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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56:34  浏览:8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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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加强音像制品复制的管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音像制品复制加工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音像复制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批准音像复制单位的设立,制定音像复制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音像复制单位严禁承接复制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它内容。

第二章 音像复制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音像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
(四)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第六条 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音像复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三)音像复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数额。
第七条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并发给《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后,申请单位应当在60日内持《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新闻出版署发给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营业执照。
第八条 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合资、合作的中方必须是经批准的音像出版或复制单位,由合资、合作的中方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报批。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申办目的、经营范围、产品流向、利益分配、合资合作期限等;
(二)合资、合作双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三)合资、合作双方的资信情况;
(四)合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禁止设立外资独资的音像复制单位。
第九条 音像复制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音像复制单位更换或增加录音带、录像带复制生产线,应报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更换或增加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生产线(含母版刻录线),应由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音像复制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音像制品的复制
第十条 音像复制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委托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复印件无效);
(二)《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三)著作权人的授权书;
(四)承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承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制作的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的音像制品,委托单位必须出具省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方可复制。
第十二条 音像复制单位不得自行出版、复制、批发音像制品。
第十三条 音像复制单位对委托加工的音像制品必须全部交付委托单位,不得私自加录、销售,不得将委托单位提供的母带、模版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复制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音像复制单位以来料加工方式承接境外提供母带、模版复制音像制品的,在开工复制前,应当将母带、模版报送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持有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所复制的音像制品必须全部返销,不得遗留在国内(包括销售、播放、转录、赠送等)。
第十五条 复制加工的音像制品,必须刊出复制单位的全称。
复制加工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加制来源识别码。
第十六条 音像复制单位必须建立承接、登记、检验、监录、保管、发货等各项管理制度。所承录的音像制品,必须手续完备,并按规定查验委托证明,详细登记委托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复制内容、数量及交货日期等。委托证明、登记材料及复制样品应存档(保存期三年)并按当地管理机关的规定上报。
第十七条 音像复制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达到行业所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复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音像复制单位应参照有关音像统计报表规定的要求,填报生产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送新闻出版署。
第十九条 音像复制单位每两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逢单年1月31日前向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检报告,由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技术设备、产品质量、执行法规的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准予办理年检合格登记手续,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不予或暂缓办理年检合格登记手续。未取得合格登记手续的复制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复制业务。
第二十条 音像复制单位在承录音像制品过程中,如发现所复制的音像制品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内容或与委托证件所规定的内容不符,应立即停止复制,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拖延或隐匿。
第二十一条 凡国家或地方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查禁或停止复制的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应立即停止复制,并按要求上缴或封存,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查封收缴的音像制品由当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属反动、淫秽的按有关规定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音像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除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还可根据情节轻重,直接给予音像复制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复制成品;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责令停止复制音像制品;
