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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3:36:53  浏览:8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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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及抵扣金额的确定
(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若应退总额大于欠缴总额,按欠缴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若应退总额小于欠缴总额,按应退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
五、关于抵扣业务的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一)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同一款、项级预算科目时,税收会计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作抵扣业务的账务处理。由于目前应缴未缴滞纳金在账外核算,应先根据实际抵扣的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扣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没款,借记“多缴税金”、“提退税金”或“减免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二)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不同款、项级预算科目时,应视同退税进行管理,并按以下方法办理:
1.在实际抵扣时,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根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一式三联《调库通知书》(具体式样由各地参照科目更正通知书商当地国库制定)。第一联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第三联送国库审核后,第二联由国库作调库凭证;第三联由国库签章后随收入日报表退送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入库税金调账的会计凭证。
2.税收会计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和《调库通知书》作抵扣业务的账务处理(实务举例见附件2):
(1)根据实际抵扣的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
(2)根据实际抵扣的欠税、应缴未缴滞纳金、应缴未缴罚没款所对应的入库科目和级次借记“入库”类科目,同时根据抵扣的应退税款、应退滞纳金、应退罚没款及应付利息所对应的退库科目和级次贷记“入库”类科目;
(3)按照说际抵扣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借记“多缴税金”、“提退税金”或“减免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附件:1.《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2.实务举例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税 字( )第 号

 


你(单位)至 年 月 日止,欠缴税款总额为 元,应退税款总额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现将你(单位)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 元(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

 

特此通知
xx 税 务 局

x 年 x 月 x 日



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应退税款 种 类 应退原因 缴纳日期 应退金额 应退利息 应退总额


滞纳金 --
罚没款 --
合 计 -- --
欠缴税款 种 类 品目名称 所属时期 欠缴金额 应缴滞纳金 欠缴总额


罚没款 --
合 计 -- --
实际抵扣税款 种 类 应退总额大于欠缴总额 应退总额小于欠缴总额
抵扣应退金额 抵扣应退利息 抵扣应退总额 抵扣欠缴金额 抵扣滞纳金 抵扣欠缴总额


滞纳金 --
罚没款 --
合 计
余额情况 尚余应退金额 元 (不含其应付利息)
尚余欠缴金额 元 (不含应缴滞纳金)

备注 本表计算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欠缴税款及应缴滞纳金的截止期为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规格为16开竖式;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一份。
2.若应退总额大于欠缴总额,“实际抵扣税款”栏填写抵扣的应退税款及其相应的应付利息金额;若应退总额小于欠缴总额,“实际抵扣税款”栏填写抵扣的欠税及其相应的应缴滞纳金金额。
附件2:实务举例
例1:某纳税人2001年5月5日误缴增值税9万元、2002年3月8日误缴消费税10万元;同时该纳税人市欠所得税8万元(所属期为2001年一季度,纳税期限为2001年4月15日)、增值税5万元(所属期为2002年3月,纳税期限为2002年4月10日)。主管税务机关于2002年5月11日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手续。
假定2001年和2002年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72%。
1.计算应退总额
应退增值税9万元的应付利息=90 000×371/365×0.72%=658.65 元;
应退消费税10万元的应付利息=100 000×64/365×0.72%=126.25 元;
应退总额=90 000+658.65+100 000+126.25=190 784.90 元。
2.计算欠缴总额
欠缴所得税8万元的应缴滞纳金=80 000×(15×2‰+376×0.5‰)=17 440 元;
欠缴增值税5万元的应缴滞纳金=50 000×31×0.5‰=775 元;
欠缴总额=80 000+17 440+50 000+775=148 215 元。
3.因应退总额大于欠缴总额,故实际抵扣金额等于欠缴总额,为148 215元。用于抵扣的应退增值税及应付利息为90 000+658.65=90 658.65 元;用于抵扣的应退消费税及应付利息为 148 215-90 658.65= 57 556.35元,其中用于抵扣的应退消费税为 57 556.35/(1+64/365×0.72%) =57 483.78 元,用于抵扣的应退消费税57 483.78元的应付利息为57 556.35-57 483.78=72.57 元。应退消费税余额为100 000-57 483.78=42 516.22 元。
4.税务机关根据以上计算结果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略)及明细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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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指非农业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下同),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增加生产,繁荣市积累资金、安排就业、提前实现全省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我省人力、物力资源丰富、交通方便,农业发展较快,工业基础较好,又有一定的科
学技术力量,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有着很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城镇集体、个体经济虽有所恢复和发展,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影响,加之措施不力,致使集体、个体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

