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票决制暂行办法
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会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票决制暂行办法
(2008年12月5日永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有效施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会议审议工作的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审议票决的主要事项:
(一)人事任免案、撤职案、接受辞职案,代表辞职、罢免案,依法许可对代表采取法律措施案。
(二)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2、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议,需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相应决定的事项;
3、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批准;
4、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
5、全市重要专业规划及调整;
6、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及调整;
7、中心城区重要地名、街道的命名及其变更;
8、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9、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
10、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而提请讨论决定的事项;
11、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12、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13、确定或变更市徽、市标、市歌、市树、市花、全市性纪念日;
1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
1、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2、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3、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4、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住房公积金、教育附加、排污费等各类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5、由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包括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提供的贷款)政府性举债、市人民政府承诺兜底的重大投资项目;
6、全市土地年度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
7、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8、全市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筑处理情况;
9、全市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变更情况;
10、全市人口、资源与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11、危及社会稳定和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突发性公共事件;
12、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13、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结果;
1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对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五)执法检查、专项重点审议整改情况的报告。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要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重要事项。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审议票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会议审议票决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票决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 会议票决事项的议案提出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会议要求派有关负责人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会议票决事项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会议票决即行终止。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的方式,以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条 未获通过的审议事项应当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八条 经两次报告实行票决,仍未获通过的审议事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通过会议决定,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曲靖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经二○○二年八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米东生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曲靖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备,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和供应。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地税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八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来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七)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申请收购的土地;
(九)城市规划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建起新农村后,原老村所占的土地;
(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十一)按出让合同规定,两年内未动工建设或5年内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工的土地。
(十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征用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采取货币收购储备、协议储备和规划储备方式进行。
第十条 企业因破产、改革、改制、搬迁或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处置的国有土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应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其净收益的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申请。
第十二条 储备农村集体土地,必须先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地价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优先收购。
第十四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申请。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在有关媒体发布拟收购土地公告。
(三)确定规划条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收回、收购费用的测算结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协议。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和集体土地征用协议。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和集体土地征用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后,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所收购土地的发展成本,参照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费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年限支付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六条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并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约定。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到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手续。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整理与开发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对收回、收购储备的土地,负责组织实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二十条 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租赁、抵押。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拆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由市土地购储备开发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及时办理。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负责进行土地收回、收购、征用、前期开发成本的测算。
第二十三条 市地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划拨使用的,由市地地储备开发中心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的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的形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以协议形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协议出让价后,才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供应的程序如下:
(一)确定供应地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出让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土地供应方案的报批。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将储备土地使用权供应方案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三)发布土地供应信息。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布土地使用权供应信息。
(四)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用地者,并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原划拨国有土地发生转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出让供应,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原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交易,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没有委托书而擅自进行拍卖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储备机构资金管理与运行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资金专户。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收购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出让取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储备土地出让后取得的收入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直接缴入市财政;土地收购补偿、开发整理、贷款利息及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日常工作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另行下拨。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从土地纯收益中提取20%作为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提取20%作为土地收购储备风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协议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责成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其拟用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交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进行储备。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