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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2001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2:41:03  浏览:9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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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2001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进行2001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200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研究,2001年继续进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充分准备,组织好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问由各地自行确定。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一)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二)的要求建成数据库,并将数据库软盘和报考名单及试卷预定单(附件三)于2001年7月31日前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编:100835。

  二、考试时间:

  10月13日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4日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O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自备计算器)

  三、试卷交接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按照试卷预定单填报的数量和交接地点送达各地,送达时间为10月10日之前。

  四、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五、考试范围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增加“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内容外,其它科目考试范围不变。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修订后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六、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1、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合计240元。考试费的30%留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使用,70%上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银行帐户为:

  开户名称: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翠微路分理处

  帐  号:836-2015014416

  2、组织报名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七、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专业人员,也可按照建房[1995]147号文件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阅卷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1、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3、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人  事  部   办 公 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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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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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3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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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国籍(或港
澳台地区) 照



学历   专业
职务   毕业
时间  
所学
专业
类别   专业
工作
年限   身份证号
(护照号) 
工作
单位   单位
性质
通讯
地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2001年房地产估价考试采用Dbase或Excel数据库,数据库包含:准考证号、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学历、年龄、职称、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电话等11个数据项。准考证号为字符型,字节数为11位,前两位采用行政区代码中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代码(见下表),第三、四位为年份代码(2001年代码为“01”),后7位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表

省份 代码 省份 代码 省份 代码 省份 代码
北京 11 上海 31 湖北 42 云南 53
天津 12 江苏 32 湖南 43 西藏 54
河北 13 浙江 33 广东 44 陕西 61
山西 14 安徽 34 广西 45 甘肃 62
内蒙 15 福建 35 海南 46 青海 63
辽宁 21 江西 36 重庆 50 宁夏 64
吉林 22 山东 37 四川 51 新疆 65
黑龙江 23 河南 41 贵州 52 新疆兵团 66

 

附件3: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试卷名称 报考人数 考点数 考场数 30份袋 25份袋 5份袋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交接地点   联系电话  
交接人   送达时间  

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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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信息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16号
 
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信息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局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2004年工作要点提出“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90%以上”的要求,决定自4月份起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以下称“评价工作”)月报制度,便于及时了解、掌握、督促和通报安全评价工作情况,确保完成安全评价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报内容

  (一)本地区评价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

  (二)评价工作中采取的主要做法、工作经验,以及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二、具体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信息统计工作在评价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上报。

  (二)月报表自今年4月份开始上报,请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月报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局定期发布全国评价工作情况简报。

  为方便联系和信息报送,我司设立了评价工作电子信箱:1uxu@chinasafety.gov.cn。

  联系人:陆旭

  联系电话:(010)64463356

  传 真:(OlO)64463356

  

  附件: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评价工作月报表

  

二○○四年三月九日


关于印发《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人劳发[2002]98号



关于印发《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港口、中央所属一级交通企业(集团)单位、部署一级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七号令《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了《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现印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 管理 办法 通知





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宣传和鼓励交通行业的优秀技术工人,促进交通行业工人提高技术技能,规范全国交通技术能手(以下简称交通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建立“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5]269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七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能手评选表彰是交通部对交通行业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励奖制度。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交通能手评选表彰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交通能手评选的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中设置高级工的工种。

  交通能手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的时间及具体名额由交通部确定。

  第三条 交通行业技术工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具有高级工及其以上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行业工种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交通能手的评选:

  (一)在本行业工种中具有较高技艺,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以及推广、应用改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成绩显著,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行业或同类单位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工作领域,经本人的努力研究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交通能手候选人由用人单位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港口、中央所属一级交通企业(集团)单位、部属一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主管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按当年交通部确定的数额推荐。推荐交通能手候选人应在报送申报表的同时,提供候选人事迹材料和技能水平及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全部材料均应提供一式三份。

  交通能手候选人事迹材料应严格按照“全国交通技术能手候选人事迹材料格式和撰写要求”(见附件)认真撰写和整理。

  第五条 交通能手的评选实行交通部和主管单位两级评审制。交通部设立全国交通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主管单位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交通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为临时性机构,由5人以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为三分之二。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交通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或单位交通能手候选人的初评审工作。

  全国交通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主管单位初评审推荐的交通能手候选人的终评审工作。

  交通能手由全国交通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交通部批准。

  第七条 交通能手称号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交通部授予交通能手获得者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奖章(牌),用人单位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二)交通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且本工种设置技师或高级技师的,高级工者由主管单位按管理权限破格认定技师资格;技师者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按管理权限破格认定高级技师资格。

  (三)交通能手称号获得者,有资格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的评选。

  第八条 交通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级人事劳动部门商同级财务部门予以支持。

  第九条 全国交通行业技能竞赛前10名,地区性或系统性技能竞赛前3名,经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复核认定,由交通部直接授予交通能手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