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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48:49  浏览:9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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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145号关于印发《泰安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评议和鉴证,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工作业绩,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以国有、集体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均实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三条 市属大型企业和中型(一)企业的厂长(经理)的离任由市直审计局直接审计,其他市属企业的厂长(经理)的离任由市审计局指定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或由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县、市、区属企业的审计分工,由县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四条 实施审计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二)财产物资是否安全完整,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三)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厂长(经理)任期终结或中间离任,企业主管部门或决定其离任的部门应提前通知同级审计机关进行离任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尽快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厂长(经理)离任审计通知后,应认真清查财务、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审计要求,及时完整真实的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附有被审计厂长(经理)签署的意见。审计组派出单位审定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并抄送干部任免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或处罚;构成纪律处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被审计的厂长(经理)对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山东省实施审计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复议或诉讼。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法[1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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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理赔追偿实务处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险部


关于印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理赔追偿实务处理细则》的通知

1994年1月2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险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险部关于印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追偿实务处理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西藏分公司除外):
为加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管理,总公司在总结信用险开办几年的承保经验的基础上,并征求部分分公司意见,对总公司原(91)保出信字第011号《短期出口信用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91)保出信字第012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理赔、追偿部分的修改补充规定》,(91)保出信字第022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单承保方面)的修改补充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追偿实务处理细则》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三个管理规定于1994年2月15日生效。

附: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
一、保户选择
为加强风险控制,保证承保质量,各分公司在承保对象上应有所选择,坚持将展业的重点放在管理基础较好的大、中型外贸或工贸公司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同时对一些管理水平、效益均较好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独资企业也可视情况逐步纳入展业对象中。对投保出口额较少或管理素质较差的投保单位仍须持审慎态度。
凡属下列情况的投保,各分公司须报总公司决定:
1.自1994年2月15日起,对每一投保人的承保意向(包括综合投保单、保单明细表、费率表)都必须先报总公司审核,总公司在收到该承保意向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分公司必须待总公司批复后才能与投保人正式签单。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则该承保意向自动生效;
2.预计年投保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
3.经营出口业务时间不满一年的;
4.上级主管单位不明确,内部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无有效信用控制的;
5.单一买家且资信调查情况不好或主要买家在三、四类国家的;
6.出口主要商品的买家市场不好或买家所在国经济不景气的。
二、承保范围
我保单条款和(90)保出信字第002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曾规定:凡适保范围内的出口,被保险人必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某一部门投保。这一规定仍应坚持。但根据目前出口单位的实际情况,凡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均可以接受投保单位全部投保其一个部门的适保出口业务:
1.该部门在公司内部已单独立帐,并有完整的业务和财务数据。
2.业务有适度规模,年投保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如该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投保单中“投保人”一栏应填写其所属单位的法人名称,加盖该单位的印章,其他各项则按该部门的实际情况填写。保单中“被保险人”也应填写该出口单位的名称,并在保单明细表内批注一栏中写明为部门承保。若该出口单位其它部门在出单后也要求投保,则另出新保单。
我司一般不接受只选择对风险较大地区出口的部门投保。
三、承保条件
1.“每十二个月最高赔偿额”:一般可按被保险人预计当年投保出口总额的1/3至1/2掌握。此项额度封顶不封底,1/2作为这一额度的上限,但1/3不作为下限。
2.“被保险人自行掌握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此限额只能控制在5000美元之内,不能超过此额度,凡以往超过此额度者都要按新规定予以更正(除总公司1994年特许者外)。信用证方式下一、二类国家的被保险人自行掌握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在10万美元之内,三、四类国家在5万美元之内。
3.赔偿比例: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项下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80%,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其他原因致损的赔偿比例为90%。
对于规模较小且管理素质较差的投保单位,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视情况低于80%,破产和拖欠货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低于90%;
在保户的要求下,并经总公司同意,对政治风险项下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提高到95%。
四、费率及费率掌握
1.DP远期费率:取消(91)保出信字第022号文中对DP远期视同DA处理的规定,恢复DP远期费率。
2.费率掌握:各分公司可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调100%(特殊情况下可以无上限)或下调20%的幅度。这就要求分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风险大小合理收费。现将调整费率的几项参考因素和调整幅度详列于后,以便有所遵循。
(1)按当年预计投保出口额调整费率:
预计当年投保出口额 调整比率
100万美元以下 +60%
100-200万美元 +40%
200-500万美元 +20%
500-1000万美元 +10%
1000万美元以上 +5%
(2)按出口经验调整费率:
出口经验不足5年高于3年 +10%
出口经验不足3年 +20%
(3)按经营商品调整费率:
综合性机电产品出口为主。 -5%
单纯或主要投保电子玩具、珠宝、土畜产品、工艺品
等风险较高的商品。 +10%
单纯或主要投保专用性商
品或市价正在跌落的商品。 +15%
(4)按以往坏帐记录调整费率:
以往坏帐记录较多的。 +20-30%
(5)按内部管理水平调整费率:
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混
乱、内部无有效信用控制。 +20%
(6)按买方情况调整费率:
单一买家或大多数买家是
在三、四类国家者。 +20%
(7)按未收汇情况调整费率:
已发生过逾期三年未收汇者。 +10-20%

3.统费:对有些保户,尤其是不投保信用证业务的保户,实行单一费率(即统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统费只适用于业务量大,出口笔数多且出口的支付条件和国别构成变化不大的投保。
(2)统费费率的确定须经过周密测算,并应不低于按分档费率测算的平均费率。
(3)统费一般不适用于第一承保年度。
(4)在每一承保年度终了时,应计算实际平均费率,若所定统费费率不适当应及时调整。
五、年度评审
自1994年3月1日起各分公司立即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发生效的保单进行评审以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考核费率与各种承保条件是否适当。如需重新修订承保条件和调整保险费率,应根据各因素的变化情况,在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后以新保单明细表和费率表进行续转,今后此项工作必须每年进行一次。
根据上年或当年赔款情况进行费率调整可按以下比率掌握:
上年或当年实际赔付率 调整比率
200-400% +20-30%
400-600% +30-40%
600%以上 +80%以上
30%以下 -5-30%