(六)吊销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新闻出版署可以对音像复制单位给予本条所列各项行政处罚;县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音像复制单位给予本条所列(一)至(五)项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非音像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经营音像制品复制加工业务,县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四条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有关音像复制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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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保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保部



为了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几年来,各地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并相继开展了私房产权登记、私房交易、私房租赁、私房修缮及私房纠纷处理等多方面的工作,城市私房管理工作有了很大进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
题,如对私房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法规不完善,管理机构不健全,产权不清,房价失控,租赁关系紊乱,房屋失修失养现象在一些城市仍很严重等。
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以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和搞活的新形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对城市私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国城市现有私房73000余万平方米,主要是住宅,约占城市住宅总数的26%。这是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管理好、维修好、使用好城市私有房屋,对于安定城市人民居住生活,促进住宅建设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
,支援社会主义四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城建、房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条例》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切实加强领导,真正把城市私房管理工作抓好。
二、全面开展城市私房产权登记和颁发所有权证工作。这是一项关系到贯彻执行宪法,保护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的重要工作,也是私房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地应根据《条例》规定和我部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换证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充分准备,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采取
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的办法抓好这项工作。对于那些已完成登记发证工作的城市,要不失时机的建立变更、转移登记制度,加强经常性的产籍管理,及时掌握变动情况,防止清后又乱的现象发生。
三、加强私房交易市场的管理。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私房交易市场的管理。要逐步建立或健全房产交易所,统一办理房屋买卖业务,同时应按照价值规律制定新的价格标准及私房交易管理办法。做到既有利于搞活房产经济,又防止
房价失控,使私房交易逐步走上正常轨道。
四、加强私房租赁管理。各地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私房租赁的管理工作,指导租赁双方普遍建立租赁契约(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当前普遍存在的房租偏低问题,要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展,本着既不增加职工负担又考虑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而又慎重地逐步调整。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私房租赁的监督检查工作,注意防止高租或变相高租的发生。
五、维修好城市私有房屋,保障居住安全。要宣传动员私房房主,积极主动地修缮好私有房屋,同时要协助组织好工力安排和材料供应工作。当前私房修缮工作的重点是危险房屋,要尽一切努力防止倒塌伤亡事故的发生。对于那些修缮资金确实不足的,可商请职工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和
帮助。
六、各地房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私房纠纷处理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七、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私房管理机构。各地要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或单项规定,公布施行,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房管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房产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机构与人员都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充分发
挥其作用。要逐步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重视职工培训,以培养出一支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房产行政管理经验的专业队伍。



1987年2月9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林信发〔2013〕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局(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林业信息化发展步伐,更好地推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林业信息化的战略地位与重要作用。林业信息化是破解林业发展难题、创新林业发展平台、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林业质量效益的关键抓手。在林业改革发展进程中,林业信息化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先导性的作用,没有林业信息化,就没有林业现代化。将信息化融入林业建设全局,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是顺应世界信息时代发展潮流,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等中央决策部署,开创林业发展新局面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实现林业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二)准确把握林业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统一思想为前提,以应用需求为导向,以融合创新为动力,以重点工程为抓手,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全面启动智慧林业建设,为提高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现代化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做出新贡献。
  二、优化顶层设计,完善基础设施
