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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团进行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06:28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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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团进行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团进行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今年是全国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年。调整、改革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是今年改革的关键。物价改革关系到我国四化建设的前途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是促进城乡商品经济繁荣、调整生产和消费结构、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工资改革直接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事关重大。为此,我们编印了《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提纲》,供各地团组织参考。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认真做好改革中的思想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工作,保证改革务求必胜。当前,特别要把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作为改革中思想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扎扎实实地搞好。各级团委要在加强调查研究和认真领会中央关于物价、工资改革部署的基础上,和广大团员青年一起学习中央关于物价、工资改革的思想、理论、方针、政策,用自己的学习,带动全体团员、青年的学习,不失时机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级团组织要层层抓好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保证使团员青年人人明了国家进行物价、工资改革的意义、目的、步骤和要求;明了物价、工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内容;明了物价、工资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是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从而既不惊慌失措,又不掉以轻心,同心同德,克服困难,解决难题,推进改革。

  二、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要同理想教育结合起来。理想教育是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内容,在今天更有其直接的现实意义。帮助青年正确理解物价、工资改革,引导青年正确处理物价、工资改革中涉及个人利益的种种关系,都离不开共产主义理想教育。这次进行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要以理想教育为本,使青年认识到我们的改革是以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为前提的,我们采取的各方面政策都是为了我们国家和人民的眼前和长远利益,都是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三、切切实实地为保证物价、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做些实际工作。比如,教育团员、青年不做违反政策、冲击市场的事;抵制并反对乱发奖金、实物、补贴,滥发彩券,挥霍浪费等不正之风;主动监督市场物价,防止乱涨价,检举揭发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等等。团组织要带领和支持广大团员青年向败坏改革声誉、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要发现和表彰识大体、顾大局、明大义,正确处理国家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团员青年。

四、物价、工资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团组织在进行宣传教育时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指导。各地青年报纸、杂志应把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作为今年宣传改革的一个重点。一切宣传,既要与中央统一口径,又要联系实际、生动活泼、通俗易懂;既要帮助青年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又要注意发现并反映有关青年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大团干部和团员在这次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模范和先锋作用,通过努力,团结教育广大青年,使之真正成为改革的先锋和闯将。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提纲

  (1)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健”。我国现行的价格体系,由于过去长期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和其它历史原因,存在着相当紊乱的现象,不少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其不合理处主要表现在:

  一、矿产品、原材料和能源等初级产品价格偏低,不利于基础工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促进加工工业提高经济效益和技术进步。例如:全国直属煤矿统配煤的价格低于成本,一九八三年亏损额达八点七亿元,直属重点煤矿的亏损企业占百分之六十七。铁精矿、生铁、木材、水泥等产品价格也普遍偏低。与此同时,加工工业产品价格一般偏高。如轧钢的资金利润率有的品种为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有的品种高达百分之六十至七十,而开采铁矿的资金利润率只有百分之五。

  二、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倒挂,国家每经营一斤粮食,补贴一角,经营一斤食油,补贴七角,如此等等。不仅财政负担逐年加重,而且也不利于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粮食转化,不利于商品的流传。这些,都将制约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三、商业服务行业收费普遍偏低,企业没有活力,发展缓慢,有的甚至萎缩,难以为继。最典型的如城市澡塘,“二角六,洗个够”,连成本都很难收回,以至纷纷转业或关门。其它服务、修理行业也是如此。

  四、同类产品质量差价没有拉开。优质的优价不够,劣质的低价不够。如热水瓶的等级差率,一等品为100,二等品为95,三等品为75。再如电灯泡,寿命几年的和几个月的都是同一价格。这就不利于提高质量,发展花色品种。

  还有,工农产品价格仍然存在剪刀差,农产品内部比价仍不合理;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价格几十年来很少调整,收费低、利润少甚至亏损。

