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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50:40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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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中心)受理影响济南市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发现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有影响发展环境的问题,可以向市投诉中心投诉。
  第四条 受理投诉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一)对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市投诉中心受理、督办。
  (二)对县(市)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县(市)区投诉中心受理、督办。
  (三)市政府各部门应明确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以便于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第二章 投 诉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进行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应据实告知市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被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和影响发展环境的具体行为。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投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投诉人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不能虚构、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能诬告诽谤他人。
  第八条 投诉问题受理落实期间,投诉人应积极配合工作,不得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第三章 受 理

  第九条 市投诉中心受理对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一)工作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公开承诺的服务时限;(二)违反规定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未经事前备案审查随意到企业检查;(四)利用职权到企业吃、拿、卡、要;(五)对投诉人打击报复;(六)其他影响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市投诉中心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反映市政府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市投诉中心直接调查,或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并进行督办;(二)反映县(市)区机关或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市投诉中心转交县(市)区投诉中心办理并进行督办;(三)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影响发展环境的问题,由市投诉中心“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工作人员应向投诉人说明,建议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或部门(单位)反映问题。对书面投诉,工作人员应将投诉材料及时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或部门(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对于投诉事实不具体,无法查证的,工作人员要向投诉人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三条 市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投诉,应认真询问、做好记录,对书面投诉材料要逐件登记。
  第十四条 核实投诉问题,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结束后,应写出核实报告。
  第十五条 核实投诉问题,应通知被投诉部门(单位)或被投诉人员所在部门(单位),但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因工作需要,必须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单位进行核实的,应转交投诉摘要件,不得转交投诉原件。
  第十六条 对经核实确有错误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被投诉人,市投诉中心提出意见或建议,由被投诉人所在部门(单位)处理;确有违纪事实,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投诉中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上报投诉件的办理情况。对市投诉中心交办的一般性问题的投诉应在2-3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问题的投诉应在5—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问题的投诉应在10—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投诉应限期办结。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结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向市投诉中心说明理由,经市投诉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投诉中心要对转办投诉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对调查处理合理、程序合法的,经市投诉中心批准后予以办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投诉中心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部门(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对投诉件的调查处理确有不当的,市投诉中心可以直接调查。
  第十九条 投诉人对调查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承办部门(单位)或市投诉中心申诉。
  第二十条 对重大投诉件的处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投诉形成的重要文书材料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相关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市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务,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不得将投诉材料和相关材料转交被投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诉中心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一)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二)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需要追究承办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纪律责任的,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机关行政效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0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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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外办湖州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办发[1997]112号


转发市外办湖州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外办《湖州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因公出国(境)的审核、审批工作,促进对外开放,扩大对外交往,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浙政办发(1997)98号文件精神、湖政办发(1996)232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的审核工作。

  三、各县(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区)、部门的正职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挑选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外语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做好这项工作。

  四、各县、(区)部门的出访报批请示主送单位为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市外办审核。请示件一式五件,有关材料附齐。

  五、市外办接到请示后,先请有关部门会签,再由市外办审核后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由市外办根据出访团组的不同情况,出具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或报送省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 材料要求

  六、各县(区)、部门的出访请示中,应写明邀请单位、出访人员的工作单位、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出访团组团(组)长、出访任务、出访日期、停留时间和费用承担等情况。各县(区)、部门还应根据市外办审核的要求,提供其他与出访有关的材料。

  七、出访请示中,必须有邀请书和翻译件。邀请书应用英语或出访国语言,翻译件做到准确无误。邀请书中应明确邀请单位、邀请人、被邀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时间和费用承担等情况。邀请书必须从出访国家发出。

  八、一般邀请书等所有由外方提供材料的正本,由各办理单位保管,审核审批需复印件即可。

  九、各县(区)、部门应根据团组的出访日期提前三个月报送出访请示件。

  十、参加国家各部门、公司和其他省、市单位组团出访的,应事先请示,说明出访的目的,并附上详细的费用说明,同意后再报名参加。
针对有些公司、中心、协会,利用一些人想出国观光的心理,超越授权和业务范围,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收取高于财政部规定的费用,从中牟利等问题,严格实行“五不确认”,即:出访团组的性质和业务,不属于组团单位业务范围的,不予确认;组团单位绕过其主管部门,请非主管部门审批的团组,不予确认;出访目的、任务不具体的,或属一般性考察的团组,不予确认;参团人选不当,或出国培训、业务交流不对口的,不予确认;收费不合理的不予确认。

                      第三章 出访要求

  十一、出访的目的要明确。请示件中,必须详细写明出访的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

  十二、出访时间要合理,线路要经济。团组出访一个国家停留不超过十天;出访两个国家停留不超过十四天。一次出访不超过两个国家。各团组应严格按照批准国家(地区)出访,不得擅自绕道出访,严禁擅自延长停留时间。

  十三、出访人员要精干。一般团组出访不超过五人。不准搭车随团组出访。

  十四、从1997年7月一日起,因公临时赴港人员持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国家仍采取从严掌握政策。各团组途径香港,仍必须在报批请示中说明。

  十五、各团组出访前必须到市安全局和市外办接受安全和外事纪律教育。

  十六、各出访团组和日恩怨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市外办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纪,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七、所有团组在回国一个月内,应写出出访情况报告,报出访任务审批机关、市外办和主管部门,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安全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出访过程、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外事纪律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等。

                      第四章 特殊情况

  十八、出访日本等有些国家因签证需要,材料要求较多,由市外办根据有关规定在办理中说明。

  十九、邀请党政和金融等部门的人员出访,应事先请示,说明原因,人员要严格控制。

  二十、特殊人员、团组出访,有特别要求:
  1、团组中有非本单位人员参加,应开具其单位的同意证明。
  2、团组中有聘用人员出访,应征得其原单位同意并开具证明。
  3、金融部门的领导出访,应开具其上级金融部门的同意证明。
  4、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宜出访。
  5、家庭成员一般不宜同团出访。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5〕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2月22日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更有效地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确保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的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成立由主管市长负责,市目标办、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领导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抽调上述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
  第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的办法。除年末实行集中考核外,平时进行不定期的督促和抽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应于当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目标办、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结果分为完成目标任务实绩突出、实绩较好、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等次。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和考核工作的需要,突出重点,调整细化有关指标及分值,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书面报告情况,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审核,评出考核等次。经考核领导小组评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被评为完成目标任务实绩突出、实绩较好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3万元目标管理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1万元目标管理奖;年末被评定为完成目标任务实绩一般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不准派员出国、购置小汽车、装修办公楼;对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实绩较差,不积极主动、故意推诿扯皮的单位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并建议干部管理部门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组织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各项考核、奖励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