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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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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林木权属和林地管理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森林采伐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森林、林木、林地及其野生的动物、植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由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
(一)稳定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加强管理的基础建设和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二)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造林绿化专项经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投资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提取育林费和更新改造资金,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林木基地和营造林地;
(四)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五)鼓励吸引外资造林、育林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加强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实行科技兴林。
市人民政府每年按本市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8%至10%的比例划拨资金,用于扶持林业生产。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辖区的林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五)负责发放林权证书的审核工作;
(六)监督管理林地的开发利用,审核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签署意见;
(七)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国有林地、林木的产权登记和产权管理的日常工作;
(八)监督管理林木、木材的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
(九)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等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监督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护林人员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
第七条 计划、财政、农业、土地、公安、工商、国有资产、税务、物价、交通、环保、水利、电力、电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以及森林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林木权属和林地管理
第九条 国有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合作种植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承包期满又不继续承包的,其林木可以有偿转让。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土地未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
第十条 发生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政府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争议地区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用地单位的申请书后,须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然后依法审查,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补偿,并向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林地需要伐除林木的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所在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并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规定期满,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退还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退还;
(二)临时占用林地后不能按照要求营造林木的,由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集中管理,专门用于辖区内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林地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十六条 使用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收回林地使用权,并依法重新确认使用权:
(一)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二)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三)用地单位已撤销或者迁移的。
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连续两年荒芜或者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由发包单位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十七条 因特殊需要改变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报批。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需使用林地,须经所在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签署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八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长期奋斗目标为20%。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林业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本辖区分年度的实施计划,并纳入各级主要负责人的任期林业目标责任制。
第十九条 植树造林是全民应尽的义务。每年2月12日至3月12日为全市植树造林月。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植树。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必须完成当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

铁路和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组织造林。
第二十条 植树造林应讲究科学,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提高造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完成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乡镇应建设好现有国有苗圃和集体苗圃,安排必要数量的土地和专业人员,扩建和新建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满足植树造林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森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和新造幼林地、飞播造林地,以及江河湖泊沿岸坡地、水库库区和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应实行封山育林。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种植林木,逐步退耕还林。
第二十三条 林果种苗的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林场和林木集中成片的乡镇、村及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人员,并制定护林制度,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相邻的林区经营单位,应建立护林联防组织,制定护林联防制度,做好森林连接地区的护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辖区自然条件,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长森林防火期。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集体林场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应对森林实行科学管理和保护,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国有、集体林场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应确定森林病虫害防治人员。
森林发生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森林检疫虫害或者大面积森林疫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划定疫区、保护区,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消除隐患,并做好救灾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及时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被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列为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应按规定实施检疫,未施检疫的,严禁出入本市。
第二十八条 对古、大、珍、稀、奇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不得损毁;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管理。

第五章 森林采伐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应低于其生产量和其它林种合理经营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林木所消耗的立木蓄积,均纳入年采伐限额。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计划部门,根据低于本市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项目和程序,编制全市年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执行。
第三十一条 采伐林木,依法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区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以及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林地的林木,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皆伐林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木法》和以下规定:
(一)坡度为45度以上坡地的林木,严格控制皆伐;
(二)皆伐面积在50亩以下(含50亩)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50亩以上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审批;
(三)受灾林木,经林业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失去生长能力的,不受皆伐面积限制;
(四)大面积皆伐林木可能影响区域环境的,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作业,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三十四条 在国有林场和本市确定的重点产材乡镇范围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所在地区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业务。本市其他
范围内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市确定的重点产材乡镇的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收购;需要直接到产材地收购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所在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积限额进行收购。
第三十六条 禁止经营、加工无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木材。
第三十七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应在规定的地点实施木材运输检查;林政管理稽查机构,可在车站、码头、渡口、停车场、货物集散地以及生产、调拨、批发环节等源头对木材运输、经营、加工实施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作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损毁或未经批准采伐和采集古、大、珍、稀、奇树木或者林区内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按损失价值的3至7倍处以罚款;
(二)进行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动,或者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赔偿额的1至2倍处以罚款;
(三)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责令限期退耕还林;逾期不退耕还林的,按还林所需费用的2至3倍处以罚款;
(四)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国有林场或者重点产材乡镇范围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业务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2至3倍处以罚款;
(五)未经批准,直接到重点产材乡镇收购木材的,没收所收购的木材;不按规定超限额收购木材的,超限额部分予以没收;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收购木材的,按相当收购木材价值的10%至30%处以罚款;
(六)经营、加工无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木材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1至2倍处以罚款;
(七)不按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日收取相当于全部应交费用的5‰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发放的有关证书或者批准文件,一律无效,并追究发放或者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单位
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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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4〕3号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不断完善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尽快使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健康地开展,我部于2003年12月28-29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