  价格是最有效的经济杠杆,是生产和消费的指示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体系不合理,就不能给微观经济活动发出正确信息,正确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就不能正确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同等劳动得不到等量报酬,妨碍按劳分配政策的贯彻,挫伤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就不能保障城乡物资的顺畅交流,促进技术的进步和生产结构、消费结构的合理化,造成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总之,扭曲的价格体系从根本上限制了企业进一步放活,限制着计划体制、物资流通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价格体系,消除价格体系和管理方法的不合理现象,对于我们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促进整个经济协调发展,是十分关键的一环。

  (2)改革价格体系并不是新提出的问题。对现行价格体系和管理办法存在的严重缺陷,人们早有觉察和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主要结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价格方面,也进行了部分调整。在思想认识方面,改变了把计划调节同价格调节对立起来的观点,改变了把价格主要作为核算工具,而不作为全面调节经济的杠杆的观点,改变了制定价格时重成本、轻供求,忽视市场控制的观点,改变了价格管理上重行政手段,轻经济调节的观点。与之相适应的,确立起一系列新的观点,为价格改革作了思想理论准备;在价格形式方面,这几年逐步形成了以计划价格为主体的多种价格形式;在价格结构方面,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的状况;在价格管理与检查监督方面,适当下放了物价管理权限,同时建立了监督、检查物价的企业内部和外部制度和组织;在物价机构方面,从中央到地方的物价管理部门相继建立,专职和业余的物价检查队伍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工作。所有这些,都为今天我们进行价格改革准备了条件。

  当前,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日益巩固,经济调整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两大部类比较协调,生产、流通、消费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一九八四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突破一万亿元大关,比上年增长百分之十四点二,国民收入和国家财政收入都比上年增长百分之十二。原油、煤炭、发电量等都有较大增长,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七亿六千六百多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七点四,创造历史最高水平。工业交通生产出现的稳定、均衡、持续增长,是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生产、税利、财政收入实现了同步增长;农业连年获得大丰收,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工厂在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过程中,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工人的收入水平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上述情况说明,国家财政、企业、农民和职工的承受能力已出现了根本性变化。此外,价格管理办法的初步改革,取得较好的效果,群众亦能接受。全国先后两次开放510种三类日用小商品价格,一般都稳中有降。对三类农副产品及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全部放开,实行多种渠道经营后,广东、福建和重庆、武汉、深圳等地农副产品市场价格普遍有所下降。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走一步看一步好,但不要丧失时机。”当前正是进行物价改革的难得良机。

  (3)在认识物价改革的紧迫性和大好形势的同时,我们对这次改革的艰巨性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既要充分重视,充满信心,敢于改革,又要谨慎从事,走走看看,小步前进。当前物价改革的难度,首先来自国家财政负担能力、企业消化能力、群众承受能力的限制。步子走得太大太快,超过了“三个能力”的限度,欲速则不达;其次,价格改革必然会冲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章制度,冲击庞大臃肿、人浮于事的机构,有时需要与机构改革和其它经济体制改革取同一步调,而取得这种整体的协调性并非易事和朝夕之功;第三,对价格改革的思想认识方面,由于多少年形成的固定模式和“左”的影响,也还有阻力。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缺乏按经济规律办事的习惯和驾驭价值规律的能力,在价格改革中可能会手足无措。处处被动;最后,应当看到当前价格改革的阻力,还来自新的不正之风。缺乏全局观念、整体效益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缺乏崇高理想和远大目标,使我们一些同志只考虑集体,不考虑国家,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只讲需要,不看国力,损国家以肥私,损消费者以利己,靠歪门邪道捞外快,冲击财政、冲击市场、冲击群众心理,其结果,就会冲击改革的正常部署。当然,我们应该看到,这些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临产前的阵痛”。看到困难是为了解决困难。只要我们举国上下,同心同德,跟党中央保持一致步调,一定能战胜困难,使我们的合理价格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4)调整物价是否违背了中国经济政策中物价稳定这样一个重要特点呢?不是的。稳定物价并不意味着冻结物价。把稳定物价同冻结物价混同起来,是一种误解和长期错误宣传的结果。所谓物价基本稳定,从范围上讲,是指市场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而不是每个商品价格固定不变;从性质上讲,它只是相对于物价总水平的较大波动而言的,并不排斥物价总水平在一定限度内的正常波动。所以基本稳定只是相对稳定;从时间上讲,它只是表明从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看,物价总水平平均每年的变动是不大的,但并不排斥在此时期的个别年份总水平有较为显著的变化。

