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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36:41  浏览:8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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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63号

《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项目资金评审行为,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资金是指除财政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以外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性投融资建设资金和非建设性财政项目资金。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评审,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以及对财政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评审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在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财政项目资金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业务工作;
(二) 确定评审项目;
(三) 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 加强对评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五) 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预算)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第六条 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承担年度内追加临时项目预算的评估审核工作;参与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二) 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三) 参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四) 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现场跟踪评审、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 参与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定;
(六) 根据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查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中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第七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各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四)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支出;
(五)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前期的评诂审查;
2、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3、项目招标标底及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
4、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
5、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6、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7、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二) 非建设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可行性;
3、项目预算支出的合理性;
4、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评审确定的项目预算;
5、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未经评审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标、评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采取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及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程序:
(一) 了解、熟悉项目情况,制定评审计划;
(二) 向项目预算(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预算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 对建设类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类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 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预算;
(五) 审查项目预算(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预算(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 向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出具项目资金评审初步结论,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 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分析等内容。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发展改革部门概算审批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以及建设单位办理结算交付资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 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预算)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项目建设(预算)单位按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 项目建设(预算)单位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问题,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 建设(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凡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的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预算)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在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中应加强与发展改革、审计、建设等部门的配合,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提高服务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具体操作规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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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亳州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建设管理,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营造良好城市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土地等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用地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 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守土有责,协同执法”的原则。县及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谯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及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辖区巡查控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巡查控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

建设、国土、城管、水务、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对各自职责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控管与查处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村(社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本辖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网络。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监管队伍,负责本辖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谯城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成立巡查控管队伍,负责本辖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协助市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乡镇(街道)成立巡查控管小组,负责本辖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协助县(区)监管(巡查控管)队伍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村(社区)配备专管员,负责本区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负责建立居民家庭宅基地、住房等有关资料台帐(并报上级备案),协助上级监管(巡查控管)队伍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二)负责建立本辖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控管机制。按照“无缝隙、全覆盖”的原则,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第五条 市、县(区)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

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消防间距,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建设。

工商、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或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电话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件及其它有效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监察机关负责制定并实施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做好城市建设与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章 查 处

第六条 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充分利用本辖区监管网络和巡查机制,及时掌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信息,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书面上报城管执法(规划)部门。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国土资源、城管执法、交通、水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八条 巡查控管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一)利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

(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的;

(四)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一)侵占规划道路红、绿线的(建设、交通部门);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城管、建设部门);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电力部门);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水务部门);

(五)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建设部门);

(六)占用近期规划范围用地或已确定为项目规划用地的(建设部门);

(七)侵占历史街区保护范围的(建设部门);

(八)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城管、建设部门)。

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其职责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责任单位,对群众举报、有关单位报送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违法建设需要依法拆除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书面函告城管执法(规划)部门,城管执法(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拆除,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其用电用水。函告实行送达签收制度。

第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于群众举报、有关单位报送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进行查处。

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举报有奖制度。凡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分别由市(县、区)国土和城管执法(规划)部门酌情给予第一举报人500—8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县、区(市经济开发区)查处(巡查控管)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市、县(区、市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层层签订巡查控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分别给予奖惩。

奖金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第十六条 对在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追究办法由市监察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略

(二)未经批准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略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略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5-03-29

教社政厅〔2005〕1号


  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精神,落实好《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教社政〔2005〕9号)的各项工作部署,2005年3月11日,我部在京召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现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要求,切实做好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各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研究部署《意见》的有关实施工作,2005年3月11日,教育部在京召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出席会议并讲话。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的主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教育部社政司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真学习了《意见》精神,并围绕袁贵仁副部长的讲话,结合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进行了研讨和部署。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通报了2004年以来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方面开展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2004年3月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批示精神,在李长春、刘云山、陈至立同志的直接指导下,中宣部、教育部迅速成立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省级教育部门主管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有关工作。中宣部、教育部在各地宣传、教育部门的积极参与下,充分依靠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各相关学科的专家、教师开展了历时9个月的大规模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意见》。《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会议认为,整个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有三个重要特点:

  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直接关心,是《意见》起草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胡锦涛总书记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度重视、直接指导并寄予深切厚望。李长春、刘云山、陈至立同志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亲自审阅《意见》文稿,深入基层调研。2005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意见》(送审稿)专门进行了研究。