  (三)优化林业信息化顶层设计。以国家信息化宏观规划为指导,加快编制或完善区域性、专题性林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同级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需求调研,科学谋划先进信息技术应用方略,切实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实用性。采用系统的观点和全局的视角,对林业进行综合分析与抽象,构建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的规范框架,形成指导信息资源建设、业务系统建设、运行支撑与安全系统建设的技术指南、标准规范、规章制度。
  (四)完善林业信息化基础设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完善覆盖国家、省、市、县和重点乡镇的信息网络,提高信息的共享利用及安全保障水平。完善和充分利用林业专网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着力推进偏远林区、基层单位的网络建设,破解林业信息交互“最后一公里”难题。租建结合,多措并举,提高林业应急通信保障能力。不断充实完善软硬件设施设备,有效改善林业信息基础设施条件,为发展各类政务和业务应用奠定坚实基础。
  (五)强化林业信息资源整合。按照集约化的理念,着力开展国家林业数据中心和省级林业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林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促进数据的大集中、共建共享和业务协同。市、县级已建林业数据中心,要按照所有权和管理权、使用权适度分离的原则,尽快交由省级林业数据中心托管,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市、县级林业数据中心。依托门户网、办公网和涉密网平台,加强系统级林业信息资源整合,促进信息资源管理和利用。按照“平台上移、应用下移”的理念,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现有应用系统的整合优化和新建应用系统的统一开发,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使用权限应用各类业务系统。
  三、加强网站建设,推动职能转变
  (六)加强林业网站群建设。依托中国林业网,大力推进网站整合,加快地方林业网站建设,打造纵向到底的林业门户网站群。按照业务领域,协同推进各类林业专题网站建设,打造横向到边的林业专业网站群,实现网站服务对象由内部向外部、由部门向社会的重大转变。按照“四个服务”、“四大功能”的要求,优化网站设计,丰富网站功能,强化信息保障,深化绩效评估,促进各级各类林业网站建设。积极推进林业微门户、微博、微信等信息发布和互动交流平台建设,努力开创林业网站发展新局面。开展网上林业政务大厅与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强化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信息公开水平,促进廉洁型、服务型、效能型、法制型政府建设。
  (七)推进林业办公网站群建设。以架构优化、共享协同为导向,继续完善国家林业局办公网,逐步扩大移动办公使用范围。加快省级林业办公网建设,逐步覆盖辖区内各级用户,并实现与国家林业局办公网的互联互通。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重点放在深化业务应用和提高服务水平上来。强化办公网信息更新、综合办公、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在线学习、互动交流等动能,不断提高网站的实用性。
  四、深化业务应用,开展示范建设
  (八)加强重大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着力推进林业资源监管系统、营造林管理系统、林业灾害监控与应急系统、林改综合监管系统、林农信息服务系统、林业产业发展与林业经济运行系统、生态文化与教育培训系统等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加快建设智慧林业立体感知体系,着力打造智慧林业管理协同体系,全面完善智慧林业民生服务体系,积极构建智慧林业生态价值体系,努力实现林业立体化感知体系全覆盖、林业智能化管理体系协同高效、林业一体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林业生态化价值体系不断深化、林业规范化保障体系支撑有力的发展目标。
  (九)推进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市县建设。对照示范主题和示范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省、示范市和示范县建设,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既要强调典型应用和技术突破,又要注重理念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加大对示范工作的政策、技术和资金支持,加强检查指导和总结推广,完善动态评估与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示范成效,充分发挥示范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各省区市结合本辖区实际,推进林业信息化示范点建设。
  (十)开展先进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建设。以实施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为契机,推动林业物联网应用,逐步建设实用先进的中国林业物联网。以实施国家林业云计算平台建设项目为切入点,深化林业云计算技术应用,推动绿色节能数据中心建设,逐步建成统一高效的中国林业云。以实施国家林业北斗应用示范工程为先导,带动国产对地观测系统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在林业行业的广泛应用。抓住国家开展林业电子商务试点建设的机会,推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类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不断提高先进信息技术对林业改革发展的贡献率。
  五、深化数据挖掘,促进兴林富民
  (十一)加强林业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公共基础数据库和林业基础数据库建设,拓展相关应用服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共基础数据、政务管理数据以及各类业务成果数据,并按照相关使用权限提供数据支持和共享交换服务。依托中国林业网和国家林业局办公网,建设全国林业政务数据统一发布平台,促进政务数据挖掘和共享利用。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加大向农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困难群体提供林业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力度。对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林业政务信息资源,引导和规范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
  (十二)深化林业商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建立和完善林业商务信息资源采集管理与开发利用体系。加强林产品生产、流通、销售以及林权交易、碳汇交易、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等商务信息的实时采集、综合分析与权威发布,促进林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力发展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信息服务业,优化林业资源配置。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林业商务信息资源采集与开发利用,带动林业信息消费。扶持发展若干林业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组织开展农村林业商务信息服务试点,加快培育农村林业电子商务市场,促进林业经济转型升级。
  六、加快标准建设,提高质量效益
  (十三)加快林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和项目标准为补充的林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动态调整标准制修订项目储备库,加强复杂重大标准项目的预研究,提高标准立项和编制质量。深化与行业内外相关专业标准团体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林业信息化标准建设。定期梳理国际国内信息化相关标准,建立林业信息化标准参考目录。加强全国林业信息数据标委会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十四)推进林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依托国家和省级林业办公网,建设林业信息化标准专题数据库,方便用户在线检索和阅览。加强标准宣贯工作,提高全行业的标准化意识和执行能力。强化项目立项的技术审查和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确保相关标准得到贯彻执行。加大业务系统统一开发和合作共建的力度,避免低水平重复开发等造成的标准制式不统一问题。开展信息标准化建设示范工作,加快推进全行业信息标准化进程。加强标准实施情况跟踪评估,不断改进标准工作。