  实际上,物价并不是越固定越好。商品的价格固定不变,长期脱离价值,不反映供求关系,不仅会造成假象,影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个生产部门中的投放比重,阻碍生产发展,而且还会直接影响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优质的不优价、劣质的不降价,自然资源的差异、不合理的比价,使生产者努力程度与其经济效益不成正比,必然不能实行真正的按劳分配,对生产和生活都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最典型的是“文革”的例子。那时,由于政治上的骚乱和经济上的危机,国家被迫冻结了全部物价,以防止整个国民经济失去控制。由此造成的恶果是价格丧失了“指示器”的资格。虽然物价稳定,但一方面,社会必需品奇缺,另一方面,大量物资积压。人们只要一想起当年那种什么都要凭票、凭卡供应的日子,就会理解那种所谓的物价稳定是一种多么虚假的稳定。相反,近几年有些物价放开以后,产品适销对路,市场购销两旺,物价虽然有高有低,但生产结构调整了,人们需要的物资丰富了,这比当年那种虽然物价“稳定”但无物可购不知要强出多少倍。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价格不动就绝对地好,价格一动就绝对地坏。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是发展经济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运用价格这个经济杠杆,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

  (5)有人担心价格改革会带来物价的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群众这种恐惧心理,一是对这次价格改革的性质、方法、步骤缺乏了解,一是确有相当一部分工商企业乱涨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对于后者,党和国家正在采取措施(思想教育、行政命令、法律手段和经济制裁),狠刹这股歪风。现在的问题是,就这次物价改革本身,会不会带来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对此,我们首先应看到,我国的价格改革是结构性的调整,而不是放任通货膨胀。当前价格改革的特点是有计划的价格调整,逐步理顺价格体系。既不是全部放开,完全靠市场调节,也不是同时起步,一下子解决价格问题上的所有积弊。价格的改革、开放、调整将选择两大部类中最迫切需要调整、最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价格先起步。因此,物价改革涉及的面,不是全面的。同时,这种调整,也不单是涨价,而是有升有降,不是只升不降,比如拉开质量差价和季节差价便是这样。另外,国家将加强宏观经济的平衡,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和价格总水平,在一部分商品价格放开以后,国营工商企业要参与市场调节,不是以高于而是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参加交易中心,参与吞吐调剂,发挥主渠道作用以维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避免市场调节盲目性和价值规律自发性的破坏作用。这样,就可根本防止物价的普遍上升。武汉市蔬菜市场放开后,一度因气候影响,价格一日三变,菜价看涨。市政府立即动用政策性亏损专款,以国营菜场为阵地,采取高进低出,倒挂补贴,购进外省蔬菜,迅速把菜价压了下来;其次,我们还应该看到,物价改革后,某些产品由于原材料提价而造成的问题,由企业内部消化,产品销价不变,工业消费品价格的总水平,仍然是有升有降,基本稳定。因此,价格也不会轮番上涨。尤其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经营效益还很差,企业内部消化的潜力很大,只要大家自觉遵守纪律,以大局为重,轮番上涨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群众对物价的不放心,归根结蒂是耽心价格改革会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其实是不会的。如上叙述,物价改革不会出现物价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这是不会降低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解决农产品购销价格例挂以后,有些商品销价会上涨,国家要给职工某些补贴或增加工资,职工的实际生活不会因物价改革而有所下降。