为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4号、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之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许可的范围内,享有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收益分配权、人事任免权,它可以灵活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自行支配和使用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可以自行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购置和租赁固定资产,出租或有偿转让闲置多余的
固定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过考核聘用或录用职工,并自行确定职工劳动报酬和工资分配形式,可以自行决定对职工的奖惩、解聘或辞退。
二、城镇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可以依照政策规定请帮手、带学徒。
三、城镇集体、个体经济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对于侵害集体、个体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四、发展城镇集体、个体经济所需场地,由所在地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商同有关部门作出安排。在服从城市规划、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人防工程或在临街的房屋院落开门开窗;可以在市区划出一定地段摆摊设点;凡是原来的临街营业门面房,已改作
仓库、宿舍或其他用途的,要腾出来,租借给集体企业或个体户作营业使用;商业繁华区域的临街住户、公房,房管部门要协助调换住房,改作营业铺面;空闲地段、宽阔的街道和短期内不能施工的地段,经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同意,可以搭设临时商亭,恢复传统的摊市和商品
市场。园林部门经营的公园内和游览区内,要允许集体企业或个体户从事导游、照相及其它服务活动,园林管理部门可以收取不超过经营收入总额百分之三的承租费。
五、集体企业、个体户生产所需原材物料和经营的商品货源,有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国家计划分配的重要物资,各级计划部门要纳入计划。集体企业的产品,需要国家统一收购的,也要纳入计划。修理服务业所需的原材辅料,各级物资等部门要给予
照顾。城镇集体、个体商业,可以从国营批发部门或贸易中心进货,并享受与国营商业同等的批量差价,也可以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到外地城乡和生产单位组织货源。集体、个体饮食业所需的粮、油、燃料等,粮食、物资等部门应按省统一规定的标准供应。
六、根据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集体企业可以建立供销公司或供销经理部。个体劳动者可联合起来建货栈或联购联销。集体企业和个体户生产经销计划内的商品(产品),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计划外的商品(产品),可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自行定价。
七、举办集体企业要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生产经营项目。经营项目不受行业限制,经营方式要灵活多样,要适应市场多变的特点,注意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一专多能。可以来料加工、自产自销;可以集中经营、分散经营或集中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可
以集体单位之间联营、与乡镇企业联营或在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同国营企业联营;可以按地域、跨地域联营或流动服务、走街串巷、服务上门、下乡赶集。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从事商业、饮食、服务性行业,都要注意市场需要,了解市场信息,及时调整生产或经营项目。
八、集体企业必须坚持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原则,其合法资财和经营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进行平调、挪用,更不准随意上收和改变隶属关系。集体企业除交纳国家规定的税金、主管部门按规定集中的建设基金和国家、省政府以及省
政府授权的部门规定的其它收费外,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费用。
九、城镇集体企业,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和重要规章制度,都要经过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报主管部门审批。副职和科、室的负责人,由企业主要领导人任免。主要领导人在任职期间与国家干部享受同等待遇,落选后
是工人的仍回生产岗位当工人,是干部的仍回原工作岗位。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企业主管(主办)部门,对集体企业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应给予支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企业硬性安插或抽调人员。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集体企业的全民职工可保留原来的身份,工资福利待遇按调入单
位的规定执行。
十、集体企业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方针,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成本。
十一、集体企业要设专管财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提报各种财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十二、集体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及政府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遵守职业道德,讲究卫生,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严禁掺假使杂、少斤短两、买空卖空、哄抬物价、偷税漏税、私分或变相私分产品等违法活动。如有违反、要严加查处。
十三、举办集体企业,由主办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纳税登记。经营大类项目要明确,小类项目可灵活,允许经营单位根据行情和季节变化随时调整经营项目,并及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十四、城镇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除按规定缴纳的管理费外,均留给企业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福利基金和劳动分红。
十五、城镇集体企业的劳动报酬,应坚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职工收入要随企业经营效果好坏和个人劳动成果大小而浮动,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多得。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自行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报酬。
十六、城镇集体企业可实行职工集资入股的办法,所集资金在归还前,企业可根据当年盈利情况,从税后盈利中提一部分用于分红。年分红额由企业自定。
十七、以安置城镇待业青年为主的集体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超过总人数百分之六十的,仍实行免征所得税三年的照顾,到期纳税有困难的,经过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
十八、为了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稳定和壮大职工队伍,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城镇集体企业要逐步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劳动保险项目要本着量力而行,逐步扩大与提高的原则确定。劳动保险金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在征收所得税前
提取,摊入成本,并由主管部门集中,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解决职工退休、因公致残和死亡后的抚恤待遇等问题。
十九、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可以按企业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提取,经济条件不允许的,也可以低于这个标准。这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生活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等,在费用中列支,由企业统筹使用。
二十、集体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应报销医药费和住院费,照发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一、集体企业职工的口粮标准及劳保用品应与同行业、同工种的国营企业职工同样待遇。个体劳动者的口粮可按营业执照批准的人数参照上述原则予以补助。
二十二、以安置城镇待业青年为主的集体企业与主办单位在经济上不能混淆,集体单位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在组织上实行松散灵活的管理。城镇区街集体企业,要行企分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们与主办单位之间是扶持与被扶持、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集体企业不应
吃主办单位的“大锅饭”,也不允许主办单位无偿平调集体企业的人、财、物。主办单位在开办初期扶持的房屋、设备、资金,要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定期交纳租赁费或作价转让,分期偿还。主办单位已经挪用和平调集体企业资金、设备和人员的,要限期归还。对坚持不改的要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对于那些以办集体企业的名义而在国营企事业单位“混岗”的集体职工,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由国营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规划,加以扶持,使他们逐步创办起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需要使用国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生产设施的,可以采取交

