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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48:18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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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  财税〔2004〕22号

海关总署: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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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4月29日,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各生产企业:
现将国务院1989年1月13日第25号令发布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放射性药品包括裂变制品、堆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的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制定。
二、第十二条关于申请核发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问题,现具体规定如下:申请《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初审后报卫生部,经转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第十七条关于申请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程序问题,现具体规定如下:在卫生部会同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制订颁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细则》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部门对医疗单位核医学科(或同位素室)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各单位凭许可证办理订货手续,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四、第十九条、二十八条关于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上海市药品检验所承担。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2005〕综341号
[ 2006-02-08 10:47:50 ]

延平、武夷山、建瓯、建阳、浦城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确保征迁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被征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浦南高速公路征迁工作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包干实施有关事项的请示的批复》和《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关于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实行总包干实施的复函》(闽高路工〔2005〕168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真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省政府〔2005〕7号会议纪要以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南政〔2005〕综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实施细则。
二、征地拆迁经费实行专户管理。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一个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账户。被征迁对象的补偿安置资金由该账户直接支付,其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各县(市、区)的征迁概算经费由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统一管理,不得分解下达到乡镇、村。
三、征地拆迁概算经费应按包干合同的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四、按进度拨付征地拆迁经费。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根据各县(市、区)征地拆迁进展情况拨付征地拆迁经费。
五、严格按标准兑现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各县(市、区)必须根据征地拆迁的实施细则,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征迁工作,并按规定的标准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迁对象,绝不允许截留或克扣。
六、工程竣工后的资金结算。在浦南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核查。经审计后,若概算经费不足,由相关县(市、区)政府予以补足;若概算经费有节余,且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由南平市与县(市、区)根据节余资金数额按差额定率累进制进行调剂,具体比例为:
1.节余资金(指单个县、市、区,下同)在300万元以下的,全额转入该县(市、区)财政;
2.节余资金在3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南平市与县(市、区)各分成50%;
3.节余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南平市分成70%,县(市、区)分成30%;
4.节余资金在1000万元~1500万元的部分,南平市分成80%,县(市、区)分成20%;
5.节余资金在1500万元以上部分,南平市分成90%,县(市、区)分成10%。
七、加强征迁补偿概算经费的日常监管。由南平市审计局对各县(市、区)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八、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如发现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除了没收违规资金外,还将处以同样数额的罚款(从相关县、市、区的征迁补偿费节余留成部分扣减),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