(若连续两年赔付率在100-200%之内的,费率上调20-30%。)
凡享受无赔款或低赔款退费的不再给予降费优惠。为鼓励出口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减少损失,现将无赔款的比率由10%以内提高到20%以内;将三年后退费改为可视情况在一年半后退费(此条亦适用于低赔款退费的情况)。低赔款的退费率为5-10%(赔付率在30%以下)。
保单限额、自行掌握限额和赔偿比例如需调整,可参照本规定三的精神掌握。
六、填写保单的注意事项
投保单、保单明细表和费率表都是保单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险双方履行保险契约的重要依据,每一个栏目的设置都是有其特定用途的,应要求被保险人正确、完整、详细地填写。现就几年来在保单填写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注意事项,各分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引起重视,避免再发生类似遗漏或错误。
1.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1)第一项“自__年__月__日起予以承保”的时间必须督促保户填上。
(2)在投保单位的简况中的“单位全称”一栏中需用中文全文填写投保单位名称。举例说明:“广西机械进出口公司北海办事处”就不能填成“广西机械进出口公司”。
(3)信用控制栏内必须填上相应的内容。
(4)投保部分信用证出口应注明信用证出口国别。
(5)买方清单必须填写具体、详细。
(6)逾期三年未收汇情况表必须填写完整、真实。
2.填写保单明细表的注意事项:
(1)被保险人的名称及地址必须用中文填写具体、详细。
(2)自1994年2月15日起各分公司必须启用新保单。
(3)批注栏内必须加上“现行国家分类表是本保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必须填上保单生效日期。
七、其他
本规定适用于每份新签的保单,对以前签发的与本规定不符的保单均必须在年度评审时予以更正。为保证出单质量,避免发生大的漏洞。现再次重申:自1994年2月15日起,对每一份投保人的承保意向(包括综合投保单、保单明细表、费率表)都必须报总公司审核,总公司在收到该承保意向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分公司待总公司批复后才能与投保人正式签单。支公司也应按照分公司报送总公司审核的原则和程序报所属分公司审核。
凡以前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1994年2月15日起生效。

附: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
第一条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权限划分
第一款 分公司审批权限
分公司在以下情况可自行审批:
一、被保险人为其新客户(指第一次为被保险人做非证交易的买方)申请信用限额,支付方式为D/P,审批金额在5万美元(含5万)以下;支付方式为D/A、O/A,审批金额在2.5万美元(含2.5万)以下。
二、被保险人为其老客户(指在被保险人申请信用限额之前,与被保险人做过非证交易的买方)申请信用限额,以非证方式支付,审批金额在10万美元(含10万)以下。
三、被保险人为其在海外注册的子公司或联号公司申请信用限额,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审批金额在10万美元(含10万)以下。
四、被保险人在出口贸易中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不分新老客户,一、二类国家,审批金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以下;三、四类国家,审批金额在10万美元(含10万)以下。
经总公司下文扩大或缩小信用限额审批权限的分公司,其信用限额审批权限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款 总公司审批权限
一、凡是超出分公司审批权限的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申请。
二、分公司审批的不同被保险人为同一买方申请的限额累计总数达到或超过本文第一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所规定范围的限额申请。
三、在自批权限内的分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总公司审批的限额申请。
四、总公司内部审批信用限额的权限划分:
1.经办人与复核人在意见一致时、在非证支付条件下:
新客户:5万美元以下(含5万)。
老客户: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
2.有关正、副处长: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
3.部门正、副总经理:200万美元以下(含200万)。
4.超过200万美元的限额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条 买方信用限额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一款 分公司审批的程序及要求
一、审核
首先要核查该申请是否突破国家分类表的限制、该买家是否被列入总公司编制的“危险买方名单”(如有上述情况,分公司原则上不予承保,如确有承保需要,分公司应填写有关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说明,传真至总公司,由总公司审批决定),其次要核查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中所列各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中以下栏目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填写:
1.保险单号;
2.买方名称及地址(英文大写),买方代码(新客户除外);在L/C支付条件下,还必须注明买方银行的名称及地址(英文大写);
3.申请额度(支付条件、期限、金额);
4.合同情况,包括合同总金额、支付条件、执行时间、预计出运批次、最高单批金额;
5.如双方已有交易,还须填写以往交易情况,包括上年交易总额、付款情况、当前有无拖欠等;
6.申请日期,保险人盖章(签字);
7.如有关货物已部分出运,还需注明收汇情况。
分公司对申请表中所填各项内容如有疑问,须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予以澄清。另外,申请表中“保险公司收到日期”一栏必须填写清楚。审核无误后,登记入册。

追加信用限额及更改支付条件的申请视同申请新限额,此类情况下被保险人应重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并注明原有限额情况及要求追加、更改支付条件的原因及出运、收汇情况。
二、审批
1.分公司权限内的限额审批
分公司在收到属自批权限内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经审核认可后即可通过考虑以下几点,加以审批:
(1)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
(2)是否需要由总公司提供买家资信报告;
(3)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4)商品的销路和行情。
由分公司自批的限额,审批工作应在收到限额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由总公司提供买家资信报告的,不包括资信调查的等待期)。
2.需报送总公司审批的限额申请
分公司在接到超出自批权限的限额申请后,应即完成下述工作:
(1)审核(同第二条第一款);
(2)登记入册,并将登记序号及“总批”字样注明于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右上角;
(3)填报“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此表用于分公司向总公司补充和明确一些有关买方基本情况,包括双方交易情况,市场行情资料等,以及分公司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分公司应就表内所有问题向被保险人了解清楚,最后要写明分公司对该限额申请的审批建议;
为争取时间,“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和“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应传真至总公司,正本留分公司备查,不需寄送总公司。
3.通知
分公司在对自批权限内的限额申请批复后,应填写一式三份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在审批单右上角注明“分批”字样及登记序号,将第三联交被保险人,同时立即向总公司传真“限额审批报送函”,说明所批限额的保单号、买方代码、报送日期。并自限额生效起三日内将第二联寄送总公司,第一联留分公司备查。分公司自批的限额应在自分公司收到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限额审批结果上报总公司备案;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总公司上报限额审批结果的,视为无此有效限额。
第二款 总公司审批限额的程序及要求
一、登记立卷
总公司在收到分公司报来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后,应在“信用限额审批登记册”中记录以下内容:
1.序号;
2.收到时间;
3.买方代码;
4.买方名称;
5.申请金额及支付条件。
登记人按收到申请的先后逐一立卷,将全部有关单证复印,将复印件装入卷夹,并附上一份空白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意见书”,然后交有关经办人办理。
1.经办人首先审核报送的单证的填写是否齐全、清楚,如不合要求,应与报送公司联系解决;
2.上机查询承保记录,包括该买家的有效限额记录、限额历史记录及有关的保单情况;
3.决定是否做买方资信调查并确定报告的种类;
4.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初审意见,签字后案卷转下一程序。
三、资信调查
1.调查人首先核查调查的必要性(查明近期是否调查过该买方),如与经办人意见一致,即对外联系办理调查。如意见不一致,交有关处长决定;
2.随时掌握调查进度,视需要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催促;
3.收到报告后在“审批意见书”上记录报告编号及收到时间,签字后案卷退原经办人。
四、复审
1.经办人应认真研读资信报告,将要点摘录在“审批意见书”上;
2.根据资信报告内容和其它方面情况提出信用限额审批意见;
3.签字后案卷转下一程序。
五、复核
复核人须在细读全卷(包括资信报告)的基础上填写复核意见,然后案卷转下一程序。
六、审定
1.根据本细则所规定的总公司内部信用限额审批权限,由复核人、处长或部门总经理最后决定审批金额和支付条件,并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审批结果,签字后案卷退原经办人;
2.从收到资信报告到签出“审批单”,由复核人审定的限额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处长审定的限额要求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含经办人工作日),由部门总经理审定的限额要求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处长和经办人工作日)。不需调查资信的限额申请,则从收到限额申请之日起算。
七、通知
1.原经办人接到审批结果后,负责填写“买方信用限额审批通知书”,通过传真尽快通知送审分公司,同时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通知时间并签字;
2.送审分公司在获悉审批结果后,应签发一式三份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在审批单右上角注明“总批”字样及登记序号,将第三联交被保险人,第一、二联留分公司备查;
八、输入电脑
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内容将限额申请审批结果输入电脑、输入人在“审批意见书”上填写输入时间并签字后案卷转下一程序。
九、理卷
由经办人将全部审批文件按以下顺序排列整齐并装订后交下一程序
1.“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意见书”;
2.“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
3.“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4.“买方信用限额审批通知书”;
5.其他有关函电资料等。
十、归档
由档案保管人将案卷按登记序号排列整齐,在“买方信用限额审批意见书”上填写归档人姓名和时间,整个审批程序即告完成。
第三条 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原则
第一款 有效限额
对同一保单项下的同一买方在同一支付条件下只能有一个有效限额。对同一保单项下的同一买家,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支付条件各申请一个限额,支付条件不同的限额不能相互涵盖。
第二款 下述情况下,一般不得批准限额:
一、已知买方未在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注册;
二、买方所在国按国家分类表规定不予承保或有关支付条件不予承保;
三、已发现买方有拖欠现象或已出现财务困难;
四、买方已上总公司“危险买方名单”;
对上述情况下的限额申请,总分公司应做如下处理:
1.总公司应在“买方信用限额不批通知单”上写明“不批限额”字样,并注明对该买方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自动失效。
2.分公司对于自批的不批限额的限额申请,应在一式三联的“限额审批单”上写明“不批限额”的字样,并注明对该买方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自动失效,在填上登记序号后分别通知被保险人和报总公司备案。
五、分公司在接到限额申请时有关货物已经全部出运,如需批准此限额,应征得总公司书面认可。分公司向总公司报送此类限额申请时,须附加收汇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三款 限额生效日期
一、被保险人应在货物出运前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并在表中明确说明出运日期。限额审批经办人应在三周内予以答复。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被保险人出运的货物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二、总、分公司审批的限额,生效日均以审批日为准,不得倒签。我司对限额生效前被保险人货物出运的收汇风险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其他有关规定
对于下述支付条件应注意正确评估风险和审批限额,并合理计收保费。
第一款 在非证支付条件下,货物空运给买方的,一律按OA对待。
第二款 COD(cash on delivery)、CAD(cash against document)按DP即期对待。
第三款 先出后结的汇付(T/T、D/D、M/T),以及被保险人自行寄单据给买方的,一概按OA对待,被保险人应提供买方收货多少天后汇付,保险公司据此确定放帐期限。
第四款 信用证不符点,被保险人要求更改支付条件的,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审批限额。
第五条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5日起执行,原《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中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细则》为准。