  (6)价格改革和工资改革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改革工资制度,同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不可掉以轻心。

  这次工资改革的目标是:消除现行工资制度的积弊,把工资关系基本理顺,建立起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新的工资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国营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企业,把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就是要使职工工资同本人担负的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7)现在,有一种消费欲望过高的倾向。反映在工资上,是对这次工资改革期望过高。应当看到这次工资改革,是在较大幅度的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这次工资改革增加工资的幅度,按平均工资计算,大约增加20%。这是建国以来增加工资最多的一次。通过改革,职工的工资将会有较多的增加,低工资、低消费状况将开始有所改变,但不能期望过高,西方国家实行的高工资、高消费、高福利,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还落后,国民收入还不高。十亿人口的大国,全民所有制的职工一亿多人,每人每年增发一百元,从个人看数目不大,但全国统算就是一百多亿元。如果按一九八四年工资性支出增长的速度计算,将在三年多的时间内翻一番。这是我们的国力所不能承担的。

  因此,这次工资改革,不可能还清大量的历史欠帐,不可能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一切不合理的问题,不可能大幅度地增加收入,只能是先把新的工资制度建立起来,为今后工资的成倍增长打下基础。

  (8)在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上,要有个正确的比较。同西方发达国家比不行,同一些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比同样不行。有的同深圳等特区比,有的同农村“万元户”比,这是不切实际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主要是指农民、个体劳动者,他们中可以出“万元户”。但他们是要担风险的经营者,同靠工资收入的国家职工不同。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资问题上,也要有个正确的比较。应该向农民和工人增长的水平线看齐。现在,农村还有几千万人口的地区依然没有摆脱贫困,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企业的发展也不平衡,一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很差。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加幅度过大,势必引起新的社会矛盾。

  为了保证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讲党性、讲觉悟。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推动改革、献身四化的精神。国家干部是社会的公仆。当前,为人民服务就是要自觉地为改革做贡献。我们的个人命运是同整个国家、整个党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要经济建设上去了,个人的困难迟早会得到解决。反之,则一切都不能解决。

  (9)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改革我国经济体制的决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上、方法上、步骤上都是稳妥的。但是,也不能说经济体制改革就万无一失了。象我国这样的大国进行如此深刻的改革,情况千变万化,问题错综复杂,物价和工资改革尤其如此。稍不注意,就会走弯路,甚至断送改革的成果。去年,本来各方面形势很好,但几股不正之风一刮,给我们的改革增加了许多困难。对此,全团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考虑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发挥党的助手作用,为保证物价、工资改革顺利进行作出新贡献。

广大团员和青年应该认识到,自己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都跟物价、工资改革休戚相关。处于今天这个时代,我们确立理想和奋斗目标的基本点,应放在改革大业上。我们不能因为局部的、暂时的、眼前的某些利益,影响、干扰整个改革大局。也不能容忍某些新的不正之风将六年来辛苦创造的有利条件毁于一旦。因此,在当前的物价和工资改革中,要与党同心同德,为党分忧解愁,不利改革的事不做,不利改革的话不说,同时还要影响和敦育周围的同志。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不要关心现实利益。中央已明确指出,这次工资改革的一条原则,是考虑到低工资职工的利益,大多数同志的收入都能有所提高。结合价格改革的因素,绝大多数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会下降,而会略有上升。特别需要明确的是,我们的改革带来的个人生活方面的实惠,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不在今天,而在明天。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验,只要我们坚信党中央,紧跟党的战略部署,我们的四化大业、改革大业就有希望,我们个人的前途和利益也就有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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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涉及的,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涉及的各类财产、物品、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机关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对需要确定价格的涉案财物进行的价格鉴定和认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全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受理市级委托机关委托的和其他应当受理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第六条 委托机关或者当事人需要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或者其他具备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第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鉴证,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第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鉴证师,经注册登记后,可以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

