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07:17  浏览:9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5〕17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八日




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是代表市政府受理群众来话工作的专门机构,受市长委托,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包括网上市长信箱)的日常工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由“一级中心,二级平台,三级网络单位”所构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上下左右互通,协调配合联动,24小时全天候服务。为使市长公开电话受理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倾听民声,洞察社情,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政府工作的第一信号,坚持来话必接,每接必办,每办必果,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工作原则
(一)群众第一原则。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的各项工作,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群众第一的原则,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始终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按职责分工办理群众来电,不得推诿扯皮。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部门(单位)的问题,由市政府领导指定一个单位负责办理或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牵头办理,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求真务实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公正透明,尊重事实,讲求实效。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对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以取得群众理解。
三、工作职责
(一)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对来电或网上市长信箱应由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解决事项的登记、分类、答复、转办、协调、督查、反馈、统计、归档等工作。
2.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的综合分析,适时编发《市长公开电话简报》、《市长公开电话督查专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有关信息。
3.负责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单位(部门)问题的查办和协调处理。
4.负责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和协调处理。
5.负责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受理人民群众咨询、求助和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批评、意见及建议,负责群众反映的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问题的查办。
2.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交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
3.配合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做好影响面大,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查办工作。
4.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5.定期向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总结报告工作情况。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
受理工作是市长公开电话直接与群众、与基层沟通的关键环节,工作质量的高低,事关政府形象。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既对政府负责又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思想观念,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完成工作任务。
1.人工服务。当来话人选择人工服务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详细、准确记录来话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或住址、来话时间等。
(2)分门别类登记来话内容,确定重要程度、保密等级和处理方式。
(3)能当场答复的,工作人员要准确、简明的回复;座席之间能回复的,座席之间可相互转换回复;暂不能回复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属于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即刻网上转办;重要、疑难和复杂的事项,交后台处理。
(4)后台座席工作人员要根据来话内容的重要、疑难和复杂程度,制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交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阅办。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根据重要、疑难和复杂程度做出处理决定或呈报市政府领导批办。
(5)受理来话要文明礼貌,严禁粗话、脏话,如遇纠缠不休的来话者,可用语音提示功能委婉地结束通话。
(6)涉及举报类内容的,在要求报实名的同时,还要承诺给予保密。在向承办单位批转时,要隐去来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凡重要、紧急的事项,要立即制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快速呈报。
2.自动语音服务。当来话人选择语音服务时,CTI通过检测和线路切换,发出语音提示,并根据来话人要求从数据库中提取所需数据,转换成语音播放给来话人。
3.留言服务。当来话人选择留言服务时,系统提示来话人将联系方法、留言内容全部留下,工作人员可点击“听取留言”,将留言内容作相应记录,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来话人反映的事项。
4.传真服务。当来话人选择传真服务时,系统将提示来话人选择传真内容,系统会把来话人需要的传真内容传真到来话人的传真机上。
5.网上服务。对国内外人士发往市长信箱的相关邮件,工作人员要及时筛选并分门别类,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对重要的信息和建议要及时呈报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处理。
(二)办理
1.根据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阅办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认真登记,及时在网上或传真转办。
需2个或2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将《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分别发往所涉及的单位。
需领导协调的事项,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协调落实,不宜转办的,由受理中心备存或自办。
2.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转办和领导批办的事项,3-7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报告要以网上为主。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三)催办、督办
受理人员对转办的事项要及时催办,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2次催办未果或超出办理期限的,交督查人员进行督办。
领导批办事项和受理人员2次催办未果事项,采取电话督办、现场督办、请上来汇报等多种形式督办。督办的情况要专门记录。
同意延期的事项,在延长期内随时督办。
(四)审核报结
承办单位受理事项办结后,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报告至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
收到承办单位的报告后,根据来话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审查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及时报结。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领导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呈报领导审查,根据领导审查意见报结或重新办理。
(五)反馈
1.凡有结果和同意报结的事项,及时向来话人反馈。
2.领导批办的事项,经领导审查同意报结的,迅速向来话人反馈。
3.对群众普遍关心和影响较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回访
对报结并反馈的事项要适时回访,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质量、效率及群众满意率。回访的事项要按规定做好记录。
(七)统计总结
1.呼叫统计。对呼叫总数、总时长、成功次数、失败次数、转接次数等进行统计分析。
2.业务统计。对座席工作人员通话次数、通话时间、工作时间、闲置时间、处理数量等各类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3.工作总结。对某一时间内各类事项的受理数量、查办情况、相关信息和有关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归类、总结,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地域性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有关领导。
(八)归档
对所有文字、音响、视频材料,分门别类,系统整理,立卷归档。
五、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作息规定,不得擅自脱岗。受话时向来话人通报工作编号;用语热情、诚恳、耐心,确保线路畅通。
(二)责任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即谁接到的群众来电,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以便将群众来电落到实处。
(三)通报制度。通过《市长公开电话简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四)例会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二级平台单位的工作例会,每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会议。
(五)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六)考核制度。对市长公开电话的各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总评相结合的办法,对工作达标、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年度考核情况,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总成绩,一并奖励。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信用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分级监督管理。
  各专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域内相关专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或标底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市场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实行IC(身份认证)卡管理制度。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IC卡印发及卡内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信息动态管理信息库;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专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市场活动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不含3000万)以下的,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名,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三)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的5个工作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内设招标机构的文件;
  (三)招标业务人员中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单及工作经历、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招标人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2人以上,且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已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完成,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的5个工作日前,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招标业务人员中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或执业注册人员的名单及工作经历、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
  (三)合法的委托咨询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将招标事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提供咨询服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的项目管理服务。
  十、取得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除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可分期实施的项目外,上述规定中的工程投资额是指整个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而不是标段的工程投资额。
  十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不在本地注册的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地承接业务。
  十二、注册地在外地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市场,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IC卡,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外地招标代理机构需在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注册造价师1名(含)以上,且必须是注册在本单位的专职人员。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杭州地区各县(市)或注册地在杭州地区各县(市)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杭州市区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一般应当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其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十四、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用只能按成本收取,超过200元应说明成本组成情况;不能合理说明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费用由代理机构还是由招标人收取。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核查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情况。
  十五、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施工图图纸成本押金的,施工图归还时施工图押金应全额退还;施工图损坏或缺页,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扣除损坏或缺页部分成本。
  十六、两个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承接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资格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就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代理协议是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七、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浙建法〔2003〕13号)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及时将变更信息通过杭州建设信用网录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IC卡。自行变更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各级管理机构不予认可。
  十八、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按规定申领IC卡,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任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技术经济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按规定完成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三)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招标代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十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招标代理活动。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二十、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二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招标申请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招标代理机构IC卡及从事本工程代理项目的项目组人员IC卡,项目组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名单、每人代理事项的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二十二、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应当由本企业专职人员组成,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编制人员一般应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必须经注册造价师审核。
  二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法人或项目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内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本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由造价员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除审核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外,造价员必须签字并加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备案等有关事项。
  二十四、中标通知书应当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备案章。
  二十五、外地进杭机构在杭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应当由项目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其余相关资料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可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分支机构公章。
  二十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资料必须按规定报送。不得将按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在政府设立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七、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不得对违法、违规的委托事项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对代理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
  二十八、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项目投资额,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以及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信息价格等为依据编制清单,进行初步核实,如超过3000万元,不得承接。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3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3300万元,则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扣分,记入招标代理机构IC卡,并予以警示。
  二十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工程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保存期期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解释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解释。
  三十、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IC卡,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作为对代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
  (一)无证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代理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单位)参与投标的项目;
  (四)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编制业务;
  (五)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者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六)为同一招标代理工程提供投标咨询服务或者投标代理;
  (七)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八)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九)未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降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
  (十)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十一)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十二)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代理工程公平竞争;
  (十三)未按规定进相应的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一、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
  (一)以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当利益等手段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
  (四)擅自修改或者强令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二、招标代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对粗制滥造、不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各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一律不予备案。
  三十三、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超出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杭州市建筑业中介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允许范围的,或者工程量有明显按比例扩大或者缩小情形的,可以判定为执业成果误差超出正常范围,将按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专职人员进行信用扣分,记入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专职人员IC卡,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对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三十四、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专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暂停其从业资格,记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IC卡,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
  三十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允许无证或者越级承揽业务,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
  三十六、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规定的内容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三十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潮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2〕31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九日







