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沧政发[2003]22号 2003年10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辖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华北油田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单位除外。
第三条 单位落实《规定》考核奖惩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公开公正,保证质量。
第四条 单位落实《规定》考核奖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奖优罚劣、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单位评选先进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政绩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单位落实《规定》工作的指导,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单位落实《规定》考核奖惩工作。
第六条 考核期间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成立沧州市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来主管部门、省部属单位、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考核。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能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对本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条 单位落实《规定》考核委员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考核。沧州市考核委员会应对各县(市、区)考核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参加年度落实《规定》考核,其它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样考核。
第九条 单位落实《规定》考核内容: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防火人员明确情况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设置情况。
(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建设和组训,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五)火灾事故查处情况。
(六)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置和维修保养情况。
(七)单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八)消防档案建设及管理情况。
(九)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条 单位落实《规定》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和实地查看相结合、单位自评与互评相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情况等级备案。每年12月份对单位落实《规定》情况进行集中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考核工作应建立完整档案,记录平时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及年度考核结果。平时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占20%,年终考核占80%。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为不达标:
(一)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或责任火灾事故的。
(二)存有重大火灾隐患,未在公安消防机构限期内改正的。
(三)年度内由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公安消防机构施以行政处罚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达标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时限按照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整改期限执行。限期届满后由原考核委员会7日内组织复查,3日内下发复查意见。
第十四条 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上级考核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组织复核,7日内下发复核意见书,复核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十五条 单位落实《规定》考核工作结束后,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各县(市、区)推荐5个年度落实《规定》先进单位和5个年度落实《规定》先进个人,报市考核委员会。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考核委员会提名,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先进县(市、区)、行业、市直属单位、驻沧单位由市考核委员会直接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推荐。
市考核委员会根据各地推荐情况,审核后报沧州市人民政府,由沧州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受彰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年度落实《规定》达标单位由各级考核委员会发给达标证书。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落实《规定》不达标单位超过考核单位总数5%的,县(市、区)落实《规定》工作为不达标,沧州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各行业落实《规定》不达标单位超过考核单位总数3%的,行来落实《规定》工作为不达标。沧州市人民政府将对行业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落实《规定》不达标的机关、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取消年度评优、评先、升级资格。经限期整顿仍不达标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整顿措施不力引发火灾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委员会可酌情建议组织或人事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不达标的部署、省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单位落实《规定》考核委员会可酌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因整顿措施不力引发火灾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落实《规定》考核委员会可酌情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不达标的民营、私营单位和其它无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发现单位存在消防安全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撤销原考核结果,确定为不达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单位落实《规定》考核委员会在考核工作中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沧州市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评分标准
《沧州市消防安全管理
考核奖惩办法》评分标准
根据《沧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
一、共同要求(30分)
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情况(3分)。
未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扣1分;
未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扣1分;
独立分支机构未按以上要求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扣1分。
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4分)。
未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的扣2分;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未与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消防安全责任状的扣2分。
3、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3分)。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按《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要求缺少一项的扣0.5分,扣完为止。
4、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4分)。
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扣2分;
消防车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未明确管理维护单位的扣2分。
5、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和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之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5分)。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和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之前未按规定按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一次扣2分;
经检查不合格仍开业(使用)和举办的扣3分。
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3分)。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扣3分。
7、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4分)。
单位未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的扣2分。
未实施奖惩的扣2分。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40分)
1、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申报备案情况(2分)。
凡符合《规定》第十三条和《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要求的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扣2分。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情况(4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扣2分;
未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的扣2分。
3、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的建立及执行情况(4分)。
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第十八条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的扣1分,未公布的扣1分;
抽查员工,一人不能熟练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设置及管理情况(2分)。
单位未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扣1分;
未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的扣1分。
5、动用明火的管理情况(3分)。
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若进行施工改造需动用明火时未按照《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扣1分;
公共召开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扣2分。
6、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情况(6分)。
单位未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疏散设施的扣2分;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以及安全疏散指不标志、应急照明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有一项损坏的扣0.5分;
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一项行为的扣0.5分,扣完为止。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管理情况(3分)。
