民族音乐的唱片和录音母带。
  19.双方鼓励两国电影界的直接合作。
  20.双方将鼓励在建筑领域的合作。双方有兴趣互派建筑学家访问讲学。

 三、新闻、出版
  21.双方鼓励两国新闻界进行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双方有关新闻机构直接商定。
  22.双方互换一个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23.中方建议双方合作出版介绍中国情况的书籍。中方可提供英文版本供丹方选择,也可由丹方选题,中方协助编辑,双方合作出版。

 四、广播、电视
  24.双方将鼓励两国的广播、电视机构开展合作。这类合作的条件将由有关机构直接协商决定。

 五、体育
  25.双方鼓励和支持在体育领域的合作。具体项目将由双方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六、财务规定
  26.双方同意,本计划的交流项目将根据以下财务规定执行:
  (1)相互访问:
  对进行为期不超过四周的短期访问的人员和团体,派出方负担其派出人员往返于接待方首都的旅费,接待方负担访问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所付的医疗费。
  对超过四周的交流项目,其费用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奖学金:
  本计划第一项中提及的奖学金包括食、宿、免费医疗、学费和一小笔用于额外开支的费用。
  奖学金获得者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3)艺术团访问:
  艺术团访问的财务条款将由双方组织者逐次商定。
  接待方将尽力为演出的安排,包括协助选择演出经纪人及剧场等提供方便。
  (4)展览:
  ①派出方将负担展品往返接待方首都的运费。有关用于印制接待国语言或英、法、德语的展览画册和目录的资料,派出方必须至少在开幕前两个月寄给接待方。派出方负担随展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展品往返接待国国际运输途中以及在展览期间的保险费。有关特别重要的和价值高的展览的保险费用将通过双方的特别协议另定。
  ②接待方负担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在本国内至少两周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所需的医疗费,并负担展览会的一切费用,包括广告,提供必要的展柜,展室和工作人员所需的费用。
  ③接待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展品。展品如有损坏,接待方应为派出方提供用于向保险机构索赔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负担提供文件和进行调查所需的费用。