  第十一条 需要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的,委托机关和当事人应当填写《价格鉴证委托书》,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账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者索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委托后,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含两名)价格鉴证人员承办。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价格鉴证标的,应当经集体审议。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案件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鉴证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进行价格鉴证。

  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同一时间、同一市场、同一类财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第十六条 委托方或者当事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区、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直属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对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最终复核裁定。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人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对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严禁价格鉴证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露涉案秘密。凡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费用,依照国家规定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

财政部


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证券公司会计工作的管理,发挥会计在证券经营中的核算、监督和管理作用,促进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财政、财务、金融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证券经营的特点,特制定《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国营证券公司(简称证券公司或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实行股份制的证券公司以及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证券交易机构也执行本制度。
各类金融性公司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证券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是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法规,也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四、证券公司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1.组织会计核算,办理资金和物资的增减、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以及收入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会计事项,正确反映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实行会计监督,促进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财政制度、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3.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参与经营管理,促进增收节支,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五、各公司根据业务量大小和会计工作的需要,一般应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建立科学的会计核算程序。业务量小和人员较少的公司,也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内部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有价证券和会计档案以及收入费用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机构要加强对营业柜台的管理,柜台中复核人员必须专职,并与其他人员同时上岗,做到钱券分管,互相制约。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
各公司根据本制度和财政厅(局)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现行财经、财务、税收等制度,不影响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和全国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公司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
,可以不设。
七、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应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八、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一、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税收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资料可靠、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手续齐备。
三、公司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①执行。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公司,按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采用其他记帐法的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改用借贷记帐法。
五、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证券单位成本的计算可计至元以下四位数,四位数以下四舍五入。
如果公司发生外汇业务,应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六、公司收益和成本费用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
公司自营买卖证券的债息收入,为简化核算手续,不实行预提办法,到期兑付时,作为证券买卖的差价收入处理。
七、公司的各项财产物资和有价证券,都必须按实际成本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准调整库存帐面价值。证券日常核算中采用票面面值核算的,月终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调整为实际成本。
八、公司的各项收入与其有关的成本、费用,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相互配合。不得只记收入不记成本费用;或者只记成本费用不记收入。
九、公司会计核算中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便于对比、分析、利用。如需改变,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十、公司各项会计核算,要坚持及时记帐、日清月结、总分核对、内外对帐;并建立各种物资、有价证券和现金等财产清查制度。
十一、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份和季度会计期间的划分,与公历相同。月份或季度终了,按规定编制报表上报,年度终了办理会计决算。
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规定如下:月报应在月份终了5日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季报应在季度终了10日内报出;年报应在年度终了30日内报出。