附: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追偿实务处理细则
一、核赔权限的划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对每一赔案的核赔权,以总公司给其下达的当年保费收入计划指标为依据,按以下比例掌握:
保费收入计划(美元) 核赔权(美元)
150万以上 30万
100-150万(含本数) 20万
75-100万(含本数) 15万
50-75万(含本数) 10万
35-50万(含本数) 7.5万
20-35万(含本数) 5万
10-20万(含本数) 2万
10万以下的无核赔权。

(二)分公司在未向总公司缴清应交保费前无核赔权,其受理的赔案,须一律报总公司核赔。
(三)分公司当年赔款金额累计超过总公司下达给其的保费计划指标的50%时,原核赔权予以终止,赔案一律报总公司核赔权。
(四)分公司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取消其核赔权。
(五)分公司下属机构无核赔权,其受理的赔案一律按规定报分公司或总公司核赔。
(六)总公司内部核赔权限:
主管正、副处长30万(含30万)美元以下;部门正、副总经理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以上的赔案须报总公司总经理室批准。
二、《可能损失通知书》填报
分公司应督促被保险人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应在获悉下列情况后10日内向我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一)买方已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二)买方已提出拒绝收货及付款;
(三)已向我司申报的出口中,买方逾期3个月未付或未付清货款;
(四)我司条款中政治风险项下所列的事件已经发生。
三、赔案的概念及核赔权的确定
(一)每一赔案是指在我司收到《可能损失通知书》后为某一保单项下某一买家所发生的全部可能损失或实际损失建立的档案。
(二)核赔权的确定是以某一赔案可能损失金额总数或实际损失总金额为标准。该金额未超过分公司核赔权限的,由分公司自行核赔;该金额超过分公司核赔权限的,须报总公司核赔。
四、分公司理赔工作的职责和流程
(一)职责
赔案无论涉及金额大小,无论是否属于其核赔权限范围,分公司都有责任首先进行审理,并根据保险条款和有关管理规定向被保险人宣传解释,督促被保险人向买家追偿,努力减少损失,并积极配合我司审理核赔工作。分公司核赔权限内的赔案由分公司核赔,总公司负责指导和监督。
(二)工作流程
1.收到《可能损失通知书》
(1)审查《可能损失通知书》所填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发现有问题的,应及时要求被保险人予以更正;
(2)初步审查该案是否属我司承保责任,不属我司保险责任范围的,可以立即拒绝接受;
(3)审查被保险人是否采取了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督促其做好追讨工作并提出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具体意见;
(4)在对案件初步审理后3日内,将《可能损失通知书》传真给总公司;
(5)立案,将有关材料归档。
分公司要向被保险人做好宣传工作,要求保户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如有特殊原因不希望我司介入该案时,也应首先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向我司说明原因。被保险人超过我司保单条款规定的时效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分公司有权拒绝接受。
2.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有关索赔单证
(1)审查《索赔申请书》中所填的内容是否准确、清楚、完整,通过核对承保记录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予以澄清,所填内容不全的应要求被保险人补填;
(2)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材料是否齐全、清楚、准确,索赔单证包括:
a.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b.证明保险标的的材料:
出口合同、托收委托书(DP、DA支付方式)、买方承兑文件(DA支付方式)(前3项为复印件)、发票、报关单、提单或交运证件(后4项为正本);
c.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由我司承保的材料:
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审批表、出口月申报;
d.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视不同情况有:
买方破产或丧失偿还能力之证明材料、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买方不承兑或不付款之证明、买卖双方有关往来函电、买方拒收时货物转卖以及重新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收入和费用的发票、买方国家政府发布的有关命令(政治风险致损)、其他可以说明是由保单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损失的书面材料;
e.被保险人在获悉货物损失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我司;对于属于我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必须向我司书面报告,并征得我司的同意。
被保险人应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时效及时提赔。被保险人超过索赔时效提赔的,分公司有权拒赔。
3.赔案审理中的重要事项
(1)买方拖欠:督促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及时向买方发出催款信,索赔前向买家发措词强硬的催款信,付款条件如是DA方式委托行要求代理行做拒付抗议书(Protest For Nonpayment);
(2)买方拒收:督促被保险人向买家发出违约抗议书,采取必要措施处理货物,如付款条件是DP但货物已被买方提走,则要查清货物是如何被提走的,是银行擅自放单,还是船东擅自放货,或是被保险人同意买家提货;
(3)买方破产:督促被保险人提供买方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买方破产证明,要向买方所在地法院申报债权,并与破产清理人保持联系,及时追讨债务;
(4)贸易纠纷:如被保险人与买家双方的合约中有商检条款的,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商检条款及检验证明;如双方约定货物检验以我国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为准的,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我国商检部门的商检证明;如双方已经过诉讼、仲裁的,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判决书、裁定书,律师费、诉讼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5)政治风险:要求买方提供买方所在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等使得买方不能付款的证据,如发生汇兑管制,应要求买方在指定银行存入相等于所欠货款的本国货币的证明或当地法律规定不能办理上述存款的证明。
4.赔案的核定和赔款支付
(1)分公司核赔权内的赔案
在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清楚、准确的情况下,分公司应在两周内作出赔偿与否及赔款金额的决定。拒赔的要提出书面意见;对应赔付的,即做《赔款计算书》,按分公司内部权限的规定由有关负责人签署后赔付。
a.分公司在赔付同时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追讨委托书,并在赔付后的10日内将《赔款计算书》复印件报总公司;
b.分公司在赔付后须清理案卷,逐案装订成册,以备存查;
c.分公司赔款一般应从其信用险保费帐上支出,保费余额不足时,可向总公司出口信用险部申请划拨资金。
(2)对于属总公司核赔权的赔案
分公司应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书》和有关单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要求在单证齐全后一周内完成。分公司在初审完成后,应提出处理意见,用正式公文附《索赔申请书》和有关单证一并报总公司审理。分公司在接到总公司对赔案处理的批复后,该拒赔的要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拒赔,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解释工作,该赔付的要及时编制《赔款计算书》并支付赔款。
五、总公司理赔工作职责
(一)对分公司报送来的赔案材料按“齐全、清楚、准确”的标准进行再次审核,对达不到此标准的,再与分公司联系,解决有关问题。
(二)对报送来的材料经审核合格的,属于主管处长权限内,由经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核准,处理时间不超过15日;属于部门总经理核准的,20日内处理完毕;属于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权限内的,由部门报总公司主管副经理最后核准。
(三)总公司定案后,批复分公司。应赔付的,由分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意见做出《赔款计算书》,经分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盖单后正式生效。《赔款计算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总公司、一份给保户、一份分公司留存。
(四)总公司对分公司核赔案件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有:负责制定赔案审理和核赔原则、理赔工作步骤以及定案前解答分公司提出的问题;在分公司结案后逐笔审查或案卷抽查,及时总结经验。
六、追偿
保险追偿是指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追偿权,通过合法途径和有效措施向债务人或应承担损失的责任人追讨欠款的行为。根据条款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我司进行追讨。
(一)在总、分公司核赔权限内处理的任何赔案,涉及追偿工作需要委托与总公司有合约的国外机构办理时,原则上一律由总公司统一对外追偿,分公司应予以协助。对于某些分公司核赔权限内的赔案,分公司认为由其负责追偿更为有效的,应及时向总公司报送案情分析报告,在征得总公司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追讨。
(二)对于分公司核赔的赔案,如需总公司对外追讨的,分公司在赔付后应在3日内将有关赔案的《索赔申请书》、《权益转让书》、《追讨委托书》、《赔款计算书》(前4项为正本)、发票(原始凭证)以及出口合同和赔案的审理报告一并报总公司;如赔案不需要总公司对外追讨的,则应将有关赔案的《索赔申请书》、《权益转让书》(均为副本)、分公司自行追讨意见书以及案情审理告报总公司。
(三)对于某些在我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可追的赔案,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前,应督促保户追讨欠款,我司可视具体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出具《追讨委托书》,先行办理追讨事宜,以减少损失。
(四)对于分公司接受的代理追偿业务,由总公司统一对外办理。办理代追业务所收取的佣金在总、分公司之间作合理的分摊。
七、追偿款收入及追偿费用
(一)追偿收入及费用分摊
1.赔付前,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我司办理委托追帐,我司可以接受并要求被保险人出具《追讨委托书》;追偿收入全部归被保险人所有,追偿费用全部由被保险人承担。经审核如损失系我司保险责任,为及时追讨,我司在赔案赔付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出具《追讨委托书》先行追讨,追偿收入归被保险人所有,追偿费用按我司赔付的比例由双方分摊。如通过追帐发现损失系卖方责任所致,则不属于我司保险责任,追帐费用全部由被保险人承担,我司还应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赔付后一切追偿收入及费用支出(包括追帐佣金、律师费、诉讼费、追帐费用等)都应按我司赔款金额占实际损失金额与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金额占实际损失金额之比进行分摊。
追偿收入及费用支出计算公式如下:
我司摊回追偿收入=追偿款收入×我司赔付金额÷实际损失金额
被保险人摊回追偿收入=追偿款收入×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金额÷实际损失金额
我司分摊追帐费用=追帐费用×我司赔付金额÷实际损失金额
被保险人分摊追帐费用=追帐费用×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金额÷实际损失金额
例一:实际损失为10万美元,有效限额为10万美元,按规定我司赔付9万美元,追回款8万美元,佣金、费用1万美元,净追回款7万美元,则:
我司摊回: 7×9/10=6.3万美元(已分摊追偿费用0.9万美元)
被保险人摊回: 7×1/10=0.7万美元(已分摊追偿费用0.1万美元)
例二:实际损失为50万美元,有效限额为20万美元,按规定我司赔付18万美元,追回款35万美元,佣金、费用3万美元,净追回款32万美元,则:
我司摊回: 32×18/50=11.52万美元(已分摊追偿费用1.08万美元)
被保险人摊回: 32×32/50=20.48万美元(已分摊追偿费用1.92万美元)
3.经确定不属于我保险责任的赔案,我司可以代被保险人办理委托追帐,追偿款归被保险人所有,追偿费用全部由被保险人承担,我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追偿收入的财务处理
我司摊回的追偿款,在《赔款计算书》中用红字填写一式四份,报总公司两份(总公司业务、财务各一份)。
(三)有关追偿的其他规定
被保险人在我司赔付其损失后,被保险人从买方(债务人)收回的任何货款,被保险人不得在境内外自行处理该款项;同时,必须及时向我司报告并将我司应摊回的金额划拨到我司的帐上。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附 则
(一)有关“危险买家名单”标准
1.通过资信调查及可靠信息得知买家已发生严重财务困难、濒临倒闭或已经破产,我司不予承保,不能批给限额的买家;
2.我司已受理的赔案中已破产的买家;
3.我司已受理的赔案中拖欠四个月以上、金额在十万美元以上的买家;
4.我司已受理的赔案中,因买家责任拒收货物造成损失、金额在十万美元以上的;
5.我司已赔付的赔案,赔款在十万美元以上且买家没有还款计划的;
6.买家有欺诈、行骗行为的,无论金额大小,均为危险买家。
(二)生效及其他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5日生效。原“补充规定”中与《细则》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细则》为准。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根据华东电力市场试点工作的需要,《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已经编制完成,现印发试行,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有关技术支持系统的配套建设工作。随着华东电力市场试点工作的深入,我会将根据需要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会市场监管部。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附件: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七日