  七、健全安全体系,保障信息安全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责任体系。从维护国家安全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工作经费,为信息安全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安全与保密部门的协作联动,强化重点领域、关键岗位、敏感环节的安全保密专项审查,切实执行信息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日常巡检与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完善信息安全集中监控体系,加强运维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信息安全事件监测预警能力。开展全员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能力。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相关组织在信息安全工作中的支撑作用。
  (十六)落实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时研究整改发现的问题。强化外包服务安全风险意识,切实加强外包风险管理与防范,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外包。充分应用密码保护、身份认证、内容过滤、跟踪审计等安全防护技术,科学划分网络安全域,有效规避信息安全漏洞。开展重要信息系统调查工作,编制林业信息安全规划,解决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林业信息系统安全定级指导意见,组织开展系统定级及备案,开展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等级测评。加强灾难恢复系统建设,国家林业数据中心应采用同城和异地灾难备份与恢复策略,省级林业数据中心可采用同城或异地灾难备份与恢复策略。制定和完善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值班备勤与应急演练,提高突发安全事件处置能力。
  八、增强创新能力,夯实发展基础
  (十七)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瞄准国际国内发展趋势,实施林业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行动,不断增强自主研发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依托具有较强创新研发实力的教学科研单位,推进林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所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有关IT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技术测评单位等联合组建林业信息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科研力量的组织协调,围绕智能感知、快速传输、智能分析、共享交换、辅助决策等关键领域,开展研发与产业化。加强信息技术科普推广,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十八)加强林业信息化软科学研究。高度重视软科学研究在林业信息化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以林业信息化发展战略为指导,围绕方案、政策、措施、制度、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绩效评估等议题,深入开展研究工作。以完善顶层设计、促进整体发展为目标,持续开展战略需求、规划设计、推进路线图等研究,为林业信息化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撑。
  九、理顺投资机制,加大资金支持
  (十九)建立行之有效的财政支持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建立健全林业信息化预算定额标准体系,确保项目有投入、运维有资金、建设有保障,完善林业信息化长效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合力共建的投入机制,加大林业建设项目中信息化投资的整合力度,各地各单位要在现有林业建设项目总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信息化建设,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落到实处。明晰中央和地方在林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事权、财权划分,做到权责对称并兼顾区域发展水平差异。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应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和筹资责任。
  (二十)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鼓励探索多方合作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林业信息化,不断赋予林业信息化建设新的生机与活力。着力完善市场准入、技术培训、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投融资等优惠政策,为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电子商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发等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队伍素质
  (二十一)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巩固林业信息化“一把手工程”的定位,充分发挥各级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独立的信息化管理机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独立管理机构。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足额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首席信息官制度,着力构建权责对称、运转协调、激励有效、惩罚有力的信息化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共建共赢的发展模式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信息化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的职责,完成好综合性、整体性、公共性信息化建设任务,组织制定统一的规划、标准、接口、平台等;各业务部门应在“五个统一”原则下,组织完成好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化建设任务。建立健全成果互通的共享模式,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统一服务平台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管理基础数据资源;各业务部门承担本单位业务信息的内容保障工作,将生产的数据提供给统一服务平台,供有关部门依职责权限共享使用。完善林业信息化测评机制,强化绩效考核。组建和发挥专家咨询团队的作用,积极引入社会化支撑力量,不断开创交流合作新局面。
  (二十二)加大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岗前和在岗信息化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信息化意识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专题培训与远程教育相结合,有序推进林业信息化复合型人才培养。发挥林业教育、培训、科研等单位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林业信息化多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完善林业信息化岗位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外包,弥补人力资源不足困难,优化林业信息化从业人员知识结构。



                                 国家林业局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