  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就如何建立和完善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课程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满足艺术教育教学的需要,以及如何加强艺术教育的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本次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纪要精神,结合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快普通高校美育和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纪要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不断完善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尽快使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课程设置和艺术教育教学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于2003年12月28-29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来自全国104所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教研室(教研中心)的负责人、14个省(区、市)教育厅(教委)的艺术教育管理干部以及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共170余人出席了会议,会议收到各高校报送的论文和材料70余份。

  本次研讨会的议题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研讨如何从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入手,建立和完善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普通高校艺术类课程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普及和发展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按照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加快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发展的任务和改革的方向。

  与会代表听取了教育部体卫艺司负责同志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报告,听取了关于《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的讲解,听取了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兰州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南昌大学等学校的经验介绍,并就如何进一步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以及加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课程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曾繁仁、黄会林、彭吉象、郑小筠等学校艺术教育专家到会并作了见解独到的精彩发言,使代表们深受启发,得益匪浅。与会代表还参观考察了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大学和东华大学开展艺术教育的情况,代表们认为,上海高校艺术教育的成果、做法和经验对于其他高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通过听取报告、讲座、参观考察、大会交流和分组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认真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对于推动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快速、科学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大家充分肯定了近几年来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所取得的长足进展和可喜成果,也分析了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

  大家认为近几年来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普通高校进一步提高了对艺术教育的功能、目标以及重要性的认识。艺术教育在普通高校教育中的地位开始得到确认。大家认为,1999年6月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来,美育作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从素质教育的高度,将美育同德育、智育、体育一起写进了我们党的教育方针,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大家关注的美育在教育中的地位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指出要“继承民族文化优秀传统,吸取外国文化有益成果,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高校进一步提高了对美育和艺术教育工作的认识,明确了学校艺术教育的地位和指导思想,加强了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各地普通高校从各自的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艺术教育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普通高校艺术教育长期以来处于薄弱地位的情况得到了改善。

  2.以艺术教育课程建设为切入口,落实艺术教育的目标和要求。许多高校在开设艺术教育课程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开设了艺术类限定性选修课,开设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艺术类课程,并且记入学分。有的高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开设了“大学音乐鉴赏”、“大学美术鉴赏”、“大学影视鉴赏”、“大学美育概论”、“交响音乐赏析”等艺术类选修课。还有的高校针对当前学校艺术教育和社会文化现象的实际,有针对性地通过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引导学生开展健康的审美活动。各校创造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探索,推动艺术教育沿着良性发展的轨道不断前进。

  3.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艺术氛围,打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近几年来,各地高校学生艺术社团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学生成为艺术活动的主人,独立自主地组织、参与、推进艺术活动,在艺术活动中发展自己的个性,培养健康的文化心理。校园内形成了生气勃勃的文化氛围,校园文化建设出现了新的局面。这些艺术活动丰富和活跃了高校的校园文化生活,为大学生们创造更多的接触艺术的机会,对于他们拓宽文化视野,提升人生境界,培养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促进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4.充分开发艺术教育资源,形成了学校艺术教育与社会文化建设相整合的良好态势。高雅艺术进校园,艺术家与大学生面对面进行交流,这已经成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有的普通高校与有关专业艺术院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的普通高校聘请有关艺术专家担任学校的客座教授,有的普通高校与有关艺术团体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学校内外艺术教育资源的整合,对于构筑良好的艺术教育环境、推动校园文化建设产生了导向性的作用。

