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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38:29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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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 30 号


《景德镇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虞国庆
二OO四年十月八日




景德镇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推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以及其它需要绿线界定的区域应当设定绿线管制,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批准任何其他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少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其他主干道不少于20%。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界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加盖绿色图章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经过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获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方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具备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

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它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人民团体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占用,恢复原貌。占用和临时占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均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移植树木的,应当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属生产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城市绿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上级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审批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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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刍议

赖彩明 杨涛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是指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以达到预防此类职务犯罪发生的一案一预防工作制度。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是预防活动的基本形式。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是指建立科学合理的个案预防工作流程和制度,以达到个案预防的目的。对个案预防实行规范化管理,是做好个案预防工作的基础。本文拟就此谈点初步设想:

一、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既有对内(检察系统)的要求,又有对外(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应该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

(一)、针对性。针对性在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个案预防是针对职务犯罪而开展,这类职务犯罪主要是指依法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等;二是个案预防是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开展。

(二)、实效性。实效性是指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要讲求实效。一方面要实现检察系统内部对个案预防工作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要努力实现个案预防工作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社会效果。

(三)、权威性。权威性就是要在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中树立检察机关个案预防工作的权威。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个案预防工作要紧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办理的案件来进行,这是与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显著区别;另一方面个案预防工作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有理有据,有条不紊,并能落到实处。

二、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个案预防中的职责分工

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个案预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总的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中有关个案预防工作的要求,具体来说是要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由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防部门归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一)、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侦查部门在对案件侦查中,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有直接的感性认识,更便于理性分析,由侦查部门来负责组织实施个案预防,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将个案预防纳入侦查部门目标管理考评。在个案预防中,侦查部门要负责制定个案预防计划、分析发案原因、起草检察建议、落实回访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预防部门归口管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担负着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整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在个案预防中,预防部门对检察建议要负责归口管理。预防部门要负责检察建议书的统一编号,参与案后法制教育,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建立个案预防档案等工作。

(三)、其他部门积极配合。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在个案预防中,其他部门要积极献言献策,发挥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实施。如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应当进行个案预防而未组织实施的,应向侦查部门提出,对有关案发原因也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效对策。

三、职务犯罪个案预防的工作流程

个案预防的基本工作流程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职务犯罪案发原因,在此基础上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和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并在发案单位反馈整改情况后进行回访,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保证个案预防效果。具体来说是做到“六个一”,即一案一计划,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座谈,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改,一案一回访。

(一)、实行个案预防计划审核制度。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应该开展个案预防计划的,承办人应及时填写“个案预防计划安排表”,就个案预防的具体工作做出计划安排,明确个案预防承办人,初拟出检察建议提纲。计划要层报侦查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核。

(二)、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每个列入预防的个案,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分析发案原因,发案原因分析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让犯罪嫌疑人就其发案原因进行自我剖析,写出悔过书;(2)办案部门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经过、作案形式和手段的分析,研究发案的主客观原因;(3)承办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发案原因以及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三)、提出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的核心内容是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这项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1、检察建议要按照高检院《检察建议书》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制作,建议书应包括下列五部分内容:(1)发往单位;(2)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3)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4)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5)要求事项。2、《检察建议书》由侦查部门指定承办人起草,经分管检察长审核签发后,送预防部门统一编号,盖院印后由承办人送达;3、《检察建议书》在主送发案单位的同时,应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提出检察建议所在院的上一级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4、《检察建议书》应建议发案单位在合理时间内反馈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开展法制教育。发出《检察建议书》后,侦查部门应主动与发案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可采取上法制课、发宣传材料、图片展览、组织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

(五)、帮助落实检察建议。侦查部门应尽力协助发案单位为落实检察建议而开展的各项整顿活动,促使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适时进行回访。侦查部门在收到发案单位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报告后,应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考察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的真实情况,保证个案预防效果。发案单位在《检察建议书》建议的时间没有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报告的,侦查部门也应及时派员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同时了解发案单位没有反馈情况的原因。对没有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的,应进一步提出整改意见,也可向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商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发案单位尽快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实现个案预防目标。

上述个案预防工作中的分析、座谈、教育、整顿等工作事项既可分步进行,也可视实际情况合并进行,一般应在立项后三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主要由侦查部门完成,预防部门可适时派员协助。

四、个案预防的文书档案管理

个案预防工作结束后,侦查部门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建档,交预防部门审核、保存,相关部门要为此提供协助。个案预防档案分文书资料和图片资料两部分:(一)个案预防文书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个案预防计划安排表》、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纪录、《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到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纪录、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的报告》、回访考察纪录等。(二)图片资料应采集以下内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照片,采取强制措施的照片,赃款赃物照片、庭审、宣判或判决书照片,检察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上法制课、搞宣传活动照片等。图片资料同时要保存底片。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4]4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并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应直接计入所购原材料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2.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分别核算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属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按本通知第1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属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自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购入原材料时,按应支付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3.既有出口货物,又有内销货物的企业,如不能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应先将所有购入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月
末,按《通知》规定的公式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按规定不予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将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应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
二、关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按规定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可不计算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应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