公司会计报表应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由各级财政等主管部门规定,但要严加控制,不能过多地加重基层财会人员编报会计报表的工作量。
十二、公司必须按照本制度和本地区、本部门的补充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十三、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建立会计档案。并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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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编 号 | 会计科目 |序号| 编号 | 会计科目
----------------------------------
| |一、资产类 |30|2004| 应付工资
1 |1001| 现金 |31|2005| 应交税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2|2006| 应交利润
3 |1003| 业务周转金 |33|2007| 应补所属亏损
4 |1011| 应收帐款 |34|2008| 预提费用
5 |1012| 其他应收款 |35|2101| 代发行证券款
6 |1101| 应收所属利润 |36|2102| 代兑付债券款
7 |1102| 应弥补亏损 |37|2103| 代售证券款
8 |1201| 材料物资 |38|2104| 代购证券款
9 |1202| 低值易耗品 |39|2201| 职工福利基金
10|1203| 待摊费用 |40|2202| 职工奖励基金
11|1301| 自营库存证券 |41|2301| 长期借款
12|1302| 代发行证券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13|1303| 代兑付债券 |42|3001| 经营基金
14|1304| 代售证券 |43|3002| 公积金
15|1305| 代购证券 |44|3003| 业务发展基金
16|1306| 存出证券 |45|3101| 利润
17|1311| 证券抵押贷款 |46|3102| 利润分配
18|1312| 缴存交易准备金| | |四、损益类
19|1313| 证券交易清算 |47|4001| 证券销售
20|1401| 长期投资 |48|4002| 证券发行
21|1402| 拨付所属资金 |49|4003| 手续费收入
22|1501| 固定资产 |50|4004| 其他收入
23|1502| 累计折旧 |51|4005| 投资收益
24|1503| 固定资产清理 |52|4006| 营业外收入
25|1504| 在建工程 |53|4101| 业务管理费
26|1601| 待处理财产损溢|54|4102| 税金
| |二、负债类 |55|4103| 营业外支出
27|2001| 短期借款 | | |五、表外科目
28|2003| 应付帐款 |56|5001| 代保管证券
29|2003| 其他应付款 |57|5002| 抵押证券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第四章 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1.会计报表种类
---------------------------
报表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 编报期
---------------------------
会券01表|资产负债表 | 按月编报
会券02表|利润表 | 按月编报
会券03表|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表 | 按月编报
会券04表|固定资产表 | 按年编报
会券05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表| 按年编报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券01表
编制单位:
----年--月--日 单位:元
-------------------------------------
资 产 |行次|金额|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金额
--------------------------------------
一、流动资产 | | |一、流动负债 | |
现金 |1 | | 短期借款 |33|
银行存款 |2 | | 应付帐款 |34|
业务周转金 |3 | | 其他应付款 |35|
应收帐款 |4 | | 应付工资 |36|
其他应收款 |5 | | 应交税金 |37|
应收所属利润 |6 | | 应交利润 |38|
应弥补亏损 |7 | | 应补所属亏损 |39|
材料物资 |8 | | 预提费用 |40|
低值易耗品 |9 | | 代发行证券款 |41|
待摊费用 |10| | 代兑付债券款 |42|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11| | 代售证券款 |43|
自营证券 |12| | 代购证券款 |44|
代发行证券 |13| | 职工福利基金 |45|
代兑付债券 |14| | 职工奖励基金 |46|
代售证券 |15| | |47|
代购证券 |16| | 流动负债合计 |48|
存出证券 |17| | | |
证券抵押贷款 |18| | | |
缴存交易准备金 |19| |二、长期负债 |49|
流动资产合计 |20| | 长期借款 |50|
| | | 长期负债合计 | |
二、长期投资 | | |三、所有者权益 | |
债券投资 |21| | 经营基金 |51|
其他投资 |22| | 其中:国家拨入基金|52|
拨付所属资金 |23| | 上级拨入基金|53|
长期投资合计 |24| | 其他单位投入|54|
| | | 基金 | |
--------------------------------------