纳租金、作价转让(分期偿还)的办法,使其具有独立的生产手段。也可以组织起来向国营企业承包任务,实行劳务结算。
二十四、厂办劳动服务公司在安置暂时富余职工时,要和安置城镇待业青年结合起来,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实行统一管理。
二十五、城镇集体企业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集体企业,要积极筹办职工培训场所,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
二十六、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从所属基层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亏损单位经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可做为补助机构的经费,也可作为扶持就业经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管理个体经济的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各市、县(区)可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充分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的领导,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省政府已在经委内设立发展集体、个体经济办公室。各地、市、县也要确定主管这项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将扶持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作为一件
大事,切实负责地抓起来。要把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给予积极指导。对于歧视、限制、打击、并吞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的错误做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肃对待,坚决纠正。



1984年10月13日

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8日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以下简称“新版国家标准”),新版国家标准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饭店星级评定及复核工作,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严格按照新版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保证星级饭店的质量。

二、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向全国星评办正式申报的五星级饭店按原标准进行评定,并于2011年第一季度完成,之后向全国星评办申报的五星级饭店按新版国家标准执行。一至四星级饭店的评定工作参照五星级饭店的方式执行。

三、各地要抓紧统一部署安排辖区内所有星级饭店对照新版国家标准进行达标工作,并于2011年下半年组织达标检查,确保新版国家标准及时、有效实施。

四、各地要加强对新版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全行业及社会各界对新版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了解,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各地要及时总结新版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于2011年年底前将星级饭店对照新版国家标准的达标情况和新评星级饭店执行情况报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旅游饭店业发展的需要,增强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

  第三条 星级饭店应按照《统计法》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按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星级评定的组织机构和责任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设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全国星评委”)。全国星评委是负责全国星评工作的最高机构。

  (一)职能:统筹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评工作;聘任与管理国家级星评员;组织五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授权并监管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成人员:全国星评委由中国旅游协会领导、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领导、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领导、政策法规司领导、监察局领导、中国旅游协会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主任组成。

  (三)办事机构:全国星评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国星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

  (四)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1.执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2.授权和督导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3.对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和复核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4.实施或组织实施对五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5.统一制作和核发星级饭店的证书、标志牌;

  6.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附件1)要求聘任国家级星评员,监管其工作;

  7.负责国家级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省级星评委”)。省级星评委报全国星评委备案后,根据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星评和复核工作。

  (一)组成人员:省级星评委的组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二)办事机构:省级星评委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或旅游饭店协会。

  (三)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省级星评委依照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保证质量完成全国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并督导本省内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对本省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及下一级星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4.实施或组织实施本省四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5.向全国星评委推荐五星级饭店并严格把关;

  6.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要求聘任省级星评员;

  7.负责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旅游局设地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地区星评委”)。地区星评委在省级星评委的指导下,参照省级星评委的模式组建。

  (一)组成人员:地区星评委可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二)办事机构:地区星评委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科)或旅游饭店协会。

  (三)地区星评委依照省级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保证质量完成全国星评委和省级星评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本地区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 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要求聘任地市级星评员,实施或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4.向省级星评委推荐四、五星级饭店。