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的扣3分。
8、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建立情况(6分)。
单位未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扣6分;
虽建立了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但未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的扣3分;未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的扣3分。
9、消防档案的建立及管理情况(5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要求和内容建立消防档案的扣5分;档案中每缺少一项应建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
10、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5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内容和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扣5分;
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扣3分。
三、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30分)
1、每日防火巡查情况(3分)。
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和内容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的扣1分;
防火巡查无记录、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定期防火检查情况(4分)。
单位未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进行定期防火检查的扣4分;
防火检查无记录、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3、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维护保养情况(8分)。
单位未按照《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的扣2分;
维护保养工作未建立完整档案,技术资料不齐全的扣2分;
自动消防设施未按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测的扣2分;
检测不合格不及时整改的扣2分。
4、单位对自查出的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5分)。
单位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符合《规定》第三十一条要求的未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当场改正的每次扣1分;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未按照《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取限期改正措施的每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5、对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10分)。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未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当场改正的每次扣1分;
未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事后再次发生此类情况的每次扣1分;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每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贵州省关于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支持经济发展的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关于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支持经济发展的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根据当前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对金融领域更好地发挥调控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支持我省加快改革步伐和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加快金融市场发展步伐
(一)进一步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增加债券上市品种。在用好用足国家增加我省发行债券规模的同时,力争国家增批债券发行规模。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实行年末余额控制,年中周转使用。企业内部债券只要符合条件,经人民银行省、地分行批准,即可发行。积极试办企业浮动利率债
券,房地产开发投资券、汽车投资券、信托受益债券等新种类。
(二)积极参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搞好股份制企业各种股票的发行。实行股份制企业,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可以发行内部股票。要选择2至3户条件较好的股份制企业,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争取在上海、深圳公开上市交易。
(三)进一步完善证券中介机构、抓紧建立“贵州省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评级机构,尽快形成以“证券交易中心为核心,专业性证券公司为骨干,兼营证券机构和遍及城乡的证券代办机构为网点,证券评级机构为辅助的证券市场运行体系。同时,改善交易手段,逐步实现证券交易管
理的规范化,电子化;抓紧修订完善“贵州省证券管理暂行办法”。
(四)积极发展和完善同业拆借市场。各地、州、市应在年内建立会员基金制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同业拆借市场。鼓励和促进各金融机构运用信贷资金的行际差、时间差、地区差积极参与同业拆借。
发挥“省金融市场”的主导和枢纽作用,努力扩大省外拆借,逐步形成跨地区、跨系统、多层次的拆借市场。4个月以上的同业拆借经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批准,可以发行同业融资券。
(五)进一步健全外汇调剂市场。在保证省内留有适度外汇结存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外汇调剂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省外汇平准基金和开办外汇公开市场业务。在省级“三个经济开发区”的专业银行机构中设立外汇调剂代办点。
第二,更加有效地发挥国家银行融资功能和调控作用
(六)在国家银行全面取消贷款规模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各专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年末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七)各专业银行要大力吸收存款,多渠道筹集信贷资金,信贷资金在地区、行业和企业间的分配要切实体现效益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使用效益好的给予倾斜,反之,从紧掌握。
各省级金融机构要配合省政府的各项经济体制改革措施,适当下放权利,搞好配套。
(八)银行要改进贷款方式 ,扩大票据贴现、再贴现与抵押、担保贷款。在省内先恢复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凡省内国营工商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银行积极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与再贴现。逐步扩大贴现抵押、担保贷款的比重,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要逐步扩大再贴现的比重。
(九)各家银行要贯彻“一业为主、适当交叉、尊重客户自愿”的原则,允许企业在一家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同时在有贷款关系的行处开立辅助存款帐户,办理收支结算。
(十)各专业银行可以选择一个地区级银行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当年新增存款为基数,确定当年新增贷款数额。
第三,进一步搞活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一)在经济较为发达、中小企业和集体个体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确因需要又有条件的可适当发展城市信用社。充分发挥城关农村信用社的作用,拓宽业务范围,允许办理城市信用社的业务。对具有相当资产规模、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积极向人民银行总行争取批
设。
(十二)各信托投资机构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照分业管理的原则,其委托贷款、租赁、投资总额按存款加自有资本金之和的80%至85%掌握。各信托投资机构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可以发行信托受益债券,用于代款和投资。债券发行额按自有资本金的50%以内掌握。?
磐型蹲驶刮銮孔时窘鹗盗梢岳┐蠹欧ㄈ斯伞R≡瘢敝粒哺鲂磐泄臼缘阃乜硪滴穹段В剿饔斜鹩谝话惴且薪鹑诨沟墓芾砟J胶头⒄孤纷印?
(十三)城市信用社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其贷款发放按各项存款加自有资本金之和的80%以内掌握。允许其在贷款总额的30%以内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拓宽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允许对小型国营承包租赁企业办理存贷款业务。在信贷资金确有富余时,经人民银行地、市分
行批准,可以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或组织社团贷款。允许城市信用社用积累的自有基金对其他企业参股、投资。
(十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资金管理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在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可以多存多贷。对少数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可适当放宽管理,支持他们探索开拓业务领域和充分用好用活资金的新路子。
(十五)大力开拓保险业务领域。保险公司要在继续巩固已开展的主体险种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业保险,围绕健全社会保障这一紧迫课题,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开拓储金性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业务。适当增设保险营业网点,并积极争取让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贵州设立分支机构。
要发展农村代理保险网点,选择1至2个县积极进行农村保险合作实试点。
支持保险公司用好用活保险准备金,保险公司30%的财险准备金和50%的人险准备金,除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资金拆出外,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还可用于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积极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十六)积极争取全国性涉外金融机构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发展银行在贵州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外资银行在省内设立办事处。探索省内金融机构到沿海特区办经济实体的途径。
(十七)积极支持引进外资。对国际商业贷款,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规模内实行余额控制,由有关金融机构在借款指标内自主筹集运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选好政府贷款和技术援助项目,扩大我省利用外资的渠道。
(十八)支持省级有关专业银行继续办好外汇业务,支持省级3个经济开发区的专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
(十九)改进外汇管理,积极为增强企业活力和出口创汇能力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有经常性外汇收支的创汇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批准,可以实行现汇留成并开设外汇现汇帐户。创造条件扩大用汇、创汇企业的远期外汇买卖及外汇掉期业务范围,增强其防范外汇风险的能
力。
第五,转换机制 ,增强金融机构内部活力
(二十)在金融改革中,除要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外,还要强化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自我约束机制,按照金融企业化的要求建立各种责任制,调动广大金融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自身活力。
199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