目录
第一章 前言 1
1.1 目的和范围 1
1.2 项目背景 2
1.2.1 华东电网 2
1.2.2 华东电力市场 2
第二章 总体结构及要求 4
2.1 总体设计原则 4
2.2 系统总体结构 5
2.2.1 系统总体功能 5
2.2.2 系统总体部署 7
2.3 总体技术要求 8
2.3.1 适用标准 8
2.3.2 适用规则 8
2.4 总体性能要求 8
2.4.1 市场规模 8
2.4.2 系统可用性 9
2.5 系统配置 10
2.5.1 供货范围 10
2.5.2 硬件技术要求 11
2.5.3 软件技术要求 14
第三章 区域主站 14
3.1 概述 14
3.1.1 定义范围 14
3.1.2 系统结构 15
3.1.3 区域主站的建设 16
3.2 交易计划 16
3.2.1 月前交易 16
3.2.2 日前交易 17
3.2.3 实时交易 18
3.2.4 辅助服务交易 19
3.2.5 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 20
3.3 信息交互 21
3.3.1 用户注册 21
3.3.2 交易点及设备注册 25
3.3.3 报价及处理 27
3.3.4 信息发布 29
3.3.5 日志审计 30
3.3.6 省市数据申报 30
3.3.7 省市数据下载 30
3.4 合同管理 31
3.4.1 年度合同 31
3.4.2 双边交易 32
3.4.3 辅助服务合同 33
3.5 市场分析预测 33
3.5.1 数据统计 33
3.5.2 分析预测 33
3.6 市场管理 34
3.6.1 市场监视 34
3.6.2 市场干预和中止 34
3.6.3 事件管理 35
3.7 电网模型管理 35
3.7.1 网络建模及维护 35
3.7.2 负荷模型 36
3.7.3 检修计划 37
3.7.4 网损因子 37
3.7.5 稳定限额 37
3.8 结算 38
3.8.1 口子结算 38
3.8.2 考核结算 39
3.8.3 辅助服务结算 39
3.8.4 平衡帐户 39
3.9 与其他系统接口 39
3.9.1 与检修计划系统接口 39
3.9.2 与EMS系统接口 39
3.9.3 与财务系统接口 39
3.9.4 与国调电力市场接口 40
3.9.5 与监管系统的接口 40
3.10 电能量计量 40
3.11 安全防护 40
第四章 省市配套系统 40
4.1 概述 40
4.1.1 定义 40
4.1.2 系统结构 41
4.1.3 省(市)配套系统的建设 42
4.2 结算 42
4.2.1 电量结算 42
4.2.2 考核结算 43
4.2.3 辅助服务结算 43
4.3 合同管理 43
4.3.1 年度合同 43
4.3.2 辅助服务合同 44
4.4 信息交互 45
4.4.1 交易数据管理 45
4.4.2 信息发布 45
4.5 安全校核 45
4.6 实时平衡 46
4.7 与其他系统接口 46
4.7.1 与区域主站系统接口 46
4.7.2 与EMS系统接口 46
4.7.3 与检修计划系统接口 46
4.7.4 与财务系统接口 46
4.8 电能量计量 47
4.9 安全防护 47
第五章 电厂终端 47
5.1 概述 47
5.1.1 定义 47
5.1.2 系统结构 47
5.1.3 电厂终端的建设 47
5.2 硬件 47
5.3 软件 48
5.3.1 操作系统 48
5.3.2 浏览器 48
5.4 数字证书 48
第六章 电能量计量 48
6.1 概述 48
6.1.1 定义 48
6.1.2 电能量计量系统的建设 48
6.2 功能要求 49
第七章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 49
7.1 概述 49
7.1.1 系统结构 49
7.1.2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建设 52
7.2 功能要求 52
7.2.1 总体要求 52
7.2.2 安全性要求 52
7.2.3 可靠性要求 53
第八章 安全防护 53
8.1 概述 53
8.2 功能要求 53
8.3 总体结构 55
8.4 数字证书 56
第九章 测试验收 56
9.1 概述 56
9.2 工厂验收(FAT) 56
9.3 现场验收(SAT) 57
附件1、设备统一命名 58
2、详细业务流程 58

