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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乱减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29:54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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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乱减负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乱减负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先后十次发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进行规范和整顿,明令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
下简称“三乱”),并结合去年3月至8月在全系统开展的财务大检查,对“三乱”问题进行了重点清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把治理“三乱”作为强化监管执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实施“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
一步加强了治理“三乱”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三乱”问题尚未彻底解决,顶风违纪现象仍然存在,治乱减负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还相当繁重。
最近,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对治乱减负工作做了重要指示,要求“治乱减负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选几个情节恶劣、有普遍性又已严肃处理或还没有解决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藉以推动纠风工作。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于今年5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
加强治乱减负宣传工作的通知》,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乱减负工作的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治乱减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治乱减负工作的认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组织广大干部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进行一次再学习、再宣传活动。正确认识当前治理“三乱”工作的形势;正确认识“三乱”的危害性和顽固性;正确认识治乱减负工作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既要看到取得的成绩,更要看到存在的问题,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和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乱减负
各项决定的精神上来。各地要在6、7、8三个月,通过新闻宣传、讲座、研讨等多种形式,进行一次集中宣传学习,并把这项工作做为1999年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出成效。
二、坚决贯彻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严禁借年检或其他理由向企业收取年检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严禁提高年检收费标准;严禁借验照向个体工商户收取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严禁替其他部门或社团代收任何费用;严禁以任何形式乱罚款、乱摊派。
三、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按照国务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于6月底完成。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垂直管理的职责,落实治乱减负工作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关
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贯彻边查边改的精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顶风违纪、拒不执行中央《决定》,继续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坚决查处,追究领导责任,绝不姑息。
四、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统一组织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治乱减负工作进行重点检查,请,各地积极配合。
为了加强信息的沟通请各地于8月底前,将治理“三乱”工作的情况、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199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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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 文件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


安认委 [2003]1号


各有关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1号)的精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统一管理,经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认委)和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研究,对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培训等有关活动的机构和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安全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认证结果负责。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应获得安认委的认可资质或备案资质,并按照安认委颁布的认可规范或相关要求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内审员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获得安注委认可的资质,并按照安注委颁布的相关文件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内审员培训活动。
二、凡未在安注委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的人员,以审核员名义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安注委、安认委将不予承认。
三、申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培训资质的机构应向安认委或安注委出具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培训的机构,应主动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在受理组织认证申请的同时抄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将认证结果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获得安认委认可的认证机构违规向组织颁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和适用范围内,安认委将严格按照有关认可规范给予暂停或撤销认可资质的处理。
五、获得安注委认可的培训机构违规向人员颁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培训合格证书,安注委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或撤销培训资质的处理。
六、获得安认委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向获证组织颁发安认委规定的全国统一格式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按照安认委规定格式颁发的认证证书,安认委不予承认,并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发证机构予以处理。未经安认委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认委不予承认,同时将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证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获得安注委认可的培训机构应颁发安注委制定的全国统一格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培训合格证书。未获得安注委认可的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安注委不予承认,并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定期通报体系运行情况。当获证组织发生伤亡事故,认证机构应及时对其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开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建城容函[200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市容管委,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市容环卫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对垃圾处理工作的批示及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气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2]329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要求与填埋场气体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内容,立即组织对各城市垃圾填埋场、堆放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含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综合处理厂等)进行一次普查。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1、认真填写垃圾处理厂(场)管理情况调查表(见附表),所有进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2001年度,2002年8月出版)“市综15-1表”中的垃圾处理厂(场)和简易堆放场均要填报此表。一个城市有多个运行的垃圾处理厂(场)需分别填报。

  2、重点调查近五年来发生的垃圾填埋场气体爆炸事故以及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结论。

  3、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中有关填埋气体管理的条文规定,检查垃圾填埋场、堆放场是否开展了填埋场气体监测工作,是否配备了防爆、灭火设施。

  4、对没有开展填埋气体收集的旧填埋场,根据现有的条件,是否拟定了对填埋气体进行敷管、排放、点燃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方案和投资估算,以减少填埋气体对环境的污染。

  对达到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条件的填埋场,在建设填埋气体收集系统的基础上,是否拟定了对填埋场气体的综合利用方案和投资估算。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垃圾填埋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我司将在今年适当时间组织专家进行抽检复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于2003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检查和整改情况以及处理厂(场)情况汇总报告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 系 人:张红梅 杨宏毅

  联系电话:010-68393434

  传真电话:010-68394664

  电子信箱:zhanghm@mail.cin.gov.cn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ОО三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管理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