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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00:22  浏览:9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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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国家教委


1991年国家教委颁发《关于大力发展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意见》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含成人教育中心校,下同)迅速发展。1994年全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已达42532所,年培训总人数为2400多万人(次)。培养出一大批科学致富带头人、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乡镇企业生产骨干与管理人才。成为全面提高农村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加农民收入,振兴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的重要教育阵地。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发展,根据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中等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分别要求,制定《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九五”规划,在加快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基地建设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培训效益,有计划地建立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到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10%左右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达到示范校标准。

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可按初级中学建制。
第三条 学校独立设置,布局合理,教学管理、生活秩序良好。搞好校园绿化,做到整洁、优美。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通过具体措施,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新型劳动者。
第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由乡(镇)主要领导兼任主任。专职校长兼任常务副主任,教育、农业、科技、财政、乡镇企业、武装、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校务委员会坚持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的原则,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制订教育培训规划和措施;聘用专、兼职教师;筹措办学经费并监督经费的合理使用;研究解决办学和教学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成人教育事业,熟悉教育管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脚踏实地的开拓进取精神。
第七条 示范性学校的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专职校长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任命,并配备相应的专职校务管理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协助校长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有专用教室、办公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仪器室、资料档案室等。实验实习基地:城郊区乡(镇)不少于5亩,农村乡(镇)不少于10亩。
经济发达地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关教学用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
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关教学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
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关教学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有与教学相应的教学仪器设备。
经济发达地区:学校配有教学仪器、教学挂图、常用教学标本300套(件)以上,图书资料2000册以上;建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配有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电脑等电教设施。
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学校配有教学仪器、教学挂图、常用教学标本200套(件)以上,图书资料1500册以上;配有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等电教设施。
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配有教学仪器、教学挂图、常用教学标本100套(件)以上,图书资料1000册以上;配有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等电教设施。
第十条 学校建立校办厂(场)或生产实验实习基地,加强实践环节,把学校办成人才培训、生产示范、科技试验与推广、咨询服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教育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学校有一支事业心强、胜任教学、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学校专职教师要按当地总人口的万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举办脱产班和“3+1”分流职业初中班,应适当增配专职教师,按每班2至3名配备。专职教师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60%以上。兼职教师由校务委员会研究聘用,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专职教师的转正、晋级、评定职称、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均与同级普通学校的教师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教师要通过培训、自学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倡教师一专多能,文化课教师至少要掌握二门以上实用技术,专业课教师要具备多种技能,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指导学员实习和科学实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行政、教师、教学、总务、财务、档案、图书资料、实验仪器等各项科学管理制度,并不断充实完善。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制订教育、教学(培训)计划,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完备的教学档案和学籍管理档案,加强人才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采取地方财政、集体投入、收取学杂费、教育部门奖励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解决。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厂(场)和开展有偿服务,增收节支,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生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积极开展扫除文盲教育,使本乡(镇)青壮年人口中的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根据学文化与学技术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扫除剩余文盲,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巩固扫盲成果,不断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常年办学,紧紧围绕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举办多层次、多规格、多门类的培训班,其中举办一年以上的长班两个以上。培训规模按教学时间在20课时以上受训人数计算,学校年培训总数,经济发达地区每校不少于1000人(次),经济中等发达地区每校不少于800人(次),经济欠发达地区每校不少于500人(次)。
经济发达和经济中等发达地区要把培养初、中级人才摆到重要的地位。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培训当地适用人才为主,有计划地培养初、中级人才。
第十八条 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学校要积极参与实施“燎原计划”、“星火计划”、“丰收计划”,每年承担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二至三个,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培训,辐射面达90%以上,同时培养一批科技致富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大力开展乡镇企业职工、技术骨干、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并取得明显的成效。加强与普通学校、职业学校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示范性学校师资和设施的潜力,积极参与开展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继续教育;积极参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培训和其他有关资格证书的培训。
第二十条 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员进行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人口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生活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办出特色,提高办学效益。要充分发挥学校的辐射作用,指导村和企业办学,培训村(厂)成人学校教师和技术骨干,使行政村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办学面达到95%以上,建立科技示范联系户,带动各村普遍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加快农民致富步伐,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示范性学校要进行评估,经评估达不到标准的,撤消其示范性学校的资格和名称。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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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瑞芬太尼、扎莱普隆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瑞芬太尼、扎莱普隆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加强瑞芬太尼、扎莱普隆等药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瑞芬太尼(Remifentanil)、舒芬太尼(Sufentanil)的原料药(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其制剂按麻醉药品管理。
  盐酸瑞芬太尼注射液和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已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这两种药品由麻醉药品经营渠道经营,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到辖区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按规定购用。

  二、扎莱普隆(Zaleplon)、氯氟卓乙酯(Ethyl Loflazepate)、唑吡坦(Zolpidem)、羟基丁酸(Hydroxybutyric acid)的原料药(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其制剂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生产扎莱普隆、唑吡坦、羟基丁酸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在上述药品标签上加注精神药品标识,并在药品说明书[注意事项]中注明“本品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内容。