  三、星级申报及标志使用要求

  第七条 饭店星级评定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旅游饭店,均可申请星级评定。经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饭店,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和标志牌。星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饭店星级标志应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位置,接受公众监督。饭店星级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为证明商标,其使用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星级饭店图形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同时,任何饭店以“准X星”、“超X星”或者“相当于X星”等作为宣传手段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第十条 饭店星级证书和标志牌由全国星评委统一制作、核发。标志牌工本费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每块星级标志牌上的编号,与相应的星级饭店证书号一致。每家星级饭店原则上只可申领一块星级标识牌。如星级标志牌破损或丢失,应及时报告,经所在省级星评委查明属实后,可向全国星评委申请补发。

  星级饭店如因更名需更换星级证书,可凭工商部门有关文件证明进行更换,同时必须交还原星级证书。

  四、星级评定的标准和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饭店星级评定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A“必备项目检查表”。该表规定了各星级必须具备的硬件设施和服务项目。要求相应星级的每个项目都必须达标,缺一不可。

  (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硬件表,共600分)。该表主要是对饭店硬件设施的档次进行评价打分。三、四、五星级规定最低得分线:三星220分、四星320分、五星420分,一、二星级不作要求。

  (三)《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软件表,共600分)。该表主要是评价饭店的“软件”,包括对饭店各项服务的基本流程、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洁卫生方面的评价。三、四、五星级规定最低得分率:三星70%、四星80%、五星85%,一、二星级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星级评定的饭店,如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及最低分数或得分率,则不能取得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四条 星级饭店强调整体性,评定星级时不能因为某一区域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分离,或因为建筑物的分隔而区别对待。饭店内所有区域应达到同一星级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否则,星评委对饭店所申请星级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关闭或取消原有设施设备、服务功能或项目,导致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必须向相应级别星评委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否则,相应级别星评委应收回该饭店的星级证书和标志牌。

  五、星级评定程序和执行

  第十六条 五星级按照以下程序评定:

  1.申请。申请评定五星级的饭店应在对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按属地原则向地区星评委和省级星评委逐级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饭店星级申请报告、自查打分表、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饭店装修设计说明等。

  2.推荐。省级星评委收到饭店申请材料后,应严格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的要求,于一个月内对申报饭店进行星评工作指导。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饭店,以省级星评委名义向全国星评委递交推荐报告。

  3.审查与公示。全国星评委在接到省级星评委推荐报告和饭店星级申请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等工作,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饭店,在中国旅游网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网站上同时公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饭店,全国星评委应下发正式文件通知省级星评委。

  4、宾客满意度调查。对通过五星级资格审查的饭店,全国星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宾客满意度调查,并形成专业调查报告,作为星评工作的参考意见。

  5、国家级星评员检查。全国星评委发出《星级评定检查通知书》,委派二到三名国家级星评员,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对申请五星级的饭店进行评定检查。评定检查工作应在36-48小时内完成。检查未予通过的饭店,应根据全国星评委反馈的有关意见进行整改。全国星评委待接到饭店整改完成并申请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

  6.审核。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全国星评委应根据检查结果对申请五星级的饭店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及材料有:国家级星评员检查报告(须有国家级星评员签名)、星级评定检查反馈会原始记录材料(须有国家级星评员及饭店负责人签名)、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打分情况(打分总表须有国家级星评员签名)等。

  7.批复。对于经审核认定达到标准的饭店,全国星评委应做出批准其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批复,并授予五星级证书和标志牌。对于经审核认定达不到标准的饭店,全国星评委应做出不批准其为五星级饭店的批复。批复结果在中国旅游网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网站上同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饭店名称、全国星评委受理时间、国家级星评员评定检查时间、国家级星评员姓名、批复时间。

  8.申诉。申请星级评定的饭店对星评过程及其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国家旅游局申诉。国家旅游局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并保留最终裁定权。

  9.抽查。国家旅游局根据《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附件2),派出国家级星评监督员随机抽查星级评定情况,对星评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星评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家旅游局可对星级评定结果予以否决,并对执行该任务的国家级星评员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一星级到四星级饭店的评定程序,各级星评委应严格按照相应职责和权限,参照五星级饭店评定程序执行。一、二、三星级饭店的评定检查工作应在24小时内完成,四星级饭店的评定检查工作应在36小时内完成。全国星评委保留对一星级到四星级饭店评定结果的否决权。