  5.加大高校艺术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艺术教师培训工作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体卫艺司委托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央美术学院和中央音乐学院等6所大学实施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师培养计划。这项培训计划的实施将在五年内为普通高校培养1500多名艺术教师,以此改变目前普通高校艺术教师数量不足、学历程度偏低的现状。与会代表对体卫艺司和艺术教育委员会、高校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2000-2002年在京沪穗三地联合举办的高校交响音乐课教师培训班反映良好,大家认为,这样的培训不仅解决了交响音乐选修课教师匮乏的燃眉之急,而且能够在更为广阔的领域中引导艺术教师获得人文精神的熏陶,对于提升高校艺术教师的综合素质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

  研讨会上,大家分析了当前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到位”:一是一些高校的领导对艺术教育的认识还不到位,学校缺乏对艺术教育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二是一些高校艺术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师资配备还不到位,没有一支比较稳定的艺术教师队伍,难以有计划地开设艺术教育课;三是一些高校对艺术教育的管理还不到位,艺术教育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艺术教育没有归口管理的部门,有的还处于多头管理或者管理无序的状态。因此,在一些高校,艺术教育工作还存在着间歇性、随意性和以活动代替课程、以讲座代替课程的情况。特别是不少地方存在着重视提高而忽视普及,重视部分艺术特长学生的活动而忽视全体学生的参与,重视推动艺术课外活动而忽视艺术课堂教学质量,重视艺术演出效果而忽视学生在艺术活动过程中的体验、感悟和提高等现象。

  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与会代表就加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形成了以下共识。

  第一,提高认识、提升理念是推进高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提。

  大家认为,要进一步提高对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性质和功能的认识。高校艺术教育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要求,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把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美育工作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手段,落实在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中。作为审美教育或情感教育的学校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最具操作性的主要形式和最有效的途径。艺术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民基础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可以说,艺术教育的水平高低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教育质量高低的标志之一。普通高校应该成为推进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表率。

  大家认为,在思想认识上要解决一个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性质定位问题。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要坚持以育人为本的宗旨,坚持艺术教育的公平性。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不是精英教育,而是普及的、平等的、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教育。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不是培养艺术方面的专门人才,也不是着眼于少数艺术特长生的培养。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要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艺术的熏陶,提升审美素质,形成健全的人格。

  第二,加强艺术教育课程建设是提高高校艺术教育水平、推动艺术教育持续发展的核心。

  代表们就艺术教育课程建设问题介绍了各具特色的做法,发表了很多有价值的见解。大家认为,要抓住艺术教育课程建设这个核心,全面提高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管理水平和课程实施水平,使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应该实实在在地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提出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努力创造条件,开设各种艺术类选修和限定性选修课程,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要重视和加强高校艺术教育教学的管理和研究,逐步使艺术课教学规范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力争经过3-5年时间,推出一批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的艺术教育课程”。同时,要“重视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建立高校艺术教育教材的评审制度,积极推荐一批质量高、特色鲜明、深受学生欢迎的艺术教育教材”。

  第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确保艺术教育具有强大后劲的关键。

  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目前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是教师队伍建设。普通高校艺术教育首先要解决有合格的教师上课,各高校要根据教学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艺术教师。大家认为,在做好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工作的同时,还要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组织教学观摩活动和出国考察等形式,多级别、多层次、多渠道地为普通高校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良好的敬业精神、一定的艺术教育理论水平和较强的艺术教育能力的专业教师队伍。

  代表们认为,要加强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科研工作,要以科研促教学,以活动推普及,坚持普及和提高的结合,推动艺术教育跨上新台阶。大家希望在普通高校艺术教育领域能够进一步开展课题研究,充分发挥广大艺术教师从事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提高艺术教师的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

  第四,经费投入是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与会代表指出,为了确保艺术教育教学和课外艺术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不断改善教学条件,保证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实践证明,那些艺术教育工作开展得好的高校,往往也是经费到位,教学设施与条件齐备的学校,而经费能否到位又取决于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学校领导对艺术教育的重视程度。代表们呼吁,高校艺术教育必须有统一的规划,以确保投入的经费能够满足艺术教育教学和活动的基本需要。

  这次研讨会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节奏紧凑、气氛热烈,大家明确了目标,找到了差距,提升了理念,坚定了信心。研讨会完成了原定议程,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研讨会对于普通高校今后的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将产生正确的导向和积极的影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990年7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