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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设哈尔滨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50:12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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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设哈尔滨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48号




关于同意建设哈尔滨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创建国家环保科技产业示范园区的函》(哈政综〔2003〕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你市建设哈尔滨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鉴于该产业园目前处于创建阶段,为加快产业园建设进程,扩大对外影响,在建设过程中对外可称为“哈尔滨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筹)”。我局将在园区建成后组织专家验收,并正式命名,园区建设期两至三年。

  二、原则同意《哈尔滨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建设规划》总体内容,请按照规划内容,抓好落实工作。规划中的有关建设内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产业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产业发展方向,以机制创新、环境创新、技术创新为指导,立足东北,辐射全国,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

  四、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并在土地使用、税收信贷、科技研发、财政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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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第八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举办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展会,由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由非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的承办方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将举办展会的有关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

  (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第十六条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参展方应当遵守与主办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

  (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不能达成一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办方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48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市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市政府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有关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并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五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资金管理部门分别为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编制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研究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负责制定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三)负责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四)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五)负责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

  (六)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七条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科技局编制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二)负责制定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管理及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

  (三)根据年度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及经费计划,负责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四)会同市科技局组织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总结报告。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八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我市“十一五”重点发展的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高科技农业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镇江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二)企业自身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能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团队、管理团队和现代企业制度,并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项目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成熟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能耗低、符合环保要求、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能大幅度提升我市产业发展层次;

  (三)优先支持获国家、省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四)辖区项目同级政府必须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否则对其申报项目将给予一定的限制。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对市级新立项目采用拨款资助的支持方式,对省级已立项目采用匹配支持的方式。

  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和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匹配支持。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立项的市本级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匹配。每年用于匹配支持的资金额不超过当年市成果转化资金总额的30%。

  

  第五章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辖区科技局申报。

  第十四条辖区科技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依据申报的条件和要求,对项目申报的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与论证。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从省、市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与论证。专家组由市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评审与论证标准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申报单位的实施基础和能力等进行评审与论证,并提出明确的评审与论证意见。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与论证意见,综合立项有关条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审定,对专家评审与论证意见中明确建议不予立项的项目一律不予研究。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辖区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督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后所形成的产业规模、相关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情况、形成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取得的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增加研发投入、建设自主创新平台及科技人才队伍等。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取得突出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同等条件优先立项;对绩效考评较差的项目单位,在两年内停止受理其申报计划项目。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市财政局、科技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