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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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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200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 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由于此前我国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分别为五年和三年,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未能同步进行。从全国各地情况看,产生本届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间基本为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年底,产生本届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间基本为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年底。按照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以县、乡两级人大任期满五年来推算,各地县、乡两级人大下次换届选举的时间有下列四类情况:第一,乡镇人大应于2006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县级人大应于2007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的,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第二,乡镇人大应于2007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县级人大应于2008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的,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北京、山西、内蒙古、福建。第三,上海市的乡镇人大应于2006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县级人大应于2008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第四,县、乡两级人大都在2007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的,有6个省(自治区),包括:湖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从实际情况看,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也不是都在同一个月内进行,均有一个时间跨度,从开始到结束,短的为两个月,长的将近一年。
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不同步,不仅不方便选民参加选举,而且也不利于选举的组织和节省选举成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使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考虑到有利于协调县、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事安排,有利于组织选举和减少选举工作的成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使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能够同步进行是必要的。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换届选举的时间不一致,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问题作出决定,不宜在全国范围内规定一个具体时间,而应当考虑确定一个时间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此期间内作出安排,报经同级党委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使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县、乡换届选举在下一届能够同步进行。
由于全国上一次县级人大换届选举是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年底进行的,因此,本届县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时间为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年底,比本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时间稍迟一些(全国乡镇人大换届时间基本为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年底,个别地方为2008年上半年)。为了实现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作为工作安排,各地需要适当调整本届乡镇人大的换届时间。同时,考虑到2008年初全国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在此之前省级人大一般应当完成换届选举。为了使新的一届县级人大代表按期选举新的一届上级人大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应尽量安排在省级人大换届之前完成。基于以上考虑,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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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1984年9月13日,国家海洋局

分局总工程师是技术行政职务,是在分局局长领导下的科学技术总负责人。
分局总工程师职责如下: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及科学技术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相应的技术文件。
二、组织拟制分局科技发展、科技教育规划,经批准后,指导业务工作职能部门制订计划,组织实施。
三、主持拟制或审查科技项目的研究计划、科技设施放建造方案及工艺布局,审定和签发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主持技术职称评委会工作,制订技术考核标准、方法,组织评定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职称。提出对科技人员的合理使用以及晋级、奖惩的建议。
五、审查技术装备的采购计划,并组织人员培训与验收。指导与监督对技术装备的正确使用与维修保养。
六、负责质量管理及主持组织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评价工作。
七、组织学术交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及处理重大技术问题,不断提高海洋监视、监测和船只技术管理等科技水平。
八、直接分管情报资料、标准化、计量鉴定、科技档案部门的业务技术工作。
九、其它应由总工程师处理的问题。
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从源头上加强节能降耗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经贸委作为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之前,同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组织节能专题评估和审查。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申报材料中应当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节能篇)。
节能篇的编制由项目投资业主负责,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年耗电在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经节能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对节能篇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节能评估报告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意见是项目审批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审批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项目节能篇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等;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五)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及其节能效果;
(六)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七)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措施;
(八)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设计;
(九)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情况;
(十)热电联产等其它单项节能工程工艺流程、设备选型、节能量计算以及经济技术分析;
(十一)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能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十二)新增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有关用水指标,采用节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十三)建筑节能: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燃料的实物能耗、综合能耗总量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等指标,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统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以及建筑节能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方面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十五)项目所需能源供应保障情况;
(十六)能源管理和节能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十七)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应当由符合下列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实施:
(一)具有一定固定资产、固定工作场所和必要工作条件,并经有权部门注册登记的事业法人;
(二)能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能够独立编制影响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程分析、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节能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8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节能评估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登记于该机构的节能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节能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本市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并及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是否选用国家和省、市已公布淘汰的用能设备以及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禁止)的工艺;
(二)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产品定额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五)单项节能工程项目(如热电联产、余热发电)和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
以上内容,其中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则节能评估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如实出具评估报告,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公平;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商业机密。凡参与项目节能篇编制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评估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超过本地区行业单位产品平均能耗的项目和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本地区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数的项目,提出质疑和否定。
第十三条 通过节能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节能评估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或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应当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合理用能的竣工检验,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估、检查和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节能篇)编制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主要原则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
2.本市有关规定;
3.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技术导则;
4.其他。
(二)主要原则。
1.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2.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原则;
3.设备选择原则。
二、能源品种选用和项目能耗
(一)能源品种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
1.主要能耗设备;
2.设计纲领的年综合能耗,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位能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位能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表一:主要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品种及年需要量

序号 主要能源及含能工质名称 计量单位 年需要量 其 中 备注
购入量 自产量 其他
实物 标煤 实物 折算系数 折标煤 实物 实物 实物
折标煤 折标煤 折标煤
1 电 kWh t
2 动力煤 t
3 天然气 M3
4 液化石油气 t
5 柴油 t
6 新鲜水 kt
7 蒸汽 t
8 压缩空气 km3
9
10
年总需要折标煤(t) 包括采暖
不包括采暖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表二:能耗指标比较表

序号 类 别 项 目 单 位 本设计指标 行业规定指标
1 产品能耗指标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标煤) t/单位产品
2 工艺专业能耗指标 单位产品_____工序综合能耗(标煤) t/单位产品
单位产品_____工序综合能耗(标煤) t/单位产品
单位产品_____工序综合能耗(标煤) t/单位产品
3 公用专业能耗指标 功率因数
每km3压缩空气耗电量 kWh

三、节能措施综述
(一)新工艺、新技术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其节能效果;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二)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三)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情况;
(四)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措施;
(五)能源计量仪表配置情况;
(六)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空压机和空调、制冷设备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七)其他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四、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五、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情况和能源管理人员的设置情况。

附件2:
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信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类型 □公用建筑 □居住建筑 □工业项目 □基础设施 □其它
建筑面积(m2)
产品/生产能力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需要折标煤量(吨标准煤)
电力 (万千瓦时) 1.229
天然气 (万立方米) 12.143
热力 (百万千焦) 0.0341
原煤 (吨) 0.7143
洗精煤 (吨) 0.9
其它洗煤 (吨) 0.285
型煤 (吨) 0.6
原油 (吨) 1.4286
汽油 (吨) 1.4714
煤油 (吨) 1.4714
柴油 (吨) 1.4571
燃料油 (吨) 1.4286
液化石油气 (吨) 1.7143
焦炭 (吨) 0.9714
其他焦化产品 (吨) 1.3
炼厂干气 (吨) 1.5714
其他石油制品 (吨) 1.2
其他燃料 (吨标煤) 1
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