  第十八条 对于以住宿为主营业务,建筑与装修风格独特,拥有独特客户群体,管理和服务特色鲜明,且业内知名度较高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的程序申请评定五星级饭店。

  第十九条 白金五星级饭店的评定标准和检查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星级评定工作由相应级别星评委委派饭店星评员承担。各级星评委在委派饭店星评员执行工作时,应尽量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职业(行业管理人员、院校专家、企业管理人员)的原则进行搭配。

  第二十一条 各级星评委应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组建相应的星评员队伍,并将名单在其辖区范围内公布。每届星评员任期两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换届。省级星评员名单需报全国星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五星级饭店星评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附件3)。一旦违反“十不准”规定,全国星评委将给予以下相应处理:对国家级星评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对地方星级评定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受评饭店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星评资格并于五年内不接受星评申请。四星级及以下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星级评定检查工作暂不收费。星评员往返受检饭店的交通费以及评定期间在饭店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受检饭店据实核销。

  六、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饭店持续达标,其组织和责任划分完全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星级复核分为年度复核和三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

  第二十五条 年度复核工作由饭店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相应级别星评委,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评定性复核工作由各级星评委委派星评员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

  各级星评委应于本地区复核工作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复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全国星评委委派二至三名国家级星评员同行,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对饭店进行评定性复核检查。全国星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满三期的五星级饭店进行宾客满意度调查,并形成专业调查报告,作为评定性复核的参考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星级饭店,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对于取消星级的饭店,应将其星级证书和星级标志牌收回。

  第二十八条 对星级饭店的复核结果进行处理的具体依据:

  (一)凡被复核饭店出现以下情况,相应级别星评委应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

  五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420分但高于380分,或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85%但高于75%。

  四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320分但高于280分,或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80%但高于70%。

  三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220分但高于180分,或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70%但高于60%。

  (二)凡被复核饭店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相应级别星评委应做出“取消星级”的处理意见:

  五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 “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380分;(3)“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75%;(4)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5)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四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 “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280分;(3)“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70%;(4)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5)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三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 “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180分;(3)“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60%;(4)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5)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二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3)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一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3)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年。被取消星级的饭店,自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三十条 各级星评委对星级饭店做出处理的责任划分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执行。全国星评委保留对各星级饭店复核结果的最终处理权。

  第三十一条 接受评定性复核的星级饭店,如其正在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或者其他适当原因而致使暂停营业,可以在评定性复核当年年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查属实后,相应级别星评委可以酌情批准其延期一次。延期复核的最长时限不应超过一年,如延期超过一年,须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派出国家级星评监督员随机抽查年度复核和评定性复核情况,对复核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复核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家旅游局可对星级复核结果予以否决。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

饭店星评员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为确保饭店星级评定工作质量,规范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人员(以下简称“饭店星评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一、星评员的划分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饭店星评员分为:国家级星评员、地方级星评员(含省级和地市级)和星级饭店内审员。国家级星评员和地方级星评员主要由政府行业管理人员、饭店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条 星评员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

  3、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担任国家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省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含旅游协会)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2、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四条 担任地方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具有较为丰富经验的饭店行业管理人员;

  2、在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五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由本饭店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二、星评员的选聘办法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级星评员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星评委”)负责选聘。接受全国星评委的委派,承担全国范围内的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七条 地方级星评员由省级星评委或地区星评委负责选聘。接受省级省级星评委或地区星评委的委派,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辖区内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八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由各饭店指定。星级饭店内审员根据相应星评委的指导和安排,依照星级标准,执行对所在饭店的检查、复核工作,并同时向所在饭店管理层和所在地区星评委办公室报告工作。

  三、星评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星评员在相应星评委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可以明查或暗访方式对受检饭店进行检查,要预先研究受检饭店的申请报告或复核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掌握受检饭店的概况和特点;检查结束时向受检饭店全面反馈检查情况,就其星级达标情况提出规范的书面报告。各级星评员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未经相应星评委授权,不得随意实施对饭店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 饭店星级评定或复核时,要据实评判各项必备条件的具备情况和饭店设施设备、饭店运营质量的得分情况,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及时呈交委派工作的星评委。

  第十一条 星评员向受检饭店和相应星评委做出的反馈意见应严谨,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不达标的饭店,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按照星级标准和所在地星评委的要求,检查所在饭店的达标情况,敦促饭店管理层就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所在地星评委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饭店星评员接受聘用单位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四、星评员的工作守则

