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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40:15  浏览:9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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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68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辽宁、河南、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称鞍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鞍钢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鞍钢集团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在鞍山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合并后出现亏损,因此,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鞍钢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1    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2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3    鞍钢集团机械制造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4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5    鞍钢集团沈阳薄板厂           辽宁省沈阳市  6    鞍钢集团大连轧钢厂           辽宁省大连市  7    鞍钢集团水泥厂             辽宁省鞍山市  8    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         辽宁省辽阳市  9    鞍钢集团自动化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0   鞍钢集团电气制造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1   鞍钢集团铸管厂             辽宁省鞍山市  12   鞍钢集团耐火材料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3   鞍钢集团钢绳厂             辽宁省鞍山市  14   鞍钢集团汽车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5   鞍钢集团修建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6   鞍钢集团铁路设备检修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7   鞍钢集团铁路修建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8   鞍钢集团机械化装卸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9   鞍钢集团实业发展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20   鞍钢集团厂容绿化筑路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21   鞍钢集团建设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22   鞍山钢铁公司中南供销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23   鞍钢烟台供销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24   上海鞍钢供销公司            上海市  25   鞍钢北京供销公司            北京市  26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矿山机械修造厂   辽宁省鞍山市  27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     辽宁省朝阳市  28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复州湾石灰石矿   辽宁省大连市  29   鞍钢集团鞍山矿山公司运输设备修造厂   辽宁省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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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检监〔1996〕133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1 依据及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定。

  1.2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茶叶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出口茶叶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茶叶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2.2出口茶叶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工器具、原、辅料、加工过程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产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2.2.11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2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出口茶叶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厂区路面平整、清洁、不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

  3.4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食品卫生的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等。

  3.5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通风良好。

  4.2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4.3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洁的材料修建。

  4.4车间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手拣车间、小包装车间应设置纱门、纱窗。

  4.5设有与车间相连的更衣室。配备有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更衣柜。室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4.6车间相应配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除尘设备或有效的排尘设施。各种炉灶火门不得直接开向车间,燃料及残渣应设有专门存放处。

  4.7车间入口处设有足够数量的洗手及干手设施。

  4.8加工、包装、储运及与茶叶接触的工器具应经常清扫,使用时应处于卫生状态。

  5 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原料进厂应有专库存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用于加工茶叶的辅料应符合有关卫生安全规定。

  5.3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二次。

  6 加工人员卫生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手拣工作场所和小包装车间人员应穿着白色工作服、帽及专用鞋,鞋靴消毒。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离开车间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同一车间不得同时加工或存放两种不同茶类的茶叶。

  7.3加工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属和其他杂质的污染。

  7.4加工过程产生的非茶类杂物和废弃物应存放在专用容器内,集中处理。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用于包装茶叶的材料应清洁卫生,直接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标签用纸不得含有萤光等有害物质,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茶叶加工过程周转用具应清洁干燥,具有防雨装卸场地。

  8.3出口茶叶应专库储存。互相串味的产品不得混放,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8.4原料和成品库内应保持干燥、清洁,应有防虫、防鼠措施,并配有经校对的温湿度计,温湿度应符合工艺要求。

  8.5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茶叶箱、茶袋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并有批次、品种标示。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及理化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设立符合茶叶审评基本要求的专用审评室,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机构或部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峨城、马边三县设立烟草机构的批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1〕39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峨城、马边三县设立烟草机构的批复




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你局《关于在四川省乐山市所属五区县成立烟草机构的请示》(川烟人[2001]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烟草专卖局、峨边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马边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同时成立四川省烟草公司乐山分公司沐川卷烟配送中心、四川省烟草公司乐山分公司峨边卷烟配送中心、四川省烟草公司乐山分公司马边卷烟配送中心。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由四川省乐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领导和管理,卷烟配送中心为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经营业务,烟草专卖局主管本行政区内烟草专卖管理。
  二、上述三个县烟草机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人员编制10 —15人,其中领导班子职数2 —3人。所需员额在全省烟草行业内调剂解决,严格控制系统外进人。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积极稳妥地完成烟草机构设立的各项工作,保证烟草专卖管理及卷烟销售的正常进行。组建所需经费由乐山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负责解决。
  四、由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对三个烟草专卖局办理增加财政预算户和对新成立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