  2.中宣部、教育部共同组织,相互沟通,密切配合,是《意见》起草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2004年3月下旬,中宣部、教育部成立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调研和《意见》起草工作。中宣部、教育部组织开展了面上调研和专题调研,还直接组织部分专家、教师进行了重点调研。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调研领导小组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初稿)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调研报告》(初稿),又专门就课程设置方案问题征求了专家和教师的意见,经汇总分析后报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中宣部、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反复论证,并共同对文稿进行反复修改,最后形成《意见》(送审稿)。其间,调研领导小组先后召开五次会议,就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进行研究和商议。

  3.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教师、专家的积极性,是进行科学决策,顺利完成文件起草工作和课程设置方案论证工作的可靠保证。2004年3月以来,中宣部、教育部组织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72所教育部直属高校,历时9个月,就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新思路新举措展开调研。同时,中宣部、教育部共同组织部分专家、教师组成三个重点调研组,分别在高校相对集中且具有代表性的北京、广东、陕西三省市,进行重点调研。并委托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和武汉大学分别牵头开展专题调研。为解决《意见》起草过程中遇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问题,调研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召开了六个座谈会,听取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哲学社会科学专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师、部分省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负责同志对课程设置的意见。各地各高校的广大教师、专家,在事关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许多重要问题上,都提出了重要的意见。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会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各项部署,既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当前十分紧迫的重要课题。要把《意见》的精神贯彻好,落实好,首先必须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上下功夫。

  第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性的认识上来。大学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素质尤其是思想政治素质如何,他们能否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关系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要求。抓好这项工作,就抓住了用科学理论武装大学生的首要问题。要把中央的精神认真学习好、领会好,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

  第二,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引导大学生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推进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当前,新的形势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既是我国的“发展机遇期”,又是“矛盾凸现期”,热点难点问题增多,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任务极为繁重。面对新的变化和新的情况,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加强学科建设、完善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宏观指导方面,特别是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面临的严峻挑战,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

  第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部署上来。《意见》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意见》的形成过程和通篇内容,体现了党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部署和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加强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建设,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为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和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

  二是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体系。课程设置问题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关键。它涉及到对一个时期党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把握,对高校思想政治课体系的总体把握,对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构成的总体把握,对大学思想政治课程和中学思想政治课的总体把握,是教师培养的基础,教材建设的前提,也是教学方法改革的依据。因此,它是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意见》提出的新课程设置方案有很强的继承性,反映了“98方案”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同时,也有新的发展,集中了广大教师、专家的经验和智慧,反映了中央决策的高瞻远瞩。要在新课程设置方案的理解上,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三是抓紧组织编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的领导和管理,保证教材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宣部、教育部负责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

  四是切实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方式和方法。大力推进教学手段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改进和完善考试方法。

  五是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制定任职资格标准,实行准入制度,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培训数百名学术带头人和数千名骨干教师。

  六是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宣传、教育部门要把马克思主义学科作为重点学科、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加强建设。高校党委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明确高校要有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副校长主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会议对《意见》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提出要尽快落实《意见》中提出的高校专科和研究生层次的课程设置、新课程方案实施进度的安排、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等三项任务。认为,中宣部、教育部即将印发的关于《意见》的实施方案对有关实施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很及时,很必要,具有可操作性。要重点把握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一是把握实施工作的总体要求。《意见》实施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从当前实际出发,着眼于教学秩序的稳定,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突出重点、逐步过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确保课程设置方案的顺利平稳过渡。

  二是把握实施工作中的几个重要环节。

  第一,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考虑到高校学期学时安排的差别,实施方案对各层次思想政治理论课从学分上作出了规定。本科各门课程的学分:“原理”3学分,“概论”6学分,“纲要”2学分,“修养”3学分,共14学分。专科开设2门必修课,一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学分),二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学分),共7学分。民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的本、专科课程设置按照本规定执行,成人高校的本、专科课程设置参照本规定执行。研究生层次(包括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设置要抓紧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二,关于过渡时间安排。提出新课程设置从2005级学生开始,在中宣部、教育部领导下在少数高校进行试点;从2006级学生开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遍实施。除试点学校外,2005级(含2005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98方案”开设相关课程。