  第十四条 服从相应星评委的安排,认真履行星评员的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按规定时间抵达受检饭店,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星级评定/复核检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在受检饭店工作时间应不少于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不得以个人理解随意解释标准,不得做超越权限的评论和表态。

  第十八条 检查期间要着正装,保持衣履整洁、举止文明、谦虚谨慎、尊重受检饭店的员工。

  第十九条 在保证检查效果的前提下,提倡节俭,反对铺张。

  第二十条 不得向受检饭店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为个人或亲属谋取私利。受检饭店可就任何星评员的违规行为向相应星评委举报,星评委经调查核实后可进行查处。

  五、星评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星评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由聘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星评委应对所聘星评员的变化、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受检饭店对其工作的评价应有详细的记载,并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各级星评委每年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上述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全国星评委办公室负责对全国的星评员实施宏观管理,星评员资格不搞终身制,对个别不称职或玩忽职守的星评员可及时进行撤换。

  第二十四条 任期内的星评员一旦离开与饭店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原聘用单位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二十五条 星评员由聘用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格式由全国星评委统一确定。

  附件2:

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   

  根据国家旅游局“三定方案”,为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维护星级标准的权威性,提升星级饭店的服务水准,国家旅游局决定建立国家级星评监督员(以下简称“星评监督员”)队伍。为保证星级饭店服务质量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一、星评监督员的组织机构和选聘条件

  第一条 星评监督员由国家旅游局负责选聘。接受国家旅游局的委派,承担全国范围内的星级饭店暗访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二条 星评监督员主要由政府行业管理人员、饭店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星评监督员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及其他相关标准;

  3、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担任星评监督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至少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省级、地级旅游管理部门(含旅游协会)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2、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三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服务质量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二、星评监督员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 星评监督员在国家旅游局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主要以暗访方式对星级饭店或者正在申报星级的饭店进行检查。未经国家旅游局授权,不得随意实施对星级饭店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 星评监督员必须严格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制度》和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等有关标准和制度实施检查工作。

  第七条 星评监督员应在结束检查后一周内,向国家旅游局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和相关照片(或录像录音资料)。检查报告应观点鲜明、格式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星评监督员的管理

  第八条 星评监督员应服从国家旅游局合理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国家旅游局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对星评监督员的工作量、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进行详细记载和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星评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两年。对任期内表现优秀的星评监督员,国家旅游局可进行续聘。对任期内不能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的星评监督员,国家旅游局将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任期内的星评监督员一旦离开与行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监督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国家旅游局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十二条 星评监督员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颁发和制作证书。

  第十三条 星评监督员的培训、考评由国家旅游局负责。  

  附件3:

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  

  一、国家级星评员工作“十不准”

  1、不准收受饭店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卡)、纪念品或礼物。

  2、不准对饭店提出检查项目之外的额外要求,或出现酗酒等影响星评员形象的行为。

  3、不准降低星级饭店检查标准和简化星级饭店检查评定程序,或以自己的好恶来随意解释和评判星级标准。

  4、不准向地方星评机构和受评饭店就饭店是否通过评定发表意见。

  5、不准接受饭店所在地政府和旅游部门,以及受评饭店安排的店外宴请。

  6、不准带随从、助手等其他人员一同参与星评工作或代替星评工作。

  7、不准在暗访检查中以任何方式向地方星评机构、饭店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行程安排和检查情况。

  8、不准请饭店或地方星评机构代为评定打分、撰写和邮寄检查报告。

  9、不准以辅导、咨询、培训、管理等名义向饭店推荐或洽谈与星评工作无关的业务事宜,或向饭店打听与星评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

  10、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地方星评机构与受评饭店安排与星评工作无关的旅游及其他休闲娱乐活动。

  二、地方星评机构及受评五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十不准”

  1、不准提供与饭店星级评定相关的虚假信息。

  2、不准向星评员提出或暗示降低星级标准、简化检查程序的要求。

  3、不准以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任何名义向星评员支付现金、赠送有价证券(卡)和礼物。

  4、不准举办针对星评员的专门的欢迎仪式(设置横幅和标牌、鲜花等)。

  5、不准超规格安排星评员住房(只按一个标准房和一个普通套房安排房间),或在星评员的房间内做超常布置或放置超常规客用品。

  6、不准为星评员安排店外宴请。

  7、不准为星评员谋取私利提供便利。

  8、不准为星评员专门安排与星评工作无关的游览活动。

  9、不准以任何方式打听暗访检查星评员的姓名、行程安排和检查情况。

  10、不准代替星评员评定打分、撰写和邮寄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