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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1:40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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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

195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自婚姻法施行以来,各地妇女对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已经展开了坚决的斗争,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但是有些县、区、乡、村干部不但未予妇女的合法斗争以积极的支持,反而以官僚主义的态度,不关心妇女的利益,甚至借口‘手续’,横加阻挠,或压制妇女的斗争。兹为纠正法院、区、乡、村干部及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婚姻问题中所发生的几种错误,特联合发布本指示。
一、有些法院在收到离婚案件时,往往以没有区村干部的介绍信而不予受理,而有些区村干部还存在着封建思想残余,认为离婚妇女不正派,不给介绍信,这样就凭空地限制了妇女的诉讼权利。这种毫无法令依据而限制妇女离婚诉讼的行为,必须彻底加以纠正。其他一切诉讼,当然也同样要取消介绍信的制度。
二、有些法院对于妇女提出离婚,以起诉书的格式(有的限用十行纸)作为受理与否的条件。在目前一般妇女文化程度尚未普遍提高的情况下,托人代写诉状就已感到困难,甚至花了很多钱,才托人写到一件诉状,法院以诉状不合规定,不予受理,这不仅与一般诉讼程序的原则不合,而且严重地限制了妇女对于婚姻问题的合法要求。这种不必要的限制,应该立即取消,并尽可能地受理口头起诉或设立代书处,解决不识字妇女关于婚姻问题诉讼的困难。
三、有些地方的法院,对离婚案件,以未经过区村调解,就推到区里,区又推到村里;有时村又推回区里,区又推到法院;上下推诿,很久不能解决。有些区村干部还有浓厚的封建思想残余,滥用职权,限制妇女离婚要求。这样把区村调解看做判决离婚的必经程序,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和防止。
四、有些法院在处理妇女的离婚案件时,对区村干部的反映,不经调查研究,就信以为真,把妇女正当的离婚要求,无故地予以驳回,法院这种官僚主义的作风和区村干部不重视妇女利益的表现,必须彻底加以改正。
五、有些区村干部对虐杀妇女的事件抱着熟视无睹的态度,有的不报,有的虚报。而有些法院对虐杀妇女的事件,也同样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都是不能容忍的严重错误。各级人民法院工作干部必须明确认识保卫人民的一切合法权益是法院的重要任务,对于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应予重视。区村干部对虐杀妇女事件,亦必须及时呈报,不得忽视。
六、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证收费过高,致使很多结婚男女索性就不登记而私自结婚,这对贯彻执行婚姻法是非常有害的。今后必须根据工本费酌量收费(离婚证不得收费),以利婚姻登记的执行。还有某些登记机关的结婚证上载有主婚人、介绍人,并把它看做结婚的条件,如无主婚人、介绍人,即不准登记,这与婚姻法自主自愿的原则不合。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只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婚姻法的规定者,即应发给结婚证。至于结婚有无主婚人、介绍人,则完全由结婚人自行决定,登记机关不得以此限制结婚人的婚姻登记。
以上六点,希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民政机关均予严格检查,认真执行;并由各市及县人民政府转知区、乡、村级单位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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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0〕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规范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程序,提高项目实施效率,确保落实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计划,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列入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计划的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不包括一线口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第三条 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广泛发动全社会做好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积极鼓励和引导业主单位自行开展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作用。

第二章 内容和分类

  第四条 建筑立面刷新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陈旧破损的建筑垂直立面进行清洗、粉刷、翻新或改造,规范附着在建筑物上的广告招牌和防盗设施,合理安置或遮挡空调室外机,配备夜景灯光等。

  建筑立面刷新的范围包括:特区内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特区外各区、街道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全市主要高、快速路及轨道交通(包括清平快速路、水官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机荷高速公路、107和205国道、广深铁路等)沿线的建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自有物业。

  第五条 建筑屋顶改造的主要方式包括:清除屋顶杂物,修复破损设施,涂料刷新,彩色覆膜,种植绿化,“平改坡”等。

  建筑屋顶改造的范围包括:城市核心区、文化中心和商业繁华区、多层建筑住宅区、机场周边10公里范围内、大运场馆及大运签约酒店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建筑。

  第六条 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根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不同分为A、B、C、D四类。

  A类是指各区所辖区域内除B、C、D类以外的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

  B类是指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包括原城建开发部门)开发建设的福利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物业,包括通心岭小区、笔架山生活区和其他办公场所,以及以系统为单位打包后刷新改造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系统内物业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

  C类是指以系统为单位打包后刷新改造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系统内物业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

  D类是指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系统内物业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

第三章 工作分工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指挥部,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指挥、检查、监督,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提办)设在市城管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

  第八条 市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制定并发布相关技术指引。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A类项目建议书审核,B类项目建议书及概算审核,市本级建设资金安排工作。

  市财政委负责C类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工作。

  A类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B类项目中,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包括原城建开发部门)开发建设的福利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的刷新改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其直接管理的物业的刷新改造;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其系统内物业的刷新改造。

  C类项目由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D类项目由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条 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委成立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对相关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条 A类项目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财政投入部分按市、区财政3∶7的比例分担。市政府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根据A类项目计划预留相应的建设资金,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预留相应的建设资金。

  B类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市政府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预留相应的建设资金。

  C类项目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市政府在年度部门预算中预留相应的建设资金。

  D类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区政府投资计划或部门预算。所涉建筑物位于道路或轨道交通沿线的,可纳入A类项目一并实施。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A类项目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对辖区A类项目进行统计汇总,确定项目内容及规模,由实施单位采用年度打包或片区打包等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建议书。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概算审核,并将项目审核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实施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立项审批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指引以及相关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等前期工作。有关前期费用由各区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 主要交通干道和轨道交通沿线的建筑立面刷新方案和重点片区的建筑屋顶改造方案须由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他方案由各区组织评审后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总概算须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审核后,市发展改革委按市政府出资比例的80%控制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及时按比例下达配套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各区完成辖区内A类项目任务,并通过市环提办综合考核确认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将剩余市政府应投入资金予以下达。

第二节 B类、C类和D类项目

  第十七条 B类项目由实施单位采取单个项目或以同一系统为单位集中打包方式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立项。

  B类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实施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立项审批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指引以及相关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等前期工作,项目设计方案须由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后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C类项目以同一系统为单位集中打包后向市财政委申请列入部门预算。

  C类项目设计方案须由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由市财政委核定后下达预算经费。

  第十九条 D类项目由各区实施单位参照B类、C类项目的程序实施。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各类项目中,凡涉及建筑物结构改变或重大立面改变的,其方案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A、D类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涉及招标、采购的,均由各区组织实施。B、C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审计工作,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审计部门的指导。

  A类和D类项目由各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B类和C类项目由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结束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