  第三,关于教师培训。提出新课程开设前,要抓紧组织好对所有任课教师的培训。要以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熟悉教材,了解教学方法、手段为重点,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培训工作要有计划、分层次进行。中宣部、教育部负责组织中央部门(单位)所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的培训;各地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教师的培训;各高等学校要负责本校教师的培训和集体备课工作。

  第四,关于学科建设。强调大力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建设。国务院学位办已启动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相关工作。

  第五,关于加强实施工作的领导。中宣部、教育部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施工作。要求各地各高校根据开设新的四门必修课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组建教学单位,加强培训任课教师,妥善安排换岗教师,严把新进教师准入关,切实解决实施中的各种问题。



  会议重点研讨和部署了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提出了有关工作思路和措施。一致认为,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工作十分重要,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质量和进度关系到新课程设置方案能否如期顺利实施。提出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以“定向申报,择优遴选,集中编写”的方式进行。具体思路和措施如下:

  第一,由中宣部、教育部联合成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领导小组,负责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在社政司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中宣部、教育部牵头成立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各课题组人员构成、教学大纲和教材审议工作。教材编审委员会成员由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组首席专家,教育部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教育部社政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以课程为单位组成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课题组,课题组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要吸收高等学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等部门的学科专家和理论研究人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中央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专家。

  第四,工作进度。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于2005年3月上旬开始。分四步进行:第一步,3月11—20日,进行教学大纲编写申报工作。经教材编审委员会、教材编写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确定若干编写组,于3月20日—3月底,召开教学大纲编写组首席专家参加的会议,学习《意见》,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和要求。第二步,5月底,形成教学大纲送审稿。5月底—6月底,完成教学大纲送审稿的审议、审批。第三步,7月初,启动教材集中编写工作。12月底前,形成教材送审稿。第四步,2005年12月底—2006年2月底,完成教材送审稿的审议、审批。



  会议强调,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做好《意见》实施工作。指出,当前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目标和任务已经十分明确,最根本的是要把《意见》作出的各项部署落实好。

  第一,做好统一思想认识的工作。会议一致认为,新课程设置方案已经中央批准确定下来,当前要把思考的重点转移到《意见》的落实工作上来。要抓好《意见》的学习,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对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战略考虑,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全面思考,齐心协力,集思广益,为实施新课程设置方案贡献力量。

  第二,做好新旧方案过渡的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对新课程方案过渡期作了规定,从2005级开始试点,2006级全面实行。这说明:(1)2005级新生中同时实行两种方案,少数试点学校是新方案,多数是“98方案”。(2)2005级新生试行新方案的,由于大纲、教材编写最快要在2005年底完成,2005年秋季开学无法编写出来,只能在第二学期(寒假后)使用。第一学期的安排要考虑、设计好。(3)2005级试点,2006级推开,表明在今后几年内,高校同时在运行两套方案,一部分教师正从事旧方案的教学工作,同时准备按新方案授课。教师的配套、教学的安排必须精心设计,周密安排,稳妥推进。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安排好。

  第三,做好新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的组织工作。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是实施新课程方案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为保证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充分发挥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及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集思广益,这次大纲和教材编写采取“定向申报,择优遴选,集中编写”的方式进行。(1)定向申报,既不指定,也不面向全国广泛发动,而是请省级教育部门申报,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校知名专家、最具丰富经验的教师作为首席专家组成全国性的课题组,主要成员可以跨地区互相参与。若干申报的省级教育部门可按4门必修课,组织4个课题组,也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组织1门、2门、3门课程的课题组。不具有条件的省级教育部门,可以不组织。(2)择优遴选,即若干省级教育部门申报的编写组经教材编审委员会、教材编写领导小组审定,从中选择若干个优秀的编写组。(3)集中编写,即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编写大纲和教材。

  第四,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为适应实施新方案的需要,高校要按照新课程方案调整教学组织机构。各地各校务必做好涉及教师各个方面的工作,要适应新课程需要重新予以调整配套,确保现有队伍的稳定,使他们尽可能有合适的工作岗位。

  会议最后强调,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领导下,在中宣部、教育部的指导下,在广大专家、学者的支持和配合下,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做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各项工作,实现几年内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情况有明显改善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