  三、将氨酚氢可酮片(商品名:耐尔可,规格:重酒石酸氢可酮5mg和对乙酰氨基酚500mg)、氨酚羟考酮片(商品名:泰勒宁片,规格:盐酸羟考酮5mg和对乙酰氨基酚325mg)、氨酚羟考酮胶囊(商品名:泰勒宁胶囊,规格:盐酸羟考酮5mg和对乙酰氨基酚500mg)3种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四、根据联合国第46届麻醉药品委员会通过将安咪奈丁(Amineptine)列入《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的决议,以及二甲基安非他明(Dimethylamphetamine)的依赖性潜力和滥用情况,将这两种药品(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五、鉴于去甲基麻黄素(Norephedrine)已列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1988年公约》)管制,以及甲基麻黄素(Methylephedrine)为制造二甲基安非他明的化学前体,为此,将去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素(包括其同分异构体和可能存在的盐)按《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六、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上述管理规定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同时应加强对上述药品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去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素应立即实行《购用证明》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其流通领域的监管。

  七、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辖区内上述药品原料药及麻醉药品制剂2003年下半年追加生产计划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名单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十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3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信用贷款)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确保按时偿还信用贷款本息,防范和化解财政和金融风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湖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5〕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对长沙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社会发展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城投)作为市政府信用贷款的借款主体。
  第四条 信用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含宽限期5年),贷款利率结合具体项目行业和客户情况给予适当优惠。具体项目贷款期限、利率,由借款主体与开行签定的项目借款合同约定。
  二、项目贷款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请信用贷款:
  (一)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和长沙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的“三化”战略,对全市经济社会有明显带动作用;
  (二)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
  (三)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前期工作;
  (四)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五)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自筹资金基本落实;
(六)其他由市政府认可并符合开行贷款条件的。
第六条 市政府平台下的项目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负责筛选和申报,经开行总行核准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
三、贷款资金的借入与支付
  第七条 长沙城投负责与开行省分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报市财政备案。
  第八条 长沙城投在开行省分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15日前,需提交以下项目资料及借款申请,经市财政审查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与开行省分行签订项目贷款合同及办理贷款手续。
  (一)项目单位使用贷款资金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分年贷款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二)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项目单位近3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五)长沙城投的还贷计划、还贷资金来源及相应担保条件;
  (六)县、区财政部门的书面承诺。
第九条 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开行省分行对使用信用贷款的项目实行全过程资金账户管理,长沙城投在开行省分行或开行省分行指定的银行开设一般结算账户,办理贷款资金的发放、拨付手续。
  第十条 长沙市信用贷款按照“逐级申报审核,长沙城投统一支付”的办法集中审核支付。
  (一)集中支付资金来源:以长沙城投为借款人,用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信用贷款;集中支付资金范围:贷款项目在市政府批准的投资范围内且符合开行支付条件和用款计划的各项支出;集中支付资金审核责任单位:由长沙城投资金集中审核支付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审核办)履行审核责任。
  (二)集中支付资金审核依据
  1、预算计划。经过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财政、长沙城投共同研究并经市政府主管城建的副市长批准的月度(季度)资金拨付预算计划。
  2、工程进度统计表。各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并经市建委确认汇总的项目月度建设进度情况统计表。
  3、相关合同复印件。按资金审核办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需要提供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4、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征地拆迁资料。经长沙市拆迁办公室(或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的征地拆迁概算和决算资料。
  5、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程决算资料。经长沙市投资评审中心审结的工程决算资料。
(三)资金审核办应及时对符合集中支付资金条件和资金预算计划的项目进行审查报卷,并报市财政审批同意后,再报开行省分行复核批准申请使用信用贷款资金。
(四)集中审核支付资金具体实施细则由长沙城投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实行。
四、信用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十一条 市政府按照《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归集偿债专项资金。
  借款主体负责借款项目贷款本息的偿还。没有偿债能力或偿债能力不足的,市政府可视需要对借款主体给予补贴,并将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贷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擅自处置,经市政府批准处置的,其收益应全部用于偿付信用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经开行同意,长沙城投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资金在报开行核准后,可直接用于对新项目的投资。新项目申请贷款的各项政策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长沙城投及用款主体要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信用贷款资金。长沙城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用款单位收取借款手续费。要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避免资金沉淀,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用款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编制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财政和开行省分行报送经过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贷款资金对账制度。季(年)末,长沙城投分别与各用款主体、开行省分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并向开行省分行提供书面对账报告。
第十七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长沙城投和用款主体资金使用及工程预决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截留和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市财政将通知开行省分行停止办理相关项目贷款的发放和支取。有关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用款主体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八条 长沙城投和用款主体要主动接受开行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的审计。审计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六、附则
第十九条 各项目用款主体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