续表
--------------------------------------
资 产 |行次|金额|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金额
--------------------------------------
三、固定资产 | | | | |
固定资产原值 |25| | |55|
减:累计折旧 |26| | 公积金 |56|
固定资产净值 |27| | 业务发展基金 |57|
在建工程 |28| | 未分配利润 |58|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29| | 所有者权益合计 |59|
固定资产清理 |30| | | |
固定资产合计 |31| | | |
--------------------------------------
资产总计 |32|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60|
--------------------------------------
补充资料:全年代发行国家债券(面值) 元。存出证券期末数 元。
表外科目:代保管证券(面值) 元,抵押证券(面值) 元。
--------------------------------------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利 润 表
会券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份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 年度累计数
---------------------------------------
一、经营收入 |1 | |
(一)证券销售收入 |2 | |
减:证券销售成本 |3 | |
证券销售差价 |4 | |
(二)代发行证券收入 |5 | |
减:代发行证券成本 |6 | |
代发行证券差价 |7 | |
(三)手续费收入 |8 | |
其中:代发行收入 |9 | |
代买卖收入 |10| |
代兑付收入 |11| |
代保管收入 |12| |
(四)其他收入 |13| |
---------------------------------------
续表
---------------------------------------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 年度累计数
---------------------------------------
二、业务管理费 |14| |
三、税金 |15| |
四、经营利润(亏损用“-”号表示) |16| |
加:投资证益 |17| |
营业外收入 |18| |
减:营业外支出 |19| |
五、利润总额(亏损用“-”号表示) |20|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未弥补亏损用“-”号| | |
表示) |21| |
加:应收所属利润 |22| |
应由上级弥补亏损 |23| |
减:应交上级利润 |24| |
应补所属亏损 |25| |
分出投资利润 |26| |
六、可分配利润(亏损用“-”号表示) |27| |
减:应交所得税 |28| |
应交利润 |29| |
公积金(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用“-”号表| | |
示) |30| |
公司留利(用留利弥补亏损用“-”号表| | |
示) |31| |
七、期末未分配利润(未弥补亏损用“-”表示)|32| |
---------------------------------------
补充资料:营业外收支明细情况(十二月份填报)
---------------------------------------
项 目 | 金 额 | 项 目 | 金 额
---------------------------------------
一、营业外收入 | | 二、营业外支出|
1. | | 1. |
2. | | 2. |
3. | | 3. |
---------------------------------------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表
会券03表
编制单位: ----年--月份 单位:元
-----------------------------------------------------
| 行 |年 度| 实 际 数 | | 行 |年 度| 实 际 数
项 目 | | |---------| 项 目 | | |-----------
| 次 |计划数|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次 |计划数|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1.职工工资 |1 | | | |19.钞券运送费|19| | |
2.职工福利费 |2 | | | |20.邮电费 |20| | |
3.工会经费 |3 | | | |21.诉讼费 |21| | |
4.职工待业保险|4 | | | |22.咨询费 |22| | |
5.职工教育费 |5 | | | |23.出纳费 |23| | |
6.折旧费 |6 | | | |24.业务用品费|24| | |
7.修理费 |7 | | | |25.车船燃料费|25| | |
8.房租费 |8 | | | |26.公证费 |26| | |
9.低值易耗品 |9 | | | |27.会议费 |27| | |
10.利息支出 |10| | | |28.外事费 |28| | |
11.手续费 |11| | | |29.公杂费 |29| | |
12.保险费 |12| | | |30.安全保卫费|30| | |
13.印刷费 |13| | | |31.保管费 |31| | |
14.宣传广告费|14| | | |32.税款 |32| | |
15.劳动保护费|15| | | |33.教育费附加|33| | |
16.差旅费 |16| | | |34.其他 |34| | |
17.水电费 |17| | | |35.合计 |35| | |
18.取暖费 |18|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固 定 资 产 表
会券04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金额| 项 目 |行次|金额
-------------------------------------------
一、固定资产原值 |1 | |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2|
(一)年初数 |2 | |三、本年提取的折旧 |13|
(二)本年增加数 |3 | |四、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
1.购建的固定资产 |4 | | 全年平均总值 |14|
2. |5 | |五、折旧率(%) |15|
3.其他增加数 |6 | |六、年末固定资产 |16|
(三)本年减少数 |7 | | (一)营业办公用房 |17|
1.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8 | | (二)职工住房 |18|
2.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9 | | (三)汽车 |19|
3. | | | (四)电子设备 |20|
4.其他减少数 |10| | (五)其他 |21|
(四)年末数 |11|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职工福利、奖励基金表
会券05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合计|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
一、年初数 |1 | | |
二、本年增加数 |2 | | |
1.留用利润提取数 |3 | | |
2.成本支出提取数 |4 | | |
3.上级拨入数 |5 | | |
4.其他增加数 |6 | | |
三、本年减少数 |7 | | |
1.弥补亏损 |8 | | |
2.拨付所属 |9 | | |
3.上交能源基金 |10| | |
4.上交缴调节基金 |11| | |
5、其他减少数 |12| | |
四、年末数 |13| | |
-----------------------------------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199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