第一章 前言
1.1 目的和范围
本功能规范书用于明确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一期的功能要求、需要达到的性能指标和需要遵循的技术规范。同时,本功能规范书还考虑了华东电力市场模式的发展,对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今后的框架进行了描述。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做好华东电力市场模拟运行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华东电力市场模拟运行阶段以年度合同和月度竞价为主。月度竞价功能是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重要功能之一,月度竞价功能相对较为简单,为满足模拟运行的进度要求,先建立实用的月度竞价平台,本功能规范其他部分将根据市场的发展继续修改完善。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由支持华东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电能量采集设备,通信设备和软件系统有机组合而成,包括拟安装在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技术支持系统,拟安装在华东四省一市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配套支持系统,拟安装在电厂的交易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的数据网络、电力系统二次安全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华东电力市场的建设对华东电网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产生深刻影响。华东电力市场建立过程中,华东电网的生产运行模式从以计划为主导的模式逐步过渡到全网范围内以电力市场为主导的模式。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作为这一生产运行模式的载体,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在各市场成员之间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畅通的信息交互平台,采用先进的电力市场技术准确无误地实现市场规则,采用先进的电网安全分析及控制技术确保电网在电力市场条件下的安全可靠运行。各市场成员的生产运营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而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密切配合,协调有序运作,从而切实实现华东电力市场高效协调、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切实实现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证华东电网在新的运行模式下的安全与稳定。
本功能规范书首先介绍了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项目的建设背景和规划,第二章阐述了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总体结构和要求,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对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在区域、省(市)及电厂配置的软硬件功能要求分别作了详细描述;华东电力市场的建立对电能量计量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第六章对此作了说明;数据网络是市场成员交换数据和信息的通讯基础设施,第七章阐述了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对数据网络的要求;第八章是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满足的安全防护要求;系统的测试过程和验收标准在第九章;第十章是附则,包括设备统一命名,详细业务流程,以及数据申报要求等与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密切相关的内容。
1.2 项目背景
1.2.1 华东电网
华东电网是我国大型区域电网之一,覆盖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和福建省四省一市,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
截止到2003年底,全网统调装机容量为6994.8万千瓦。全网统调火电装机容量为5632.07万千瓦,占统调容量的80.52%;水电装机容量为1120.97万千瓦,占统调容量的16.03%,其中抽水蓄能机组容量为198万千瓦,占统调装机容量的2.83%;核电为241.76万千瓦,占统调装机容量的3.46%。
截止到2003年底,全网500kV厂站45座(包括三堡变),交流输电线路88条,总长度7467.8公里(不包括国调管辖的500kV线路)。500kV交流变压器58台(包括三堡1号主变,不包括机组升压变),总容量为4315万千伏安。500kV直流输电系统(华东电网内)换流变容量为2×687MVA(葛沪直流)和12×297.5MVA(龙政直流)。220kV变电站448座,变压器848台,总容量为11922.35万千伏安,线路1084条,总长度为29336.61公里。
华东电网的巨大规模和重要地位不但凸现了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重要性,也对系统的技术水平和安全可靠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需要采用世界领先水平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1.2.2 华东电力市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文件的精神,在华东地区建立区域电力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市场壁垒,实现华东地区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电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形成政府监管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区域电力市场。
按照华东电力市场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华东电力市场的建设将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期目标:大部分发电企业实行竞价上网,部分电量在华东电力市场平台统一竞争,在初步建立输变电电价体系后,有步骤地开展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试点。建立华东电力市场运营的法规体系和监管组织体系,完善电价制度,建立区域和省协调运作的华东电力市场。
在华东电力市场一期中,全区域约85%的电能交易以年度合同方式确定,15%左右的电能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年度合同由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签订,可以采用物理合同和金融合同两种方式。设立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各省市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所有单机额定容量100MW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参加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组织的全区域统一月度合约竞价和日前现货竞价,实时平衡由省(市)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按照市场规则具体执行。辅助服务暂不纳入竞争范围。另外,按规定暂不参与竞争的发电企业,在电力监管机构指导下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二期目标:逐步扩大发电竞争的范围,增加发电企业竞争电量的比例,开展大用户、独立配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双边交易,建立辅助服务和输电权交易市场,增加交易品种,建立比较完善的市场价格监管制度,建立统一运作的华东电力市场。
三期目标: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所有具备条件的用户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交易方式更加灵活,交易品种更加丰富,建立电能金融市场,形成政府监管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华东电力市场。
可见,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在一期主要对月度市场、日前市场的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支持,二期将进一步实现实时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输电权交易市场,三期主要将增加零售侧开放的功能。
总之,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市场规则的具体实现,需要随着市场的演进而不断升级。按照华东电力市场的三阶段建设步骤,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与之相适应同步推进。系统应采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发实施,系统框架应具备支持三期市场的能力,应采用模块化设计,以支持市场模式灵活方便地平稳过渡。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和可扩充性,市场模式的演进不应造成系统基本构架的重大变动,系统升级应尽量避免重复劳动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总体结构及要求
2.1 总体设计原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对于华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华东电力市场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各个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的联系纽带,系统总体设计应严谨,科学,从长计议,统筹规划。应满足国调中心下发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具体而言,系统总体设计应特别注重以下原则:
(一) 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原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遵循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总体设计不但要满足华东电力市场建设的近期要求,还应能适应华东电力市场将来发展的需要。系统应具有一个稳定的系统平台,应采用开放式、分布式体系结构,以利于系统方便地配合华东电力市场改革方案一期、二期、三期的分步实施,在统一平台上平稳升级,平滑过渡。
