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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48:00  浏览:9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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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均列入并联审批范围,投资30万元以下、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办理“一书三证”后即可开工。
二、并联审批工作原则
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集中收费、限时完成的工作原则开展并联审批。责任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
(一)一门受理。由责任部门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的),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审批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责任部门制定)。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则由市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报告责任部门。
(四)集中收费。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中分别在项目规划阶段和项目施工阶段,集中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每一阶段中,在办理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事项时,由各办理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分别打印缴费凭条,并汇总到中心指定的窗口,由指定窗口通知申请人持缴费凭条到中心收费窗口集中缴费。缴费后,各窗口将相关证、照、审批手续汇总到指定窗口,由指定窗口统一发给申请人。
(五)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接到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责任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责任部门。若相关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反馈,责任部门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可视作同意。责任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选址阶段
责任部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项目申请人分别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建设的书面申请。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3.责任部门将项目上报市土地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审查。
4.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下达选址计划。
5.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预备计划。
(二)项目规划阶段(共48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办理选址意见书(7个工作日)。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在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须抄告消防、环保、人防、城建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各前置审批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抄告单后,均须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向责任部门返回抄告单回执。
3.同步办理以下各项审批:
(1)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34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抄告消防、环保、人防、城建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各前置审批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抄告单后,均须在8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向责任部门返回抄告单回执。
(2)办理管线规划许可证(15个工作日)。
(3)办理土地审批手续(7个工作日)。
(4)办理土地转让手续(7个工作日)。
(5)在办理完土地转让手续后,办理地籍手续(7个工作日,上报省政府批件除外)。
(6)市计委下达年度计划(7个工作日)。
(7)市开发办办理拆迁许可证(7个工作日)。
(三)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共27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受理工程报建(20个工作日)。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5个工作日)。
(2)组织招投标(20个工作日)。
(3)抄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15个工作日)。
(4)抄告市开发办,由开发办对环境建设工程和回迁房设计进行审查(15个工作日)。
2.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个工作日)。
(1)质量监督委托。
(2)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
(3)施工合同备案。
(4)监理合同备案。
(5)签订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四、并联审批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并联审批的实施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四)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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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用地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4]1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用地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用地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一日
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用地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是执行市返还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
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协调领导小组是园区返还优惠政策的协调管理部门。
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三条 享受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的范围为:
(一)园区规划建设区37平方公里范围。
(二)东部工业园莞城、南城园区范围。
第四条 享受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东部工业园区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享受市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的用地类型限于新增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经省确认处理的违法用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返还范围。
第六条 在本市事权范围内实施收费返还优惠政策,属国家、省定收费项目或者收费项目中属国家、省的部分不能返还。
列入返还范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在市五条主干公路边120米控制范围内15元/平方米,其他10元/平方米。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属市留成部分16元/平方米。
(三)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价格的2.1%计算,扣除20%上缴省部分,实际返还比例为1.68%。
第七条 根据地类不同,实行分类返还管理。
(一)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指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
(二)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建设用地的,指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要办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
(三)不发生征地行为(不需上报省审批)的各类新增用地,指农民集体自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等,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
第八条 费用返还标准:(按照征地补偿价格最低不少于每亩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计算征地管理费)
属于(一)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26.5--33.5元之间;
属于(二)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5--17.5元之间;
属于(三)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15元之间。
具体项目用地返还费用,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和地类性质核算。
第九条 建立项目用地返还费用台帐管理制度。由镇、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协调领导小组逐宗设立台帐。返还一宗,按项目审批面积进行总量核减,台帐累计达到定额时,返还即时终止。
第十条 项目用地费用实行“全额缴交,分月返还”方式操作。具体项目办证时,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逐宗全额缴交有关费用后,再由市财政分月按项目返还镇财政。
第十一条 费用返还与用地审批同步办理。在受理项目用地审批的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审批。
第十二条 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的程序:
(一)镇审核。用地单位向属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和《东莞市东部工业园非农建设用地缴费返还申请表》,经镇国土、财政分局联合审核后,由镇政府领导审批,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市审批。镇国土资源分局将返还费用的具体项目材料先报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用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台帐制度逐宗按项目确认返还费用的面积、金额,送市财政局按月实施返还。
费用返还实施清单定期由财政局送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批次报批但批准先期动工、已全额缴交费用后办理返还的项目,以镇为单位办理批次报批时,有关报批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


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筹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筹集暂行办法


(1996年3月13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加快热电厂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发[1986]22号、建设部[1992]4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热电厂规划供热范围内用热的单位和住户,均须缴纳集中供热建设费。
二、热电厂规划供热范围近期为,川口区、红旗街地区、五一路、七一路、青年路、三里洞区及赵家塬工业规划区。
三、各用热单位和住户按以下标准缴纳集中供热建设费:
1、居民住宅房屋及普通中小学校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30元;
2、机关部队、学校(除普通中小学)的公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45元;
3、企事业单位的公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5元;
4、商业、服务业的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80元;
5、生产用热按最大用热量每吉焦收取10万元。
四、从供热主干管到用户的支管、换热站、计量表、阀门、检查并建设及安装费用,由用热单位或个人负担。
五、在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前按上述标准交清集中供热建设费,建设单位持交款凭证方可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六、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后,对未缴纳集中供热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申请用热时按上述标准加倍收取集中供热建设费。
七、市建委负责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所集资金存入“热电工程建设专用帐户”并只能用于集中供热工程建设,不得拆借或挪作它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为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和保证供热安全,在建成集中供热工程的区域内,不准再建供热锅炉或临时供热锅炉,原有供热锅炉一律由环保和劳动部门监督停止使用。
九、凡用热户集资缴纳的城市集中供热资金一律不还本付息。
十、凡缴纳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热电厂应在投产后保证正常供热。
十一、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1995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