 七、通则
  27.执行本计划的细则,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8.在本计划期满前三个月,双方代表将于一九八九年在哥本哈根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之间的下一个文化合作计划进行商谈。
  本计划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底。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两个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丹麦王国政府代表
     邢 秉 顺             本特·希勒里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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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加快投资结构调整,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能够增强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城建设施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五)旅游、现代物流、创新服务等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
  (六)利用外资规模较大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按阶段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全市100个年内计划新开工和结转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以下简称重点推进项目)是指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标准,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拟于未来二至三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市发改委组织筛选、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属地原则及隶属关系,按照重点项目筛选的范围和要求,组织筛选本区域、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报列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
  (二)市发改委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在征求市经信、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必须首先经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基本完成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等有关建设手续;
  3.交通、能源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高新技术、服务业、社会民生及其他项目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结转续建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
  (二)重点推进项目的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前瞻性,能够对地方乃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拉动作用的项目;
  2.交通、能源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规模应在5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服务业、社会民生及其他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亿元以上。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市发改、经信、住建、监察、财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一)成立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统管全市重点项目的筛选和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分析市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和业务管理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协调项目建设的资金、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建设。
  (三)项目法人单位是重点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点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市、县领导帮包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市级帮包领导要定期到项目单位和企业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县级帮包领导要随时指导项目建设,参与项目工程计划的制定,监管项目的实施;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筹建,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并定期向市、县帮包领导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行月调度、季分析、半年观摩检查、年终全面考核制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在聊城日报和电视台进行公布。市、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调度、汇总、分析工作,市政府进行项目进展情况的季通报和组织半年观摩检查,市委、市政府进行年终全面考核。县(市、区)发改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的项目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及下月工作计划。市发改委汇总后,每月15日前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重点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各类报批或审核手续,完成项目立项、环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开工前的各项必要条件。严禁未批先建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未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通信和用水、用热、用气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对投资规模大、科技水平高、支持带动性强的项目,用地指标由市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根据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市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项目银企对接会议,确保全市及市外商业银行最大限度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市、县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要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特别是在申报争取上级扶持资金时要优先考虑。
  人民银行聊城支行和市银监局要加强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加强对县(市、区)的考核,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个数、年度完成投资总量、完成年度计划比重、项目投资结构等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年度考核的重要单项内容,进行考核。对考核前三名的县(市、区),在全市年度经济综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末位的县(市、区),当年不得评为全市年度经济综合考核前三名。
  第十六条 加强对部门的考核,对参与帮包项目的市直部门,主要考核部门帮包项目实施进度、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效果等;对没有帮包项目的市直部门,主要考核部门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效果等,同时,市级帮包领导将对有关部门进行评议。依据考核结果,对工作好的部门,在全市年度经济综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并进行表彰奖励。对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不到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对故意设置障碍,使重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障项目按期完成。对按计划建设实施,施工管理规范的前十名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延、概算失控、质量低劣和损失浪费严重的,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分;出现安全事故的给予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广州市中学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中学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广州市中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和待遇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富余人员,是指按编制定额和优化组合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后的落聘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教育局所属的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师范学校、聋人学校、盲人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已经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的其他单位的全民所有制教职工。
第四条 学校和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排富余人员的工作,以解决好生活问题。
富余人员的安置,原则上应在教育系统内部解决。市人事、劳动部门亦应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做好此项工作。具体手续,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的主管单位(区、县、局)办理。
第五条 富余人员中的教师,能胜任勤工俭学工作或学校行政工作的,可改任勤工俭学工作或学校行政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按中央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胜任或基本胜任本职工作的富余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市教育局批准,可在全市教育局系统内流动,也可列为待聘人员。
待聘人员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临时性工作。待聘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由原单位按月发给其标准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与工龄津贴之和,下同),和中央、省市规定的各项固定补贴(不含奖励工资,书报费,下同)。并视其工作情况和表现,可适当发给补贴。
(二)原单位或其他单位如工作需要时,应由原单位通知待聘人员限期顶岗代课或代职。被通知的人员如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服从安排的,经市教育局批准,每月减发标准工资50%;逾期三个月仍不到顶替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待聘期间可计算工龄,不计算教龄,如顶岗代课的,可计算教龄。
(四)待聘人员在市、区、县、镇教育部门所属单位之间借调的,借调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借出、借入单位双方议定;借调期间,可计算工龄,如从事教学工作的,也可计算教龄。
第七条 富余人员如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符合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粤府〔1984〕164号),即男年满五十五周岁,
女年满五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的,本人要求离、退休,经原单位同意,市教育局批准,可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八条 富余人员如病休一年以上或精神病,癌症患者持有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院证明,确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编制部门批准,可列为编外人员。
编外人员在治病期间,由原单位按月发给其标准工资和书报费及中央、省、市规定的各项固定补贴。所需经费按规定另列。
第九条 富余人员患病,持有区、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确属暂时不宜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病假;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富余人员中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待遇,按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16号)执行。
第十一条 富余人员非经单位指派而要求离开原单位脱产学习的,必须经原单位同意,市教育局批准。学习期间,原单位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标准的80%发给其生活费,所需学习费用由本人负责,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教龄。
学习期满后,成绩良好,原单位或市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工作或推荐给有关部门安排工作。如安排在原单位或本市教育系统工作的,原所缴交的学费,由安排工作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不胜任或不宜任本职工作的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辞职。获准辞职的,按工作年限长短,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工龄不满五年的,发给三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龄满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发给六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龄
满十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的,发给九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第十三条 不胜任或不宜任本职工作的富余人员,可在市教育局系统外流动。如单位未能安排临时性工作,求职期间,在第一年以内的,原单位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80%发给其生活费;第二年内按标准的70%执行;超过两年的,参照市劳动局穗劳险字〔1988〕1
1号文件规定标准每月发给其困难补助费。求职期间,因健康原因不宜任本职工作的,可计算工龄,但不计算教龄;非因健康原因不胜任和不宜任本职工作的,不计算工龄、教龄。对已在市教育系统外找到接收单位并已上岗三个月(含个体劳动)又有较固定的劳动收入的,原单位应为其办
理调动手续或停发工资及其他劳保福利待遇。收缴工作证、公费医疗证等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不胜任或不宜任本职工作的富余人员,由学校安排临时性工作的,第一年内,由原单位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待遇执行。第二年内按规定标准的95%执行;超过两年的,单位不予安排临时性工作,可参照市劳动局穗劳险字〔1988〕11号文件规定标准每月发给
其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条文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市属各区、县教育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附:
一、“不胜任本职工作”和“不宜任本职工作”的说明: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教育局核准,可确认为不胜任本职工作。
1.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时,经评审,认为不符合任职条件者;
2.虽确认了任职资格,但聘任(任命)后,经原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考核和行政会议或校务委员会审议,党政领导讨论通过,确认不能履行本职级乃至最低职级职责,不完成原单位分配任务者:
3.按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不能担任本职工作者。
4.违法乱纪,受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不宜任本职工作。虽然具有担任本职工作资格,但因健康原因,经市级医院证明不适合从事本职工作,又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则确认为不宜任本职工作。
二、聘任程序:
(一)由校长(或园长)公布全校的各个工作岗位,数额,以及每个岗位的主要职责;
(二)本人申报聘任哪种职务;
(三)原单位领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四)校长(或园长)提出聘任初步方案,并征求党组织意见;
(五)行政会议讨论,最后由校长(或园长)审定,并与受聘者签订岗位目标责任合同,发给聘书。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校长(或园长)提出的聘任方案与党组织意见不一致或群众反映意见较大时,可采取协商的办法逐步取得一致。如确实无法取得一致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裁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一周内作出决定。



199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