(二) 准确性原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准确无误实现华东电力市场的规则,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市场成员及各方的利益,系统设计不应与规则产生偏差,以充分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 可靠性原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高度可靠。一方面,应保证系统的长期稳定可靠运行,确保华东电力市场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应保证重要数据,如市场交易,结算等数据的可靠存储和备份。系统应充分考虑意外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恢复措施。
(四) 安全性原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华东电网的安全与稳定,系统设计应高度重视安全性,使用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充分保证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通讯安全,应满足《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7.2版)要求,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原则上在二区运行,在四区上建立信息发布系统,向发电集团(公司)提供信息发布。系统应采用适当的加密防护措施、数据备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墙技术,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权限管理手段,并考虑信息保密的时效性。
(五) 先进性原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与华东EMS系统一体化设计,应具备支持实时电力市场的能力,具备支持全网实时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的能力,支持辅助服务市场。
(六) 开放性原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用技术,系统应采用开放的数据接口标准。
(七) 易用性原则
系统应提供友好的界面,操作简单方便,便于市场成员完成市场交易及结算,便于市场运行管理人员使用。
(八)适应性原则
在模拟阶段简单实用,随着市场的发展,增加设备和功能。
2.2 系统总体结构
2.2.1 系统总体功能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按功能可以划分为:交易计划功能、电能量计量功能、结算功能、合同管理功能、信息交互功能、市场分析预测功能、安全认证功能、与EMS系统接口功能。各功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交易计划功能:依据市场主体的申报数据,根据负荷预测和系统约束条件,实现月前市场交易、日前市场交易、实时市场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编制交易计划,确定市场价格,完成安全校核及阻塞管理,并将计划结果传送给市场主体和相关系统。
(二) 信息交互功能:对于区域交易中心,信息交互功能主要包括接收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申报数据,对申报数据进行预处理;对系统运行数据和市场信息进行发布、存档、检索及处理,使所有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地、平等地访问相关的市场信息,保证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交易信息的充分获取,其中系统运行数据和市场信息包括:预测数据、计划数据、准实时数据、历史数据、报表数据等。对于省(市)调度交易中心,信息交互功能主要包括向区域调度交易中心申报数据,接收区域调度交易中心下达的交易计划,交易价格,历史数据,报表等数据;
(三) 结算功能:包括华东区域结算功能及省(市)结算功能,根据电能量计量系统提供的有效电能数据、交易计划和交易价格数据、调度指令、EMS系统的相关运行数据、合同管理相关数据,依据市场规则,对市场主体进行结算。
(四) 合同管理功能:包括华东区域合同管理及省(市)的合同管理,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录入、合同电量分解、完成情况跟踪、滚动平衡。此外,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支持双边合同交易的签订,修改,审批,下发执行。
(五) 安全认证功能:电力市场交易通过网络进行,为了保证电力交易数据的机密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应根据《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7.2版)的要求,采用公共密钥体系架构建立信任服务体系,提供安全认证和数字证书管理功能。
(六) 电能量计量功能:对华东及省(市)的电能量数据进行自动采集、远传和存储、预处理、统计分析,以支持华东电力市场的运营结算。
(七) 市场分析预测功能:华东电力市场应可为市场成员提供市场预测及分析数据,使市场成员能够提前了解市场未来的发电预期目标、负荷预测、交易价格走势、输电网络可用传输能力及系统安全水平,便于交易决策。
(八) 电网模型管理功能: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按照电网统一设备命名表维护一套华东电网的交易模型(该模型也可由EMS系统统一维护),为网损因子计算,交易点定义,灵敏度计算,检修计划导入,安全校核,阻塞管理提供基础数据,这些基础数据至少包括:华东电网220kV以上线路、变压器、母线的名称、参数以及稳定限额等。
(九) 市场监视功能: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提供市场监视功能和分析工具,执行市场限价,保存市场监视需要的历史数据,支持市场干预、市场暂停等操作。
(十) 与EMS接口功能:包括与区域调度交易中心EMS系统的接口和省(市)调度交易中心EMS系统的接口,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通过接口向EMS送交易计划,获取电网实时信息。
2.2.2 系统总体部署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按部署地点可以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区域主站、省(市)配套系统、电厂终端。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区域主站 省(市)配套系统 电厂终端
交易计划功能 实时平衡功能
市场分析预测功能 负荷预测功能
电网模型管理功能 电网模型管理功能
市场监视功能 安全校核功能
电能量计量功能 电能量计量功能
结算功能 结算功能
合同管理功能 合同管理功能
与EMS系统接口功能 与EMS系统接口功能
信息交互功能 信息交互功能 信息交互功能
安全认证功能 安全认证功能 安全认证功能
(一) 区域主站
区域主站由安装在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设备及安装在省(市)调的数据库服务器构成,由华东公司负责建设,是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主体,电厂通过数据网络与区域主站连接,直接向区域市场报价,区域主站的实现华东电力市场最核心的交易计划功能,包括月前、日前交易计划及价格的确定。
(二) 省(市)配套系统
省(市)配套系统是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四省一市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并安装在省(市)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省(市)配套系统主要实现电量计量和结算功能,实时平衡、合同管理、发电计划上报、发电计划的接收、检修计划的上报、负荷预计的上报、安全校核发电计划的的执行等。
(三) 电厂终端
电厂终端主要指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在电厂(发电集团)的交易终端,由于对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有严格要求,电厂终端按华东公司统一技术要求建设。
2.3 总体技术要求
2.3.1 适用标准
除本功能规范书另有规定外,本系统的设备均应按下列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和安装。所用的标准必须是最新版本的标准。
我们承认下述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
l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l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l 中国关于电力市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程
l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
l IEC 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
l ITU-T 国际通信联盟制定的国际标准
我们也承认事实上的工业标准:
l IEEE标准
l ANSI标准
l OSF标准
2.3.2 适用规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准确实现华东电力市场规则。系统必须符合的市场规则是:
l 由中国电力监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华东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l 由有关部门制定并通过的市场规则补充条款
2.4 总体性能要求
2.4.1 市场规模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可支持以下规模的市场:
l 市场成员 ³ 500个
l 报价机组 ³ 500台
l 计划安排 ³ 1000台机组
电网模型应可支持以下规模:
l 母线 ³ 3000条
l 线路 ³ 3000条
l 变压器 ³ 1500台
2.4.2 系统可用性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关键功能,包括交易计划功能,与EMS系统接口功能应实现热备用,数据网络应实现热备用。
l 在任何时刻保证冗余配置的设备之间可完全相互切换,作为值班设备或备用设备运行。
l 保持主备设备之间数据的一致性,使备用设备可随时接替值班设备投入在线运行。
l 备用设备采用最近的实时数据断面,接替主机运行。
l 冗余配置的设备,切换方式分手动和自动。
l 冗余热备用设备之间实现无扰动切换,热备用设备接替值班设备的切换时间小于10s。
l 一般备用设备接替值班设备的切换时间小于5min。
l 系统故障恢复时间小于30分钟
系统应采用冗余配置保证系统内任一设备故障不致引起关键功能的丧失,冗余配置的各个子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l 交易计划功能年可用率: ≥99.95%
l 电能量计量系统年可用率: ≥99.99%
l 结算功能年可用率: ≥99.75%
l 合同管理功能年可用率: ≥99.75%
l 报价处理功能年可用率: ≥99.75%
l 信息交互功能年可用率: ≥99.75%
l 数据网络年可用率: ≥99.95%
l 时钟同步: ≤0.5秒/天
l 用户接入时间: ≤30秒
l 信息发布更新时间: ≤60秒
l 系统正常情况下备份周期: ≤30秒
l 用户浏览响应时间: ≤10秒
2.5 系统配置
2.5.1 供货范围
本功能规范书要求的所有硬件、软件和技术文档仅限华东公司统一建设的部分,具体内容参见系统硬、软件购货清单和系统参考配置图。
硬件供货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参考价格(万元) 备 注
1 数据库服务器 套 1
2 应用/WEB服务器 套 1
3 省(市)接口服务器 套 5
4 交易管理工作站 台 4
5 结算工作站 台 4
6 开发工作站 台 4
7 主干网交换机 台 2
8 SPDnet路由器 台 1
9 拨号访问服务器 台 1
10 防火墙 台 1
11 磁带库 套 1
12 网络打印机 台 2
13 MODEL池 台 1
14 集线器 台 2
15 GPS时钟 套 1
16 机柜 台 10
总计

