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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2:28:36  浏览:8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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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现将《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的各种车辆,但铁路机动车除外。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上路行驶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并设立、配备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兴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绥中县、建昌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配备专职机构和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有利于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城市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干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 政府鼓励生产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推广使用经国家认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技术、装置及机动车燃油清洁剂和柴油过滤设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

  第九条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进行维修、治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复检,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予以报废。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进口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入旧车交易市场的机动车,必须持有环保部门发放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合 格证》,对未取得《检测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尾气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由省环保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负责检测。检验合格者,由环保部门凭检测报告单办理《检测合格证》。新购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购买进口机动车凭《进口凭证》,购买国产机动车凭《整车合格证》办理《检测合格证》。
对未取得《检测合格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用车年审手续和车辆转入、转出及过户手续。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营运车辆年审手续。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的同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取得环保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放许可证)。

  第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禁止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动车排污情况实施现场检查,被检查当事人不得拒绝、不得弄虚作假。实施现场检查应有交警人员配合。对尾气检测不合格或手续不全者,交警人员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环保稽查人员出具《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到有尾气治理能力的维修厂进行尾气治理。

  第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尾气治理的维修厂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一)有机动车尾气治理的技术和设备;
(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一类维修厂;
(三)具备机动车尾气检测和维修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维修质量保证:
1、经环保部门抽测和年度检测,尾气治理合格率达到年度治理机动车总数的90%以上;
2、机动车尾气维修治理(安装排气净化装置)后行驶里程 在50000公里或一年内无超标排放现象;
3、安装的排气净化装置应是经国家环保部门认定的并被省环保局列为名录的产品;
4、维修厂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装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机动车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安装合格的尾气净化装置。

  第十六条 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和不符合国家和省油品质量标准的车用燃油。

  第十七条 经销的燃油清洁剂必须是经国家环保部门认定且被省环保部门列入名录的产品。经销燃油清洁剂必须经市环保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销售和使用车用柴油的各类加油站(含内部加油站)必须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份等杂质的过滤设备。经销的柴油过滤设备应是被市环保部门列入推荐名录的产品。

  第十九条 销售和使用车用燃油的各类加油站(含内部加油站)必须在销售和使用燃油中加入经国家环保部门认定的能有效消除积碳的清洁剂。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进口和交易超过排放标准机动车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 《检测合格证》,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取得《排放许可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环保部门责令补办申报手续,并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政证,责令报废汽车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得从事机动车尾气维修治理。安装的排气净化装置因质量不合格而发生尾气超标排放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免费更换排气净化装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和使用车用柴油的各类加油站(合内部加油站)未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份等杂质的过滤设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和使用车用燃油的各类加油站(含内部加油站)未在销售和使用的燃油中加入经国家环保部门认定的能有效消除积碳的清洁剂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或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行政执法错案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葫芦岛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l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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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知识产权,企业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

2008年新春伊始,国务院国资委即推出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是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强调央企必须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企业做表率。

一、知识产权,我们已深感危机

我们的社会正从由以工业为基础的时代,进入到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不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权利概念,早被运用为商务竞争手段,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已演化为新型的贸易壁垒,去年底的玩具召回事件,打火机的安全锁事件等,我国出口产品越来越多撞到由知识产权构筑的“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的南墙。由于专利使用费的收取令中国“DVD”企业几乎无利可图,整个产业沦为国际上知识产权拥有人的利益工具。我们引以为豪的电视制造业,整机厂家都陆续收到国外企业提出的专利收费要求。汽车零部件出口是我国汽车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美、日两国针对“中国制造商仿冒外国汽车零部件的问题”共同对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提出了“警告”……

因为知识产权我们各行各业都危机四伏,然而权威数据显示:我国2006年的PCT申请量只有2767件,仅相当于荷兰飞利浦一家公司的申请量。尽管2007年我国中央企业有16家进入世界500强,但是截至2006年底,所有中央企业累计拥有专利区区3.8万项,远不及国外一家企业拥有专利的数量。像西门子公司有各类知识产权约15万项,飞利浦公司有6.5万个专利和6000个外观设计。2007年9月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说:“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比,我们一些企业在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非常明显,企业大而不强、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依赖进口,知识产权受制于人的问题十分突出。”国资委在新年伊始就发布这样的指导意见,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强烈感知到了知识产权带给我们的危机。

二、知识产权,企业应肩负的责任

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自主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是进攻之矛,防守之盾,是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是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保障。中央企业作为各行业的排头兵,在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他们应当肩负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要创新体制,用高科技创造高效益,高效率地利用取之于社会的财富,更多地回报社会大众。企业兴衰与国家兴亡息息相关,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的中坚,大型企业也应当担负起对职工、对国家、对社会的重大责任,自觉去创造自主知识产权,不断把企业做大做强。

某民营玻璃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先后投入了上千万元,开发研制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使企业的层次得到了很大提升。企业主说:“如果搞不成功,就会倾家荡产,厂子恐怕也要关门了。可是想到企业是县里的税收大户,有这么多工人就业,企业要有大的发展,必须寻求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所以我不能放弃。”私营企业尚有了强烈的责任感,不仅是央企和大型企业,我们普通的企业也应当肩负这样的社会责任。

三、我们应该如何践行肩负的责任

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向全国企业和企业家发出倡议,提出:要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要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要坚决与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该倡议也指示了我们的企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践行知识产权责任:

(一)要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知识产权经济时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知识产权的运作能力。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已成为凝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成为展示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国资委的指导意见要求央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二)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权利

吴仪副总理说“为了拥有一项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金和劳动,实在很不容易,只有人人都尊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自己的知识产权才不会受到侵害。企业的发展不但不能靠侵权,而且绝对不能做侵权的事。”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就是不尊重自己,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将破坏我们的创新机制,使创新者失去创新的动力,我们的企业将陷入没有创新受制于人的恶性循环中。所以吴仪副总理要求企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肩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

(三)要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

吴仪副总理在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希望:广大企业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自主知识产权,并在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主动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侵权行为是对尊重知识、尊重创造这一良好社会风尚的破坏,更为严重的是会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恶化我们的投资和国际合作环境。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不再是企业单方的行为,企业无权放任侵权行为的存在,有责任有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根本上杜绝侵权行为,恢复和建立我国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2008年是举世瞩目的奥运年,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年,如果我们的企业都能肩负起强化知识产权意识的社会责任,当世界为奥运冠军喝彩的时候,我们有信心看到我国跨越从制造到创造的鸿沟。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

(1991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拦、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条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当面举报、电话举报和信函举报。不得以散发传单的方式举报。

提倡公民使用自己的真实单位、姓名举报。

第四条 受理举报机关接到公民以真实单位、姓名的举报后,应在十五日内答复举报人。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予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应转有关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受理举报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调查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受理举报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受理举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姓名和举报材料告知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不得向任何与举报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严防泄露或者遗失举报材料。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新闻报导或者其他场合公开举报人单位、姓名和有关情况。

第九条 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监察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受理举报机关应责令责任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 受理举报机关对举报有功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表扬、奖励不得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民应据实举报。凡制造伪证,捏造事实,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因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而被打击报复的,适用本条例。

第十四条 公民举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