潮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驻潮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驻潮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安置就业。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特指现役军人的配偶。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一切经济组织(含中央部属、省属驻潮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并按照本办法,完成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安置任务。

第四条 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含工作调动)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人事、劳动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工人身份和已随军且有就业能力、符合就业条件的无工作随军家属。各级民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驻潮各部队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需要在当地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分类造册,填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汇总后由“潮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市人事和劳动部门。

第七条 市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当年需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和用人单位的需求计划,制订年度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到市直单位、省部属单位和县(区)政府。

第八条 用人单位接到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安置。

第十条 随军家属安置到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各单位的编制员额内优先解决;安置到其它用人单位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不少于3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不得无故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对随军前在职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在职干部要求对口安置,而对口单位已满编或超编的,可办理临时挂靠事业单位的手续。临时挂靠不占编制,由挂靠单位按时给予办理年度考核和套改档案工资等业务。终止人事关系挂靠时,给予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被安置的随军家属是工人身份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就业上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所在单位因撤销、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停业的,按该单位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经济性裁员时,在同等条件下随军家属应优先聘用上岗。未被聘用的,所在企业应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十二条 对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办理入户手续后,从登记待业之日起6个月内由劳动部门负责安置。未能安置工作的,从第7个月开始,由驻军所在县、区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对随军前有工作单位而随军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待业期间,有关生活补贴视同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在待业期间的生活补贴由驻军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发放,所需经费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来源筹集。

第十四条 驻潮部队的自办企业、事业单位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属干部身份的可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代理期间不收服务费。

第十六条 对随军家属申办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业的,工商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并减免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

第十七条 对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有条件接收而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