系统软件清单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价格 备 注
1 Windows2000 Advanced Server 套 6
2 Oracle9i 数据库 套 2
3 Weblogic 套 1
4 JBuilder8,VC++等开发工具 套 1
5 Rational Suite Enterprise, Clear Case 套 1
6 SQL Server Enterprise 套 5
7 防火墙软件 套 1
8 消息中间件 套 1
总计
应用软件清单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价格 备注
1 区域交易计划软件 套 1
2 区域市场分析预测软件 套 1
3 区域电网模型软件 套 1
4 区域市场监视软件 套 1
5 区域电能量计量软件 套 1
6 区域结算软件 套 1
7 区域合同管理软件 套 1
8 区域与EMS系统接口软件 套 1
9 区域信息交互软件 套 1
10 区域安全认证软件 套 1
11 省(市)电能量计量软件 套 1
12 省(市)结算软件 套 1
13 省(市)合同管理软件 套 1
14 省(市)与EMS系统接口软件 套 1
15 省(市)信息交互软件 套 1
16 省(市)安全认证软件 套 1
17 电厂信息交互功能软件 套 1
18 电厂信息安全认证软件 套 1
总计
安全认证系统清单
序号 名称 费用(万元)
1 安全认证硬件
2 安全认证软件
3 安全认证软件与MOS系统集成
4 安全认证用户培训、实施
总计

2.5.2 硬件技术要求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区域主站硬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数据库服务器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将采用套数据库服务器,每套由带磁盘阵列柜的两台服务器组成,以双机热备用方式运行,以保证市场交易数据的高可靠性。每台数据库服务器的技术要求为(仅供参考):
l 处理器:64位字长 RISC结构
l 主频:≥1GHZ
l 内存:≥2GB
l 硬盘:≥80GB
l 三键鼠标
l 软盘驱动器:1.44MB
l 标准键盘
l 8个I/O插槽
l CD-ROM SCSI 650MB(32倍速以上)
l 随机硬件文档
l 两个网络接口
l 时钟系统接口
l 分辨率为1280×1024的21"彩色显示器一台
此外,华东公司将为省(市)统一数据接口设备,用于存储本省(市)交换的数据,采用PC服务器。
(二) 应用服务器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将采用一套应用服务器,每套由带磁盘阵列柜的两台服务器组成,以双机热备用方式运行,以保证交易系统的高可靠性。每台应用服务器的技术要求为(仅供参考):
l 处理器:64位字长 RISC结构
l 主频:≥1GHZ
l 内存:≥2GB
l 硬盘:≥80GB
l 三键鼠标
l 软盘驱动器:1.44MB
l 标准键盘
l 8个I/O插槽
l CD-ROM SCSI 650MB(32倍速以上)
l 随机硬件文档
l 两个网络接口
l 时钟系统接口
l 分辨率为1280×1024的21"彩色显示器一台
(三) 工作站(交易管理工作站、结算工作站、系统维护及开发工作站)
l 处理器≥P4/2G
l 内存:≥512M
l 硬盘:≥40GB
l ≥32倍速CD-ROM
l 显示器≥21寸液晶
(四) 打印机;
系统共配置两台A3彩色打印机,用于报表、事件、画面及开发程序等的打印。
(五) 局域网(LAN、交换机);
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区域主站网络应采用双重化局域网。配置两台48口的堆叠式交换机,连接主站系统所有设备和PC工作站。局域网应满足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l 应充分考虑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实时性
l 系统可扩展性好,能满足系统不断优化,平滑升级以及投资保护的需要。
l 采用双网冗余结构。双网能负载分流,也可互为主/备,当一网发生故障时,不应引起系统扰动,不得影响系统功能和丢失数据。
l 网络交换机要求是模块化结构,方便扩充。应具备划分虚拟网(VLAN)的能力(或具备扩充此功能的能力),能方便进行网络管理。
l 路由器要求模块化结构,具备支持各种高速局域网技术,支持各种远程连接线路和各种接口标准,支持各种网络路由算法,支持远程调试。
l 支持与各种外部网络的连接,如:ATM。
局域网的主要技术要求为:
传输媒介: 双绞线或光纤
传输速率: ≥100Mb/s
网络协议: IEEE802.X、TCP/IP
(六) 时钟系统(GPS);
系统配置一套全球定位系统时钟(GPS)来保证系统的时间保持同步,GPS时钟为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提供标准时间、电网频差、电钟。GPS时钟的误差应<10-6s。
2.5.3 软件技术要求
2.5.3.1 系统软件
数据库服务器采用Unix操作系统,数据库采用ORACLE 9i。应用服务器采用Unix/Windows2000操作系统,应用服务器平台应满足J2EE标准。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采用n层构架模式,采用这种软件构架有如下好处:
l 客户应用和数据库层分开
l 实现瘦客户端
l 提高系统的可扩展性提高。
l 实现电子商务和事务处理的最优构架
l 便于系统管理
l 良好的扩展性和可靠性
l 便于处理更多的用户
l 安全性比较高,可以很好地实现权限管理
l 在不同的应用间可以重用组件
2.5.3.2 应用软件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用软件包括:区域交易计划软件,区域市场分析预测软件,区域电网模型软件,区域市场监视软件,区域电能量计量软件,区域结算软件,区域合同管理软件,区域与EMS系统接口软件,区域信息交互软件,区域安全认证软件,省(市)电能量计量软件,省(市)结算软件,省(市)合同管理软件,省(市)与EMS系统接口软件,省(市)信息交互软件,省(市)安全认证软件,电厂信息交互软件,电厂信息安全认证软件。功能和要求详见后续相关内容。

第三章 区域主站
3.1 概述
3.1.1 定义范围
区域主站是指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部署在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部分,区域主站是整个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核心和主体,是全区域统一的、唯一的竞价交易平台,电厂通过数据网络与区域主站连接,直接向区域主站报价,区域主站完成报价接收,交易计划制订,价格形成,市场监视、市场分析预测、结算等功能。
3.1.2 系统结构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区域主站系统结构与信息流如下图所示:
(1)省(市)发电机年度合同
(2)省(市)月度电量需求和报价
(3)省(市)机组月度发电预安排
(4)机组月度市场发电竞价报价
(5)发电机月度中标电量和价格
(6)220Kv设备检修计划
(7)500Kv设备检修计划
(8)电网拓扑结构、设备参数和稳定限额
(9)电网母线负荷分配因子
(10)发电机网损因子
(11)次日负荷预计(96点)
(12)发电机次日发电预计划(96点物理合同)
(13)全网电量及备用需求信息
(14)机组日前市场发电竞价报价
(15)发电机次日发电计划和价格(96点市场计划)
(16)发电机次日发电计划
(17)省际联络线关口实际电量
(18)省际联络线关口结算信息
(19)省际联络线关口考核信息
(20)市场统计/分析信息
(21)电网频率
(22)市场干预/中止信息
3.1.3 区域主站的建设
区域主站系统的建设以国外引进为主,国内厂商配套开发为辅,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一) 区域主站的主体框架,包括日前市场交易计划软件、实时市场软件由国外厂商提供,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等核心功能采用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模型和算法。
(二) 区域主站的月度竞价软件,合同管理等软件,由配套实施单位负责开发。
(三) 在华东电力市场一期,区域主站系统暂时只支持月度竞价和日前竞价市场,暂不支持实时平衡市场,暂不实施单一控制区模式。
3.2 交易计划
3.2.1 月前交易
3.2.1.1 功能要求
根据电厂提交的月前市场报价,以及省(市)提交的需求报价,按照典型出力曲线,考虑电网安全因素、网损及其他可行性约束条件,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优化目标,以数学规划软件为求解算法,确定各方的成交量及价格。
l 月前交易计划软件应可实现考虑华东电网联络线口子限额的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
l 月前交易计划软件应采用数学规划算法确定市场交易计划和清算价;
l 月前交易计划软件应分为无约束计划和有约束计划两阶段进行,并可输出两个阶段的结果。
3.2.1.2 输入数据
l 机组月度发电报价
l 省(市)需求报价
l 竞价月典型出力曲线
l 口子及联络线约束条件
l 网损系数
l 机组发电量约束
l 竞价月年度计划分机组分时段安排情况
l 竞价月年度口子计划分时段安排情况
l 最高最低限价及其它约束条件
3.2.1.3 输出数据
l 机组月度竞价中标发电量及价格
l 省(市)月度竞价中标购电量及价格
l 月度口子典型曲线

3.2.1.4 用户界面
l 月度竞价控制参数(如口子约束、机组电量约束)录入修改界面
l 典型曲线录入修改管理界面
l 省(市)需求录入修改界面
l 电网月度电量竞价总需求、机组典型曲线查询界面
l 机组月度发电报价
l 月度竞价启动界面
l 月度竞价结果显示、查询界面
3.2.2 日前交易
3.2.2.1 功能要求
根据各机组的日前市场报价,省(市)提交的计划电量安排,以及负荷预测,考虑网损,考虑电网安全约束、机组出力约束、爬坡率约束及其他可行性约束条件,每天分为96个时段,以购电成本最小为优化目标函数出清市场,编制交易计划,确定各电价区的价格。
l 日前交易计划软件应可实现华东电网全网的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
l 日前交易计划软件应可考虑分区备用要求;
l 日前交易计划软件应分为无约束计划和有约束计划两阶段进行,并可输出两个阶段的结果。
3.2.2.2 输入数据
l 机组日前发电报价
l 省(市)物理合同计划安排
l 直代管机组计划安排
l 省(市)负荷预测,负荷分配因子
l 华东电网模型(包括网损系数)
l 检修计划
l 输电线、口子、断面稳定限额
l 机组性能约束
l 最高最低限价及其他约束条件
l 分省(市)备用要求
3.2.2.3 输出数据
l 机组发电计划
l 节点电价和分省(市)价格
l 起作用的约束条件
3.2.2.4 用户界面
l 日前竞价控制参数录入、修改界面
l 日前交易计划分步控制界面
l 日前竞价结果,以及中间结果查询及显示界面,包括无约束计划结果显示,有约束计划结果显示
3.2.3 实时交易
3.2.3.1 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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